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署东《国际法》课件2——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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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临时分类

国际法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临时分类

第二节 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与国际法 基本原则
一 、《联合国宪章》 的七项原则
序言和宗旨部分有体现 ,第二条集中阐述。
(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忠实(善意)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 ,应尽 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功必要范围内 ,应确保非 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 决议第3条还列举了构成侵略行为的7种情形:
(1)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 国的 领土 ,或因此种侵入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 占领 ,不论时间如何短暂 ,或使用武力吞并 另一 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2)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个国家的领 土 ,或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使用任 何武器;
¡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4) “十五条原则 ”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 原则
一 、产生和发展
1953年12.31中国提出 1954年4.29中印两国协定 1954年6.29中缅联合声明
亚非会议公报 、 国际法原则宣言 50年代中国与周边国家 、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 60年代中国与发展中国家
(1)干涉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 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 , 旨在对该另一 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奥本 海国际法》(第9版)干涉也包括数个国家 、 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对一 国之干涉 。干涉的 形式包括武装干涉 、外交干涉 、经济干涉、 策动别国内乱 、策动军事政变 、支持别国的 反政府武装或派别等。
(3)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 口或海岸;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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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国家平等原则;


1793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部分:国家主权原
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提出“门罗宣言”,提出美国奉 行不干涉政策。
2、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以后的逐步发展时期
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列宁签署《和平法令》:“民族自决”,“和平共处” 《国际联盟盟约》:限制战争权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止战争
与准军事活动案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
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 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 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 、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
•Hale Waihona Puke 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
• 学习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的概念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明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 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重点问题: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
处五项原则。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即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 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且具有强行 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 特征: (1)公认性: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或 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接受: 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中的规则 可以大致达到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②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但在以后的实践中逐 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③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 中的规则,应该被认为是具有公认性的。 (2)普遍性: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基础性: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第2条中规定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禁止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禁止对国家的 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破坏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其他:民族或人民自决原则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The right of dignity and honor The right of self-defence 2. Mutual respect for territorial integrity




Mutual non-aggression 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Peaceful co-existence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Settle the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
三、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在国际法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国际法课件_2

国际法课件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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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9
• 2、1625年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 与和平法》。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0

通常是指各 国都承认的, 无任何异议 的国际法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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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Q 1、什么是国际法?
Q 2、国际法是不是一种法律y微0渺 上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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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般国际法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普遍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世界上大多 数国家都承 认的,对大 多数国家都 有拘束力的 法律。
2014-6-16
只是少数国家之 间的法律,对其 它国家不发生效 力。双边条约以 及某些多边条
主要观点: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 是“理性之所命”,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 这种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的共同同意(common consent)以习惯和条约的形式表现。强调人 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 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 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把 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是这个 学派的特点。【爱】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 传 11
姓名:郭美美
姓名:Mike
六、国际法的分类
• 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 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法。说它是一般国际法, 是相对特殊国际法而言。 • 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 通常指各国都承认的,无任何异议的国际法原则, 例如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平等原则等。而一般国 际法中有些原则则可能会有少数国家不予承认。 • 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 只是少数国家之间的法律,对其它国家不发生效 力。双边条约确定的行为规范是特殊国际法;著 名的美洲国际法特殊国际法。 传

第2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2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学
国际法中的大部分规则也具有这种任意法的特征。 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尽管是一种通行的外交关系 法制度,但是两个或几个国家可以经由协议扩大 或缩减特权与豁免的范围。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早期,就曾与其他国家在外交人 员的活动范围上做出过特别的安排,规定外国驻 华外交人员在北京的自由活动,限制在以天安门 广场为中心的14公里为半径的地区范围内,超出 这个范围的活动需经中国主管当局的批准。当然, 根据相互性和对等的原则,中国驻外使馆人员也 受到相应的限制。
国际法学
4、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5、All Members shall give the United Nations every assistance in any action it tak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Charter, and shall refrain from giving assistance to any state against which the United Nations is taking preventive or enforcement action.
A.乙国的上述做法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B.甲国的上述关税措施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 务 C.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措施 D.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措施

第二章节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节国际法基本原则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rticle 1,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
2.一国内的部分人民
Quebec does not meet the threshold of a colonial people or an oppressed people, nor can it be suggested that Quebecers have been denied meaningful access to government to pursue their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circumstances, the National Assembly, the legislature or the government of Quebec do not enjoy a right at international law to effect the secession of Quebec from Canada unilaterally
三、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 形成与地位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或以与联合国 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 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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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趋广泛、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趋广泛、深入的大发展时期 (联合国宪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联合国宪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45年 联合国宪章》 ( 1 ) 1945 年 《 联合国宪章 》 : 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国际 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的国际文件 ;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意义 (1)它为当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行为准则 ; (2)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是对国 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3)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和核心; 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和核心; (4)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地基本特征; 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地基本特征; (5)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作出的贡献。 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作出的贡献。
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 ③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 中的规则,应该被认为是具有公认性的。 中的规则,应该被认为是具有公认性的。 (2)普遍性: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普遍性: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基础性: 基础性: ①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②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③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制作者:陈凌
• 学习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学习要求和目的:
的概念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的概念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明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 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接受的普遍性; 适用的全局性; 特点 作用的支柱性; 具有强行法(jus cogens) 的性质。
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 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 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2、基本原则体系的形成
• 初步形成和传播时期(17-19世纪) • 快速发展和充实时期(两次大战之间)
“依据权利的干涉”与“人道主义干 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保护的责任”理论

内政的实质和范围
• 内政指国内管辖(domestic jurisdiction) 的事项。
• 内政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 概念。
尼加拉瓜诉美国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 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 设水雷,在短短两个月里就造成8艘外国船舶和5艘尼 加拉瓜船舶触雷。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 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 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 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 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1986年,国际法院裁定美国犯有国际不法行为,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原则; • 国家对其因国际惯例和条约所 承担的一切义务都必须遵守。 • 国际法常被认为是“软法”、 “弱法”,须强调这一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 1954年由中、印、缅共同倡导; • 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承认;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一个整 体提出,是创造性的发展。 • 更多的带有“合作法”的色彩。
• 深入发展和系统化时期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简称为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 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 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 法原则体系. 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五项原则的意义
它们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原则是一 致的,但有其特色. 它们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一些核心原则, 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发展. 它们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国际社会得到 广泛的承认.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 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 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 原则。 其他那些虽然被各国公认或被大多数 国家承认,但只适用于个别领域而由国 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是国际 法的具体原则. 如公海自由原则

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 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 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 宣布了七项基本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 则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 平等互利原则包括平等和互利两项 内容。所谓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 小强弱、人口多寡、政策制度和经 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因 而都应该互相尊重,平等相处,任 何国家不应谋求任何特权。所谓互 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 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 剥削或榨取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并不是 一般地反对战争,而是反对侵犯战争。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 《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 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互不侵犯原则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 攻,也禁止进行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 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宣传。

精品PPT课件----杨署东《国际法》课件1——课程简介与导论共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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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精品PPT课件----杨署东 《国际法》课件1——
课程简介与导论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杨署东《国际法》课件2——国际法基本原则

杨署东《国际法》课件2——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般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内涵
第三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变革
1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般 一、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 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1、各国公认。 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 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 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 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项原则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即该 项原则为各国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 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 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2)系统地概括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首推《联合国宪章》 ,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其确 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在《宪章》中,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现在 序言、宗旨和原则部分,尤其集中在第2条规定的七项原则上, 其给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了法律义务、行动方针以及必须遵守 的行为准则。 (3)《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在国际维持和平及安 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足见 《联合国宪章》是一项具有权威的国际文献,它的效力已超出了 一个国际组织文件的效力范围。 (4)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其后载有基本原则的国际 公约、双边条约有其他国际文件具有‚渊源‛作用。譬如,宪章 所规定的七项原则被其他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 《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 和义务宪章》以及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所重申、延伸和发展。

ppt-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PrinciplesofInt.L.)

ppt-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PrinciplesofInt.L.)
第二条
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 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但安全理事会 得按照宪章的规定下论断:根据其他.有关 情况,包括有关行为或其后果不甚严重的事 实在内,没有理由可以确定已经发生了侵略 行为。
第三条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2.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参考书: 张潇剑:国际强行法论,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5年
1.内容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集体协助原则 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2.地位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或核心
国际社会的“宪法”、“准宪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 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 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 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 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国 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所述不得 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下之地位及 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暂时性质。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 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 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 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 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
(1)干涉 (2)内政
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 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概念
全理事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以防止 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清洗或严重 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国际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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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容
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则 合作惩治国际犯罪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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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全部属于国际强行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全部属于国际强行法, 不是任意法; 不是任意法; 国际强行法的外延比国际法基本原则 广; 国际法基本原则较抽象, 国际法基本原则较抽象,可能存在歧 国际强行法比较具体,无歧义, 义;国际强行法比较具体,无歧义, 有可操作性; 有可操作性;
国际法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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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国际强行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ຫໍສະໝຸດ 国际法第一节 概述
一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二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
一 定义
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 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 个领域的, 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的而 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
二 特征
接受的普遍性 适用的全局性 作用的支柱性 效力的强制性
国际法
三 形成与发展
1945年 联合国宪章 年 1970年 联合国大会 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1954年 中 印 缅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年
国际法
四 内容
国家主权平等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 国际合作 民族自决 不干涉内政
国际法
第三节 国际法原则内容
国家主权平等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 国际合作 民族自决 不干涉内政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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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就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关系而言,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基础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对国 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 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就无法存在;如果仅仅违 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譬如,假若 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和基础。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得以产生和 确立的法律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 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就是为了实施基本原则而确立的,要 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由来。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 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 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 基本原则体系。该原则第一次见之于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 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 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及其形成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还与《联 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的精神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 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十多年来,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除了大批第三世界国家承认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外,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日本、美国也都明确 承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1、《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组织 文件,本质上属于多边性的国际条约,但其所述的宗旨和原则等 规定,均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均载 有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的明确规定。联合国从组织角 度提出的一些重要原则,其效力实际上已超出了一个国际组织文 件的范围,而作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接受,构成了国 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1)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间国 际组织,目前已拥有192个会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主 要国家,作为这一庞大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宪章》可谓是已 获得了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文献。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超出了亚洲、非洲的范围,得到了欧洲、美洲 、大洋洲很多国家的承认,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范围,得到了发 达国家的承认。 据统计,至今已有一百多个条约全面承认了这五项原则,还有 相当多的条约明确载明了五项原则中的几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在双边条约中得到确认,而且也在重要 的国际文件中得到确认。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今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显示 出其特别的重要性: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被国家社会承认为国际 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已经成为指导 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及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有力武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 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继承与发展。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了过去已有的各项基本原则,但并不 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对传统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新发展。和平 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 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保 证措施,就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 和完备的内容,更加准确地、精炼地表达了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 则,并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意义,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准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 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的这 一关系,强调了"互"字,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使 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的特色,这对防止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 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宪章这些原则是迄今为止拥有会员国最多的全球国际组织联合国 的宪章所确立的,是最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的,它们构成了现代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不仅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法律上的确 认,而且丰富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提出标志着国 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联合国宪章》之前 20世纪前,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压迫和禁锢而倡导了适用于所 谓基督教‚文明国家‛之间的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国家平等 等一般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开始出现,国际法基本原则进 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 等法律文件确立了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 (二)《联合国宪章》及其之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推动了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以及 民族解放斗争的发展,《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 原则; 二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一大批独立国家倡导了若干 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阐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 要决议,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体系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2)系统地概括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首推《联合国宪章》 ,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其确 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在《宪章》中,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现在 序言、宗旨和原则部分,尤其集中在第2条规定的七项原则上, 其给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了法律义务、行动方针以及必须遵守 的行为准则。 (3)《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在国际维持和平及安 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足见 《联合国宪章》是一项具有权威的国际文献,它的效力已超出了 一个国际组织文件的效力范围。 (4)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其后载有基本原则的国际 公约、双边条约有其他国际文件具有‚渊源‛作用。譬如,宪章 所规定的七项原则被其他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 《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 和义务宪章》以及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所重申、延伸和发展。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各国公认‛和‚普遍意义‛这两项特征同强 行法的‚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公认为‛的特征是一致的;‚ 构成国际法基础‛同强行法的‚不许损抑‛和‚不得随意更改‛ 这两项特征相吻合。由此可见,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 性质,属于绝对法而非任意选弃的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其关系表现在: 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也并不等于强行法。 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 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 则,而强行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例如 ,有关惩治国际犯罪行为(海盗、恐怖活动等)的规则,被认为 具有强行性,但并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不能适用国际法所有领 域。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七项 原则是: (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 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 守上述原则; (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 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否符合国 际法的法律标准。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 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母法子法‛地位相似, 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 无效。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 各种条件和特征,是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 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享有的权利 和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直接享受并承担的带根本性的权利和 义务。例如,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独立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尊 重别国独立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派生出来的。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 相对的区别: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享有的权利 和义务, 但并非国家的一切基本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国际法基本 原则之中或每一国际法基本原则都蕴含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例如,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但国家并不按照这项 原则而直接享有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国际法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而是适用于 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全局性原则,对各个领 域都具有指导作用和拘束力,也就是说,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 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 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 平等原则均属无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 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 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 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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