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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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交规划发〔2020〕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交规划发〔2020〕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3号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主办司局依照职责实施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出具相关意见过程中,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以下事项:(一)前期工作审核审批技术咨询:1. 由部审批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

2. 部审核并出具行业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交通运输及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3. 由部审核并出具资金安排意见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由部审核并出具意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5.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建设内容和技术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办理审批或者出具意见。

(二)部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后评价。

(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审核评估。

第四条委托技术咨询机构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TQM全面质量管理)TQM

2020年(TQM全面质量管理)TQM

(TQM全面质量管理)TQM全X公司品质管理(TQM)概念(一)前言1.日本品质管制推行阶段●第二次大战后,日本货便宜又差●韩战期间,日本荣获渔翁之利●美国式QC导入(1)1950年统计QC(SQC)技术、生产部门,工程师作QC,指导者:戴明博士(2)1955运营者QC运营管理者:裘兰博士●日本式品管自己导入推广(1)1960年班组长的QC生产部门班、组长:石川馨博士(2)1965年全社的QC生产部门以外之部门也作QC(全X公司品质管制TQM)(3)1970年纳入者QC外包协力厂大中小企业(中卫体系)(4)1975年建设业QC制造业以外之业种,鹿岛建设(5)1980年服务业QC第三次产业革命、品质提升①饭店②银行③航空X公司④休闲游乐⑤医院●1980年5月美国NBC电视台播放“日本能,我们为什么不能!”●日本式品质管制,全X公司品管TQM散播全球●TQM魅力无穷,全球32国推行TQM,68国推行QCC,且积极增加中(大陆推行QCC)。

(二)企业运营环境的审视1.外在环境:自由化、国际化的冲击●保护主义抬头●人工不足●消费者环保意识高涨●社会不安●法令更张●竞争激烈●生产型态改变●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企业社会责任之企求···2.内在环境:成本:运营成本急剧上升●品质:品质不良、顾客退货●产量:交期延误、效率低落●士气:做事被动,士气不振,未以运营企业、运营单位之想法、立场来进行工作。

···3.外在因素:不易掌握、控制,属不确定之变数,只能预测。

内在因素:可掌握、控制,也必需加以掌握控制。

4.我国企业应走之路●学会吸取日本企业之经验。

●高品质、低成本、高效率、高工资。

●积极研究开发领导市场。

●多角化运营,积极培养运营人才。

●推行全X公司品管。

(三)以品质为中心的运营方式1.广义的品质:制品品质、工作品质、服务品质、业务品质······。

渝财规〔2020〕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财规〔2020〕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1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规范市级部门和单位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行为,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向第三方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坚持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可以购买专业服务:(一)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二)绩效目标评估;(三)绩效运行监控;(四)绩效评价;(五)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六)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所需的其他专业咨询服务。

―1 ―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第五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是单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两个及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第六条受托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所等依法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或从事预算绩效教学及研究经历等与承担预算绩效专业服务相关的专业人员;(三)接受委托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委托人在受托人开展专业服务之前,应与其签订购买专业服务合同(附参考文本)。

购买专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对象、内容;(二)工作质量;(三)工作成果形式、主要内容;(四)工作成果完成的期限及提交的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六)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第八条购买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服务的,委托人应根据重庆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确定评估重点,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确定其他评估重点。

2020护理质量管理工作计划(通用5篇)

2020护理质量管理工作计划(通用5篇)

护理质量管理工作计划2020护理质量管理工作计划(通用5篇)日子在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在工作中有更好的成长,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工作做一个工作计划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工作计划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0护理质量管理工作计划(通用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护理质量管理工作计划120xx年的一年中,我院急诊科护理方面所有的工作人员吃苦耐劳,坚守在急诊的第一线,我们的付出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受到许多病人的拥护与认可。

新年的来临,我们都制定出了20xx年护理工作计划,时刻警示我们更是一刻也不能放松,因为20xx年是我院‘二甲’评审后重要的一年,也是我院急诊科适应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十分关键的一年。

这一年我们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急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凝聚人心,以新思路、新观念、新举措增强急诊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加强急诊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巩固并壮大急诊队伍,使急诊医疗体系更加规范化,加快我院急诊发展。

现将急诊科护理工作计划如下:一、指导思想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市居民医保工作为目标,以维护健康,关爱生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科室宗旨,为把我科建设成为民众信赖、医院放心、医德高尚、医术高超的科室迈出坚实的步伐。

二、主要措施1、医疗质量要在巩固前两年急诊管理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等级医院复审整改工作,围绕“质量、安全、服务、价格”,狠抓内涵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专业队伍的设置,进行急诊医学知识的学习,了解急诊急救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稳进急诊急救队伍。

完善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使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

完善24小时急诊服务目录、急诊工作流程、管理文件资料、对各支持系统服务的规范。

协调临床各科对急诊工作的配合。

对大批量病员有分类管理的程序。

立足使急诊留观病人于24小时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后安全入院。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20年度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8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5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4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6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2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8件)(一)市发展改革委(共8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8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9期)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5期)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6号,《公报》2021年第1期)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里程考核及超额减排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1期)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延期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8号,《公报》2021年第3期)(二)市教育局(共7件)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22期)2.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6期)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教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41期)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48期)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8期)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2期)(三)市科技创新委(共16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7期)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9期)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6期)8.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2期)1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0期)1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6号,《公报》2021年第2期)(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14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0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19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0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0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0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4号,《公报》2021年第2期)(五)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2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5期)(六)市财政局(共9件)1.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5期)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献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6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7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6.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5期)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46期)8.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7期)9.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共23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8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7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7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8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9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30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7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8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9号,《公报》2020年第46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0号,《公报》2020年第47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1号,《公报》2021年第5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公报》2020年第49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公报》2020年第50期)(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5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3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5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公报》2021年第5期)(九)市生态环境局(共4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32期)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1期)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深环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3期)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环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7期)(十)市住房建设局(共17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9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3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1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3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3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务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3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3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公报》2021年第1期)(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共10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鹏湾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交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1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3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深交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3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交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35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37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服务质量管理规定作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服务质量得到有效管理和提升,制定一系列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服务质量管理规定的内容和执行方法。

1. 服务标准的设定首先,企业需要确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时效、服务质量要求等。

这些服务标准是确保服务质量一致性的基础,员工需要清晰了解并执行这些标准。

2. 客户需求的理解理解客户的需求是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

企业应该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反馈,从而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和质量。

3. 培训与考核员工是服务的执行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决定了服务质量的高低。

因此,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持续的培训与发展机会,确保员工具备应对各种情况的能力。

同时,应该建立明确的考核机制,激励员工提升服务水平。

4. 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合理地处理客户投诉是服务质量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证客户的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并及时调整服务标准以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 数据分析与改进通过对服务质量数据的分析,企业可以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及时做出改进。

数据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并做出针对性的提升计划。

6. 持续改进服务质量管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企业应该始终保持对服务质量的关注,持续改进服务标准、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以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是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才能确保提供出色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口碑。

厦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厦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厦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2日颁布,自2020年1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结合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小区治理的实施方案》(厦委组〔2019〕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起草背景及依据2017年,国家住建部取消了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

物业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活跃了物业服务市场,使物业所有权人增加了选择的机会。

但市场准入机制取消,也随之带来了物业服务品质良莠不齐的现象,企业自律形同虚设,专业化服务质量下降,引起业主的不满,投诉量大幅增加。

为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品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自律,保障人民群众拥有安全、温馨的居住环境,制订本《办法》。

《办法》借鉴及参考了《湖南省物业项目服务质量等级(星级)管理办法》等兄弟城市经验做法,设立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星级。

最低一星级,最高五星级,星级标准严格按照物业项目实际物业服务水平给予评定,对我市物业在管项目进行评星定级,直观体现物业服务质量水平。

二、适用范围及评价程序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市住宅小区提供专业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物业服务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管物业项目,未申报参评的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其参评,同时将通知张贴在小区显著位置,并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上公布。

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参评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约谈项目经理,同时不影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的评定。

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的评定程序分为两类三级评定方式。

所谓两类,第一类是一星级服务至三星级服务,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评定;第二类是四星、五星级服务,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评定。

所谓三级,指的是由各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初评;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自报星级等级依前述第一类别予以评定;属第二类别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复评后报市物业主管部门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宁交规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交规发〔2020〕6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0年第8次厅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产品质量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水运工程产品包括影响质量和运营安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等,分为通用产品(包括水泥、沥青、钢材、外加剂、粗细集料、土工材料、防水材料等)、桥梁工程专用产品(包括支座、伸缩装置、桥梁缆索、等)、隧道工程专用产品(包括排水管、通风、环境监测、火灾报警等设备)、交通安全设施专用产品(包括标志、标线、防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服务管理设施专用产品(包括监控、通信、照明、电线电缆等设施)、外购专用成品(包括桥梁梁板、沥青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及涵管等)及养护工程专用产品(包括融雪剂、橡胶条、灌缝胶及裂缝贴等)共七大类,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公路附属房建及机电工程。

售后考评管理制度

 售后考评管理制度

第九部分售后考评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售后服务管理,不断提升安装、维修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完工及时率及用户满意度,降低用户差评率,实现服务全面升级。

一、考评依据1 《2020年度XXXXXXX项目售后服务管理手册》2 《XXXX产品售后服务承揽合同》3 当地销售公司制定的售后管理制度二、安装、维修服务质量考评规则1 服务质量考评指标1.1 本考评规则中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派工系统安装维修工单用户评价数据、各电商平台管理系统、XX新派工系统或用户投诉等。

1.2 取值时间范围:周度、月度,如后期规则有变动,以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发文为准。

2 考评规则2.1 对服务商的服务考评2.1.1 总部将根据用户满意度短信评价结果、总部回访结果及销售公司反馈,综合评定对销售公司执行负激励2.1.2 派工系统中有虚假用户信息(姓名、电话、地址等),负激励1000元/单。

2.1.3 安装工单,同一通报周期内,线上、线下重复的减免、剔除线下数据。

2.1.4 维修工单,同一通报周期内,不同工单同一用户(派工系统显示同号码同地址)的,差评数据只计算一条。

2.1.5XX售后系统用户评价不满意、各平台网页评价“1星”、“2星”等,按当年最新满意度考核规则对服务商进行负激励。

以下原因导致的差评,差评数据不参与统计以及免除考核金额:2.1.5.1 电商平台网页差评但评价内容明显针对非安装服务环节。

2.1.5.2 同一考核周期同一用户重复出现多单考核的,只按一单考核。

2.1.5.3 系统短信差评与网页差评重复,以网页差评为准。

2.1.6 服务商因服务不及时造成用户投诉的、违反安装维修操作规范、服务质量差、售后安装维修人员未按要求出示收费标准造成用户投诉的,负激励2000元/次;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售后服务商资格。

2.1.7 服务商在相应电商平台“6.18”、“双11”等重大活动时,保证提前储备充足安装维修服务人员,如出现服务人员配置不足而导致服务不及时的,负激励2000元/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0年12月31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核设施的用人单位;(二)生产经营的装置(设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2020版(QC活动准则培训)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2020版(QC活动准则培训)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2020版)》创新型课题活动程序1创新型课题概述一、创新型课题的定义创新型课题小组针对现有的技术、工艺、技能和方法等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运用新的思维研制新产品、服务、项目、方法所选择的(质量管理小组课题)活动课题。

二、创新型课题QC小组活动的推进过程2000年,在学习引进的基础上,中国质量协会提出了创新型课题QC活动的新要求,组织了学习、培训和宣传,选择QC小组活动基础比较好的省市和企业试点开展,并发出了在全国试行开展创新型QC小组活动的文件。

2002年3月份,中国质量协会出台了推行创新型QC小组活动的文件,正式提出了开展创新型课题QC小组活动的意见,组织专家制订了评分标准,大力推进创新型课题QC小组的活动,使得创新型课题QC小组活动在全国范围广泛开展。

2006年2月,中国质量协会又发出“开展创新型QC小组活动实施指导意见”的文件,对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国的创新型课题QC小组活动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创新型与问题解决型课题主要区别1、立意不同——创新型课题针对需求,广泛借鉴,立足于研制原来没有的产品、项目、软件、方法以及材料等;——问题解决型课题针对已经发生不合格、不满意及现场存在的问题,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改进或提高。

2、过程不同——创新型课题由于是对过去没有发生过、或是本小组从没有做过的事情而开展的活动,没有历史数据参考,也就没有现状可查,而是通过广泛借鉴,提出各种方案,对方案展开分析,通过测量、试验、调查分析确定最佳方案。

对最佳方案进行分解,分解方案逐层展开到可以实施的具体方案,制定对策表予以实施。

——问题解决型课题则必须对现状数据(信息)进行调查、并加以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为设定目标提供依据,为原因分析提供结果。

3、结果不同——创新型课题活动是一个创新的过程,是从无到有,即由活动前不存在的事件、产品或方法,经过活动后,研发出全新的技术、方法、工具、设备等,有的形成新工法、新标准,有的申报专利填补空白。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某油田开采企业2020年10月销售天然气,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000000元,另向购买方收取手续费10900元,运杂费21800元,已知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为6%,该企业当月销售天然气应缴纳的资源税为()元。

A.60000B.60600C.61800D.61962【答案】 B2、下列涉税会计分录,使用错误的是()A.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B.如果企业当月多缴了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C.企业按规定应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D.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答案】 B3、甲企业是以其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境外A国分公司的税前所得折合人民币是100万元,已在A国缴纳税款,A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0%,则甲企业当年在我国应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75B.45C.35D.30【答案】 D4、某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2020年4月购进一批车辆,价款6000000元,增值税780000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车辆购置税600000元,取得完税凭证。

上述款项均已支付。

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A.借:固定资产 6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0000 贷:银行存款7380000B.借:固定资产66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780000 贷:银行存款7380000C.借:固定资产 6530973.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69026.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0000 贷:银行存款7380000D.借:固定资产 652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7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0000 贷:银行存款7380000【答案】 C5、下列关于发票领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0年度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2020年度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2020年度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为了充分调动科室及全体同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广大职工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确保全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特就2020年度工作考核提出以下意见:一、考核范围2020年工作考核以科室为单位进行。

二、考核原则严格按照设定的任务目标,坚持实事求是,依据分明,真实准确的原则,力求全面、客观、公开、公正。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为科室年度各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科室人员参与各项活动情况、民主测评情况。

四、考核形式(一)、坚持“三结合”。

采取核对数据、平时检查、民主评议等办法,体现领导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汇报座谈与民主测评相结合。

(二)、推行“三公开”。

公开考核程序,公开奖惩依据,公开考核结果。

五、考核办法 (一)、分值设置考核分值分为基础分和附加分,共计200分。

其中:基础分为100分,根据本科室年度各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计分;附加分为100分,根据科室人员参与各项活动情况和民主测评的平均分数计分,各项活动计分按照活动方案确定的办法执行。

(二)、记分办法 1、各科室年度责任目标,能分解的硬指标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但不计分,作为通报进度情况使用,年终考核按照累计完成情况计分,不能分解的硬指标以年终完成数为准,完成者记满分,完不成者按比例记分,超额部分按比例加分;软任务逐月考核记分。

科室年终责任目标总得分按各项责任目标所得分数累计计算。

2、政策、业务知识考试完全正确的记满分,部分正确的按比例记分。

因公、因病住院和因事没有参加考试的,分别按参加考试人员平均分数、平均分数的80%和60%记分。

46周岁以上人员不参加考试,按参加考试人员平均分数记分。

3、演讲活动由各科室确定至少一名以上人员参加,按演讲评分标准记分。

4、信息报导至少4篇以上。

(新密市级采用3篇,其中:新闻单位采用2篇,市委、市政府信息采用1篇,每篇2分;郑州市级以上单位采用1篇,每篇4分)。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吉卫联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联发〔2020〕11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2.互联网医院准入审批受理流程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3月12日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吉林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见附录1)。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准入权限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准入权限一致。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是组织用来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流程。

它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服务质量目标:制定明确的服务质量目标,如提供客户满意度达到一定水平的服务,提高服务响应速度等。

2. 服务质量策略:确定提升服务质量的策略和方法,如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技能,改进服务流程等。

3. 服务质量指标:制定量化的服务质量指标,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如客户满意度调查、服务响应时间等。

4. 客户投诉管理:建立客户投诉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 员工培训和评估:提供员工培训,使其具备提供高质量服务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并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

6. 过程改进和问题解决:建立问题反馈和解决机制,对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

7. 客户意见收集:建立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并及时反馈和回应客户意见。

8. 绩效考核和奖励机制:制定绩效考核和奖励机制,激励员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9. 内部沟通和协作: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和协作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提供协同服务。

通过建立和执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可以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提高企业竞争力。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0〕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0〕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日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监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有与供热有关职责的部门及所属机构、热源单位、供热企业。

第三条市供热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供热监管工作,负责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信访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各供热企业要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调整供热运行参数和供热运行时间。

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企业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尽量延长供热时间,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时限。

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必要条件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生态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供热企业要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制定供热突发故障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和工器具等储备,设置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24小时畅通,确保突发故障时反应迅速、处置及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的函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的函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的函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评价工作的通知》(粤政数函〔2021〕276号)要求,现将我厅2020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报送给你们,详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自评报告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6月25日附件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自评报告我厅落实“数字政府”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加大力度建设“智慧民政”,有效提升民政业务便捷化办事水平。

2020年,在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中获98.42分,位居省直部门前列。

一、行政审批效能情况(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情况1.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情况。

我厅落实“三定”规定及职能转变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强市放权,委托地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1项,重心下移行政处罚事项7项,继续做好权责清单的调整和完善。

其中,对委托地市实施的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一是加快殡葬审批信息化建设,组织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参加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培训,通过管理系统实现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实现审批、建设、服务信息公开公示;二是优化服务规范审批程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对涉及的“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重新设计办事程序,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精简审批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三是确定委托协议明确权力义务,结合《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6号)等文件的要求,确定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执行方式、责任追究等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4•【字号】晋政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5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4日山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是指省、市两级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咨询热线、投诉举报电话、信息平台等资源整合形成的政务热线服务体系。

第三条 12345热线按照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绩效管理、分析研判的机制运行。

第四条 12345热线主管部门原则上为本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务服务热线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解答公众咨询,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共信息的咨询服务;(二)受理公众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和公众生产生活求助事项,以及对各类受理事项的交办、转办和督办;(三)负责政务服务热线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组织对承办部门进行考核评议;(四)负责收集和整理群众诉求反映的社情民意和社会动态,对社会热点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预警提示;(五)负责热线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服务信息资源的收集更新。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的通报(20200824)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的通报(20200824)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的通报(2020/08/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0.08.24
•【字号】沈民发〔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
定结果的通报(2020/08/24)
沈民发〔2020〕1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
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民〔2019〕20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沈阳市2020年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7月20日至7月3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评定的养老机构进行了实地评定,现将评定结果予以通报(见附件)。

星级评定工作对于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市)民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督促已评为星级的养老机构继续保持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指导尚未评为星级的养老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标星级养老机构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附件:2020年度沈阳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
沈阳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4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0〕9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点工作内容(一)全面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发现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和内容,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升。

(二)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内部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养结合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根据相关要求配置科室、人员和设施设备,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

(三)落实完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按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指南加强服务管理。

完善医养结合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员等人员队伍能力建设,加大培养培训力度。

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落实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

(五)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信息化建设继续做好医养结合监测工作,提高监测质量,依托市区两级老年健康指导中心,加强信息技术支撑,扩大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使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即可获得远程诊疗指导、在线复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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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字()第号
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签发人:
签发时间:年4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监控服务效果,监督服务执行流程,降低服务风险,确保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与忠诚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服务质量管理范围包括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区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及商业伙伴机构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财务与商务部为公司服务质量管理部门,设置质量监督管理专岗,进行服务质量监督及客户投诉受理。

第二章服务流程标准化
第四条、为了保障客户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客户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各服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来规范本部门的服务流程,制定标准化的服务流程。

第五条、服务流程标准化依据:技术服务、实施、培训等服务部门应认真贯彻和落实《XISO9001程序文件5.2》的服务管理要求。

以《XISO9001程序文件5.2》
为基本服务纲领。

第六条、技术服务、实施、培训等服务部门应根据公司客户服务要求制定本部门的服务目标和服务流程规范。

第七条、服务流程规范程序:技术服务、实施、培训等依据第五条和第六条拟定的服务
管理规范应提交公司总经理会审批。

在获得批准后,应严格依据执行。

同时质
量监督管理岗进行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

规范——批准——执行——监督。

第三章服务内部审查
第八条、质量监督管理岗对技术服务、实施、培训等服务部门的服务制度、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第九条、服务内部审查范围:质量监督管理岗针对实施、服务、培训等客户服务以及商务环节的内部服务质量进行每周抽样调查。

第十条、质量监督管理岗依据公司服务管理标准《XISO9001程序文件5.2》以及各部门所制定的服务管理规范出具服务质量报告并提交总经理会。

第十一条、抽样频率及标准:以周为抽查频率单位,实施项目每周至少两个项目,现场服务每周至少10张维护单,培训每周不少于参加培训学员的5%,商务每周不
少于5份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实施抽样项目包括:A、B、C、D各实施阶段的项目实施情况。

调查依据包括客户回访反馈、实施合同的执行、实施阶段项目文件、实施项目验收报告等。

第十三条、服务抽样项目包括:当周的服务的客户回访反馈、现场服务维护单(包括集团转发的服务质量低于3分的服务维护单)。

第十四条、培训抽样项目包括:当周的标准培训的学员回访反馈等。

第十五条、培训抽样项目包括:当周的标准培训的学员回访反馈等。

第十六条、商务服务抽样项目包括:合同的订货、发货到给软件的安装等合同的执行情况,调查途径包括客户回访反馈和书面合同条款的履行程度等
第十七条、服务内部审查流程:抽样——分析——总结——报告——反馈。

第十八条、公司实施、服务、培训等面向客户服务的部门应全力配合质量监督管理岗的每
周抽样调查,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
第四章外部调研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管理岗将针对服务质量的客户满意度及美誉度进行不定期的外部调研。

第二十条、客户满意度定义:顾客接受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感受与其期望值比较的实际程度。

既体现了顾客满意的程度,也反映出企业(供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满足
顾客需求的成效。

第二十一条、调研分类:1、专项调研针对某一项服务指标的调研,通常针对特定时点的特定服务问题。

2、例行调研针对多项指标的调研,包括通常常见的服务问题。

第二十二条、外部调研流程:制定调研计划——开展调研活动——搜集调研信息——分析并总结——提交调研总结报告。

第五章投诉处理
第二十三条、投诉定义:用户通过各种媒介方式(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向服务监管部门提出对服务提供者(部门/个人)的不满或抱怨的行为。

包括
从总部转发的客户投诉和客户直接向服务监管部门的客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投诉分类:根据给客户造成的影响程度,投诉分为一般投诉和严重投诉。

一般投诉:用户对X产品、销售部门的销售行为、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产生抱
怨、不满,进行投诉;一般投诉的事实对用户的工作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没有
构成对X形象的损害。

第二十五条、严重投诉:用户对X产品、销售部门的销售行为、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产生抱怨、不满,进行投诉;投诉的事实给用户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对X公司
的形象构成严重损害。

例如X产品严重缺陷导致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态度恶劣、
销售X盗版产品、在服务协议期内多次(两次以上)对用户的服务请求不予理
睬等。

第二十六条、根据客户投诉内容分为:基于服务态度投诉,基于服务能力投诉,基于事情处理方式投诉。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管理岗负责受理用户投诉,同时督促公司服务部门对用户投诉内容进行投诉产生原因分析并采取及时的纠错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服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质量监督管理岗转交过来的投诉后,应予以认真对待,确认投诉属实后,由责任人(或主管)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并与用户取得联系,向用户再次提供服务、赔礼道歉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投诉对象责任人(或主管)在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转达质量监督管理岗。

处理结果信息返回后一个工作日内,质量监督管理岗与用户取得联系,
验证处理结果并征求用户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对未解决的投诉提交责任部门的
上级领导或公司区总经理会进行升级处理。

第三十条、服务投诉工作基本流程:投诉受理-投诉确认-投诉处理及纠正措施-投诉结果监控与跟踪-记录存档-投诉数据统计、分析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服务内部审查和外部调研结果将应用到相关考核中并反映给各部门的上级主管。

第三十二条、对于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视情节的轻重将追究相关人员及其部门的责任。

如被投诉的责任人的服务行为,经核实确认客户投诉内容属实,
并影响到了客户的正常工作或公司声誉者,对于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都将受到
相应程度的惩罚。

第三十三条、对于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罚款处罚,同时责任人当季度的PBC考核失去评为A和B+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个人罚款标准:1、严重投诉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被确认投诉内容属实,且属于严重投诉,则责任人每被投诉一次,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次类推。

金额
直接从当月奖金中扣除。

2、一般投诉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被确认投诉内容属
实,且属于一般投诉,则责任人每被投诉一次,罚款人民币100元,依次类推。

金额直接从当月奖金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部门处罚标准:被投诉的责任人所在部门将失去参与评选年度优秀部门的资格,同时所在部门负责人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或相应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财务与商务部保留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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