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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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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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7
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12
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13
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8
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16
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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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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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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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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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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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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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的商法和形式意义的商法;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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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在商事 交易之时效期间多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多采取交易之定 型化规则等。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法(第四版)-第一章 商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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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1
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 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 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以德 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 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2. 英美法系:商法的体系则包括商事买卖、商事合同、商事代理、
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不少学者认为,随着现代商事交易的发达,尤其随着国 际统一商事立法进程的加快,两大法系在商法上的差异 正逐渐缩小。
23
(四)我国商法体系界定
1.学界观点: 我国学者关于商法体系的认识仍存在颇大差异。 多数学者主张,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 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也有学者主张,商法的体系由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权 利救济法三部分构成。 中国的商法理论已经形成了这样的经典结构,即在商法的一 般规定之后,设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几个 部分。近几年来,人们所作的只是在这个体系结构基础上变 化不大的添加或减少。 中国商法部门的建立和商法体系的构造,应该从中国商事交 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并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吸取 不成功的教训基础之上建立起来。中国商法体系的建立需要 理论上的探索与创新。
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法系国家的商法学界 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国商法而言,可以认 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 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 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商法概述
1
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 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 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以德 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 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2. 英美法系:商法的体系则包括商事买卖、商事合同、商事代理、
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不少学者认为,随着现代商事交易的发达,尤其随着国 际统一商事立法进程的加快,两大法系在商法上的差异 正逐渐缩小。
23
(四)我国商法体系界定
1.学界观点: 我国学者关于商法体系的认识仍存在颇大差异。 多数学者主张,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 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也有学者主张,商法的体系由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权 利救济法三部分构成。 中国的商法理论已经形成了这样的经典结构,即在商法的一 般规定之后,设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几个 部分。近几年来,人们所作的只是在这个体系结构基础上变 化不大的添加或减少。 中国商法部门的建立和商法体系的构造,应该从中国商事交 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并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吸取 不成功的教训基础之上建立起来。中国商法体系的建立需要 理论上的探索与创新。
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法系国家的商法学界 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国商法而言,可以认 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 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 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商法学课件第0-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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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商法被完全忽视
1978年经济法学兴起,商法学被纳入其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商法学发展概述 3.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末
主流观点将商法视为私法领域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从而使商法获得独立 于经济法的地位。
最后,商人最初与“士”“农”和“工”相对应,既是一种职业,也是 一种社会阶层。随着近代私法之平等原则的建立,商人逐渐褪去了社会阶层 的色彩,转而主要是指一种职业,即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3.商行为
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首先,商行为是商人实施的行为。根据商事登记法规定,商人有义务 办理商事登记;凡登记为商人者,其实施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商行为。未办 理商事登记而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人,应当推定为商人。
二、商法学的功能
第三,商法学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制文化观念的变革。 首先,学习商法学要求培育商法思维,这对于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偏
重民法思维的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人们民商不分的观念等具有重要的积 极意义。
其次,商法学的研究承接商法的过去与现在,有助于人们在把握近 代商法精髓的同时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特征。
二、商法学的功能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商法被完全忽视
1978年经济法学兴起,商法学被纳入其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商法学发展概述 3.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末
主流观点将商法视为私法领域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从而使商法获得独立 于经济法的地位。
最后,商人最初与“士”“农”和“工”相对应,既是一种职业,也是 一种社会阶层。随着近代私法之平等原则的建立,商人逐渐褪去了社会阶层 的色彩,转而主要是指一种职业,即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3.商行为
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首先,商行为是商人实施的行为。根据商事登记法规定,商人有义务 办理商事登记;凡登记为商人者,其实施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商行为。未办 理商事登记而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人,应当推定为商人。
二、商法学的功能
第三,商法学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制文化观念的变革。 首先,学习商法学要求培育商法思维,这对于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偏
重民法思维的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人们民商不分的观念等具有重要的积 极意义。
其次,商法学的研究承接商法的过去与现在,有助于人们在把握近 代商法精髓的同时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特征。
二、商法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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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 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
25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9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10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人。
生产领域+流通领域 ★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
行为的总称。
3
二、商法的含义 ——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
总称。 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商法
国际商法
国内商法
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
(狭义商法)
4
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民商分立
民法典 商法典
形式意义 的商法
民商合一
商事单行法 民法典中的 商事规则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1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13
★合伙企业
(一)类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 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
25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9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10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人。
生产领域+流通领域 ★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
行为的总称。
3
二、商法的含义 ——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
总称。 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商法
国际商法
国内商法
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
(狭义商法)
4
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民商分立
民法典 商法典
形式意义 的商法
民商合一
商事单行法 民法典中的 商事规则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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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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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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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一)类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商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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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ɡònɡ yǒu);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 同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
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第三十四页,共315页。
商合伙的分类(fēn lèi):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 (jīngyíng)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页,共315页。
第三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biàngēng)登记 3、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页,共315页。
第四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程序
第六页,共315页。
二、商法(shānɡ fǎ)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
(xíngwéi)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七页,共315页。
三、商法(shānɡ fǎ)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tèdìng)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第六十四页,共315页。
特征: 1、商号本身(běnshēn)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 担者; 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相互区别的标 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
第六十五页,共315页。
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2、与商店招牌 3、与行号 4、与商号缩写(suōxiě) 5、与注册商标
第三页,共315页。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ɡònɡ yǒu);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 同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
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第三十四页,共315页。
商合伙的分类(fēn lèi):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 (jīngyíng)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页,共315页。
第三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biàngēng)登记 3、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页,共315页。
第四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程序
第六页,共315页。
二、商法(shānɡ fǎ)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
(xíngwéi)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七页,共315页。
三、商法(shānɡ fǎ)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tèdìng)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第六十四页,共315页。
特征: 1、商号本身(běnshēn)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 担者; 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相互区别的标 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
第六十五页,共315页。
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2、与商店招牌 3、与行号 4、与商号缩写(suōxiě) 5、与注册商标
第三页,共315页。
01商法概述35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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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商法体系
▪ 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
▪ 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
第五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概述
(一)定义:
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
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构成商主体的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
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
活动的总称。
▪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
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
▪ 1.定义
▪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
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 3、商法的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②技术性;
③营利性;④安全性
三、商法的性质
▪ 1、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
是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国际,都
认为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不同国家对商法调整对象的表述存在差
异;我国学者倾向于这两种表述:
: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
是商主体和商行为.
二.商法体系
▪ 概念: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
构.
▪ 传统商法体系
▪ 在我国,商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两种公司形态.
▪ ㈡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 ①法定商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
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
▪ 法定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是特定的,且还要依法履
行特殊的法律登记程序.最常见的法定商人有:
▪ 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
▪ 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
第五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概述
(一)定义:
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
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构成商主体的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
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
活动的总称。
▪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
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
▪ 1.定义
▪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
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 3、商法的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②技术性;
③营利性;④安全性
三、商法的性质
▪ 1、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
是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国际,都
认为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不同国家对商法调整对象的表述存在差
异;我国学者倾向于这两种表述:
: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
是商主体和商行为.
二.商法体系
▪ 概念: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
构.
▪ 传统商法体系
▪ 在我国,商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两种公司形态.
▪ ㈡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 ①法定商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
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
▪ 法定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是特定的,且还要依法履
行特殊的法律登记程序.最常见的法定商人有: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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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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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法的涵义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学者们众说纷纭。归 纳起来,主要有三个层次上的界说: 1.最狭义说。这多为日本学者所主张。 2.最广义说。这为英国施米托夫所主张,我国 亦有学者持类似主张。 3.一般意义说。这为我国台湾学者所主张,亦 为大多数学者之通说。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其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 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以 及有关的判例(主要指如英美法上有拘束力的判例 规则)、习惯、惯例等。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 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第二节市场经营主体 (二)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商事行为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法的涵义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国际 商事法 形式的 商法 如国际邮政与电讯协议 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统一公约 及其他有关商事统一公约 两国间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两国间共同遵守的商事习惯法 宪法(有关商事的规定) 刑法(有关商事的规定) 诉讼法(有关商事的规定) 民商 分立 体制 商事 私法 民商 合一 体制 商法典 商事特别法 商事习惯法 民法典中的商事规定 有关商事的民事特别法 有关商事的民事习惯
商法学ppt课件共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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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PPT课件)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edfa951848d7c1c709a14519.png)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3.盈利分配规则
企业收益的分配,牵涉投资者、债权人、劳动者、国家乃至社会福利 等相关者利益。为了公平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秩序的价值目标, 立法者需要规范企业盈利分配,乃至明令禁止有损相关者利益的做法。
比如: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文件,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 律;企业不得在税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也不得采用支付酬金等方式变相 提前分配利润;企业不得非法使用公积金;等等。
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的区分标准是弹性的。行为人从事营利事业 和非营利事业所遵守的法律存在差异。在适用税法时,两者之间的差异 更为明显。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5.营业
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 关系。相应地,营业可分为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
主观 指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属于法律关系之内容的范畴。商人从事经营 营业 活动的法律效果,包括意定效果和法定效果。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4.营利事业
事业,依照其性质和目的,分为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
营利的认定,有目的和手段两个角度。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 某种持续性的活动的,可认定为营利事业。例如以博取“买”和“卖” 之间的差价为目的持续活动。反之,可以认定为非营利事业。如果行为 人的营利目的虽不明显,但采用了经营或营业的形式,也可推定为营利 事业。例如,教育事业通常是非营利事业,但以公司形式开展教育事业, 仍可归为营利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2.商人
首先,商人最初是自然人,现在则既包含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之人。 相应地,商法学中存在采用“商业组织”替代商人的现象。
商法学 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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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特别法又称商部门法,是指调整某一特定范围的商 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称。例如大陆法各国普遍存在的公司 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
商事习惯法是指在社会商事实践中自发形成并经国家认 可的、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其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 业性规则形式,对成文法而言,仅具有补充适用意义。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商法和其它部门法 的关系的关系
一、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有一定的争议性)
我国多数商法学者的观点:
商法由于所调整的领域及其调整对象,具有明显的独立 性,完全可以独立于民法而单独存在,属于一个完全独立的法 律部门。同时,商法只是对商事关系作出规定,其具体适用还 必须依赖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定,与民法相比较而言,又属于特 别法。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3、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 经济发表多采取他律性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规制营利性主体在从事营利 性 营业活动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是指商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 关系。其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 特征,是私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一般的民事 法律关系相比,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商事习惯法是指在社会商事实践中自发形成并经国家认 可的、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其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 业性规则形式,对成文法而言,仅具有补充适用意义。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商法和其它部门法 的关系的关系
一、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有一定的争议性)
我国多数商法学者的观点:
商法由于所调整的领域及其调整对象,具有明显的独立 性,完全可以独立于民法而单独存在,属于一个完全独立的法 律部门。同时,商法只是对商事关系作出规定,其具体适用还 必须依赖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定,与民法相比较而言,又属于特 别法。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3、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 经济发表多采取他律性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规制营利性主体在从事营利 性 营业活动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是指商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 关系。其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 特征,是私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一般的民事 法律关系相比,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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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 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 格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 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 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中世纪商法的主要特点
坚持属人主义立场 内容上涉及最主要的商事活动 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
二、近代各国商法
(一)法国的商事立法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一)法国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以制定法 的形式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人习惯法,是 商法进入各国内国法的开端。 《法国商法典》包括通则(含公司、商行为和 票据)、海商、破产和商事法院。 《法国商法典》是近代历史上第一部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内容完备、适用灵活, 既保持了英美法的特点,又兼顾了大陆法的长 处,能够适应美国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商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近代商事立法 我国现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品经济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没有形 成专事商业的商人阶层,也没有发展出较好的 商业惯例。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商法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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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学》的现实问题
商法基础理论的缺失,使《商法》具有不确定 性,学习难度大。 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极其有限,同一问题争 议极大,没有现实案例作支持。 采取多介绍、多了解、多对比的方法,开放性的 学习。
三、主要参考资料
赵万一主编《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王保树主编《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 版) 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出版社 1994年版);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人大出版社2008年 版); 张民安著《商法总则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7年3月版)
(四)商法的进步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 法 的 演 进
诸 法 合 一
商 事 习 惯 法
独立的商法 商 人 法 民商合一
一、古代法中的商法萌芽
拉丁语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ubi commercium ibi ius)。 (一)《汉穆拉比法典》 (二)《摩奴法典》 (三)古希腊商法 (四)古罗马商法 (五)古代教会法
新兴商业城市
海 上 贸 易
商人基尔特
商人阶层
商事法庭
行会规约 商事习惯
商事判决
中世纪欧洲贸易线路图
商人习惯法的产生:如地中海沿岸的海商 法康苏拉度海法(Consulado),大西洋沿岸的 奥勒伦法(Role D‘oleron),波罗的海北海 沿岸的威斯比海法(Searechaft von Wisby)
〖法律意义的“商” 〗
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为的法律所调整的行为。 各国法律上关于商的范围,规定的并不完 全一致
(一)商的外延
按照现代商法学者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 围大致可 以分为以下四种: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 本商事 活动的“固有商”,学说称为“第一种 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 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 的“辅助商”,学说又将其称为“第二种 商”。
中世纪的商法与罗马法、教会法成为近代 资本主义民商法的三个主要来源。
中世纪商法的特点
1、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 并为近现代商法的独立性地位提供了历史根 据。 2、在价值取向上,坚持属人主义,是商人职 业法。
托马斯· 阿奎纳(Thomas Aquinas,约1225年—1274 年3月7日)是中世纪经院 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的含义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 关系。
(三)商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商人性
2、目的的营利性
3、形式的营业性 4、行为的交易性 5、理念的服务性
(四)商事关系的分类 从内容上分析 商事组织关系(商人——商主体) 商事行为关系(商行为) 按照商事主体的性质 双方商事关系 单方商事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引 言
(一)“商”是商法的核心概念。
了解商法,必须先理解“商”的内涵和外延。 (二)商法对“商”的界定。 各国立法几乎都没有对“商”的内涵作界定,只有少数 立法对商的外延列举性界定。 (三)对“商”含义的把握。 可以从内涵(性质和特征)和外延(即范围)来把握。
思考 列举带“商”字的常用语 思考对“商”的含义的理解
〖经济学解释〗
经济学将社会经济过程分为三个领域:生 产领域——流通领域——消费领域,而商 或商业就是其中的流通领域。 经济学上的商,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从 事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商介于生产者与 消费者之间调剂供需,从中获利,即买卖 商。
小结: 无论在日常语言中,还是在经济学中,商 就是商人从生产者低价买入商品并将其高 价卖给消费者的行为,也就是买卖行为。
按时代分
古代商法 近代商法
中世纪商法 现代商法
广义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公约 国际商事习惯法 国内商法 性质 内容
商事 公法
商事 组织法
商事 私法
商事 行为法
狭义的商法
民商分立国家 商法典 商事特别法 商事习惯法 民商合一国家 民法中有关商事的规定 关于商事的民事特别法 民事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列举带“商”字的常用语,思考对“商”的含义的 理解
商人,商家,工农兵学商,
商号,商铺,商标, 开发商,经销商,代理商,广告商,
“商人是小人”
“无商不奸”、“商人重利轻义”
一、“商”的含义 辞义学上的解释 经济学上的解释 法学上的解释
〖古代汉语〗
1、中国古代文献中的“商”的概念: 《白虎通义》:“商其远近,度其有无, 通 四方之物,故谓商”。 2、 商是一种计时工具,一刻为一商。 3 、商是一种商品交换活动。 4、 商指从事商品交换行为的人。如“步商”, “客商”。 5、一般而言,所谓商就是买卖,商人就是做 买卖的人。
(二)实践意义
1、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 需要; 2、加速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客观需要; 3、促进中国传统文化更新改造以达现代化水平的 客观需要; 4、提高我国国民整体素质的客观需要; 5、丰富和完善我国法学教育教学内容和体系的客 观需要; 小结:在中国,商业正在影响和改变着经济体制、 政治体制和人们的思想观念。
(一)商法是私法 (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
二、商法的特点 (一)商法的兼容性
知识点·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商主体的强制 在商主体法中,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规则、商事 组织的内部关系规则、外部规则、退出规则。 商行为的强制 商行为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则更加全面而广泛。
(二)商法的营利性
意大利半岛
古代商法的主要特点: 1、形式上以商事习惯法为主,诸法合一。 2、内容上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 3、不可能作到完全的交易自由、契约自由、 公平交易。 4、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中世纪商事法主要是指公元11世纪至公元16 世纪在欧洲,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 来的商人法。
6、外文解释“商”与汉语大体相当,指商 品 交换或买卖行为。 Webster: Exchange or buying and selling of commodities. Black: the exchange of goods, 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是指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或 “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对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国家学者的观 点有: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 德国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 法国 3、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
思考和课堂练习:足球运动员在俱乐部之 间的转会是一种商事关系吗? 俱乐部之间的球员转会关系属 于商事关系吗?如果是,究竟属于上述哪 一类型的商事关系(或者是新型的商事关 系)?你同意把球员视为商品吗?同意的 根据是什么?如果不同意,你又如何理解 这种俱乐部之间的“球员买卖行为”?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商法、商事法是一般的称谓。 商事,由商和事两个字组成. 商法中的“商”泛指:营业行为。
商事就是适用商法的事实。 商事在德文中为Handelsachen ;在法文中为 Affaire de Commerce;在英文中为 Commercial or Business Transactions)。德 国学者的解释,Handelsachen(商事)的 含义就是“适用商法之事件也”。
商事关系就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引起的社会 经济关 系的总和。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从动机上看,在于营利。具有营利性。
2、从状态上看,它是持续性的行为,称之 为营业。 业的概念:作为一种长远目标来完成的事 情,是持续性的工作,如学业-营业。
二、世界各国对商事的范围的立法规定方 法 概括主义 列举主义 折衷主义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 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商法的分类 商法规范的范围 商法的表现形式
广义商法 狭义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按商法法系分
大陆法系商法(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英美法系商法(普通法 衡平法 习惯法 制定法 )
一、开设和学习商法课程的意义 (一)学科意义
商法学作为独立法学学科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中国商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商事立法完善的 必然结果 1999年,《商法学》成为法学专业必修核心课程
资料: 美国密歇根大学商学院曾在EMBA学生中作过调查,这些在 企业中身居高级职位的人选出了最具价值的八门课程,其 中商法名列第六。在他们看来,研究商法的十大理由是: 1.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则。 2.熟悉对企业经营自由的法律限制。 3.对竞争对手的可能的错误行为形成警觉意识。 4.认识到法律对企业家之行为的限制。 5.能够与律师沟通。 6.做一个更见多识广的公民。 7.拓展职业才能。 8.探索企业决策之令人着迷的复杂性。 9.增加对企业伦理问题的认识。 10.开阔眼界,了解法律和商业,很令人兴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