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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行政 -F确认 00100140932
对在乡 复员军 人的审 核上报
《山西省军 人抚恤优待 实施办法》 (2015年省 偏关 优抚 政府令第 县 流程 安置 240号)第 民政 图 股 四十四条 局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山西省军人 抚恤优待实 施办法》 (2015年省 政府令第 240号)第 四十四条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山西省军 人抚恤优待 实施办法》 (2015年省 政府令第 240号)第 四十四条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山西省军 人抚恤优待 实施办法》 (2015年省 政府令第 240号)第 四十四条 其 他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 规定
《山西省最 低生活保障 审核审批办 法(试行) 》(晋民发 〔2013〕72 偏关 号)第二条 低保 县 流程 、第五条、 办 民政 图 第二十四条 局 、第二十五 条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 偏关 第649号)第 低保 县 流程 十一条、第 办 民政 图 十六条 局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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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乡 0600 退伍红 行政 -F军老战 确认 00200士的审 140932 核上报
偏关 优抚 县 安置 民政 股 局
流程 图
3
行政 确认
0600 -F00300140932
对带病 回乡退 伍军人 的审核 上报
偏关 优抚 县 流程 安置 民政 图 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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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对参战 行政 -F- 退役人 确认 00400- 员的审 140932 核上报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 条 《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 条例》 《婚姻登记 条例》第十 八条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偏关 婚姻 县 流程 登记 民政 图 处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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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中国公 行政 -F民收养 确认 001000140932 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法 》 第十五条 【规章】《 中国公民收 养子女登记 办法》 (1999年5 月25日民政 部第14号 令) 第二条、第 七条
偏关 优抚 县 流程 安置 民政 图 股 局
13 确认
行政
0600 -F001300140932
对伤残 抚恤关 系转移 的审核 上报
【部门规章 】《伤残抚 恤管理办法 》(2013年 民政部令第 50号)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偏关 县 流程 民政 图 局
14 确认
行政
0600 -F001400140932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 条 《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 条例》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偏关 综合 县 流程 办 民政 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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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0600 -F001100140932
对评定 (追 认)烈 士的审 核上报
【行政法规 】《烈士褒 扬条例》 (国务院令 第601号) 第八条、第 九条
《烈士褒扬 条例》(国 务院令第 601号)第 三十二条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6 确认
行政
0600 -B00600140932
对农村 籍退役 士兵的 审核上 报
【地方性法 规】《山西 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 法》(山西 省人民政府 令第240 号)第三十 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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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烈士 子女和 0600 建国前 行政 -F- 错杀后 确认 00700- 被平反 140932 人员子 女的审 核上报
偏关 优抚 县 流程 安置 民政 图 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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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残 等级评 0600 定审 行政 -F- 核,残 确认 001200- 疾证件 140932 换发、 补发审 核上报
【行政法规 】 《伤残 抚恤管理办 法》(2013 年民政部令 第50号) 第八条、第 十四条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 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 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 军人残疾证、档案材料,残疾评 定情况,核对残情信息等。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 其他法律法 出预审意见,户籍所在地进行公 规规章的相 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批复意见 关规定 。对部分人员还应提交省级残情 鉴定专家组鉴定。对不符合条件 的及时说明原因。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 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伤残抚恤关系转 移的确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 其他法律法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 规规章的相 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 关规定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 规】《山西 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 法》(山西 省人民政府 令第240 号)第三十 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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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志愿者 行政 -F星级评 确认 00800140932 定
【地方性法 规】《山西 省志愿服务 条例》 (2013年11 月28日山西 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6次会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志 愿服务条例 》第三十五 条 第三十 六条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偏关 综合 县 流程 办 民政 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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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内地居 行政 -F民婚姻 确认 00900140932 登记
【法律】《 婚姻登记条 例》(2003 年国务院令 第387号) 第二条、第 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内地居民结婚登 记:审核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 口簿、没有直系血清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清关系的签字声明。 ②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审核双方 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当 场办理登记并发证。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 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对留存的 婚姻登记档案加强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 人填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申 请书并提交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 照片,送养人提供送养人的居民 户口簿和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 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 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等材料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 查合格后后24小时内为当事人办 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 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对留存的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 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 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上报的评定烈 士材料,核实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 齐全、无异议的,签署办理意 见,报省政府审批,最终报民政 部复核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 时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 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偏关 优抚 县 流程 安置 民政 图 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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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对参试 行政 -F- 退役人 确认 00500- 员的审 140932 核上报
【地方性法 规】《山西 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 法》(山西 省人民政府 令第240 号)第三十 六条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参试退役人员的 确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 3.决定责任:报市级民政部门做 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农村籍退役士兵 的确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 3.决定责任:报市级民政部门做 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烈士子女和建国 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确认 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 3.决定责任:报市级民政部门做 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或相 关机构应当按照志愿者开展志愿 服务时长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志 愿服务记录证明。 3.决定责任:评定星级志愿者应 当严格按照《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 定。 4.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办 理登记并发证。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对 违反规定的,予以制止,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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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特困人 行政 -F员供养 确认 001500140932 核定
【行政法规 】《社会救 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 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特困人员供养审 核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 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山西省军 人抚恤优待 实施办法》 (2015年省 偏关 优抚 政府令第 县 流程 安置 240号)第 民政 图 股 四十四条 局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山西省军 人抚恤优待 实施办法》 (2015年省 偏关 优抚 政府令第 县 流程 安置 240号)第 民政 图 股 四十四条 局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山西省军 人抚恤优待 实施办法》 (2015年省 偏关 优抚 政府令第 县 流程 安置 240号)第 民政 图 股 四十四条 局 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城乡居 民最低 生活保 障待遇 核定
【部门规章 】《山西省 最低生活保 障审核审批 办法(试 行)》(晋 民发〔2013 〕72号) 第二条、第 五条、第二 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审核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并 入户抽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 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偏关县民政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16项)
序号 职权 职权 类型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总项 子项 【地方性法 规】《山西 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 法》(山西 省人民政府 令第240 号)第三十 二条 【地方性法 规】《山西 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 法》(山西 省人民政府 令第240 号)第三十 三条 【地方性法 规】《山西 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 法》(山西 省人民政府 令第240 号)第三十 四条 【地方性法 规】《山西 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 法》(山西 省人民政府 令第240 号)第三十 五条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在乡复员军人的 确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 3.决定责任:报市级民政部门做 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在乡退伍红军老 战士的确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 3.决定责任:报市级民政部门做 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带病回乡退伍军 人的确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 3.决定责任:报市级民政部门做 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参战退役人员的 确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 3.决定责任:报市级民政部门做 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 责任 备注 主体 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