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要求规范
精品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精品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客运输需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引导客运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客运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促进客运业的发展。
第二章服务基本要求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业务流程,确保客运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确保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保障车辆安全、舒适、卫生,满足旅客出行需求。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提供准确、及时、方便的售票服务,包括窗口售票、自助售票、网络售票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旅客咨询、行李托运、候车服务、乘车服务等。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旅客投诉。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保护旅客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章服务质量和考核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运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接受旅客、运输管理等部门对客运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和服务环节进行考核,激励从业人员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客运服务质量奖励基金,对在服务质量提升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从业人员和服务团队给予奖励。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客运服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由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运输业规章制度
旅游运输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运输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及一般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运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旅游运输业务包括旅游客运、旅游专线、旅游包车、旅游班车等服务。
第四条旅游运输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运输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内部协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从事旅游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八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审批后方可取得经营许可。
第九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需重新审批。
第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旅游运输业务,违者将受到处罚。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相关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服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三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服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旅客安全等方面。
第十七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八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保障旅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二十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旅游运输企业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旅游运输企业若发生服务质量问题,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旅游运输企业若违反相关规定,将暂停经营资格或吊销经营许可。
旅游客车管理规定办法
旅游客车管理规定办法前言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客车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旅游客车管理规定办法旨在规范旅游客车行业,保障旅游客车的安全和服务质量,确保游客出行的安全和舒适。
客车分类旅游客车根据座位数量和车型分为以下三种:1.小型客车:座位数量小于等于9座,包括乘用车、微型面包车、厢式货车等;2.中型客车:座位数量在10-19座之间,包括小型面包车、中型面包车、中型客车、厢式货车等;3.大型客车:座位数量20座及以上,包括大型客车、旅游大巴等。
客车的管理基本要求旅游客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造,经过质量检测。
车辆的车身外形、座椅、内饰装饰、照明、空调、通风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驾驶员的条件要求旅游客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熟悉该车型的结构、性能和驾驶操作技能;3.通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具有一定的相应技能和知识。
车辆的运营规定旅游客车的运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每日连续驾驶时间以4小时为限,每日累计驾驶时间以8小时为限;2.每进行一次长途旅游,必须至少休息一天;3.遇到特殊天气或道路条件恶劣时,必须停车休息或停车等待改善。
旅游客车的保养维护旅游客车必须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包括:1.定期更换机油和机油滤清器,清洗或替换空气滤清器;2.定期检查轮胎磨损和到期时间,必要时更换;3.定期检查刹车系统、悬挂、转向系统等;旅游客车的安全管理为保证游客的行车安全,对旅游客车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把握,具体要求为:1.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客车内部的安全、卫生和秩序;2.确保旅游车辆不超载、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和不冲红灯;3.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如座椅安全带、防炸胎等;4.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及时处理,并有明确的记录和归档。
旅游客车服务质量的要求旅游客车的服务质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旅游车辆外观旅游客车必须外观整洁、美观,不得有涂鸦、脏污等现象。
旅游客运车队规章制度
旅游客运车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旅游客运车队的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旅游客运车队的各类车辆和人员。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
第三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本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集体和个人应当爱岗敬业,做到守时、守纪、安全、文明。
发现问题时要积极报告,及时整改,做到自查、自纠、自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章制度,否则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六条车队管理人员要认真了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加强内部沟通合作,做好各种应急预案,确保车队正常运营。
第七条车辆管理人员要做好车辆的检查和维修工作,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刹车、轮胎等部件,确保安全。
第八条车队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并定期做好车辆保险的更新工作。
第九条车队管理人员要做好车辆的定期保养和维护工作,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条车队管理人员要建立车辆使用记录,并及时统计分析车辆的使用情况,做好车辆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司机管理第十一条司机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道路交通法规,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二条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三条司机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保证旅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司机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司机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卫生,确保乘客的乘坐环境。
第四章乘客服务第十六条乘客上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乘客要固定座位,系好安全带,不得在车上乱动或大声喧哗,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汽车与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实行联运,除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客运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客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关规章,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汽车客运的基本要求第一节经营者第四条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五条汽车客运的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
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第二节客车第六条运客车必须经车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制动、转向系统以及灯光、喇叭、刮水器齐全有效;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门窗、座椅、行李架(仓)、绳网、雨布符合使用要求;车内备有票价表和旅客意见簿;车外装臵与营运方式、种类相符的标志,客运班车县挂班车线路牌,旅游车悬挂旅游车标志牌,出租车安装出租标志灯。
第七条营运客车分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
每类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装备或车内设臵分隔货仓的客车,中级客车是指比同类普通客车座位减少,舒适性提高,备用宽、软座椅,寒冷地区有暖气设备的客车。
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空调等设备的客车。
小型客车是指横排最多只能装臵3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5座及以下的客车(包括轿车)。
中型客车是指横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装臵4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客车。
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
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旅游市场需求,规范旅游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开辟新的运输经济增长点,提高运输市场占有份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由旅行社或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要求临时开行并往返全部包用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开行旅游专列应以方便用户、协调统一、合理利用、利益共享、发挥路网整体效益为原则,确保安全、舒适、有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直通旅游专列,局管内开行的旅游专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开行条件第五条开行旅游专列编组不少于12辆,载客车辆不少于10辆,宿营车只能使用1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软卧车。
特殊情况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六条旅游专列的车辆应尽量使用新型空调车。
使用新型空调车时,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不低于"品牌旅客列车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使用普通客车时,车辆设备、设施,服务备品、卫生标准应符合《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每三辆车中应有一辆茶炉车。
第七条旅游专列的值乘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得临时雇佣或由其他工种人员顶替。
第八条旅游专列的旅行速度不得低于同线路图定普通快车的速度。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包车人(如几家旅行社或单位同时包用一列车时,应提出一个牵头单位)应不少于25个工作日前向始发站或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要求并填写包车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条接到开车要求部门应于2日内向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一条旅游专列在京广、京九、京沪、京哈、陇海、浙赣六大干线跨局或跨部控分界口以及跨三局以上运行时,由铁道部审批。
除此之外,由开车局与相邻局协商同意后,由开车局审批,报铁道部备案。
在局管内开行时,由铁路局审批。
需报铁道部审批时,由铁道部运输营运主管部门归口受理,由营运、调度部门制定阶段性方案后批复。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开车申请表日起,有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无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以电传形式批复申请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要求规范
浙江省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1. 总则为规范旅游客运企业的服务操作,提高旅游客运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客运企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旅游客运企业向旅游者提供优质、便捷、人性的客运服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服务要求。
本规范内容包括驾乘人员服务标准、驾乘人员礼仪标准、行车安全管理标准、客户评价与投诉处理标准、车容车貌管理标准和服务标识管理标准等六个标准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接待国内外旅游者的各类旅游客运企业。
旅游客运驾乘人员是指以旅游客运车辆的驾驶员以及随车服务人员。
3.驾乘人员旅游汽车驾驶员要有高度责任心和事业心,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热情周到地为客人提供正点和安全舒适的细微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做到诚实守信,自尊自重,不卑不亢,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
旅游大客车驾驶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小轿车驾驶员必须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旅游汽车驾驶员必须车证相符,并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营运车辆上岗证。
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一类〉准驾证等证件。
驾驶员资质应符合《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
驾乘人员应着装整沽,发型整齐,仪表仪容端庄,精神饱满,举止文雅。
驾驶员在接受派车任务时,应记清用车单位、时间、地点、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及时联系沟通。
要预先了解行程安排、旅客情况,提前掌握天气情况、交通线路、所达地点的路况、地形等。
驾驶员应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提前到达用车地点,打开空调,调整好车内温度,等候乘客。
乘客乘车时,驾乘人员要面带微笑,姿势端正,站在车门一侧,打开车门,照顾乘客上车,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帮助老、弱、病、残、孕旅客解决疑难问题。
开车前,驾乘人员要面向乘客,用普通话简明扼要说明本次行车安排、沿途风景、途中注意事项,提醒坐在前排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
发车前应协助导游清点乘客人数,防止漏乘。
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为规范我省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高旅游客运行业服务水平和驾驶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海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客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车容车貌、服务设施要求、从业人员仪容仪表、语言规范、服务对象及服务与效益挂钩原则。
2.术语和定义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1旅游汽车营运指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旅游客运企业,在根据客户要求的时间内,在全省范围内包车旅游的营运方式。
2。
2旅游汽车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具有旅游营运资质,为旅游团队(者)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营业性乘用客车。
2。
3 从业人员指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旅游汽车驾驶员(下称驾驶员).2。
4 服务用语指在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规范语言、文明用语。
2.5 私自揽团指未经海南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派私自承揽客运业务的行为。
2.6 中途甩客指旅游汽车在营运途中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行为。
3.基本原则3。
1统一规范旅游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使旅游汽车客运服务做到诚实待客、文明礼貌、安全舒适的原则。
3.2提高旅游汽车企业营运的整体服务水平,促进旅游汽车行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舒适的旅游客运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3。
3旅游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过程中,国内客人应当使用普通话服务,国外客人视乘客的特殊性,要求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英语服务能力,不应主动使用方言。
3。
4旅游汽车驾驶员须着装统一,所驾车辆应整洁、舒适,给顾客以庄重、大方、美观的感觉。
4.车辆和附属设备及车容车貌规范4。
1旅游车辆的技术状况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4.2所有车辆必须喷上公司名称及投诉电话,且统一喷在车辆左、右前侧玻璃下端,字样要完好无损、清晰并符合规范要求.4.3车辆内外整洁、无油污,无漏雨,无发动机尾气味,漆皮和镀件光亮、无明显脱层、前后车辆牌照号清晰。
服务车辆管理规定范文
服务车辆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服务车辆是指用于提供各类服务的车辆,包括公务车、商务车、旅游车等。
为加强对服务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车辆管理1. 违规行为处罚1.1 驾驶人发生违章行为,扣除违规积分,根据违规情节给予相应处罚,严重情节将暂停车辆使用权。
1.2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严重后果将取消车辆使用权。
1.3 服务车辆在非规定时间或地点使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2. 车辆维护2.1 定期检查车辆机件、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工作。
2.2 每次使用车辆前,进行车辆外观、内部清洁,并检查车辆油耗、轮胎和玻璃等重要部件是否正常。
2.3 发现车辆故障或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维修。
3. 车辆使用申请3.1 使用车辆前需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包括出车日期、时间、地点、车辆用途等信息。
3.2 申请需提前至少3天,并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3.3 车辆使用期限超过3天,需提供详细使用计划,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4. 车辆使用记录4.1 每次使用车辆后,需填写车辆日志,详细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包括里程数、加油情况、车辆状况等。
4.2 车辆使用人员需签字确认,如发生事故或其他问题,将由使用人负责。
4.3 日志需定期提交给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归档。
三、车辆保养1. 汽油/柴油更换1.1 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厂家要求,定期更换汽油/柴油,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1.2 更换汽油/柴油时,需记录下里程数、日期和更换数量,并由使用人员签字确认。
1.3 更换后的汽油/柴油需正常规范存放,避免火源靠近。
2. 发动机保养2.1 定期检查发动机水箱和散热器,确保正常运行,避免发动机过热。
2.2 定期更换发动机机油、机滤,保证发动机的润滑和过滤工作。
2.3 发现发动机异常情况,需要及时报修,并记录修理情况。
3. 轮胎保养3.1 定期检查轮胎气压,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旅游客车联营规章制度
旅游客车联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客车联营行为,维护旅游客车联营市场秩序,促进旅游客车联营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客车联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客车联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客车联营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各旅游客车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联营合作第六条各旅游客车公司可通过联营合作,共同开展旅游客车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联营合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利润分配等事项。
第八条联营合作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违法排斥竞争对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九条各旅游客车公司应当保证所联营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营。
第十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车辆应当配备完整的急救设备和应急工具,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处理。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二条各旅游客车公司应当保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三条司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司机应当有礼貌、热情,协助乘客解决问题,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如发生违规行为,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旅游客车公司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联营资格等。
第十六条旅游客车公司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联营资格。
第十七条被处罚的旅游客车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如有疑问,请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十九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需经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以上为旅游客车联营规章制度内容,各旅游客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旅游客车联营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桂林市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桂林市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市政办[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办〔2003〕118号2003年9月12日)第一条为确保旅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旅游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旅游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跨国及港、澳、跨省(区)及我市范围内经营旅游汽车客运的业户和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旅游汽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名胜古迹、风景点(区)为目的的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其营运种类分为旅游班车、旅游专线车和旅游包车。
第五条旅游汽车客运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
旅游汽车客运经营权原则上按照国家交通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审批和质量信誉考核招、投标等方式经营。
第六条开业条件(一)业户和经营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条件,旅游汽车必须是新车或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技术车况规定的在用车辆。
车辆档次必须达到中级客车以上。
(二)业户和经营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以及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坚实平整、规定的停车场地。
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属外租场地的应签订有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应在1年以上。
客运车辆技术条件和要求
目录
引言客运车辆基本技术条件客运车辆设备与设施要求客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客运车辆技术检测与维护要求未来客运车辆技术发展展望
01
CHAPTER
引言
客运车辆是指用于载运乘客的汽车,包括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客车等。
定义
按照车辆结构和用途,客运车辆可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等。
车辆的前大灯、后尾灯、转向灯等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工作正常,以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行驶。
内部照明
客运车辆应具备足够的内部照明设施,确保乘客在夜间或光线较暗的环境中能够看清车内情况。
紧急停车信号灯
车辆应配备紧急停车信号灯,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警告。
客运车辆应具备有效的暖风设备,确保乘客在寒冷天气中能够感受到温暖。
噪音控制技术
优化车辆空调系统和照明设计,实现温度、湿度和光线的舒适调节,提高乘客乘车舒适度。
空调与照明优化
提供多样化的车载娱乐设施,如高清显示屏、音频系统等,丰富乘客的乘车生活。
安全气囊系统
采用高强度材料制作,能够在碰撞时有效束缚乘客身体,防止乘客因惯性作用而受伤。
座椅安全带
通过车身结构的特殊设计,如溃缩区、吸能盒等,吸收碰撞产生的能量,减少乘员受到的冲击。
碰撞吸能结构
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利用雷达、摄像头等传感器监测前方障碍物,当检测到潜在碰撞风险时,自动触发制动系统,避免或减少碰撞事故。
暖风设备
车辆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保持车内空气流通,减少乘客在密闭环境中的不适感。
通风系统
根据车辆等级和运营路线,客运车辆可能需配备空调设备,以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空调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清洁,确保其正常工作并提供清新的空气。
旅客运输服务规范标准
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四种类型:
(1)一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
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班线。 (2)二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3)三类客运班线 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4)四类客运班线 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6)在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 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 加班车。
2019/8/7
23/32
2、包车客运的服务要求
(1)包车人包车一般应事先向运输经营者预 约,并填写“汽车旅客运输包车预约书”, 办理包车手续。
(2)包车人要求变更使用包车的时间、地点 或取消包车,须在使用前办理变更手续。
(2)出租车客运的计费方式分为计程和计时两种,在 市区通常是按载客里程收费,在夜间或郊区,还要 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加收夜间服务费和空驶费,随车 载运旅客携带物品以不超过车内及行李舱的容积和 负荷为限,不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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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客运的特点
(1)方便乘客,乘客可以通过电话预约、 到停车场或营业站、预约登记和沿途招 手等形式要车。
(3)空驶出租车受乘客招揽停车后,一般不得拒绝乘 客租用;乘客上下车时,主动打开车门,帮助乘客 提拿行李,搀扶老弱病残者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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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客运服务要求
(4)在出租车租用过程中应按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 择最佳路线行驶,严禁故意兜圈绕道多收费。出租 车受雇期间,未经租用人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 他人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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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租客运收费要求
(2)计费方法
老年旅游线路接待设施的要求最新实用版
感谢观看Βιβλιοθήκη 二、老年旅游餐饮设施要求(一)餐饮卫生有保证
(二)餐厅设施较好
(三)餐厅安全设施齐全 (三)餐厅安全设施齐全
(一)技术状况良好
三、老年旅游饭店设施要求 三、老年旅游饭店设施要求
旅游客车是中短途旅游线路的主要交通工,适合老年旅游者乘坐的旅游客车的设施配备参照GB/T26359—2010
(一)住宿设施满足老年旅游者特殊要求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中“5服务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饭店有电梯,方便老年旅游者上下楼出行。 (二)饭店安全设施齐全 卫生间内有防滑标志提醒,淋浴器、澡盆等卫浴设备旁安装有扶手。 二、老年旅游餐饮设施要求 (一)技术状况良好 卫生间内有防滑标志提醒,淋浴器、澡盆等卫浴设备旁安装有扶手。 (三)餐厅安全设施齐全 (二)饭店安全设施齐全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中“5服务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状况良好 (五)主要通道大门以自动门为主,没有采用大强度的弹簧门; (一)景区设施满足老年人特殊要求
饭店老年特色设施
四、老年旅游(景区一设施)要求饭店内有文字、标志图形提醒,并且有足够
(四)车容车貌整洁
(二)的景区安亮全设度施齐并全 有效地利用色彩反差。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中“5服务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饭店有电梯,方便老年旅游者上下楼出行。 卫生间内有防滑标志提醒,淋浴器、澡盆等卫浴设备旁安装有扶手。
(二)饭店安全设施齐全 (二)饭店安全设施齐全
(二)饭店安全设施齐全 四、老年旅游景区设施要求
三、老年旅游饭店设施要求
四、老年旅游景区设施要求 (五)主要通道大门以自动门为主,没有采用大强度的弹簧门;
四、老年旅游景区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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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前言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旅游车船协会、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平书、何红琳、赵金俊、韩汇田、简庆森、崔寒松、丁娜娜。
引言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者对于旅游客车设施和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促进旅游客车生产企业设计、制造出更能满足旅游市场需要的旅游客车,提高旅游客车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水平,使旅游客车的使用者能够享受到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更规范的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客车的设施配置、服务规范、安全要求与质量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为满足旅游者需要而进行的客车的生产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JT/T 325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QC/T 633 客车座椅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旅游客车tourist coach为旅游团队(者)在旅行活动中提供地面交通服务的,由旅游企业或有旅游需求的组织和个人预订的,通常配有专职驾驶员的客运汽车。
不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城市观光客车、房车和用于自驾旅游的车辆。
3.2设施facilities在游客旅行过程中,满足游客合理的旅行需求的硬件设施,包括车辆及配套设备等。
3.3服务service在旅程中,由服务人员提供的满足游客合理的旅行需求的活动。
4总则4.1旅游客车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质量检验、环境保护等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标准。
4.2以旅游客车为载体提供的服务,除满足乘客作为一般车辆使用者的需求外,更能满足乘客作为旅游者而产生的服务需求。
5服务设施5.1基本要求5.1.1旅游客车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舒适、环保、人性化、节约能源的要求。
5.1.2旅游客车设施设备应满足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各种合理、可能的需要。
5.1.3旅游客车设施设备应成为方便服务人员为乘客提供各种服务的载体。
5.2技术要求5.2.1旅游客车应经过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5.2.2车辆各总成和零部件安装正确、齐全、完好,作用有效,符合GB/T 3798.1的规定。
5.2.3应保持运营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应符合GB 18344的规定。
5.3车内设施5.3.1导游设施5.3.1.1车身总长大于6米以上的旅游客车车厢前部应有专门的导游人员座椅和导游人员站立靠背垫和扶手等相应的防摔滑安全设施。
5.3.1.2有导游人员工作台或区域,有专设空间摆放导游人员工作物品。
5.3.1.3有便于导游人员使用的有线或无线音频系统,车厢前后音调均衡。
5.3.1.4宜配备视频系统,音视频设备使用灵敏有效,无噪音和杂音。
5.3.1.5宜配备旅游目的地多媒体宣传资料供播放使用。
5.3.2行车设施5.3.2.1车辆进行人体工程学设计,操作人性化。
5.3.2.2宜有卫星导航设备和行车记录仪。
5.3.2.3宜有车载通讯调度设备。
5.3.3服务设施5.3.3.1根据地域特点安装冷暖空调,设备工作有效,宜有分区调节功能。
5.3.3.2宜有餐饮加热制冷设备。
5.3.3.3用于长途旅游运输的车辆宜配置卫生间,卫生间干净整洁,易于维护。
5.3.3.4车内行李架应设置闭锁机构,能防止坠物。
5.3.3.5座椅牢固舒适,座椅靠背倾斜度和间距可调,符合QC/T 633的要求。
5.3.3.6椅背或座椅适当的位置设储物袋和瓶托,方便游客放置小物品。
5.3.3.7在车内明显位置固定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监督卡标注驾驶员姓名、工号和投诉电话等。
5.3.3.8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座位,设有专门的把手;有存放轮椅的区域和牢固设施;车门有可供残疾人、残疾车上下车的辅助设施。
5.3.3.9车内设呕吐袋和常用急救物品。
5.3.3.10应备有废弃物处理箱,宜固定密封。
5.3.4安全设施5.3.4.1设安全门或紧急出口,且有明显标志。
5.3.4.2密闭式车窗有逃生装置和措施。
5.3.4.3前排座椅应配备安全带,其它座椅宜配备安全带。
5.3.4.4乘客门有防夹伤措施;自动开启的车窗应有防夹伤功能;自动开启的车门能在自动措施失效时通过另外的装置或措施开启车门。
5.3.4.5车上应备有必要的对人、对车的紧急救援设备、警示牌和工具等。
5.3.4.6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有效。
5.3.4.7宜安装防劫防盗装置。
5.3.4.8宜安装车辆超时驾驶自动提醒或停止装置。
5.4车容车貌5.4.1车辆运营标志及有关证件齐全,摆贴位置正确。
5.4.2车身整洁、完好且无明显撞击或擦痕;车窗玻璃齐全无破损;漆皮、镀件光亮无损;轮胎无油污、泥土。
5.4.3行李箱整洁干净,不放置杂物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备件箱工具、备胎、备件齐全,摆放整洁有序。
5.4.4发动机无油垢;发动机内线路清洁,无损坏现象;水箱、电瓶等无尘土和积液。
5.4.5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浮土、无杂物、无异味。
5.4.6车内照明、窗体遮光等设施配备齐全,整洁美观。
5.4.7脚垫、窗帘、头垫、靠垫、座套平整清洁,更换及时。
5.4.8门窗启动轻便,关闭严密,锁止可靠,没有异响。
6服务规范6.1服务人员资质6.1.1驾驶员应持有相应车型的合格驾驶证,具备相应车型两年以上的驾驶经历。
6.1.2年龄和身体条件满足工作需要。
6.1.3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岗位工作证书。
6.2服务礼仪6.2.1服务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面容整洁,发型整齐,美观大方。
6.2.2接待过程中应穿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可识别制服,工号牌置于左胸衣服外围易识别处。
6.2.3注意服饰礼仪,衣着得体,服装整洁,不穿拖鞋。
6.2.4接待过程中行为得体,举止文雅,精神饱满,精力充沛。
6.2.5接待工作中注重待客礼仪,姿态端正,热情周到。
6.2.6注意语言文明,谈吐得当,使用敬语谦语,不使用忌语。
6.2.7出车前和服务过程中,不食带异味食品。
6.3服务要求6.3.1服务人员应有高度责任心和事业心,尽职尽责、敬业勤业,热情周到地为游客提供安全正点、舒适安心的服务。
6.3.2应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6.3.3能运用简单外语为乘客提供一般性的服务,能听懂乘客用常用外语表达的旅游景点、机场、车站、饭店等常去的公共场所并能使用外语表达迎接、问候、告别等。
6.3.4具有良好素质和道德风尚,在服务过程中自尊自重、遵纪守法,不索要小费。
6.3.5驾驶车辆时,不吸烟,不使用移动电话,不随地吐痰或从车窗往外吐痰、扔废弃物。
6.3.6严禁酒后开车,行车中坚持安全驾驶。
6.3.7不带无关人员上车,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6.3.8接待过程中保持精力充沛,严防疲劳驾驶,行车前应保证充分休息,连续行车三小时后应休息恢复体力。
6.4运营规范6.4.1旅游客车运输服务各环节应协调配合,确保服务质量。
6.4.2车辆调度应准确无误地根据时间、地点、线路和人员等要求调派车辆。
6.4.3执行任务前严格按车容车况、仪容仪表、行车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达到要求。
6.4.4服务人员接到任务后,应核准、记清用车单位、时间、地点、陪同姓名、联系电话、团队名称、人数、航班(车次)、活动日程及其它特殊要求。
6.4.5确保一人一座,不得让游客在车内站立。
6.4.6确保车内有足够的行李空间且不会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
6.4.7驾驶员应提前10min-15min到达用车地点,就近停靠,方便游客上下车;打开空调,调节车内温度,等候游客。
6.4.8游客到达时,驾驶员应主动站立于车门一侧,迎候游客上下车。
6.4.9遇携带大件行李物品的游客,应主动帮助提携,开启行李箱帮助妥善放置并锁好行李箱。
6.4.10对老、弱、病、残、幼、孕和抱婴者等行动不便的游客应细心服务,主动提供帮助。
6.4.11与导游、领队人员密切合作,合理选择最佳行车路线,保证游客的游览时间和安全。
到达游览地点后,应明确下一站地点和时间安排,准备充分并熟悉备选行车路线。
6.4.12根据乘客意愿使用车内空调、音视频等服务设施。
行车过程中谨慎驾驶,坚持安全礼让、中速行驶、拐弯平缓、刹车平稳,避免不必要的紧急制动,保证游客舒适安全。
行驶至复杂路面时应减速并提醒乘客扶好。
6.4.13游客到达目的地后,车辆应在就近地点停靠,方便游客上下车。
提醒游客携带贵重物品,游客离车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并看管车内物品,时间充裕时应按规定实施车辆途中检查并清洁车内卫生。
6.4.14等候游客应保持耐心,不应在车内躺卧或有将腿脚伸向仪表盘、方向盘等不文明姿势;不应远离车辆或翻阅乘客放于车内的物品;不应用喇叭催促乘客或发生因驾驶员擅自离岗而造成游客无法及时上车或丢失物品等现象。
6.4.15营运中车辆若发生故障应积极抢修;若短时内无法修复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应及时报告,安抚乘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4.16接待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误解,应冷静处置,不应刁难乘客,不应有不文明语言。
6.4.17执行任务时不应干预导游人员正常的计划行程;严禁以各种借口强行安排团队进行计划外购物、参观、住宿、用餐等活动。
6.4.18完成任务后,应主动征求游客、导游和陪同人员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7设施与服务安全7.1基本要求7.1.1旅游客车服务提供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规范,加强安全管理培训,并对旅游客车涉及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7.1.2旅游客车服务人员在车辆运营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各种安全意外事件。
7.2车辆安全7.2.1旅游客车经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检查检验合格。
7.2.2定期检查车况,车辆应符合GB 7258的有关规定,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
7.2.3应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故障和隐患及时报修排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7.2.4驾驶员不得将车辆随意交由他人驾驶。
7.3行车安全7.3.1驾驶员应身体健康,定期体检,确保良好的驾车状态。
7.3.2驾驶员应提前熟悉行车路线和路况预报,并根据可能的计划变更制定备选路线方案。
7.3.3驾驶员应坚持安全操作,安全行驶,合理掌握车速,文明礼让,不强行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