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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商办建函[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78号2009年7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09年8月10日正式运行启用,该系统运行启用后,各地应使用新的全国统一样式、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此前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停止使用。

二、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样式附后,各地须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三、为便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套打,《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内容、尺寸、表格边框间距必须与本通知规定样式一致,除注明监印单位外,各地不能自行更改,纸张规格应为适用于普通打印机的A4纸(80克)。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附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监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5(0)27【摘要】《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4日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总页数】6页(P35-40)【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运输部;招标投标管理;公路建设项目;2007年;投资人;经营性【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42.3【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财建[2014]654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交办运函〔2021〕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212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发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按照《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安排,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决定在“十四五”期持续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创建工作。

现就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继续以城市为组织主体,以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网络节点布局、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便利通行政策落地、信息资源交互共享,为打造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化、集约化转型提供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

申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城市规模。

地级及以上城市,优先考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区位条件。

优先支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3.物流基础。

城市物流需求旺盛,货运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物流信息化水平较高,城市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大。

4.政策环境。

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推动城市物流配送发展、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货运配送便利通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等方面有针对性强的支持政策。

(二)优先支持方向。

20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汇总汇总

20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汇总汇总

20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汇总一览2015年即将结束,在这一年中国家出台了不限行、不限购等诸多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这些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工信部数据显示:前11个月,新能源汽车累计生产27.92万辆,同比增长4倍。

那么,在即将过去的一年中,到底有哪些新能源汽车政策发布呢?两部委: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新能源电池除外1月28日,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科技部:将完善电动汽车动力系统体系和产业链2月25日悉,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计划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电动汽车动力系统科技体系和产业链。

目前,以动力电气化、结构轻量化、车辆智能化三大科技为核心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大变革正在进行当中。

意见稿当中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对电动汽车涉及的核心技术,如动力电池的单体比能量、驱动电机技术水平等涉及的具体参数提出了明确目标,将为2020年实现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500万辆提供技术支撑。

交通部: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望各地不限行限购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意见》提出,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运营权优先授予新能源汽车,并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程度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倾斜或成立专门的新能源汽车运输企业。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财建〔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事权。

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

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

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

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财政部等 四部委公布第二批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 处理基金补贴企业 名单
财政 部 等 四部 委 2 0 1 3年 2月 4日公 布第 二批 纳 入废 弃 电器 电子 产 品 处理 基 金 补贴 范 围 的企 业 名单
如下 :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理 基 金 补 贴 企 业 名 单
烟 台 中 祈 环保 科 技 有 限公 司
湖 北 省 大 冶 有 色博 源 环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O
2 0
甘 肃 省
兰 州 泓 翼 废 旧 电 子产 品拆 解 加 工 中 心
2 1 新 疆 自治 区 新 疆 金 塔 有 色 金 属有 限公 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l 1
湖 南 省
1 5 广 东 省 清 远 市 东 江 环保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l 6 广 西 自治 区 广 西 桂 物 资 源循 环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l 7 重 庆 市 中 天 电子 废 弃 物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省喜 : 塞 裹 司 l 1 8 9 重 四 厌 川 省 币 重 什 庆 邡 大 中 加 爱 环 感 保 恩 工 环 程 保 有 科 技 限 公 有 限 司 公 司
箱, 鼓 励 社会 公 众举 报 倒 卖 报废 汽 车 、 拼装 车 等违
法行 为 。加大 违法 行 为 的曝光 力度 , 对报 废 汽车 回 收拆 解企 业违 法行 为 的查 处结 果 , 要 及 时 向社会 公

请工 商部 门吊销 营业执 照 :对 不具 备有 关要 求 、 不 按规 定作 业 的 , 责令 整 改 , 暂停发 放 《 报废 汽 车 回收

2015年汽车产业政策

2015年汽车产业政策

新消费法的实施
•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耐 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服务的,消费者自接受商品和服务6个月内, 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车免检政策出台
• 2014年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加强 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小型私家 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 检验1次。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免检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此次公布的免检车型中不包括 越野车、小型微型普通载客汽车、重中型货车。 新政策共有18 项措施与以往有较大区别,扩大新车上牌免检范围,异地检验无 需办委托检验手续; 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 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 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等最受人关注。
• 展重点、应用示范工程、战略支撑五方面阐述了发展路径,相关 标准建设指南、关键共性技术指南也先后出台。6月9日,工信部 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对汽车业M1类 车辆中6种有害物质使用的含量限值及可再利用率等方面提出具 体要求,并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
• 点评:作为中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行动纲领,《中国制 造2025》为汽车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完备系统的顶层设计,与宏观 政策强调的结构性改革保持高度一致的同时,也和德国“工业4.0” 接轨。具体到汽车业,要以节能与新能源为方向发展智能制造和 绿色制造。但未来如何落实到位,政府、行业和企业仍任重而道 远。
核定购置税
• 1月1日起,税务总局将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自动采集每辆车的价 格信息,核定、下发最低计税价格。以往每年共六次采集机动车 的出厂价格和市场指导价格,现在可能做到半月更新一次,或者 随时更新 • 按照规定,消费者购买新出厂的促销车型,能够享受新政策利好。 如果只是少数汽车经销商搞短时的促销,或降价处理尾货,或出 售一些展厅车、试驾车或运输过程中遭遇碰撞的车辆,其实际上 新车厂家的最低计税价格没有变化,那么车主所缴纳的税款并不 会少。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15年“道路运输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15年“道路运输
步减 少 ,坚 决遏制 一次 死亡 3 0人 以上的特 别重大 事
况 ,以确认该 车是否为 当事人所驾驶 。若发现当事 人
存在顶替或 者买卖分值 的行为 ,将追 究其相关责任 。 据 介绍 ,这一系 统将于今年 9月正 式启用 。
( 齐鲁 网 )
故 ,推动 全国道路运 输安全生产形 势持 续好转 。 活动方 案的主要 内容是 :认真学 习贯彻新 《 安 全 生产 法 》,进一 步强化安全 生产责任 落实 ;进一 步强 化长 途客运安全 监管 ;加 强农村客运 安全监管 ;进一 步加 强道路危 险品运输安全 监管 ;提 高车辆标准 化水
( 公安部 交通 管理局 )
决定开 展为期三年 的 “ 道路 运输平安年 ”活动 ,强化 依法 治理 、系统 治理 、源头 治理 、综 合治理 ,着 力解 决道路 客运 、道路 危险货物 运输 、普 货运输安全管 理 中的 突出问题 ,夯 实道路运 输安全基础 。三部 门联 合
印发 了 《 2 0 1 5年 “ 道 路运输平安年 ”活动方案 》。
7 8起 、死 亡 3 0人 。
这 些路段是 :国道 1 O 2线天津河北 交界 8 0公里 至 9 0公里 路段 、国道 1 0 4线 山东境 内 5 3 3公 里至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 印 发2 0 1 5 年“ 道路运输平安年’ ’ 活动方案
为深入 贯彻落实 党的十 八大和十八 届三 中 、四中 全会精 神 ,加 强 “ 平安 中国 ” 、 “ 平安 交通 ”建设 , 坚决遏 制和减少重特 大道路 交通事故 ,保 障人 民生 命
平 ,坚决打击非 法改装 ;进 一步加强 重点营运 车辆动 态监管 ;深入开展 打非治违行动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交办运函〔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59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和《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2018〕75号)有关工作部署,为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保障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以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导向,以摸清底数、明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发展为目标,通过自查抽查、跟踪督导、绩效考评等形式,准确把握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客观评估建设成效,查找分析突出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模式,加快落实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推动我国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

二、工作重点针对各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强实时跟踪和动态监管。

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工作机制建设运行情况。

主要包括: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和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城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工程创建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情况以及支持投入情况等。

(二)节点网络规划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共同配送站等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规划数量、建设进度、实现功能情况等。

(三)通行政策制定执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22.03.14•【文号】交运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现将《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2022年3月14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示范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进,不断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是指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按程序评审通过,并联合发文确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三条示范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开展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工程创建以城市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创建城市),创建周期原则上为3年。

第二章申报流程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有关国家战略实施,结合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相关规划、政策任务部署,按照行业发展实际,印发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总体要求、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工作安排等。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城市规模。

地级及以上城市,优先考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国办发〔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9日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明确2015年质量工作重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企业的质量主体作用(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质量安全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加强质量安全执法部门间的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大力提高劳动者技能。

研究建立新的质量工程技术人员人才评价制度。

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组织开展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的活动。

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大力推动企业质量技术创新。

制定推动制造业质量升级指导意见。

加大制造业企业质量技术改造支持、引导力度。

完善国家技术改造贴息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加强质量技术创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质量技术创新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管理制度和先进标准。

开展第二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

引导企业广泛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城市配送运输经营活动,改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配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是发展现代物流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城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支撑。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配送在满足城市居民生产生活需求、维护城市功能正常运转、促进新兴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难、停靠难、装卸难”等现象依然突出,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车辆装备标准化程度不高、配送服务不规范、车辆通行管控措施不适应等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城市配送效率,增加了物流成本,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

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物流业发展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深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的有效举措,是提高城市道路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的迫切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4•【文号】国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4.26•【文号】财建[2013]183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我们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3年4月26日附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年度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交规划发〔2024〕6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能源、铁路、邮政主管部门:现将《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2024年5月31日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推动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投资和消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要求,推动新一轮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支撑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统筹联动、市场为主,立足各地交通运输发展实际和能源资源禀赋,实施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老旧机车淘汰更新、邮政快递老旧设备替代、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标准提升七大行动,大力促进先进设备和北斗终端应用,促进交通能源动力系统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发展,有序推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
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5]13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5〕132号)
安徽、江西、山东、贵州、西藏、陕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2015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57辆防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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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交办运〔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规定,为便利服务、规范管理,现将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下同)背景核查等有关事项明确并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和流程(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二)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证明或承诺材料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

同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承诺材料开展背景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背景核查结果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核查一次,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复查申请,并提供复查结果。

(三)依据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有关规定,经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指定牵头警种(部门)加强与本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牵头警种(部门)负责本地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信息核查业务的统一归口受理、流转、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2015年中央及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汇总

2015年中央及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汇总

2015年中央及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汇总(仅供参考)一、2015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根据四部委于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及2014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中央财政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

2015年度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如下:新能源客车2015年补助标准与2013年相同,具体如下:二、2015年推广应用城市(群)地方补贴标准(1)北京市根据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4〕449号),纳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可申请本市财政补助。

2015年北京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2)天津市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市科委2014年7月8日印发的《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14〕11号),对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相关条件和要求,在津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以及纯电动专用车,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1:1的比例给予补贴。

2015年天津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3)太原市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印发的《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政办发〔2014〕56号),太原市在国家和山西省财政补贴基础上对各类纯电动车辆购置提供补贴,2015年标准如下:(4)晋城市在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2015年晋城市财政对各类纯电动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采取“固定标准”补贴,每辆补助2万元;燃油车换购纯电动车的,再给予3000元奖励。

认真抓好老旧汽车更新——在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会议上讲话(一)

认真抓好老旧汽车更新——在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会议上讲话(一)

认真抓好老旧汽车更新——在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会
议上讲话(一)
夏俊博;蔡诗晴
【期刊名称】《汽车与配件》
【年(卷),期】1986(000)011
【摘要】<正> 这次召开的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会议是由国家物资局、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召开的.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委、计委、物资局、汽车更新办公室、机电公司、金属回收公司、中汽公
【总页数】5页(P3-7)
【作者】夏俊博;蔡诗晴
【作者单位】国家物资局机电局;中汽公司副局长;副总经理;国家物资局机电局;中汽公司副局长;副总经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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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标 签】一带一路,车辆购置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
【文 号】财办建﹝2015﹞13号
【发文日期】2015-03-04
【实施时间】2015-03-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
为做好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工作的实效性,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做好本地区2015年度相关项目申请、初审、汇总上报及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是扶优扶强。

优先选取主题特色鲜明、基础条件好、示范作用强以及已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前几批试点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是突出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节能减排和甩挂运输跨区域试点项目以及对安全、环境、能源等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是竞争择优。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

四是公开、公平、公正。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在交通运输部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审核下达资金。

二、申报范围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主要包括绿色交通省、绿色交通城市、绿色交通装备(天然气车船)、绿色公路、绿色港口项目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主要包括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网络型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符合甩挂运输发展方向的试点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各省发展实际并能有效促进道路货运高效绿色发展的自选主题性试点项目。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1.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中型载货车;
2.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0年的危险品运输(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品运输或危化品运输,下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重型载货车(含厢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中型载货车。

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半挂牵引车、载货车范围。

补贴标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8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3000元人民币。

三、申报条件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绿色公路、港口、交通装备项目由省级公路、港航、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项目由省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需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省(城市)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明确的支持政策,能够自筹资金支持本项目;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发展水平测评,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发布了相关发展专项规划;节能减排目标符合相关条件。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题性试点项目应具备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以及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等。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由老旧汽车车主通过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绿色交通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2、3)、绿色交通项目实施方案。

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港口)的,还应提供绿色交通(节能减排)发展专项规划;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的,还应提供省(城市)人民政府创建承诺书等;申请绿色交通城市的,还应提供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申请绿色交通装备项目的,还应提供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2014年底天然气营运车船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申请书(见附件4),实施方案、合同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见附件5),各甩挂运输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甲级资质咨询单位编制的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投资项目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等。

具体详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厅运字〔2012〕106号)。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从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
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

五、申报程序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项目申请及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由交通运输部报财政部审核。

2.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期结束,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后,经实施单位申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委托项目管理中心组织考核验收。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1.项目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应当于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或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申请材料。

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2.项目审核。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所在地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

六、其他要求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新增支持绿色交通省项目不超过3个,绿色交通城市项目不超过10个,绿色公路项目不超过8个,绿色港口项目不超过3个;每个绿色交通省项目中,资金支持的子项目合计不超过12个。

对于绿色交通城市、绿色公路(港口)三类项目,各省报送每类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已经获批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区域性项目的省或城市不再申请其它绿色交通项目。

第四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持各省主题性项目不超过2个,各主题性项目中包含的甩挂运输项目合计不超过4个。

跨省域联合开展的公路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的,由牵头省申请单位统一汇总申报材料后,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各参与省份配合完成本区域内试点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盖章。

(二)项目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绿色交通省项目:2015年3月31日;绿色交通城市、绿色公路(港口)、绿色交通装备项目:2015年3月16日。

第四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2015年4月30日。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申请验收项目:2015年3月16日。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有关文件及附件请登录交通运输部及项目管理中心、商务部网站下载。

附件:财办建〔2015〕13号.z i p
1.绿色交通省(城市、公路、港口)项目申请书
2.绿色交通装备(天然气车船)项目申请书
3.绿色交通项目考核验收申请书
4.公路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申请书
5.公路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6. 2015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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