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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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综合管廊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维护、运营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输油输气管道等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地下管线属地管理职责,制定地下管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明确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与协调,组织管线普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管理分工)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各管线权属单位为本专业地下管线的管理责任主体。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核发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规划核实。负责制定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标准,组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容市政(城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日常综合协调管理。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查处地下管线工程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建立协同监管信息平台,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计划,道路开挖许可及管线单位之间的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承担。
公安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核,以及地下管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的现场秩序维护。负责人为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案件的查处。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工程实施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地下管线生产安全事故。
质监部门监督和指导管线单位定期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工作。
发改、经信、交通、水务(水利)、文广新、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管理原则)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技术引导)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八条(保护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管理部门对在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规划编制)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管线综合规划。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规划部门制定符
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第十条(规划原则)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除特殊规定外,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具备条件时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新建管线原则上不应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以下管线工程须依法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
(二)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类管线;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管线;
(四)地下综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管线工程。
第十二条(许可程序)管线建设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管线规划方案设计,报审管线规划方案;
(二)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审管线施工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规划变更)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需按相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规划设计)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要求,特殊情况需征得相邻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实施。
第十五条(规划批后管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方可开工建设。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计划管理)管线单位应当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定期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根据上报的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年度施工计划和月度挖掘审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原则)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容市政(城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