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费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
农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率,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走本收费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收费管理。
三、收费原则1.公平原则: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对生活垃圾产生者进行合理收费,2.差异原则:根据垃圾产生量、种类及处理难度,实行差异化收费。
3.激励原则:通过经济激励手段,引导村民减少垃圾产生,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
四、收费标准1.村民生活垃圾:按照户为单位,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非村民生活垃圾:包括商业、工业等产生的垃圾,按照垃圾量和种类实行计量收费,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收费方式1.定期收费:村民生活垃圾费用实行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收取,由村委会或指定的收费机构负责收取。
2.计量收费:非村民生活垃圾采取计量收费方式,根据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和种类进行核算,定期结算。
六、使用与管理1.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罾工作。
2.村委会或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接受村民和上级部门的监督。
七、违规处理1.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催缴,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初。
2.私自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将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地实际情况变化,需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时,由村委会组织修订并公布实施。
九、附录1.生活垃圾分类目录2.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收费标准表以上即为农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的完整内容,希望能够对规范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环境卫生改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临沂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整改方案(3篇)
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整改方案一、本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附表)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生活垃圾服务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二、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市水务集团、房产公司、供水实业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和自备水源单位。
对供用水服务对象(包括居民和单位用户)收取水费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一)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
(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居民用户。
其物业管理费中应当剔除原计入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其水费时一并缴纳其生活垃圾服务费。
物业管理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环卫作业费用,由城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工作量从收取的生活垃圾服务费中予以返还。
(三)以总表计量的用户。
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其生活垃圾服务费仍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房屋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服务费按照现行方式征收。
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
五、居民和单位可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___储蓄、超市、供水企业营业网点等)委托银行代扣或者自助缴费等形式。
六、具备清运能力的单位自行清运本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免收其自行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七、本市低保户免缴生活垃圾服务费。
八、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对委托代收生活垃圾服务费的供水企业支付代收手续费。
具体办法由市城管、财政部门与供水企业另行制定。
九、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生活垃圾服务费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财政、物价、水务、民政、房产、税务等部门和市城投公司、供水企业等单位。
关于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垃圾处理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为了推动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产生,我市计划实施垃圾收费制度,以引导市民改变生活方式,减少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
下面是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实施范围。
垃圾收费制度将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区域。
二、收费标准。
1. 垃圾袋收费,市民需购买指定的垃圾袋进行垃圾投放,袋子价格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在指定地点销售。
2. 垃圾桶收费,对于商业区和办公区的垃圾桶,将实行按次收费,使用者需支付一定费用进行垃圾投放。
三、收费用途。
垃圾收费所得将用于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
四、实施方式。
1. 宣传教育,在垃圾收费实施前,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教育,向市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2. 收费监管,建立垃圾收费监管机制,确保收费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防止滥用和挪用。
3. 定期评估,每年对垃圾收费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预期效果。
1. 减少垃圾产生,通过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市民将更加重视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产生,从而有效减少城市垃圾数量。
2. 提高资源利用率,垃圾收费所得将用于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
3. 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垃圾产生和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将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市民居住环境。
六、总结。
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举措,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希望通过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能够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垃圾产生,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为美丽的城市环境努力奋斗!。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减少垃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基本收费标准(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每户每月固定标准收取,标准为50元。
(2)已居民人口数少于3人的住户,收费标准为30元。
(3)已居民人口数多于6人的住户,每增加一人,收费标准增加10元。
2. 收费项目(1)收费项目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2)收费标准按照居民户口数进行调整,确保收费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
三、收费管理机构1. 收费管理主体本市委托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2. 收费管理职责(1)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监督和检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实施情况。
(3)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用途。
(4)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听证工作。
四、收费征收与缴纳1. 收费征收机构(1)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工作。
(2)征收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相关数据。
2. 收费征收方式(1)采取住户自行缴费的方式,由住户向收费征收机构缴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收费征收机构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便于住户选择。
3. 收费规定(1)每月的收费周期为一个自然月。
(2)逾期缴费的住户,可以按照每日1%的滞纳金进行计算,最高累计不超过本月应缴费用的10%。
5. 费用使用和监督(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市城市管理局应向社会公布收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3)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六、处罚条款1.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收费,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自行擅自确定高于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
垃圾清运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管理,规范垃圾清运收费行为,保障垃圾清运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清运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垃圾清运单位”)。
第三条垃圾清运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定价机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清运收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垃圾清运收费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分为以下几种:(一)按重量计费:根据垃圾的种类、重量和清运距离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二)按体积计费:对于无法准确称重的垃圾,按体积计算收费。
(三)按次数计费:对于固定垃圾产生单位,根据垃圾产生量、清运频率等因素,按次数收取费用。
(四)混合计费:对于难以单独计费的情况,可以采取混合计费方式。
第六条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制定:(一)垃圾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垃圾,其处理成本不同,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二)清运距离:清运距离越远,成本越高,收费标准应相应提高。
(三)清运频率:清运频率越高,成本越高,收费标准应相应提高。
(四)服务内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服务内容不同,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第七条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评估和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垃圾清运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垃圾清运单位在收取垃圾清运费用时,应当向缴费人出具正规发票。
第十条垃圾清运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费用。
第十一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记录等。
第十二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收费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连队垃圾收费实施方案
连队垃圾收费实施方案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连队内的垃圾问题,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官兵的身体健康,经连队领导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将实施垃圾收费制度。
具体方案如下:一、收费标准1. 每个官兵家庭每月收取垃圾处理费10元,按月度缴纳。
2. 对于未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官兵,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在逾期未缴纳费用的情况下停止垃圾收集服务。
二、收费范围1. 垃圾收费范围包括官兵家庭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如食品残渣、纸张、塑料袋等。
2. 对于大件垃圾、家电废弃品等特殊垃圾,官兵需自行处理或者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额外的处理费用。
三、收费管理1. 由连队指定专人负责垃圾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并及时记录缴费情况。
2. 官兵可选择自行送往指定垃圾处理点进行处理,也可以选择由专人上门收取。
四、收费用途1. 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将用于垃圾分类处理、环境卫生改善、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等方面。
2. 连队将定期公布垃圾处理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官兵监督。
五、宣传教育1. 连队将通过宣传栏、官兵大会、宣传片等形式,向官兵宣传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并解答疑问。
2. 对于不遵守垃圾处理规定的官兵,连队将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官兵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六、其他规定1. 对于垃圾处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调整,将由连队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向官兵公布。
2. 对于特殊情况,如贫困官兵家庭等,可以向连队申请减免垃圾处理费用,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减免。
以上就是连队垃圾收费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位官兵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举措,共同营造一个清洁、整洁的生活环境,为连队的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活环境,让我们的连队更加美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3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1.1 收费范围本收费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1.2 收费标准(1)按户收费:每户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居民户数和垃圾产生量进行制定。
(2)按使用量收费:根据每户产生的垃圾数量进行核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垃圾处理成本进行制定。
二、优惠政策2.1 公共场所优惠政策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公园等,由于垃圾处理量较大且不属于个人生活垃圾,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2.2 垃圾分类减免政策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减量,对于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者奖励政策。
三、收费的管理与监督3.1 收费管理(1)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垃圾处理费。
(2)收费单位应配备收费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收费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2 收费监督(1)建立垃圾处理费收费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2)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资金的使用4.1 资金管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增加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等相关用途。
4.2 资金使用公示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处罚措施对于拒不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恶意逃避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采取暂停收取垃圾处理费、限制享受公共设施等限制措施。
六、宣传与培训为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和提高居民的垃圾处理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活动,提供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七、法律法规支持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乡镇的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三条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收运、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城市人口密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可采用定期收取、按重量收取或按容量收取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居民、单位,应主动配合垃圾分类工作,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
第三章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方面:(一)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维护;(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五)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
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村寨垃圾处理工作,规范村寨垃圾收费管理,保障环境卫生,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管理主体1. 村寨垃圾收费管理主体为村寨委员会。
2. 村寨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垃圾收费管理小组,负责垃圾费用的管理工作。
三、收费标准1.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村寨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村寨垃圾处理费用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村寨集会所等显著位置,接受村民监督。
3.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不得有违法违规收费。
四、收费方式1. 村寨垃圾处理费用应当由村民按照规定标准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
2. 收费方式可采取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资金安全。
3. 收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缴纳的村民应当及时补缴,逾期超过一个月未缴纳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五、资金使用1. 收取的村寨垃圾处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垃圾处理工作。
2. 村寨垃圾处理费用使用情况应当由村寨委员会定期向村民公示,接受监督。
3. 资金使用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挪用或私自使用。
六、监督管理1. 村寨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村民公布收费与使用情况,并接受村民询问和投诉。
2.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七、奖惩措施1. 对于认真执行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的村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用或者违规操作的村民,应当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等处罚。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规定1. 村寨委员会应当不断完善和落实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管理制度的不足和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和完善,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或者补充,应当经过村民集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实施。
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模板
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合理、透明,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收费资金应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环节,不得挪作他用。
二、收费标准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居民收入水平、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收费方式可以采取定额收费、按量收费、混合收费等,具体方式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定额收费标准可根据居民家庭人口数量、户型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设定。
第八条按量收费标准可根据垃圾产生量进行设定,鼓励居民减少垃圾产生。
第九条混合收费标准可采取定额与按量相结合的方式,既要体现公平原则,又要鼓励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十条对特殊群体,如特困家庭、老年人等,可以给予优惠政策。
三、收费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当合法合规收取费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收费单位应当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第十四条用户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各级价格、财政、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制度的执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收费单位未按照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收费单位催缴,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追缴。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垃圾清运收费制度范本
垃圾清运收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垃圾清运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制度。
第二条本收费制度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清运服务。
第三条垃圾清运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原则,按照垃圾产生量、垃圾种类和清运服务内容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垃圾清运服务费用由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承担,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费用。
第五条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垃圾清运服务费用,并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垃圾清运服务。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清运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制度的实施。
二、收费标准第七条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分为居民垃圾清运收费、单位垃圾清运收费和大件垃圾清运收费。
第八条居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一)居民每户每月垃圾清运费用为10元;(二)流动人口每人每月垃圾清运费用为2.5元。
第九条单位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每吨垃圾清运费用为180元;(二)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每吨垃圾清运费用为180元。
第十条大件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一)沙发:单人、双人沙发50元/件,三人沙发100元/件,三人沙发以上150元/件;(二)桌子:体积1立方以下90元/张,体积1立方以上按每立方90元结算,不足1立方按1立方结算;(三)椅子:单人椅30元/把;(四)柜子:体积1立方以下90元/张,体积1立方以上按每立方90元结算,不足1立方按1立方结算;(五)花盆:口径30以下30元/个,口径30以上按每立方90元结算,不足1立方按1立方结算;(六)门:木门50元/个,铁门80元/个,玻璃门100元/件;(七)其他:其他小范围非生活垃圾等按每立方90元结算,不足1立方按1立方结算。
三、收费方式第十一条垃圾清运服务费用可以采取按月度、季度、年度预收的方式。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垃圾清运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
社区收垃圾费规章制度
社区收垃圾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垃圾收费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环保意识,保护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垃圾收费是指对社区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取费用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社区垃圾收费的目的是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习惯,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收费。
第五条社区垃圾收费的管理机构是社区居委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社区垃圾收费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社区垃圾收费的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用于社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社区垃圾收费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确保管理制度的公正、透明。
第八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确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布。
第九条社区居民有权监督社区垃圾收费的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社区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垃圾收费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垃圾分类和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社区垃圾收费的征收方式第十一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征收方式分为按户征收和按人征收两种。
第十二条按户征收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固定收费标准,与家庭收入无关。
第十三条按人征收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卫生情况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确保每个居民按实际情况缴纳垃圾费。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应当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数量和卫生情况,真实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社区垃圾收费根据每季度或年度征收,由社区居委会按时收取并用于社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六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征收周期和标准应当事先向社区居民公布,便于社区居民及时缴费。
第十七条对于拖欠垃圾费的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垃圾费,可向社区居委会申请缓缴或减免。
第十九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和标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当地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区居民详细解释。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
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
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制度一、垃圾分类收费的意义1. 减少垃圾数量:垃圾分类收费可以激励市民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提高其对生活垃圾的自觉管理能力,减少垃圾数量,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 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垃圾分类收费可以将废品回收利用的成本转嫁给使用者,让市民更加珍惜资源,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率的提高。
3. 激励市民参与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收费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形成人人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氛围,推动城市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
4. 提高环境质量:垃圾分类收费可以减少垃圾的焚烧和填埋,减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降低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二、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制度的实施1. 设置垃圾分类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垃圾和废品,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计费体系,从而让市民明确在产生垃圾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2. 设立垃圾分类收费点:在居民区和商业区设立垃圾分类收费点,提供垃圾分类设施和垃圾袋,方便市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和投放,并在此处收取相应的垃圾分类费用。
3. 推行积分制度:垃圾分类收费可以设置积分制度,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完成一定的分类任务即可获得一定数量的积分,积分可以用于兑换礼品或者抵扣垃圾分类费用。
4. 加强监督管理: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垃圾分类收费制度的有效实施。
5. 宣传教育:垃圾分类收费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意识的认知水平,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垃圾的产生,有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三、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制度的效果1. 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垃圾分类收费可以引起市民对垃圾分类的重视,提高其分类意识,促使市民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减少混装混运现象的发生。
2. 减少垃圾数量:垃圾分类收费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数量,促使市民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实现垃圾减量化的目标。
市垃圾清运及收费管理制度
市垃圾清运及收费管理制度市垃圾清运及收费管理制度1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__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__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苏府〔〕65号)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__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
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
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湖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活垃圾,是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清扫保洁费(或称城镇卫生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称农村清扫保洁费、卫生费)等收费形式。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二)城镇清扫保洁费是指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委托清扫保洁单位开展清扫保洁服务,清扫保洁单位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所收取的费用。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农村零散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五条各地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在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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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拨付专款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在建项目必须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第十条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XXX城管局
2016年11月9日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价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二、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按月计收。
三、收费办法。
凡按规定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按以下标准收费。
1、生活垃圾产出单位应自行设置专用垃圾容器,垃圾产量按其容积每立方米折合0.5吨。
2、对不具备设置垃圾容器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区别不同情况,按定额收费(详见附表)。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1、城市居民以户计;
2、城市暂住人口以户或人计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季度收取,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等,降低处理成本,切实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3、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环卫部门印鉴。
区环卫部门到所在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票证领购手续。
4、该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
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其收入全部用于弥补城市维护费支出不足,专项用于各区垃圾处理运营费支出和完善垃圾处理场建设。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交由环卫部门代处理的大块混凝土处理费每吨由现行1元提高到10元,无害工业垃圾处理费每吨由现行2.5元提高到5元。
四、收费的管理
1、各区环卫部门需到所在区物价局统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2、环卫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标准公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同时要兼顾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垃圾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报告的通知》及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均按本规定核定生活垃圾产出量,向所在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环卫部门应尽职尽责,不断研究和规范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条 生活垃圾的处置费用收取应根据相关法规和产生生活垃圾单位的实际,合理合法的确定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公平公正,严厉打击欠费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收运单位管理。
下列单位有权收运城区生活垃圾。
1、城管局环卫部门;
2、物管单位经环卫部门批准管理的自产垃圾;
第八条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
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促其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
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
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代收手续费,各地的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超过1%的范围内,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生活垃圾收运、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以及生活垃圾运输管理,使费用应收尽收,促进城市环境美化。
根据相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城管局环卫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和收费的主管单位,对生活垃圾的收运起监管职能。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同管理。
环卫部门承接的生活垃圾运输,必须与产生垃圾的单位订立合同。
合同中权利、义务必须清晰准确,如垃圾清运时间(一般不误差30分钟)内,接纳地点(可供车辆进出)。
第六条 环卫部门自身的运输车辆和社会车辆管理要求相同,不得降低管理标准。
垃圾运输必须定时、定线路、定倾倒垃圾站。
不得私自接纳运输垃圾,不得收取被服务单位的好处费,不得迟运、漏运垃圾点,不得抛洒滴漏。
3、城区村居、社区经环卫部门批准的自产垃圾;
4、社会注册成立的生活垃圾运输企业,经环卫部门批准准运企业。
第四条 运输工具管理。
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公安部门对城区车辆管理标准,必须符合生活垃圾运输特殊要求:垃圾密封达到上不抛撒、下不滴漏。
必须在城管局环卫部门办理准运证。
准运证必须注明运输时间、线路、垃圾倾倒地点;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接收环卫部门管理和监督。
5、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社区等源头产生的垃圾的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减免办法和监管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现行的卫生清洁费应合并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
收取好处费或私自接纳生活垃圾收取费用,按局相关廉政制度处理。
迟运(超规定时间30分钟)或漏运垃圾一处罚款50元/次,抛洒滴漏一次罚款100元。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环卫部门应对城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运输管理定人定责,并纳入日常巡查、督查范畴。
严格审批社会运输垃圾车辆管理。
不服从管理的一律暂扣运输工具,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