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23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
2023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全部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平安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帮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平安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需符合消防平安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全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全部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觉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准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常常进行平安检查,准时发觉和排除担心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平安;(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托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需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需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平安使用出租房屋,发觉承租房屋有担心全隐患,应当准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退(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平安管理制度。
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业经202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2023年12月28日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租赁房屋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组织实施租赁房屋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房屋治安秩序。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指导。
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推进、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监督检查等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产、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承租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租赁房屋的租户和居民的安全,维护社区的平安和谐,制定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身份登记:每位租户和居民在入住前都需要向房东或物业管理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并进行登记备案。
在租期内,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进行更新登记。
2. 安全检查:房东或物业管理处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包括防火、防盗、防漏水等方面。
如发现安全隐患,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
3. 设施维护:房东或物业管理处需要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如电梯、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等。
同时,要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灭火器、安全疏散通道等。
4. 治安巡逻:房东或物业管理处要加强对小区的治安巡逻,发现可疑人员或行为,应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 消防安全:租赁房屋及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租户应定期对家中电器进行安全检查。
6. 矛盾纠纷解决:租赁房屋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7. 禁止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在租赁房屋内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偷窃等。
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报警。
8. 邻里关系维护:每位租户和居民应尊重邻居的生活,不得产生噪音干扰或滋生矛盾。
如遇邻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 安全宣传教育:房东或物业管理处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租户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10. 处罚措施:对于故意或重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租户,可采取警告、罚款、终止租约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起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保护租户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社区的和谐与安宁。
同时,租户和居民也应意识到自身的安全责任,积极配合房东和物业管理处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租赁房屋的治安和社区的安全。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是指西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管理出租房屋治安的规定。
这项规定旨在维护出租房屋的秩序和安全,保障租房市民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出租房屋使用条件:出租房屋必须符合相关的建筑安全和消防要求,经过验收合格方可出租。
2. 出租合同:出租房屋必须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金、租期等相关事项,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3. 房屋登记:出租房屋必须进行登记备案,详细记录房屋的基本信息和出租情况,并定期更新。
4. 租户身份核实:房东必须对租户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租户具有合法的居住资格。
5. 治安巡逻: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逻检查,发现治安问题及时处置,确保租房市民的安全。
6. 违规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出租房屋和房东,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限制出租资格。
该规定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和秩序,提升租房市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同时,也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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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10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租赁房屋的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原则上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开展。
第二章租赁房屋的审批第四条个人、单位租赁房屋,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受理租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租赁资格。
第六条个人、单位在租赁房屋内进行工商、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审批租赁房屋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素,对于可能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章租赁房屋的安全设施第八条租赁房屋的所有者、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房屋的安全。
第九条租赁房屋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通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独立住宅的通道、楼梯、过道、走廊等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出入。
第十一条租赁房屋内的窗户应当安装防盗屏等防护设施,保障房屋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章租赁房屋的居住秩序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内的居民、单位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与邻居和谐相处,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三条租赁房屋内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贩卖毒品等;禁止存放、使用违禁物品,如枪支、爆炸物等。
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内禁止制造噪音扰民,禁止乱倒垃圾,禁止非法占用公共场所,如楼道、走廊等。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内禁止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禁止进行涉黄、涉赌活动。
第五章租赁房屋的治安巡逻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治安问题,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十七条租赁房屋的房主、出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治安巡逻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三篇)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租赁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应坚持依法、从严、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租赁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中介机构等相关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租赁房屋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租赁房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建筑结构稳固,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范;(二)室内设施完备,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能够满足居住者的基本需求;(三)配备有效的防火设施,确保火灾的防范和扑救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四)配备有效的防盗措施,确保居民财产的安全;(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能够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条所有与租赁房屋有关的相关环节,包括房屋中介机构、物业管理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标准租金应当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中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的租赁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有违法或者违规行为。
第十条针对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施,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的使用安全,如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与邻居保持良好的关系,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
第十四条租赁房屋中的公共区域,如楼道、大厅等,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妨碍通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要求业主或者承租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租赁房屋的消防管理第十六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确保火灾的防范和扑救措施能够及时有效。
第十七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023年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23年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活动。
租赁房屋是指拥有使用权并出租的用于居住、办公、商业等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重,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作用,依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第四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治安管理的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公正行使权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管理环境。
第二章租赁登记第六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房屋出租前,向公安机关进行租赁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在入住租赁房屋后,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为承租人发放租赁身份证,便于治安管理和身份识别。
第八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如实填写相关登记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公安机关发现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治安预防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对租赁房屋的治安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的治安问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治安巡逻制度,加强对租赁房屋周边环境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的安防设施监管,推广安全防范知识,加强治安技防手段的应用,提升租赁房屋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与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开展租赁房屋的治安预防工作,及时了解和调解各类矛盾纠纷,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
什么部门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
什么部门对租赁房屋实⾏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常重要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是治安管理⾮常重要的内容之⼀,有很多不法分⼦是通过租赁房屋解决居住问题的,那么哪些部门对租赁房屋实⾏治安管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什么部门对租赁房屋实⾏治安管理对租赁房屋进⾏治安管理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建⽴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治安管理,建⽴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租房不合法,租赁合同有效吗按规定,有以下情形之⼀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1、房屋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属于共有房屋但未取得共有⼈同意的;4、房屋权属有争议的;5、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6、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房屋被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的;8、房屋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出租的其他情形。
所以,租房有以上情形之⼀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效。
如果确定这是出租⼈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被确认⽆效的,那么承租⼈可以向其主张损失赔偿。
如果确定是双⽅的过错,⽐如双⽅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的利益,那么就要追缴双⽅取得财产,并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治安管理,建⽴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规定的出租⼈和承租⼈可以给予处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宁市出租房屋的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政治权利罪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房屋指属于个人或单位的房屋,以非所有权方式供他人以租金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租赁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租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出租房屋的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维护公共安全。
第七条西宁市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登记和管理第八条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登记地点,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出租房屋登记信息,包括房屋位置、使用面积、租金标准等。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出租房屋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出租房屋的合法使用。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保留与租赁人签订合同的复印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和装修。
第十五条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居住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不得干扰租赁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干涉租赁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抓捕犯罪嫌疑人和解救被拐卖、绑架等被迫害人员的工作。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三篇)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城市秩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如下:1. 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出租房屋的房主、房东或租赁代理人应负有维护房屋租赁治安秩序的管理责任,并向承租人提供安全、卫生的住房环境。
2. 租房合同: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秩序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约定租户在居住期间应遵守的治安管理规定。
3. 公共安全设施:出租房屋应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等,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4. 防火安全:出租房屋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如不得存放易燃物品,保持通道畅通,租户禁止在房屋内违法使用明火等。
5. 交通管理:出租房屋周边的交通秩序应保持良好,租户不得在道路上乱停车或堵塞交通。
6. 音响噪音管理:租户在租住房屋期间,不得在深夜或其他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生活的时间段内高声喧哗、放音乐或开启大声电视等。
7. 治安巡逻:公安机关定期进行治安巡逻,对出租房屋周边的治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涉及治安问题的情况。
8. 街道社区安全管理:街道社区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建立健全居民安全防范制度,提供安全提示和咨询服务,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和合作。
9.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暂停出租等。
10. 整治措施:对于经过多次违规且情节严重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可采取强制整治措施,如封闭、拆除等。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治安管理规定以西宁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如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宁市出租房屋的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政治权利罪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房屋指属于个人或单位的房屋,以非所有权方式供他人以租金使用的行为。
省级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省级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实施信息登记、治安防范、法治宣传等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登记工作,建设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查核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二)对租赁住房治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通报租赁住房治安状况;(三)接受并处理对租赁住房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四)指导租赁当事人和相关主体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五)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人口计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整合上级有关部门设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各类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居住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法治宣传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本村(社区)租赁住房治安防范公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治安责任。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治安责任:(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对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二)承租人变更或者住房停止租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治安责任。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
1. 租赁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对出租方的身份进行核查,确保出租方的合法身份和房屋所有权。
2. 出租方应当配合公安部门的房屋登记工作,确保出租的房屋信息真实、准确。
3. 出租方应当对房屋进行基本的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如安装防盗门锁、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
4. 租赁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使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5. 租赁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破坏房屋设施,不得进行违法改造。
6. 出租方和租赁人应当依法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治安巡逻工作。
7. 出租方和租赁人应当积极报告发现的可疑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8. 公安部门有权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巡逻,如果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处罚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租赁房屋的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下面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制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篇1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年3月6曰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岀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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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