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之前因后果

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之前因后果
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之前因后果

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之前因后果

论文关键词:民法学/宪法学/对话内容提要: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学发展整体性要求的客观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无论对话是否达成较多共识,对话本身都有助于推进双方的理性发展。在对话中,法学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这个年代,是一个走向交往“对话”的年代。无论是活跃于国际舞台的政治家们,还是周旋于各种场合的社会与商业人士,都喜欢言必称“对话”。对话一词的运用,几乎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话的英文为dialogue,意指双方主体就某一项议题展开沟通与交流,而这种沟通与交流不是各自言语的简单阐发,而是在互相交流与沟通过程中收获一些理解和启示。早在古希腊,对话即是当时学者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论证方式,也是学者之间进行学术研讨、思想情感交流和沟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图的著作、色诺芬的《苏格拉底回忆》、我国春秋时代的《论语》。作为法学范畴的两大学科由于自身相对独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趋强烈,同时也因为法学的发展以及共同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展开了对话。除20XX年5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研讨会正式昭示着面对面的对话外,两个学科之间的对话实际上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两门学科的对话实质上是关于两者在研究对象上的态度、方法、以及研究过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鉴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基于两学科之间关系的当前现状,以及法学学科之间的割据状态,本文试探讨两者对话的前因后果,以界能够冷静对待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而谋求法学内部的和谐发展。一、对话的前提对话经常被呼吁,但对话并非总能经常进行。对话不是说话,它的实质是对话者自由、平等、开放、和平地交流观点,主观上试图避免分歧和误解恶化的后果,同时尽可能促成共识的形成。通常,对话正常进行需要如下前提:其一,对话主体必须具备对对方的独立性、平等性的主观认识。当对话者对对方主体的独立性没有合理认知,那么对话者就不可能产生一种平等观,具有平等本质的对话也就不可能产生。有则笑话讲述一个乞丐夸耀自己终于和一个富翁讲上话了,因为当他开口向富翁乞讨时,富翁大声叫他滚开。很显然,这种语言上的来回并不是对话。在基本主体性都不认可的

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发生对话。主体性的认知均是基于不同角度对客观独立性的主观判断,不是客观独立性本身。其二,双方对彼此尊严和价值的尊重。如同我们奉行“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一样,对话双方也需要对对方尊严和存在价值予以认可和尊重。无论对方的研究领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我们都应该尊重其在各自领域的发展和成绩,也就是对其自身纵向领域的发展予以肯定,在其横向领域上是否与己步调一致应予以宽容地理解。如果缺乏基本尊重,对话将可能缺乏理性,从而扭曲对话的实质,偏离了对话的初衷。其三,对话必须存在前提性的共识才可进行。前提性共识不同于对话可能达成的共识结果,相反它是双方产生对话意向的源泉。如果对话双方完全没有共识,彼此认为不可能有话题,或者说其中任何一方认为没有共同话题,对对话是否具有意义表示怀疑,那么对话不可能展开或顺利进行。民法学与宪法学之所以可以展开对话有一种重要原因,那就是双方认为这种对话必须存在。这种共识源于双方同属于法学学科群,共同怀有对法学建设目标的追求。这种共识可以促成对话,尽管共识的深浅会影响对话的效果。二、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的必然性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法及其现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部门法。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宪法是配置国家权力、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基本关系的根本法。无论是法学研究的理论状况还是学科发展的共同需要,抑或是民法与宪法自身的发展,都呼唤着民法学与宪法学的沟通与交流。其必然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因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自身不自足性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 1、宪法学的自醒和自觉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调整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由于社会转型导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呈现出一些复杂的局面,但宪法学却并未及时跟进,作出相应调整,对社会现象和现实未能做出相应的及时的分析,更不用说理论指导。“从法学内部,近年来中国法学界不少学者包括行政法学者、诉讼法学者、刑法学者等对本学科的问题进行了宪法与宪政分析,形成了……一大批著作和论文,但鲜见宪法学界运用宪法与宪政原理分析行政法学、刑法学等学科的问题。”[②]宪法学界也逐步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尤以一些书籍、文章、会议等表现出宪法学界的自醒意识,如法律出版社20XX年出版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书籍、文章《21世纪宪法学的发展方向》、第一届第二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基本方法研讨会”。基于自身知识体系的缺陷与长期发展的相对封闭,宪法学主动表达对话交流的愿望,完成了对话主体一方的形成。 2、民法学对自身不能完全自足性的认知相比宪法学而言,民法学对自身的不自足性的认识要晚得多,这主要基于民法学自身较为发达的知识体系以及

在市场经济下的显学地位。但是私权利主体之间关系有时不可避免地遇到公权力的入侵,一种在自身体系内解决问题的思路逐渐受到阻碍。在理论研究上,学者们也逐步意识到,“这种自我封闭,既使得民法学以外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无法成为民法学研究的知识资源,也使得民法学问题成为纯粹的民法学者的问题,其他学科的学者无法切入民法问题的讨论,形成了人为的知识隔绝。” 并进而主张“民法学界应该建构起民法学与民法学以外的其他法学学科,与法学以外的其他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乃至与自然科学进行良性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即民法学者与其他学科学者之间的学术平台。”[③] 两者各自的不自足导致对话,以谋求在不自足的前提下达致一种融通,并解决理论与现实问题。(二)“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的整体性要求的客观必然性“过去两个不同的部门大多局限于各自的领域里,认为两个学科的关系不是太大,不仅限制了各自学科的视野,而且使得对很多范畴、概念的理解产生了误解。”[④]对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角度。一种是从宪法与部门法的普遍关系的角度,“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法都应当以宪法为立法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同时,各部门法也都是宪法的发展和落实,是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延伸和体现。部门法需要宪法的指引和规范,以免脱离宪政轨道;宪法也需要部门法的细化和补充,以落实自己的思想和理念。” [⑤]在这种认识下,宪法必然要求部门法不得与之相抵触,即使宪法自身可能并非完全无暇。具体到法的适用性时,这种关系的理论却无法为现实提供指导。如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件所做的“8·13”批复中“侵犯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受教育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无法道明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宪法权利与宪法责任等等。显然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无法效仿或推及其他。另一种是从平行部门法的角度,认为宪法和民法一样只是法的一个部门而已。它仅仅是调整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并不统摄和涵盖其他法的调整领域。每种学科在自己学科范围内实行自治。而传统的公法私法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这一观点,导致各自为政。但实际上每个民事主体同时又生活在宪法的模式之下,一方面和另外的民事主体发生关系,另一方面也与公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如契约自由的同时又受到公权力某些规则的限制。尽管民法学与宪法学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研究范围,但是双方都属于法学的领域,相互之间的天然与融通无法割裂。在更大的系统领域双方面临着相同的任务,追求着相同的价值。应该说由于两者调整对象的相互交织与相连,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的前提性共识已经形成。(三)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由于当下一些现实问题交织着宪法和民法的调整,理论又无法满足,展开对话藉希解决现实问题自然是对话的功利主义预期。应该说这种交汇发展的现实问题有不同情形,有的是看似民法问题却需要宪

法调整,有的看似宪法问题最终却需要民法完成。如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不同经济成分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但由于宪法本身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成分进行的界分与定位,民法调整的范围受到限制。早在20XX年“批复”可窥见一斑,20XX年同命不同价一案则更显冲突。宪法自身制度的匮乏导致根本法需求助于部门法。如果说上述一些宪法问题在累积着宪法与民法问题的碰撞,那么可以说“物权法草案”的制定是引发双方正式对话的导火索。而巩献田教授对物权法草案发难的公开信后的纷杂言论也是激发理性对话产生的现实原因。例如,《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49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等等诸如此类的带有规范公权力行为的法条多次出现是否合理。民事主体的利益同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交织在一起的现实导致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不得不面临两法交融的问题。很显然,当下的民法与宪法关系理论都无法解决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遭遇的根本性问题,无法指导立法实践。简而言之,立法问题是现实发展的重大冲突。基于“学术研究水准直接影响立法水准”,[⑥]因此在统一民法典尚未诞生之际,开展民主的学术对话以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并进而提高立法水平则是理性研究者的合理选择。(四)对话是避免两者割裂发展的危险的必然选择各自割裂的发展可能导致宪法的虚置以及权威地位进一步下降,并动摇人们对依法治国包括宪法至上的信心。而民法可能获得假性繁荣与显赫地位,但是转而迅即它作为法律的保障作用会进一步受到打击。当然有一种割裂发展并非主观为之。如当宪法缺失某些调整功能,民法却不得不面临现实问题的解决时,民法首先求助于宪法,但是令人失望的结果可能导致放弃解决,或者“违心”地接受某种宪法模式,然后民法也可能自行解决,诉求于自身的自足性,试图回归古罗马时期“万民法”的辉煌时期。但是无论是囿于宪法框架下的发展,还是基于梦幻帝国时期的狂妄,这两种方式都于法本身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相违背。理性的法学研究者总是试图考虑阻止这种情形的产生。于是,民法学与宪法学试图通过对话,达到对问题自在的共识,并进而谋求和谐发展的途径。三、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的话题话题是彼此感到困惑,而且主观上认为与对方的沟通交流有益于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它可以是边缘的,也可以是核心的。(一)民法与宪法的地位之争在这一问题上,容易陷入民法的地位就是民法学的地位、宪法的地位就是宪法学的地位的圈套,并进而将民法学的地位视为是民法学者的地位,宪法学的地位视为宪法学人的地位,从而使得双方之间的关于该话题的争论走样,变成饭碗之争。“持‘饭碗法学’观点者对其他领域的学者从事自己这个领域的研究往往表现出高度的警惕……如果都抱着‘饭碗法学’的态度,相互排斥、互相封杀,我们的法学

将无法进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这将对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⑦] 那么对于“宪法是最高法”这一命题,是否有必要存有置疑?台湾学者苏永钦认为“不论是民事立法者(狭义)或民事司法者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或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在不能抵触宪法规定这一点上,当然不存在任何特殊性,民法更不因其概念及制度有较高的技术性,而可以成为宪法之秩序内的独立王国。”而“这样的误解在民法学者间颇为常见。”[⑧] 实际上民法与宪法的地位问题上基本上可以达成共识。在法现象意义上,大多数学者承认民法先于宪法而产生;在法规范意义上,宪法高于民法。但经常由于学者使用语境的不同,孤立地、割裂地理解容易引起歧义。(二)公法、私法的属性归类在公私法的分类方法上,民法属于私法已无疑义,但宪法的归属上还存在争议。我们发现宪法学界甚至认为自身在公私法的分类上处于超然地位,显然这种统帅地位或者试图统帅众法的归类不能获得普遍认可,因此对于在公私法前提下的双方地位产生歧义。在哈耶克看来,宪法属性的吊诡性在于它既作为公法的上层建筑,然其最终目的又是为了实施私法。哈耶克与戴雪都认为,宪法乃私法之结果,而非私法之渊源,哈耶克更是作了进一步的推进,认为法治乃私法的公法之治,宪政乃以宪法的公法形式实施私法。[⑨]但“公法易逝,私法长存”[⑩] 在这一问题上,容易陷入绝对地使用相对划分的公法、私法体系的泥沼,混淆概念。即使是在普通法国家的美国在理论上也没有严格的公私法之分。事实上,绝大多数法律都同时渗透着公法与私法;可以说,凡是有私法的地方,一般也都能找到公法的影子。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新旧共存,传统的体系还未完全褪去,新的理论又扑面而来。君不见“统一公法学理论”、“公法学的崛起”、“公法论坛”竞相出台,而另一方面民法独霸私法之誉,于是我们尴尬地发现公法私法理论并不能够完全合理解释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三)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式上的不同民法与宪法均属于保障权利之法,但因约束的义务主体导致保障方式上存有差别。这个话题还可以衍生许多小的话题如财产权、隐私权、人格权等等的宪法保护与民法保护方式的差异。宪法主要是通过约束规范公权力主体防止私权利受到侵害,民法则是通过规范约束民事主体的方式防止民事关系对应一方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前者是通过落实宪法责任来达到救济和弥补,后者是通过追究民事责任来予以救济。对于公民本人来说,权利本身是确定的,如公民享有财产权,这一财产权对于权利主体而言就是一种权利,界分“民法财产权”和“宪法财产权”无意义且容易引起无谓的纷争,权利并不因为保障方式上的差别而界分为不同性质的权利。(四)经济制度与经济成分的法律地位经济制度是国家通过宪法、法律、政策等在确认和调整经济关系时所形成的制度。从内容上看,经济制度主要包括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规定经济管理体制和基本

经济政策的制度。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而民事法律也必然涉及到因经济制度的划分而形成的不同民事主体,那么到底是所有的经济成分都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呢还是只是一部分。又如民法可否介入公共财产的保护领域,公共财产是否也存在宪法保护方式和民法保护方式的不同,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如何确定,如何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等问题。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出发点不同,观点上自然就存在冲突。(五)公权私权的协调公权私权上的纠葛首先表现在截然对立地看待私权(利)领域和公权(力)领域,误认为民法调整私权,不应进入公权领域,而宪法仅调整公权领域不进入私权领域。殊不知,规范公权力的目的也是保护私权利,而私权利也会受到公权力的影响。其实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已经说明截然分割的公私领域并不存在。公权私权纠葛还表现在,当私权利领域的活动可能触犯宪法精神或基本原则或条文时,私法的调整功能就会受到限制。如契约自由这种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发生冲突,如何限制?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伤致残、疾病、死亡等概不负责,或只负责发给较短时间的生活费等条款是否也是签字生效?在美国也有类似例子,如美国琼斯诉阿尔弗雷德H·梅耶公司,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私人行为时可能发生种族歧视进行了宪法限制。(六)学科研究方法比较民法学与宪法学在研究方法上极为类似,应该说是共同采用法学基本方法。但是长期以来,宪法学与政治学的混淆导致宪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明显趋弱。相反民法学却已经发展到非常具体的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有助于宪法学审视自己的研究方法。(七)民事法律的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民事立法究竟应该树立何种理念,是以私权为中心调整一切与私权发生关系的主体,还是在上位法的框架下,界定自身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原则。在立法技术上,某些涉及到私权的内容是否需要照搬、挪用上位法或相关法的规定;法律制定依据到底是需要民法典公开表明依据宪法,还是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如物权法宣称依据宪法。(八)违宪判断标准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多方面的。“违宪”这一判断不能轻易做出,一方面是因为违宪是一个专有名词,它就像违法、犯罪一样不能被随意判断,另一方面违宪到底是从宪法条文解读,还是从宪法精神解读并没有统一标准。但是宪法与政治的关系相对密切的理由并不意味着因为政治问题需要回避宪法判断。总之这一问题是对当前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挑战,也是实践中的尴尬。(九)某些话题的内容超越了两者的功能,如公共财产本来是由公权力控制,可是当它进入民事关系领域时,它的身份是否会改变呢?如果它不改变,则有违民事关系平等主体之嫌,如果改变,谁有权将它改变。正如童之伟教授指出:“《草案》

在享有基础性物权的主体资格方面并没有确认平等,也不可能确认平等。只要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继续存在、只要起草者依照宪法办事,情况就只能如此、也应该如此。”[12]物权法立法的阶段性导致立法上的模棱两可,保守与前进都显得不够有力,或许我们需要采取过渡性的态度,调整过渡时期的物权关系。四、如何评价对话评价对话建立在对对话结果的认识上面。首先对话的结果不能预设。如果双方预设了对话的结果,那么双方则容易误将自己预设的结果作为共识的内容,则不免产生说服而不是对话的心理,与学术研究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其次,对话的结果并非仅通过明显的共识体现。对话是使双方的共识更为巩固,分歧更为微小;对话也可能仅仅是使双方消除部分误解或成见,增进了解;功利主义眼光或许抱定要有共识才能叫做成功的观点。但其实对话若能将问题的症结明确下来也是成果。最后,对话化解对立情绪,产生良好的研究氛围。应该说本次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的确产生了诸多积极的作用,它为解决前述理论困惑以及现实发展矛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至少对话促使对话双方冷静思索之余尽最大可能吸取其合理的、有用的成分。对话留给我们一些思考。或许我们有必要换位思考,如果民法是这样,那么宪法是什么;宪法是这样的,那么民法是什么,惟如此我们“×”法中心主义或“×”法帝国主义的思想就会消失。或许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并非是同步的,[13]这种步调不一是否会带动所有学科加快步伐,走到理想彼岸,还是会遇到羁绊又需重新调整。这些思考会留给我们更多的话题。对话无时无刻不在延续着。除了这次民法学与宪法学的正式以对话为名的会议,我们陆续发现专业期刊上有关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系列笔谈,如《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杂志》、《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等,还有接下来的会议,如20XX年6月24日至25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承办在重庆召开的物权法研讨会。梳理对话的成果有助于巩固双方的共识并有利于下一次的对话。对话的初衷是相互交流与融通,是对彼此的尊重。因此,一次性地工具式地对话并不是我们追求的,两者相互借鉴并达致对法律终极价值一致的认识仍不断继续。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并非将来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终结。互动与回应是对话的基本特质,否则话题就无法深入。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也不无遗憾,如说话多过对话,自说自话多过相互探讨。这种局面可能有多种原因,可能是对话双方对对话本身的认识还不够,双方固有的思维假定导致各自为政;或者是双方对彼此话题的前提的不一致导致误解不易解开;或许在这场学术对话中,对方双方的主体地位还没有获得足够的认可;或者对话人本身虽有独立意识,但还未真正获得独立的地位,并且不善于独立思考。应该承认,本次对话产生对法学研究的美好展望。法学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对话代表着法学研究的本质回归。当然,当下在一个较为狭窄的领域展开一个兴

师动众的对话,一定层面上说明我们的法学研究出了问题。针对曾经出现过的狭隘专业观的苗头,历史上的法学家表现出的警惕今天似乎仍然具有说服力。如吴经熊先生认为部门法的学科划分过于狭窄,法学者“因为各专一科的缘故,他们就往往把界限划得太严格,久而久之,以为这些界限是自然的分界。风不进,雨不出;两个疆域之间是永不会发生关系的。”他称这种现象导致了“法学的孤独化的趋向。”[14]同样,现代学者的思考也不无批判性。“从理论上讲,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都以人类美好未来为精神寄托,地位平等,研究互契,不应存在宪法学就唯研究宪法、部门法学就唯研究部门法的划地为牢、望文生义式的学科思维。学科的交叉是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途径,现代意义上的学科发展需要同时增强自主性河开放性。条块分割、井水不犯河水,是学术与理论发展的大忌,是制约学科发展的瓶颈。”[15] 我们的法学理论正是在这种持续不断地理解性对话和交流中向前发展着。或许我们也可以说:“法学理论:走向交往对话的时代[16]” 参考文献: 1、(英)戴维·伯姆:《论对话》,王松涛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 2、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主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4、(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上),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XX年版。 5、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

《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7、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6、

“物权法研讨会论文集”,西南政法大学6月26日会议文集。 8、李衍柱:《巴赫金对话理论的现代意义》,载《文史哲》20XX年第2期。 9、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XX年第1期。 10、马岭:《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载《法学》20XX年第12期。 11、夏正林整理:《“民法学与宪法学学术对话”纪要》王利明发言记录,载《法学》20XX年第6期。 12、童之伟:《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载《法学》20XX 年第6期。 13、王利明:《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XX年第1期。 14、童之伟:《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学》20XX年第7期。 15、周叶中、邓联繁:《宪政中国战略标志论——宪法思维基本问题研究》,载《求是学刊》20XX年第1期。注释:[①]李衍柱:《巴赫金对话理论的现代意义》,载《文史哲》20XX年第2期。[②]周叶中、邓联繁:《宪政中国战略标志论——宪法思维基本问题研究》,载《求是学刊》20XX年第1期。[③]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XX年第1期。[④]参见夏正林整理:《“民法学与宪法学学术对话”纪要》王利明发言记录,载《法学》20XX年第6期。[⑤]马岭:《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载《法学》20XX年第12期。[⑥]童之伟:《该如何通过

宪法之门》,载《法学》20XX年第6期。[⑦]王利明:《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XX年第1期。[⑧]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5页。[⑨]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主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74、271页。[⑩](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上),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XX年版,第212页。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30页。 [12]童之伟:《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学》20XX年第7期。 [13]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宪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而言,有时不得不黯然承认,宪法学的发展较为缓慢,研究局面也较为“沉寂”。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开放性、包容性思维还不够。而宪法学会有计划地开展关于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也表明较为强烈的自省、自觉意识。 [14]吴经熊:《关于现今法学的几个观察》,原载《东方杂志》1934年第31卷第1号,收于《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92页。 [15]周叶中、邓联繁:《宪政中国战略标志论——宪法思维基本问题研究》,载《求是学刊》20XX年第1期。 [16]钱中文:《文学理论:走向交往对话的时代》。

20xx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xx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它是一种宣言或声明 C、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A 、修改的程序不同 B、制定的主体不同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 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A )。A 、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A 、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6、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生效的是( C )。 A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 C、自治区的自治条 D、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7、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的有(D )。 A 、全国人大 B、各省级人大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8、民族自治地方的( B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担任。A 、人大常委会主任 B、政府行政首长 C、法院院长 D、 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 )召集。A 、委员长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委员长会议10、我国的哪一部宪法结构体系有严重缺陷,全部宪法仅有30个条文?( B )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 宪法1 1、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B )。A 、 主权在民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 则1 2、国家制度的核心是(A )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1 3、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 (A )。A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大纲》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1 4、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B )。A 、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 C、1975年宪法 D、1982年宪法1 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C )。A 、 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行使职权 C、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平等 原则1

k高等教育自考宪法学历年真题及答案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宪法学(二)试题 课程代码:00862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1.D 2.D 3.A 4.D 5.B 6.A 7.B 8.D 9.C 10.A 11.B 12.B 13.B 14.A 15.C 16.B 17.D 18.D 19.B 20.D 21.B 22.C 23.C 24.D 1.我国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2.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 ) A.《人权宣言》 B.《权利请愿书》 C.《世界人权宣言》 D.《独立宣言》 3.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是一种科学的分类方法,因为它( ) A.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 B.指出了宪法的内容 C.指出了国家形式的不同 D.总结了宪法形式上的特点 4.现行宪法序言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 ) A.政治制度 B.社会制度 C.国家制度 D.根本任务 5.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导源于(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6.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 A.1787年美国宪法 B.1791年法国宪法 C.1215年《自由大宪章》 D.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 7.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 ) A.《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8.现阶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是( ) A.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 B.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 D.非公有制经济 9.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 ) A.没有选举权 B.停止行使选举权 C.准予行使选举权 D.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10.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 A.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B.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C.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 D.党组织、厂长(经理)和工会相结合实行民主管理 11.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叫做( ) A.刚性宪法 B.柔性宪法 C.不成文宪法 D.钦定宪法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试卷与答案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30分) 1.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 A.阶级力量对比B.物质生活条件C.精神文明建设D.经济制度的改革 2.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是 A.英国B.法国C.美国D.瑞士 3.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叫作 A.事后审查B.预防性审查C.附带性审查 D.事先审查 4.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A.1689年的《权利法案》B.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C.1777年的《邦联条例》D.1787年的《美国宪法》 5.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 () A.到会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B.到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C.全体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6.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B.工农联盟为基础 C.生产资料公有制 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7.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A.即无产阶级专政B.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C.形式上接近无产阶级专政D.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 8.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B.集体所有制 C.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D.国家所有制 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A.爱国统一战线B.全体劳动者统一战线 C.人民民主统一战线D.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宪法期末考试试题

第一部分选择题(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 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 A.自觉遵守B.领导威信 C.社会舆论D.国家强制力保证【】 2.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A.法律规范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D.法律技术性规定【】 3.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和利益是 A.一致的B.对立的 C.矛盾的D.对等的【】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是 A.无法可依B.法律滞后 C.不依法办事D.违法不纠【】 5.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 A.一般人的行为B.人们相互的行为 C.每个人本人的行为D.违法者的行为【】 6.法的消亡是 A.国家领导人废除B.自行消亡 C.由国家公布法律予以废除D.全民公决废除【】 7.社会主义法是 A,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B.在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C.以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D.不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 8.美国法属于 A.大陆法系B.法典法系 C.罗马一日耳曼法系D.普通法系【】 9.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 A.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B.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C.维护资产阶级民主D.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 10.下列哪项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 A.依法办事B.法律至上 C.权力制约D.权利本位【】 11.中国古代儒家主张

A.主要依靠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 B.应当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国家 C.贤人政治 D.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2.对法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 B.法律保证商品生产和流通 C.商品经济越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强,法律作为一种重要手段,其作用也日益增强 D.商品经济发展,经济手段日益重要,法律因为其稳定性而使自身作用大为削减【】 1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对立面是 A.自由主义思想B.个人主义思想 C.封建特权思想D.官僚主义思想【】 14.我国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都坚持 A.自由原则B.民主原则 C.平等、公平原则D.发展【】 15.培养和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是 A.提高人民文化水平B.加强普法教育 C.强化精神文明建设D.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16.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对待宗教一般采取 A.政教分离政策B.政教合一政策 C.政教并重政策D.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7.科技进步的可靠保障是 A.优越的经济环境B.稳定的政治环境 C.良好的法律环境D.卓越的人文环境【】 18.法的制定是 A.国家专有的活动 B.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共有的活动 C.统治阶级的一般活动 D.统治阶级政党特有的活动【】 19.在全部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 A.法律议案的提出B.法律议案的审议 C.法律议案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 2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章要报国务院和下列哪些机关备案?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本级人大D.本级人大常委会【】 21.调整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应该划归为

宪法学1

>>作业 (一) 单选题 1. 请问下列哪一项不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适当表现? (A)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B) 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C)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D)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难度:易分值:3.0参考答案:D学生答案:X得分:0.0 2. 下列哪项最早将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 (A) 法国《人权宣言》 (B) 美国《独立宣言》 (C) 美国宪法 (D) 英国《权利法案》 难度:中分值:3.0参考答案:B学生答案:X得分:0.0 3. 下列哪国是成文宪法的先行者?() (A) 美国 (B) 法国 (C) 德国 (D) 荷兰

难度:较易分值:3.0参考答案:A学生答案:X得分:0.0 4. 下列选项中有关宪法规范组织性的主要表现为()。 (A) 授权性规范 (B) 限制性规范 (C) 分权性规范 (D) 责任性规范 难度:较难分值:3.0参考答案:A学生答案:X得分:0.0 5. 在中国,独立的、较为完整的宪法学的真正建立于()。 (A) 19世纪中叶 (B) 19世纪末20世纪初 (C) 20世纪中叶 (D) 20世纪80年代 难度:易分值:3.0参考答案:B学生答案:X得分:0.0 6. 一般认为,宪法属于()。 (A) 公法 (B) 私法 (C) 既属于公法,也属于私法 (D) 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 难度:中分值:3.0参考答案:A学生答案:X得分:0.0 7.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下列选项中关注“宪法应当是怎样的”是()。

(A) 本质分析法 (B) 规范分析法 (C) 实证分析法 (D) 价值分析法 难度:较难分值:3.0参考答案:D学生答案:X得分:0.0 8. 下列哪部宪法规定了政策内容?() (A) 1787年美国宪法 (B) 1791年法国宪法 (C) 1814年挪威宪法 (D) 1831年比利时宪法 难度:易分值:3.0参考答案:B学生答案:X得分:0.0 9. 有“世界宪法母国”之称的是下列哪一个?() (A) 英国 (B) 美国 (C) 法国 (D) 德国 难度:易分值:3.0参考答案:A学生答案:X得分:0.0 10. 下列选项中有关宪法规范制裁性和惩罚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具有制裁性,但没有具体的惩罚性 (B) 不具有制裁性,但有具体的惩罚性

宪法学历年试卷及答案汇总

宪法学历年试卷及答案汇总 篇一: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西南财经大学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2013级期末学业水平测试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注意事项 1.本次必须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 2.本次考试与一般的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本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请你立即放下笔,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交给监考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一、单选题(下面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内括号内,每题1分,共35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有(B )条。 A.三十B.三十一 C.二十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任何公民,非经( A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6.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C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A.监察机关B.司法机关C.检察机关 D.其他执法机关 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 D)相适应。 A.社会发展B.社会资源的增长 C.生态环境D.社会发展计划 8.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 D )的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B.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结合 C.按需分配D.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9.自治州.自治县区域划分由( B )审批。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自治区人民政府 D.全国人大常委会 10.最高人民法院( 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监督,领导B.领导,领导 C.领导,监督D.监督,监督 11.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C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1:关于《宪法》对自然人的适用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我国宪法适用于一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 2.对于因出生取得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侨居在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4.宪法也同等地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解开了世界宪政运动序幕并且成为近代宪法先驱的是() 1.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产生的英国不成文宪法 2.美国独立革命产生的美国成文宪法 3.法国大革命产生的法国成文宪法 4.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2.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3.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4.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4:正式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是()宪法修正案。 1.1988年 2.1993年 3.1999年

4.2004年 5:根据1982年中国宪法,宪法的修改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的多数通过。 1.二分之一以上 2.三分之二以上 3.四分之三以上 4.全体一致 6: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1.法国的宪法 2.德国的宪法 3.奥地利的宪法 4.意大利的宪法 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职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国务院总理 2.国家副主席 3.军委副主席 4.国务院副总理 8:根据逃离国家的自由、接近国家的自由和依靠国家的自由的宪法基本权利分类,下列属于逃离国家的自由的是() 1.生活保障权 2.自由权 3.参政权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它是一种宣言或声明 C.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 A.修改的程序不同 B.制定的主体不同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A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 A.人民民主专政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6.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生效的是( C )。 A.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C.自治区的自治条 D.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7.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的有(D )。 A.全国人大 B.各省级人大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8.民族自治地方的( B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人大常委会主任B.政府行政首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 )召集。 A.委员长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委员长会议 10.我国的哪一部宪法结构体系有严重缺陷,全部宪法仅有30个条文?( B )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1.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B )。 A.主权在民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12.国家制度的核心是(A )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 13.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 14.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B )。 A.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C.1975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C )。

学习宪法学的感悟

学习宪法学的体会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一新生,我要学习宪法学。其实,一开始凭借着对宪法学的一些片面和感性的认识,我觉得这会是一门很有趣的学科。可是当我拿到课本,听了几节课的时候,我开始强烈的感觉到我对这门课的定位好想犯了错误,没有我想象的那么有意思。现在想想,造成落差比较大的原因就是我混淆了“宪法”和“宪法学”两个概念。 “宪法”是指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而“宪法学”则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宪法学”以一种更深层的眼光看“宪法”。而我以前一直以为宪法学就是学习法律条文,其实不是的。 我承认,到目前为止,我对宪法学书上的东西仍然不是很感兴趣,我也曾经对我当律师的舅舅抱怨过学习法学的无聊。舅舅对我说法学的严谨性决定了法学本来就不是很有意思的学科。宪法学无论在内容

上还是语言上都是那么一丝不苟,所以有时候看书的时候会打盹,上课的时候也会走神,但是晚自习的时候还是得捧着它看,从“宪法学的一般理论”到“基本人权”再到“政府权力的控制”。 慢慢的,看课本不再仅仅是“水过地皮湿”了,有时候会在心里反复琢磨一句话,也会反过头来看前面看过去的内容。我渐渐知道,无论看什么书或者做什么事,静下心来,耐住脾气,以一颗不至于无趣的心去看待,你就会慢慢的深入其中。 宪法学老师对我们说:“学习宪法学要多问问题,问问题是学习的最好的方法,提出问题了证明你会思考了。”而我确实有很多问题,但是所有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一个问题,那就是“看不懂”,仅仅局限于对概念的理解,所以这种问题我开始慢慢地用百度解决。就是因为读书仅仅停留在最浅的层次,读书面太窄,思考不深入,所以没法提出有价值的问题。 前几天我的一个在西南政法的大学同学和我在QQ上聊天,聊天过程中他问我对学的东西有什么想法。我很无奈的告诉他我还是仅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次上。然后他跟我说他看过的关于法学方面的课外书,告诉我他刚刚看完沈宗灵的《比较宪法》并把他写的读后感发到我的邮箱里。我看了看他写的读后感

第四次工业革命概述挑战机遇及对策建议

第四次工业革命 (详细提纲) 一、概念 (一)四次工业革命概述 1.第一次工业革命 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中期,通过水力和蒸汽机实现的工厂机械化可称为第一次工业革命。这次工业革命的结果是机械生产代替了手工劳动,经济社会从以农业、手工业为基础转型到了以工业以及机械制造带动经济发展的模式。 2.第二次工业革命 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初,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采用电力驱动产品的大规模生产可称为第二次工业革命。这次工业革命,通过零部件生产与产品装配的成功分离,开创了产品批量生产的新模式。 3.第三次工业革命 始于20世纪70年代并一直延续到现在,电子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制造过程不断实现自动化,可称为第三次工业革命。自此,机器能够逐步替代人类作业,不仅接管了相当比例的“体力劳动”,还接管了一些“脑力劳动”。 4.第四次工业革命 未来10年,基于信息物理系统(Cyber-Physical System,CPS)的智能化,将使人类步入以智能制造为主导的第四次工业

革命。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制造流程的数字化以及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模块集成,将形成一个高度灵活、个性化、数字化的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模式。 (二)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主要内涵 1.核心 ?CPS(Cyber-Physical System) CPS(信息物理系统)包容了与工业相关的智能电网、智能产品、智能(生产)建筑、智能调配和智能物流等内容,它将工厂的所有智能机器、存储系统和生产设施集成在一起建立网络。CPS 可将所有相关的物理设备(在世界范围内)连接到互联网上,使得物理设备具有计算、通信、精确控制、远程协调和自治等功能。由于CPS 有互联网支持,它创造出智能产品、智能生产程序与过程,构建起新的智能工厂。 国内已有的“物联网”但远远不是这个“物联网”。但是国内已有的互联网成果有可能被引用到中国的CPS 中来,腾讯的微信、马云的淘宝、百度的中文搜索都可以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发挥作用。 ?智能工厂 智能工厂能够管理复杂的事物,不容易受到干扰,能够更有效地制造产品。在智能工厂里,人、机器和资源如同在一个社交网络里自然地相互沟通协作。智能产品理解它们被制造的细节以及将被如何使用。它们积极协助生产过程,回答诸如“我是什么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西南财经大学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2013级期末学业水平测试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必须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 2.本次考试与一般的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本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请你立即放下笔,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交给监考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下面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内括号内,每题1分,共35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有(B )条。 A.三十 B.三十一 C.二十 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任何公民,非经( A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6.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C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学在线练习一

(一) 单选题 1. 在我国,下列哪个主体可以提议修改宪法?()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 (D) 1/1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参考答案: (B) 2. 下列哪项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A) 英国《自由大宪章》 (B) 法国《人权宣言》 (C) 北美《独立宣言》 (D) 《共产党宣言》 参考答案: (C) 3.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下列选项中关注“宪法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是()。 (A) 本质分析法

(B) 实证分析法 (C) 价值分析法 (D) 规范分析法 参考答案: (B) 4. 下列哪项最早将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 (A) 法国《人权宣言》 (B) 美国《独立宣言》 (C) 美国宪法 (D) 英国《权利法案》 参考答案: (B) 5. 下列选项中被认为是划分法治与人治最根本标志的是()。 (A) 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B) 是否依法办事 (C) 是否有法可依 (D) 是否有法必依 参考答案:

(A) 6. “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中“宪法”一词的含义是()。 (A) 一般的法律、法度 (B) 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C) 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D) 封建国家的基本法 参考答案: (A) 7.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下列选项中关注“宪法应当是怎样的”是()。 (A) 本质分析法 (B) 规范分析法 (C) 实证分析法 (D) 价值分析法 参考答案: (D) 8. 下列关于美国现行宪法制定时间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1776年

2020年春中央电大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春中央电大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6 课程代码:01628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A)。 A. 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B.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C.全体人民均有选举权 D.一切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选举 2.我国采取(A)国家结构形式。 A.单一制 B.复合制 C.君主立宪制 D.共和制 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其组成人员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质询案的条件是(B)。 A.5人以上联名B.10人以上联名 C.15人以上联名 D.20人以上联名 4.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D)。 A.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B.规范宪法与不规范宪法 C.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D.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C.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D.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 6.下列关于两党制的表述,错误的是(B)。 A.两党制产生于英国 B.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只存在两个政党 C.有很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两党制 D.两党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

7.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D)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 8.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A)。 A.《独立宣言》 B.《世界人权宣言》 C.《人权宣言》 D.《权利请愿书》 9.我国的政党制度是(D)。 A. 一党制 B.两党制 C.多党制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C)。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1.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ABC)。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B.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C.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D.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2.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BCD)。 A.没收B.征收 C.征用 D.并给予补偿 13.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AB)。 A.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法庭 D.省辖市的人民法院 14.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有权(ABCD)。 A.公布法律 B.任免国务院总理 C.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 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15.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CD)。

2018年法学成人本科期末考试《宪法学》发在线考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综合作业 1. ( 单选题 ) 下列不属于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本题1.5分) A、货币发行权 B、财政独立权 C、防务独立权 D、司法终审权 学生答案:C 标准答案:C 解析: 得分:1.5 2. ( 单选题 ) 根据1982年宪法,具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本题1.5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学生答案:C 标准答案:C

解析: 得分:1.5 3. ( 单选题 ) 根据2006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题1.5分) A、十五日内 B、三十日内 C、四十五日内 D、两个月内 学生答案:B 标准答案:B 解析: 得分:1.5 4. ( 单选题 )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本题1.5分)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 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 学生答案:B

解析: 得分:1.5 5. ( 单选题 ) 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本题1.5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学生答案:B 标准答案:B 解析: 得分:1.5 6. ( 单选题 ) 下列哪一个法律文件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 法性文件()(本题1.5分) A、《重大信条十九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央电大《宪法学》历年试题及答案3

试卷代号:210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期末考试宪法学试题及答案(汇编) 五、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宪法的作用。 答:(1)宪法对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2分) (2)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2分) (3)宪法对实行法治的作用;(2分) (4)宪法对经济的作用;(2分) (5)宪法对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2分) 2.我国的国家结构为什么采取单一制形式? 答:(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2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酌 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 单一制国家。(2分) 1.为什么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2.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是什么? 答: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 级专政。”(2分)这就是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和基本点上是一致的,其主要表 现为: (1)从领导权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政权,工人阶级的 领导标志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2分) (2)从阶级基础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2分) (3)从国家职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职能也是一样的。(2分) (4)从历史使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一样,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 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2分) 2.我国划分行政区域时所依据的原则是:(1)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2分)(2)有利于各 个地区的经济发展;(2分)

宪法学读书笔记

《宪法学导论》张千帆著 第一部分绪论 1.宪法学是什么 1.1本书的基本观点:宪法首先是法,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特点,因而法治是宪政的基础。 但宪法又是特殊的法,具有区别普通法律的特殊性质。 1.2在法治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被一个法律网络调整和控制着。任何超越法网的行为都可 以受到国家机构的有效制裁。 1.3宪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调整这个法网。尤其是调整公民与政府关系的那部分法网。这个法 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法网不应该太紧。宪法的职能就是保证这个法网不至于太紧,法律本身不至于太严苛,从而公民能在政治的秩序下自由活动与生存 1.4宪法首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官员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宪政则要求 法律规定符合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宪政的首要任务是保障立法对公民所规定的限制不能侵犯宪法对公民所平等保障的自由。 1.5宪政是指一种国家制度,它保证所有国家机构都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且所 有的法律及其解释都符合宪法的文字和精神。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法治要求公民行为受到法律规定的有效制约,宪政则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形式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1.6宪法是“更高的法”,不仅和普通的法一样具有实际效力,而且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和 解释,因而是衡量法律或立法行为合宪性的标尺。 1.7“法治”并不必然要求“良法”的统治,“恶法”也可以是“法”。 1.8法律的规范性:法律史一种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规范或命令,它规定公民应该或不应该做、 允许或不允许做的事情。

1.9法律的普适性:法律是必须平等适用于所有相关当事人的普遍规范,而不是特定当事人 的社会地位、生理特征或道德素质如何。法律的普遍或平等是指适用过程中的要求,未必能保证法律的实体内容本身是平等的。(几乎任何法律都会按照行为特征对人群进行“归类”,并对不同类型的人施予权利或施加义务。对于法律归类是否合理或符合更高的目的,普通的法本身并不能提供鉴别的标准,只有宪法学能完成) 1.10法律的公共性:法律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权力制定的,并对所有人普遍地施加义务和 权利,因而必须对所有人公开。WTO的有关规则规定了透明度原则;没有公开的“法律” 不是有效的法律,在原则上不能被用来针对当事人。 1.11法律的目的性: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在现代民主国家,普通法律的目的是为 多数人的利益服务,以实现“公共利益”。与其他程序相比,民主程序所制定的法律最有利于实现功利主义目标。 1.12法律的义务性 1.13法律的等级效力: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等级效力。在民主国家,议会代表所 指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效力,一般制约着其他机构所制定的规范,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宪法具有最高等级的效力。 1.14宪政与司法审查:要防止法律违反宪法,有必要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并授予某种司法性 质的独立机构以结婚时宪法的最高权力。 1.15宪政与法治:先正式法治的最高形式,但同时又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宪政与法治的 目的不尽相同。在民主国家里,法治的目的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宪政则恰恰是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法治是一个社会性概念,宪政是一个国家性概念。 1.16宪法的结构和特征:一般分为三部分,前言、正文、修正案。 1.17前言说明制宪的主要目的和所要突出的价值观。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的设置

全业务经营后骨干队伍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对策

全业务经营后骨干队伍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对策

全业务经营后骨干队伍面临的机遇、挑战及 对策 【内容概述】本调研报告采取调查问卷和到各单位现场访谈的形式,在对公司28个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进入全业务经营后公司在加强员工培养、选拔、使用、激励,以及营造良好环境方面的经验,同时对目前员工队伍建设中面临的观念滞后、人才流动渠道不畅、缺乏科学评价方式、基层员工待遇偏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分析,提出了进一步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观念、加快培养“领军型”高级专家、建立促进和规范技术人才流动相关政策、完善科学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加大激励力度、增加投入的建议。本调研报告全面系统的展示了太原电信队伍建设情况,其中一些建议措施已经作为加强公司队伍建设的办法在公司各单位施行。 【主题词】员工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建议问卷调查为配合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2010年公司人力资源调整优化队伍结构的有关准备工作,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司队伍建设方面的情况,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按照公司党委的统一安排,由靳建勇总经理和综合部、服务督察部组成调研组,先后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的形式对公司6个职能部门和22个生产单位,就公司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认真听取中心组学习讨论,各单位汇报,召开中高级主管、班组长座谈会,公司领导和中层干部解放思想大讨论,同部分干部、员工进行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公司队伍建设的现状、公司在

队伍建设培养、选用、评价、激励、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在吸引、留住技术人才方面采取的措施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 目录 一、员工队伍现状.............................................. - 4 - 二、员工满意度调查情况及简析......................... - 4 - 三、骨干队伍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 - 11 - 四、加强骨干队伍建设的对策之环境建设......... - 14 - 五、加强骨干队伍建设的对策之人才培养......... - 19 - 六、几点启示................................................... - 21 -

2020年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1)(最新)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马工程《宪法学》重点整理

《宪法学》重点整理 马工程2011年11月第1版 目录 《宪法学》重点整理 (1) 导论 (2)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 第二节 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3) 第三节 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 (4) 第四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6)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6)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6)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7)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8) 第四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10)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11)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12)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4) 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7) 第一节 宪法指导思想 (17) 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18) 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19) 第一节 国家性质 (19) 第二节 国家形式 (20) 第三节 国家标志 (22) 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 (23) 第一节 经济制度 (24)

第二节 政治制度 (26) 第三节 文化制度 (31) 第四节 社会制度 (33)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4)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34)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38)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43) 第七章国家机构 (45)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45)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7)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9) 第四节 国务院 (50)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51)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3)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55)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6) 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59) 第八章宪法实施的监督 (60) 第一节 宪法实施 (60) 第二节 宪法监督 (61) 第三节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62) 导论 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宪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1.一般认为,所谓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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