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积分
上海居住证打分Ⅰ、评价计分体系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Ⅱ、一般分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35周岁以下10分2、36~50周岁5分3、51周岁以上?0分(二)受教育程度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博士? 25分2、硕士? 23分3、学士? 21分4、大学本科? 20分5、大专(高职)? 10分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三)受聘情况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4、未受聘?0分(四)亲属关系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2、其它0分(五)住房情况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Ⅲ、专业能力分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
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条件以及流程
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条件以及流程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
下面详细介绍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条件以及流程。
1.年龄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在上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证。
2.工作及投资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合法劳动者或者拥有合法的投资身份。
工作要求包括在上海市内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业、个体私营业主、出任企事业单位管理职位等,投资要求包括在上海市开展房地产、企业投资等。
3.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上海市内普通中等以下学历,并且符合上海市内其中一种行业的岗位要求,或者具有上海市内高级职称、高级技能等级证书。
4.配偶及子女情况: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同时具备合法稳定的上海居住证,并且配偶所具备的积分不低于60分。
5.其他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并且在上海市参加社保、公积金缴存等。
1.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分入户网站,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
2.在网站上上传所需材料,包括居住证、工作证明、学历证明、配偶和子女的居住证等。
3.提交申请后,网站会根据你上传的材料自动计算积分并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需要到所在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现场审核。
5.现场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并等待上海市公安局的最终审批。
6.上海市公安局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上海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积分办理的流程会有一定的变动,具体情况可以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公安局的最新政策进行办理。
总结起来,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需要满足年龄、工作及投资、学历、配偶及子女等条件,并且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填表、审核和缴费等步骤。
所以对于想要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的人来说,要特别关注相关政策,准备所需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1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
LOGO
申请积分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 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 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 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 务待遇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积140分
。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8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5)
LOGO
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7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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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持证人以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 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减分指标
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一票否决指标
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2019/11/21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流程)上海居住证怎么办理?上海居住证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上海居住证可以在网上办理吗?一起来看看2023年最新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及材料!2023年上海居住证怎么办理?2023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2023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材料:(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3)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023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1.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2.登记满半年办理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3.现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提交居住证办理材料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2023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时限及费用:1.办理时限2.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及流程介绍上海落户户口簿
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及流程介绍上海落户户口簿
一、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
1.办理条件:居住在上海的非上海籍人士、包括外国人、港澳台人士
以及外籍华人均可以申请居住证,包括在校学生、就业者、投资企业家等。
2.办理时限: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居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的
时间限制在30天内。
二、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首先需要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准备好一寸彩色正面
免冠照片。
2.提供申请材料: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所需的申请材料。
可
以携带复印件和原件,以备递交时需要核对。
3.递交材料:将所需申请材料携带至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或居住证受理中心。
递交时注意核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现场采集信息:在申请办理居住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
申请人进行指纹和照片的采集以及相关信息的登记。
6.等待审批: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的时间
一般为15个工作日。
7.领取居住证:通过审批后,可以按照相关部门的通知到指定地点领
取居住证。
总结起来,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及流程介绍了上海市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以及申请材料等方面的内容,并详细介绍了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希望对有意向在上海落户的人士提供帮助与指导。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沪人社规〔2017〕4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9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
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2023修正版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摘要本文档介绍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居住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主要包括居住证的定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使用规定等内容。
1. 引言--居住证是指在城市居住的人士获得的合法居住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服务。
本文档旨在帮助居民了解居住证的相关政策,明确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为居民提供便利。
居住证申请人可根据个人需求,申请不同类型的居住证。
根据居民的不同需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居住证:- 就业居住证- 学生居住证- 技术人才居住证- 人才引进居住证- 其他居住证2. 居住证的申请条件-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的申请条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年龄要求:申请人应年满16周岁。
- 居住要求:申请人需要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无犯罪记录。
- 就业或学习要求:申请人应具备合法就业或学习的资格。
3.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准备材料- 联系明材料- 居住证申请表格- 相关证明文件(如就业或学习证明)-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 按照所在居住地区的规定,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派出所或居住证受理中心。
- 第三步:审核审批- 相关部门会对居住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条件审批是否发放居住证。
- 第四步:领取居住证- 如申请人满足居住证发放条件,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联系明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4. 居住证的使用规定-居住证的使用规定如下:- 居民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医疗、教育、交通等方面的优惠。
- 居民在就业、学习等方面,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相应的便利和支持。
- 居民在租房、购房等方面,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 居民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转借或证件使用;如居民违规使用居住证,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
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上海居住证对⾮沪籍的在上海上班的⼈来说意义重⼤,⽽上海居住证积分关系到了⾮沪籍学⽣的中考、⾼考。
那么,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今天,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是什么(⼀)政策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办法实施细则》(⼆)申请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员(以下简称持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社会保险的⼈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上模拟估分,满⾜标准分值的⼈员可委托⽤⼈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的分⽀机构的⼯作⼈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单位注册登记须知(⼀)《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的⽤⼈单位在21世纪⼈才⽹()上进⾏单位⽹上注册,根据表格内容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事专员凭相关材料⾄⽤⼈单位⼯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才服务中⼼受理点,进⾏单位注册审核。
(⼆)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材料1、⼈事专员介绍信、⾝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登记证、社团法⼈或民办⾮企业法⼈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2、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3、⽤⼈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1、来沪⼈员向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120分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更新:2018-11-06 08:46:11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上海)
住证积分办理流程一:开户1、首先在网上开通居住证积分账户并填写单位信息:/jzzjf/;2、携带以下材料去往社保开户地的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见附件1):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社保开户变更核定表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介绍信,以上材料全部加盖公章;3、登录名为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1、询问需要开户同事积分是否满120分(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即可办理居住证积分),是首次办理还是续办,是否知道自己的档案所在2、满足条件:公司居住证网站开户成功后在网上给员工开通个人账户;3、办理居住证积分需要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学历证明(毕业和学位均需要提供)、近12个月税单、档案所在地,已婚人员需要提供结婚证书(无论是否随员)。
配偶随员需另外携带: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两本都要),配偶户口本。
子女随员需携带:出生证明,户口本,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承诺书(没有违反国家和本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本人签字即可)4、积分申请书第一页填写时需要注意:A:是否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是应届的选择否;B:社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是否一致,选择否;C:缴费单位与劳动(聘用)单位是否一致,选择是;D:是否与外省市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任用关系,选择否;E:第二页填写工作经历时要求详细填写大学时期的信息以及从毕业后至今的所有工作经历;F:第三页填写配偶、子女信息,若无则直接跳过,若需要享受积分待遇则选择是,然后按要求详细填写;G:第四至第七页若无可直接下一步,若有则按要求填写;H:填写完毕后确认其档案所在地;I:积分申请书填写完成后打印、盖章、签字;5、柜台办理居住证积分需要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人事介绍信、人事身份证、申请人员积分申请书、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复印户主页加本人页)、劳动合同、学历证明、近12个月税单(https:///portals/web/login网站注册打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沪府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内容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科技、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及流程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及流程一、办理条件:1.已持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2.已通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分值达到120分及以上人员。
二、流程简述:1、让公司开通居住证积分管理的个人密码,网址:/jzzjf/2、登录上述网址填写个人信息注意:填写简历时,简历的第一条记录写的是大学起始时间(本科和研究生);另外,工作经历中公司的起始年月与终止年月一定要和公积金缴纳时间相同,可以在‘上海公积金’app中看缴纳时间;3、按照下述资料准备好提供给公司,等待审核三、所需材料:(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1.“调档人员信息表”(原件)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学历、学位证明(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复印件)注:若国内学历为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请附专科毕业证书,直至前一毕业院校为全日制学校的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4.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注意:居住证上常住户口所在地址须与户口本上的户籍地址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提供社区受理中心出具更改后的受理回执。
5.持证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件)6.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原件+复印件)7.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剩余有效期应大于6个月以上)(注:需提供入职以来的所有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9.与中智签订合同者,另需要提交《岗位协议》原件(可从中智网站下载模版)10.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外商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1.若为当年应届毕业生提供《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原件(二)、加分材料(若分值不够,需要对应加分项目进行加分者,另须提供相应材料)1.以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作为加分者:要求: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相关解答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境内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五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六条(主要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七条(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上海市积分制管理办法细则
上海市积分制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推进上海市积分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上海市户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积分申请公共服务等积分制管理活动。
第三条(积分制管理原则)积分制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申请人权益。
第二章:积分指标体系第四条(积分指标)积分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
第五条(基础指标)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
第六条(加分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在本市投资、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社会服务、计划生育等。
第七条(减分指标)减分指标包括在本市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等。
第三章:积分申请和审核第八条(积分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本市积分管理部门提交积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积分审核)积分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第十条(积分查询和异议处理)申请人可通过积分管理部门提供的途径查询积分情况。
如有异议,可向积分管理部门提出,经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纠正。
第四章:积分应用第十一条(积分入户)积分达到规定标准的申请人,可申请本市户籍。
第十二条(积分入学)积分达到规定标准的申请人子女,可申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位。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公共服务)积分达到规定标准的申请人,可享受本市相关公共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本市积分管理部门负责对积分制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对积分制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细则由上海市积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积分调整)本市积分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积分指标体系及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条件)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上海积分制管理
上海积分制管理一、总则为加强上海市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提高城市治理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积分制管理方案。
二、积分指标1. 基础指标(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
(2)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 加分指标(1)文化程度。
(2)技能水平。
(3)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纳税。
(5)表彰奖励。
(6)社会服务。
3. 减分指标(1)在本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在本市交通违法行为。
三、积分计算方法1. 基础指标得分(1)合法稳定就业:每年得分10分。
(2)合法稳定居住:每年得分5分。
2. 加分指标得分(1)文化程度: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学历,每提升一个学历层次,得分10分。
(2)技能水平: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分别得分5分、10分、15分。
(3)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得分2分。
(4)在本市纳税:按照纳税金额,每纳税1万元,得分1分。
(5)表彰奖励: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表彰奖励,分别得分5分、10分、15分。
(6)社会服务:参加志愿者服务、无偿献血等活动,每次得分2分。
3. 减分指标得分(1)在本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每次扣5分。
(2)在本市交通违法行为:每次扣3分。
四、积分应用1. 积分作为本市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依据。
2. 根据积分高低,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公租房申请、就业创业扶持等。
3. 积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可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五、积分管理1. 建立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为积分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2. 积分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积分资格。
3. 积分每年更新一次,积分申请人可随时查询积分情况。
4. 建立积分申诉制度,保障积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上海市相关部门制定。
原有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解释权归上海市人民政府。
四、积分申请与审核1. 积分申请流动人口可向本市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申请。
最详细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全流程
最详细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全流程一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再模拟打分,再申请积分请先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在上海住满6个月的住所证明、劳动(聘用)合同6个月以上有效期、在上海连续缴满6个月的社保证明这5项申请材料到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中心办理居住证。
办证时间大约为1个月,领取《上海市居住证》后登录“21世纪人才网”点网上办事,然后选择《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进行模拟打分。
积分分值对照表,你有多少分?模拟打分达到120分的,向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申请,由单位为你注册,然后打印积分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注册登记1.积分网址:21世纪人才网:出现如下页面后,在“网上办事”栏中点击“《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
2.单位注册:如单位首次办理,则必须先在网上注册。
在下图中按“注册”后,根据提示的要求输入单位相关信息。
特别是营业执照上有的项目,必须全部如实填写。
3.审核开通:单位网上注册完成后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IC卡,加上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单位注册地人才中心服务窗口审核开通。
以后如有单位信息变更,则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必须全部带上到人才中心审核,通过了方可继续操作。
4.单位登录:单位注册审核完成后,在以下页面选择“单位”,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密码,选择“登录”就可以为员工新办、续办积分或者修改相关信息。
注意事项1、单位为申请人网上审核提交信息后,必须根据网上提示的日期过几个工作日到人才中心受理点递交材料。
否则,无法受理。
因为相关社保等数据要通过人工导入21世纪人才网,这需要时间。
2、居住证在社区签注后,不能马上进行积分申请,一定要等到社区将相关数据导入21世纪人才网后才可以操作,这需要几天时间。
另外,积分的有效期与居住证有效期是同步的。
3、对于原来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已经注册审核通过的单位,如换成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其在21世纪人才网上居住证积分系统的“单位代码”还是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积分制管理办法实施后落户方式
上海积分制管理办法实施后落户方式一、背景概述随着上海积分制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提高城市品质,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现就实施后落户方式制定以下方案。
二、积分落户条件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2. 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3. 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7年;4. 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记录;5. 无违法犯罪记录;6. 积分达到上海市落户分数线。
三、积分计算方法积分计算包括基础分、附加分和减分三部分。
1. 基础分(1)年龄:18-30岁,30分;31-40岁,20分;41-45岁,10分;(2)教育程度:初中及以下,0分;高中,30分;大专,50分;本科,70分;硕士,90分;博士,100分;(3)专业技术职务:初级,20分;中级,40分;高级,60分;(4)技能等级:五级,20分;四级,40分;三级,60分;二级,80分;一级,100分;(5)社会保险:连续缴纳满5年,50分。
2. 附加分(1)表彰奖励:国家级,30分;省部级,20分;地市级,10分;(2)专利:发明专利,30分;实用新型专利,20分;(3)投资纳税:投资上海市企业,20分;连续纳税满3年,10分;(4)住房:在上海市购买住房,30分;(5)其他:其他对上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附加分。
3. 减分(1)违反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每次减50分;(2)违法犯罪记录,每次减100分;(3)其他:其他违反上海市规定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分。
四、落户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积分落户申请;2. 审核与公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官方网站公示;3. 确定落户名单:根据积分高低,确定年度落户名单;4. 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优惠政策1. 子女教育:积分落户人员子女享有与上海市户籍子女同等的就学待遇;2. 住房保障:积分落户人员在上海市购买住房,享有相关优惠政策;3. 社会保险:积分落户人员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享有相关优惠政策;4. 医疗卫生:积分落户人员享有与上海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医疗卫生待遇;5. 其他: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提供其他优惠政策。
2017.6.8上海市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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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 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 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50分/ 条
-150分/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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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一 )
1、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
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
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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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三 )
6、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7、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 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25分 5领域 远郊重点发展区域( 最高20分) 全日制应届生
表彰奖励目录(最高 110分)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最高40分)
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远郊重点发展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 开始计入总积分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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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地最高分值由年地分调至分.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年地分调至今年地分,将原先最近连续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个月缴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地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地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地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地《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地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地,可以享受相应地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地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地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周岁,积分;年龄每减少岁,积分增加分.(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地被国家认可地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分..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分..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分..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地,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地,注册后给予加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年积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地、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地,不作为本项地积分依据.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地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创业人才符合一定条件地创业人才,积分.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符合一定条件地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三)紧缺急需专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地,积分.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地企业,按照个人地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人及以上,每纳税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人积分,最高分.(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低于倍地,积分..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低于倍地,积分..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低于倍地,积分..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地,积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地、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地、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地,不作为本项地积分依据.(六)特定地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地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年积分,满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七)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地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年积分,满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分.(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分.(九)表彰奖励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地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分..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分..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分.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地表彰奖励目录执行.(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年积分,最高分值分.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地,每次扣减分.(二)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地,每条扣减分.(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地,每条扣减分.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地,取消申请积分资格.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地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地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地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持证人地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地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地最低分值为分.基础指标中地“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地“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分.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地,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地用人单位须提交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持证人有效期内地《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地材料;.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地材料;.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地材料.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地,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地,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地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地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持证人提交地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地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第十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地积分.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地,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第二十条(积分失效)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地积分予以纠正.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地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地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地,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地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地,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地,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地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一、书面材料、人事专员(单位网上注册登记地联系人)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单位网上审核完后直接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如为国(境)外学历学位,则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地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地高技能人才需提供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本市有关机构复评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地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无法开具户籍证明地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地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原件及复印件;、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地提供产权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地一页及详细信息页);◆居住单位集体宿舍地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和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地一页及详细信息页);◆借住在亲友家地提供户主地房产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地一页及详细信息页)、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地寄宿证明;◆租房居住地须提供由房地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地身份证复印件;注:对于上述在沪住所地相关规定如下:⑴居住房属于农村私房地,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编号或户口簿户号;⑵居住房属于动迁房地,提供动迁协议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动迁协议或户口簿户号;⑶居住房属于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地,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户号;⑷居住房属于人才公寓或公租房地,提供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或公租房租赁合同,“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人才公寓或公租房;⑸居住房属于部队房产地,提供部队营房部门出具地住所证明,“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部队房产;⑹居住房属于高校、科研院所房产地,提供宿管科或人事部门出具地住所证明,“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高校、科研院所房产;⑺居住房属于预售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且已入住地,提供房产所属物业或居委会出具地已入住证明和预售合同,“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预售合同;⑻居住房属于单位长期租住地酒店式公寓或宾馆之类地营业性场所地不能作为在沪固定住所.、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地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年期及以上地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地机构派遣地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地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地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地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地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正式受理日期自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核实入库后开始计算,如需调档者,其受理日期自人才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档案并出具《人事档案情况核实表》之日起计算).二、其他事项、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独生子女证地,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父母结婚证(离婚地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周岁以上地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为未成年地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地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周岁以上地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地,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本市核发地(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地)国家三级以上地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地政府奖励地个人证书;、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地,出具配偶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父母为本市户籍地,出具父母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出具地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地在沪个人缴纳社会城镇保险地明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