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规程
露天矿防排水安全要求范本
露天矿防排水安全要求范本一、引言本文旨在阐述露天矿防排水安全要求范本,以确保矿区在进行采矿操作时能够有效地排除地下水和雨水,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生产正常进行。
以下为相关要求范本。
二、矿区地下水管理1. 矿区地下水的收集和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矿区地下水的收集系统必须正常运作,水位监测和流量测量装置必须保持灵敏和准确,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矿区地下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4. 矿区地下水排放口必须设有适当的过滤和预处理装置,以防止固体颗粒、油污和其他有害物质进入外部水体。
三、矿区雨水管理1. 矿区雨水的收集和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矿区雨水收集系统必须正常运行,雨水收集和排放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畅通无阻。
3. 矿区雨水排放口必须设有适当的过滤和预处理装置,以防止固体颗粒、油污和其他有害物质进入外部水体。
4. 矿区雨水排放应遵循雨水排放计划,避免对外部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四、矿区排水设施设计和管理1. 矿区排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矿区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3. 矿区排水设施必须满足预定的排水指标,确保工作场所没有积水和水患。
五、矿区排水应急响应1. 矿区应建立排水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2. 矿区排水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以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和设备操作。
3. 矿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工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六、矿区培训和意识提高1. 矿区应定期开展针对排水安全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2. 矿区应提供相关资料和标识,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排水安全和相关风险。
七、矿区监测和报告1. 矿区应定期对排水设施、地下水和雨水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矿区应及时上报排水数据和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溯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按照防范、隔离、排除、监测、应急处理等五大要素进行。
第二章防范措施第五条井下作业前,应对工作区域进行水文地质调查,了解地质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六条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水泵、排水设备,并且保持设备运行良好。
第七条使用电力设备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水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井下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患发生。
第九条对于有可能导致水患的井下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防治水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隔离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防水、阻水设施,确保工作区域与排水区域隔离。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水、防护装备,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有可能进水的巷道、井筒等地点,应进行围堰或设置封堵措施,阻止水的渗入。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导致渗漏的设备、管道等需要加强隔离防护,确保不发生水患。
第四章排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排水系统,确保井下水能够及时排出。
第十六条对于井下积水情况,应及时采取排水措施,保证操作区域无积水。
第十七条排水设备的维护维修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导致堵塞的管道、设备,应进行清理和维护,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五章监测措施第十九条在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随时监测水位的变化。
第二十条对于水位异常波动的情况,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井下突发水患,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规程
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规程1.1 一般规定1.1.1 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
勘察和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防治水设计应为矿山总体设计的一部分,与矿山总体设计同时进行。
1.1.2 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1.2 地面防水1.2.1 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1.2.2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1.2.3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1.2.4 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塌陷时,应事前将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进行疏放水。
1.2.5 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法采矿的方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应引出矿区;——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不应往塌陷区引水;——有用的钻孔,应妥善封盖。
报废的竖井、斜井、探矿井、钻孔和平硐等,应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影响矿区安全的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均应严密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五节探放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下、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取、积水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基本规定。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必须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是造成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地下水赋存状况及补给关系不清楚,对水源位置不清,盲目采掘必然会酿成突水事故。
为了搞清水文地质条件,根据各矿区(井)的具体条件,随着采掘活动的进展,应调查和掌握以下情况:(1)观测矿井涌水量、水位动态及其季节性变化规律。
(2)调查地表水体和积水区历年最高与最低水位、汇水情况和疏水能力,并调查洪水泛滥时淹没矿区的范围,淹没持续时间,以及对工业场地和居民点的影响程度。
(3)搜集历年大气降水资料,调查分水岭,圈定受水面积,弄清泉水、河流的分布及其动态变化等情况,并根据矿区的补给、排泄条件和矿井、工业用水排水量等,进行地下水均衡计算,评价矿区地下水资源,为综合治水提供依据。
(4)观测研究地质构造的产状要素,断层破碎带的宽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力学性质,断层两盘岩层接触关系,构造的分布规律,以及断裂在各含水层之间、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发生水力联系上所起的作用。
(5)研究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及分布,断层对隔水层的破坏情况,预防承压水所需的隔水层厚度及其随埋藏深度的变化规律,以及导水裂隙随各种因素的变化情况,分布突水规律,解决承压水上和水体下开采的问题。
(6)调查对矿井充水有严重影响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征及补给来源,计算含水层的动、静水量,评价其可疏性;动水量特大,不具备疏放降压条件的矿井,应查清补给方向、补给方式、补给量、补给范围和流速、流量等,为截源堵水提供必要的依据。
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对策措施
在采矿过程中,由于高度重视防水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防水措施,成功避免了一起地下涌水事故 。
经验教训
加强防水方案论证,注重防水设施建设与维护,加强矿工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06
结论与展望
地下矿山防排水工作的总结
地下矿山防排水工作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 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地下矿山防排水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及标准
企业内部防排水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防排水设备设施及使用手 册
企业内部防排水技术标准
企业内部防排水应急预案及演练计 划
03
地下矿山防排水技术措施
防水墙的构筑与维护
防水墙的构筑
在矿山的地下挖掘过程中,应建立一道可靠的防水墙,以防止地下水渗透。
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对策措 施
2023-11-04
目 录
• 地下矿山防排水概述 • 地下矿山防排水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 地下矿山防排水技术措施 • 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管理措施 • 地下矿山防排水典型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地下矿山防排水概述
地下矿山防排水的重要性
保障安全生产
地下矿山容易发生水灾事故, 对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生产构 成严重威胁。因此,地下矿山 防排水工作对于保障安全生产
经验教训
加强防水方案论证,定期 检查防水设施,加强矿工 安全培训。
××矿山排水系统失效案例
事故经过
在采矿过程中,由于排水 系统失效,导致地下积水 无法及时排出,影响采矿 作业正常进行。
事故原因
排水设备老化、维护不当 、管道堵塞。
经验教训
定期检查排水设备,加强 维护保养,及时清理管道 杂物。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防治主要规定1、煤矿企业应当查明矿区、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检查邻近煤矿和废弃旧窑的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查、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企业必须在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充足的防洪和应急物资。
4、煤矿企业必须查明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的集水区、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接处建造足够强度的防水墙。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按照《矿井水文地性规程》规定,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引水裂隙带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6、搞好矿井水害分析与预测,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在靠近积水区域的水勘探或挖掘之前,或在被淹没的竖井和道路中排水之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的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找水和排水设计中规定了层厚、硬度和安全措施。
正确确定探水线,探水线就是探水的起点,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根据矿井压力和其他因素对巷道的破坏情况,确定探水线。
地下矿山防探水技术操作规程
地下矿山防探水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1、认真做好水文地质工作,摸清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
2、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水计划,每年在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在雨季,组织抢险队伍,并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4、搜集、调查和核对矿井附近现在开采的矿山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二)地面防治水1、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2、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高于本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3、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浸入井下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2)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浸入。
(3)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4)在雨季,派专人检查矿井及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现象。
(三)井下防探水:1、在相邻矿井的分界处,有隔离矿柱。
2、留设的隔离矿柱,需要变动时,必须编制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老窑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绘在采掘工程图上。
4、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的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5、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矿石、岩层中进行采掘工作,必须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
6、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发生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报告矿井主管负责人。
如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7、矿山组织人员查明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水质及补给排泄条件和隔水层的厚度、岩性分布情况,为防治水提供依据。
(四)井下排水:1、井下排水1、井下排水,所用的主要设备(包括水泵、水管和配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泵:必须有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其中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矿山排水安全操作规程
矿山排水安全操作规程矿山排水是指在矿井、隧道、地下洞室等地下工程中,为了保持和改善工作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及保证矿山安全生产而进行的一系列排水措施和操作。
矿山排水的目的是降低地下水位,从而减少地下水对开采作业的干扰,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为了保证矿山排水的安全运行,制定和执行矿山排水安全操作规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矿山排水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以确保矿山排水系统的有效运行。
首先,矿山排水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矿井及排水系统的基本情况介绍。
对于每个矿井及排水系统,应记录其地理位置、井号、井深、注水点、排水井、抽水设备等相关信息。
同时,应对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地面地质条件、地下水水位变化等进行详细描述,以便于制定相应的排水方案。
其次,矿山排水安全操作规程应规定矿山排水系统的运行管理。
包括排水系统的运行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及要求,如监测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排水井的泵机状态、电气设备、阀门等,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同时,还应制定排水系统维护和保养的具体方法和频率,以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和长期稳定运行。
第三,矿山排水安全操作规程应明确防止突然涌水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应急预案是矿山排水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不同的突发情况,比如突然涌水、排水设备故障、排水井堵塞等情况,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做出反应,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正常生产。
此外,矿山排水安全操作规程还应规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要求。
矿山排水作业是一项安全风险较大的工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佩戴安全帽、穿戴防护服、做好防滑措施等。
此外,排水井必须设有防护栏杆,以保证人员的安全。
最后,矿山排水安全操作规程应规定排水系统巡视和维护的频率和内容。
定期的巡视和维护对于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巡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预防故障的发生。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须牢固树立主动预防、区域治理的理念,实现煤矿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到源头治理、局部治理到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到井上下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到工程治理、单一治水到治保结合的转变。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须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七位一体”工作体系。
-1-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须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强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从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矿井主排水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矿井主排水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要求:包括设计参数、排水能力计算、排水管道、排水泵站、防渗设计等。
2. 施工要求:包括施工者资质、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检查等。
3. 材料要求:包括排水管道材料、排水泵站设备材料、防渗材料等。
4. 排水管道安装:包括管道布置、管道连接、管道支撑等。
5. 排水泵站建设:包括泵站设备选择、泵站建筑设计、泵站运行监测等。
6. 排水系统运行管理:包括系统运行监测、故障排除、维修保养等。
7. 安全应急预案:包括排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安全逃生预案等。
8. 工作人员培训要求:包括排水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9. 监督检查和评定:包括监督机构对矿井主排水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评定。
通过制定和执行矿井主排水系统安全技术规范,可以为矿井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提供明确的标准和要求,保证矿井的安全和有效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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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井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减少矿井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和相关的井下作业场所。
二、安全责任1.矿井管理人应对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负责,确保防治水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2.生产单位应制定井下防治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
3.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井下作业。
三、井下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1.矿井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设、管理井下防治水设施。
2.防治水设施包括排水系统、排水设备和交流设备等。
3.矿井管理人应定期对防治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井下作业人员在发现任何防治水设施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勘探和开采前的防治水准备工作1.勘探工作前,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确保了解该地区的地下水情况。
2.开采前,应制定详细的防治水方案,包括排水方案和防治水措施。
3.开采前,应对矿井内的水进行排水处理,确保矿井内的水位处于安全范围。
五、井下防治水的日常管理1.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作业场所的矿井井下防治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井下防治水设施。
3.井下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
4.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影响防治水作业的疾病。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1.井下作业人员在发生突发水患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同时应报告矿井管理人和相关部门,协助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3.矿井管理人和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事故情况。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矿井管理人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3.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井下探放水安全规程模版
井下探放水安全规程模版井下探放水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作业任务,为了确保作业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程是必要的。
以下是井下探放水安全规程的模版,供参考: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井下探放水作业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规程。
本安全规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井下探放水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二条作业前的资料准备(一)作业人员应详细了解该井下的地质构造和采煤工作面情况,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
(二)作业人员应查看相关技术方案和规程,了解操作流程和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作业人员应对所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可靠。
(四)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现场的环境,确保无危险物品和杂物。
第三章作业安全措施第四条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一)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二)设置专门的作业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疏散通畅。
(三)对可能发生的坍塌、崩落、漏水、积水等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护和预防。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一)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装备进行防护,必要时应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个人防护装备。
(二)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保持集中注意力,不得随意搬动工具和设备。
(四)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杂物和障碍物。
第四章紧急处理与事故预防第六条紧急处理措施(一)作业人员在发现现场有风险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负责人报告。
(二)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方案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事故预防(一)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作业用具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随意违反操作规定或擅自更改作业程序。
(三)作业人员应加强交流与报告,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向上级部门反映。
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井下探放水安全规程范本
井下探放水安全规程范本1. 概述井下探放水是指在矿井及其他地下工程中,为了排除积水、保证矿井运行安全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井下探放水工作的安全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规程。
2. 一般要求2.1 所有参与井下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培训,熟悉探放水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操作规程,并取得相应的工作资质证书。
2.2 在进行探放水作业之前,必须对井下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3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2.4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作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3. 井下作业前的准备工作3.1 进入井下作业现场之前,必须与地面指挥中心联系,了解井下的情况和最新的安全信息。
3.2 检查并确保所使用的探放水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经过检修和试验。
3.3 进入井下作业现场之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通风程序进行通风,并检查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
3.4 在井下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确保所有人员都清楚了解其含义和作用。
4. 井下作业操作规程4.1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指挥员的指令进行作业,并保持通讯畅通。
4.2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进行作业,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4.3 在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注意监测水位和水流的变化,并及时向指挥员汇报。
4.4 井下作业人员在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保持清醒和警觉,严禁酒后作业。
4.5 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井下通道的畅通,并清理掉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
5. 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5.1 在发生火灾、瓦斯泄漏、瓦斯爆炸等突发情况时,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按规定的紧急撤离程序进行撤离。
5.2 在发生井下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逃生和自救的原则进行行动,并立即向指挥员报告情况。
5.3 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如遇有其他紧急情况,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矿山开采的地下巷道渗流与排水技术
通过测量地下水的压力来了解地下水流动情况,常用于评估井点降 水的效果和预测未来水位变化。
03
排水技术
排水系统设计
确定排水需求
根据矿山开采规模、地下水文条件等因素,确定 排水系统的设计参数,如流量、扬程等。
优化系统布局
根据矿山的地理环境、巷道分布等因素,合理规 划排水系统的布局,确保排水顺畅。
考虑节能减排
在满足排水需求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节能型水泵 和管路,降低能耗和排放。
排水设备选择与安装
设备选型
根据设计参数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 的水泵、电机、阀门等排水设备。
设备安装
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确保 安装质量,同时注意设备的维护和保 养。
排水运行管理
制定运行制度
建立完善的排水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 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3
加强事故报告和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05
案例分析
某矿山开采渗流与排水技术应用案例
01 02
案例概述
某大型矿山在开采过程中面临地下水渗流和排水问题,通过采用先进的 渗流与排水技术,成功解决了开采过程中的水患问题,提高了开采效率 。
矿山开采满足人类在能源 、建筑、交通、通讯、航 空航天等领域的需求。
矿山开采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采矿
古代采矿主要依靠手工挖 掘和简单的机械工具,效 率低下。
近代采矿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采 矿技术得到改进,机械化 程度提高。
现代采矿
现代采矿采用高科技手段 ,如遥控技术、智能机器 人等,实现高效、安全、 环保的开采。
矿山排水安全作业指南
矿山排水安全作业指南一、排水系统的规划与设计1、充分了解矿山的水文地质条件在规划排水系统之前,必须对矿山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的勘察和分析。
包括含水层的分布、地下水的流量、水位变化等。
这有助于确定排水系统的规模和能力。
2、合理设计排水方案根据矿山的开采深度、涌水量以及地形条件,设计合适的排水方案。
可以采用自流排水、机械排水或两者结合的方式。
同时,要考虑备用排水设备和应急排水通道的设置。
3、选择合适的排水设备根据排水需求,选择性能可靠、效率高的排水设备。
如水泵的类型、扬程、流量等参数要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并且要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二、排水设备的安装与调试1、严格按照安装规范进行安装排水设备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设备的安装说明书和相关规范进行。
确保设备的基础牢固,管路连接紧密,电气接线正确。
2、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要进行调试和试运行。
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包括水泵的转速、流量、扬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管路是否有漏水现象,电气系统是否正常等。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设备在正式运行前处于良好状态。
三、日常维护与管理1、定期巡检制定巡检制度,定期对排水设备、管路、阀门等进行检查。
查看设备的运行状况,有无异常声音、振动和发热现象;检查管路是否有破损、漏水;阀门是否灵活可靠。
2、设备保养按照设备的保养手册,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
包括更换润滑油、清洗滤网、检查密封件等。
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3、备件管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常用备件,如水泵的叶轮、轴套、密封件等。
建立备件库存管理台账,定期对备件进行盘点和补充,以保证在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
四、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要求1、专业培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熟悉排水设备的操作方法、性能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掌握设备的启动、停止、调速等操作,以及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
2、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矿山企业露天矿山防排水和防灭火安全规程
矿山企业露天矿山防排水和防灭火安全规程1.1 防排水1.1.1 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
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
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1.1.2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1.1.3 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
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1.1.4 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
遇超过设计防洪频率的洪水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没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
1.1.5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1.6 各排水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1.1.7 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及其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任意拆除。
1.1.8 邻近采场境界外堆卸废石,应避免排土场蓄水软化边坡岩体。
1.1.9 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
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1.1.10 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防、排水设计,应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历时最大径流量。
1.1.11 有条件的排土场,底部应排放易透水的大块岩石,控制排土场正常渗流。
水力排土场应有足够的调、蓄洪能力,并设置防汛设施,备足防汛器材;较大容量的水力排土场,应设值班室,配置通讯设施和必要的水位观测、坝体沉降与位移观测、坝体浸润线观测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按要求整理。
1.2 防火和灭火1.2.1 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16和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消防通道上不应堆放杂物。
1.2.2 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
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
矿山地下开采供水防水和排水规程
46.3.5井筒管路的最低处,必须设有金属弯管支座,金属弯管支座应固定于专设的钢梁上。管路应定点设导向管夹。
井筒管路长度在200米以上,温差大于10°的矿井,每隔150~200米,应装置伸缩接头及支承直管,支承直管用专设的钢梁固定,最上面的伸缩接头及支承直管应设于井口50米处。
46.2.6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必须设置截水沟或挡水墙,防止大气降水渗入井下。
46.2.7有用的钻孔和各种通地表出口,必须妥善进行防护水处理,报废的钻孔和各种出口,必须严密封闭。
46.2.8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河道,或形成泥石流。
46.2.9在积水的废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水(尾砂)库、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必须有专门的防水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露天和地下同时开采或由露天转入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制订防水、排水计划和措施,严格按计划组织生产。
46.2.2每年在雨季前三个月,由矿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措施和实施计划。防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
46.2.3矿区内凡容易渗入矿井的积水洼地,必须用泥土填平捣实。
46.2.4矿区对可能受江河、湖沼、水库和山洪威胁的地段,必须修建防水堤坝。
46.2.5矿区内有渗水的沟渠和河流,应根据其渗漏程度进行防渗处理或改道、从井下排出地表的水流,应引出矿区。
新建的防水门应在升压试验(稳压24小时以上)后,方可交付使用。46.2.19矿山应将各种防水门纳入主要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由专人管理,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6.2.20相邻的矿井或采区,如其中一个有涌水危险,应留出可靠的隔离防水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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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规程
1.1 一般规定
1.1.1 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
勘察和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防治水设计应为矿山总体设计的一部分,与矿山总体设计同时进行。
1.1.2 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1.2 地面防水
1.2.1 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1.2.2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1.2.3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1.2.4 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塌陷时,应事前将
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进行疏放水。
1.2.5 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法采矿的方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
——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应引出矿区;
——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不应往塌陷区引水;
——有用的钻孔,应妥善封盖。
报废的竖井、斜井、探矿井、钻孔和平硐等,应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影响矿区安全的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均应严密封闭。
1.2.6 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应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1.3 井下防水
1.3.1 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应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1.3.2 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
防水矿(岩)柱的尺寸由设计确定,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
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事先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1.3.3 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
防水门的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同一矿区的水文条件复杂程度明显不同的,在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可能区域的巷道,以及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也应设置防水门。
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3.4 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
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1.3.5 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检查钻孔附近坑道的稳定性;
——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他水路;
——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
——巷道及其出口,应有良好照明和畅通的人行道;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
——对断面大、岩石不稳、水头高的巷道进行探水,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
1.3.6 钻凿探水孔时,若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应停止凿岩。
此时,不应移动钻杆,除派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
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应设孔口管及闸阀,以便控制水量。
1.3.7 相邻的井巷或采区,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险,则应在井巷或采区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确定。
1.3.8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出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