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出入口安全评估报告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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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1.1 工作背景 (1)

1.2评估依据 (1)

1.3工作内容 (2)

第二章涉及的相关法规、标准及规定 (3)

第三章工程概况 (13)

第四章安全评估 (14)

4.1位置 (14)

4.2加气站设施与道路横向间距 (14)

4.3交叉口间距 (15)

4.4道路宽度 (16)

4.5平纵线形及交叉角度 (16)

4.6交叉口视距 (16)

4.7转弯设计 (16)

4.8交通管理 (17)

4.9路基路面 (17)

4.10施工注意事项及应急预案 (18)

4.11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 (19)

4.12营运期间养护管理 (20)

第五章结论和建议 (21)

5.1结论 (21)

5.2建议 (2121)

附图

第一章概述

1.1 工作背景

阿拉善盟力拓能源有限公司拟在额济纳旗达来呼布境内增设一处加气站以满足区域用气需求,加气站位于S315线策双公路(航天路)K88+000处,加气站出入口设置在该公路北侧。

为减少涉路工程对现有公路安全的影响,保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证公路运营效率,为公众出行提供安全保证,根据《公路安全条例》,应对其位置、可识别性、间距、视距三角区、转弯半径等进行评价。

受阿拉善盟力拓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开展本项目的安全性评估。

1.2 评估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2、《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04);

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

7、《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

8、《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10、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

1.3 工作内容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对本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安全评估,为项目办理行政许可提供第三方评估意见,达到提高公路平面交叉交通安全性的目的:

1、设置位置、转弯半径、交叉口视距等;

2、加气站设施与公路横向间距;

3、交通标志标线设置;

4、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

5、营运期间相关设施的养护管理方案。

第二章涉及的相关法规、标准及规定

为加强涉路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工程可靠、运营安全,交通部及相关行业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其中与本项目安全性评估相关的主要要求如下: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有关规定:

第8.3.4条: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

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有关规定:

10.1.3平面交叉设计速度

(1)平面交叉范围内主要公路的设计速度,宜与路段设计速度相同。

(2)两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相同或交通量相近时,平面交叉范围内的直行车道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路段的70%。

(3)次要公路因交角等原因改线,或条件受限采用较低的线性指标时,可适当降低设计速度。

(4)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应根据路段设计速度、交通量、交

叉类型、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情况等因素确定。

10.1.4平面交叉交角与岔数

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不小于70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0。

10.2.1 平面线形

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应正交或接近正交,且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超高的圆曲线。

10.2.2 纵面线形

(1)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2)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应在O.15%~3%的范围内;次要公路紧接交叉的引道部分应以0.5%~2.0%的上坡通往交叉。

(3)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圆曲线设置超高时,次要公路的纵坡应服从主要公路的横坡。

10.3.2 通视三角区

(1)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

(2)条件受限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安全交叉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100 80 60 40 30 20

停车视距(m)160 110 75 40 30 20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

250 175 115 70 55 35 (m)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通视三角区示意图

10.4.2 转弯曲线所采用的设计车型及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1)各级公路,应以鞍式列车(总长16m)行迹设计。

(2)左转弯曲线的行驶速度采用5~15km/h;大型车比例很少的公路可采用5km/h。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载重汽车(总长12m)以较低速行驶的行迹设计。

(3)公路等级低、交通量不大时,可不设右转弯车道,其行驶速度可与左转弯车道相同或略高一些。设置分隔的右转弯车道,行驶速度不宜大于40km/h;当主要公路设计速度小于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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