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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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商业秘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即以各部门为基本单位,以总经办为监督管理机构,统分结合、执行与监督并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

1.审核或决定商业秘密管理的重大决策;

2.审核并批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3.认定.解除绝密级商业秘密;

4.保密奖惩的审批。

第七条总经办职责:

1.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监督;

2.年度保密计划.总结的撰写与执行;

3.保密检查;

4.认定或审核涉密人员与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与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5.泄密事件查处,提出奖惩建议;

6.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措施及决定;

2.向总经办提出商业秘密管理建议;

3.申请认定、解除涉密事项与人员。

第九条各部门从事商业秘密管理的人员固定为二人,分别为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商业秘密管理

员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全面、具体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商业秘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总经理指定具体管理

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小组为本项目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单位,项

目经理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为本项目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认定与解除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根据其重要性分为绝密(AAA)、机密(AA)、秘密(AA)三个等级:

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使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⑴涉及本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信息;

⑵直接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重大决策.经营信息。

2.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受到较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⑴重要的产品研发信息;

⑵重要的技术图纸、资料、协议;

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能够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经营、技术信息。

3.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受到一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⑴用户及供应商名单;

⑵未开标前的标底及投标书;

⑶其它不需做为绝密.机密级管理的信息。

第十三条非特殊说明,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为:

1.绝密级20年;

2.机密级10年;

3.秘密级5年。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并报总经办审批。

第十四条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商业秘密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予以认定,报总经办审批;绝密级商业秘密由总经理直接认定。总经理认为各部门认定的秘密级或机密级商业秘密应当认定为绝密级的,可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密级认定后,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填写《商业秘密信息表》明确商业秘密名称、密级、涉密人员、认定时间等信息,并随涉密载体一并移交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员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对须调低密级或已经公开、没有必要继续保密的涉密信息,各部门应填写《变更或解除商业秘密信息审批表》,经部门申请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对商业秘密进行一次梳理,并将有关调整报总经办备案。

第四章商业秘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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