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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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日期:
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农综办〔2010〕4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
2011年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按照“3212”总体规划,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优势农产品基地及其加工业,培育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0]18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20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209号)等文
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其中:财政资金的6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35%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65%以下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4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60%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40%以下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不再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粱、“双低”油菜、蔬菜、水果、畜禽、名优经济林(含工业原料林)、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
(一)贷款贴息项目
1、扶持重点。贷款额度和生产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贴息范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收购农副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
万元以上(含),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予以贴息;对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3、固定资产贷款年贴息率5.4%,流动资产贷款年贴息率4.8%。
(二)财政补助项目
1、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为1:0.4。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行无偿补助,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40万元、不低于8万元;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80万元、不低于20万元。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和项目建设需要安排配套资金,但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单个项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不得高于300万元、150万元。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数量,其尾数应以10万元为单位。
2、扶持对象。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市(州)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3、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
金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自筹资金均不含银行贷款。
4、项目扶持重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2)龙头企业项目。重点扶持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
二、项目申报方式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方式
1、财政补助项目
(1)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每个市(州)限报2个项目(其中:开发县较少的甘孜、阿坝州限报1个项目),有扩权试点县(市)的市,在规定上报的2个项目中,至少有一个项目在扩权试点县(市),龙头企业补助项目经县、市(州)农发办逐级审查后上报省农发办。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以项目申报书的方式),每个开发县原则上限报2个项
目。各市(州)对所属非扩权试点县(市)申报项目数可调剂上报。扩权试点县(市)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直接报省农发办,其余开发县由市(州)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统一上报。
2、贷款贴息项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直接报省农发办,其余开发县由市(州)农发办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上报省农发办。
2010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其他扶持方式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2011年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各级农发办不得上报国家《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的严格限制的项目和不予扶持项目。
(二)项目立项程序
1、财政补助项目
(1)龙头企业项目
各级农发办逐级审查、上报项目建议书——省农发办组织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初步比选——逐级通知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可研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有关专家编制)——省级专家评估论证——省级有关部门会审、表决——省农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公示——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逐级编报、汇审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办正式批复项目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