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作为认定雇员重大过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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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情:2007年8月7日22时许,朱某驾驶赵某所有的货车行至109国道132KM+200M下坡路段因汽车制动失效,乘车人刘某从驾驶室跳车后摔倒在路基边上,被车辆右后轮碾压,刘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与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

为赔偿,刘某家属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岐:审理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系赵某雇佣的司乘人员,刘某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受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立案受理,刘某在行驶中的车上受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雇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跳车,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跳车,也不会酿此事故,故刘某有过错,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二种情形结果,一种是全部赔偿责任,一种是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货车刹车失灵,刘某的违章跳车是造成刘某死亡的两个直接因素。

货车没有刹车,其危险是显而易见的。

刘某跳车是为了规避风险,其直接的故意并不是为了扩大损失,是为减少伤亡而为之。

总而言之,刘某应该说没有过错,也不属重大过失,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员工重大过失的量化认定

员工重大过失的量化认定

员工重大过失的量化认定员工重大过失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员工的过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甚至危机。

因此,对员工重大过失的量化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准确、科学地评估员工的过失程度,并据此采取合理的惩处措施,是企业管理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员工重大过失的概念和分类员工在工作中可能发生各种过失,其中一些过失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严重后果,被称为员工重大过失。

员工的过失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过失,包括疏忽、失误、违规行为等;另一类是因外部原因导致的过失,如突发事件、意外情况等。

对于员工的重大过失,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分类,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员工重大过失的量化认定方法员工重大过失的量化认定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针对不同类型的过失,可以采取不同的量化认定方法。

1.基于事实依据的评估对于员工的过失,首先需要对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事实调查等方式,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对员工的过失进行科学评定。

这种方法能够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造成影响。

2.基于后果评估的方法员工的过失往往会导致不同程度的后果,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可以通过后果评估的方法进行量化认定。

通过评估员工过失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影响程度,可以量化地认定员工的过失程度,为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提供依据。

3.基于风险评估的方法员工的过失可能会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带来挑战,因此可以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对员工的过失进行量化认定。

通过评估员工过失的风险程度和可能导致的风险后果,可以科学地评定员工的过失程度,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员工重大过失的量化认定准则对于员工的过失,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量化认定准则,以便对员工的过失进行准确评定和处理。

1.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入手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可以从其严重程度入手进行量化认定。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影响程度,进行量化评估,从而确定员工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裁判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追偿数额的多少,根据雇员的过错或过失程度适当追偿。

【当事人】原告:xxxx(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陆某某【基本案情】被告原系原告分公司的员工,担任销售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2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在去往经销商途中,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与案外人赵兴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兴龙右胫腓骨骨折。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陆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故陆某某参照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赵兴龙总计损失为152,126.93元,扣除被告陆某某已支付的5,500元,余款146,626.93元由本案原告赔偿,被告陆某某对上述款项中108,745.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按判决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分公司的雇员,在职务行为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原告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某某追偿,遂原告诉诸本院。

另查明,原告分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固定期限,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2,573元,平均每月收入在3,000多元左右。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淄民二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韦福田,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程某于2010年7月29日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王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40228.34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淄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程某不服,于2010年10月4日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10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27日4时59分,被告李某的雇佣司机原告程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C81238号货车,载着被告王某沿昌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四路口处,与李强驾驶的鲁C922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同向行驶减速停车时追尾相撞,致原告程某、被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0年10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认定,原告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程某受伤后被送往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3594.39元,后转入淄博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22231.25元、门诊材料费7.1元,2010年11月17日门诊放射费2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告程某月工资1600元。

山东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居工资19634/年。

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天。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程某在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花去的医疗费、在淄博市骨科医院花去医疗费、门诊材料费、门诊放射费,均有正规票据为证,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要求被告给付其在村卫生所医疗费的主张,因其提交的村卫生所的处方不能支持该请求,故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原告程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的护理费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费应参照山东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工资标准,按一人计算;支持住院期间的损失,住院期间营养费每天按10元计算;原告程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超过按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的数额,该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主张的交通费因未提交证据,原审法院酌定100元。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责任划分原则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责任划分原则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责任划分原则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技术或医疗等因素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划分过失和责任非常重要,可以根据过失程度和责任归属来确定双方的权益和赔偿责任。

本文将介绍交通事故中的过失划分原则和责任的归属。

一、过失划分原则过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交通参与者的不当行为或疏忽造成事故发生的程度。

根据国际通行的原则和我国交通法律法规,过失可分为主要过失和次要过失。

1. 主要过失主要过失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事故中故意或明知必然会发生事故而进行的危险驾驶行为。

例如,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行为都属于主要过失。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某一方主要过失,责任将主要由其承担。

2. 次要过失次要过失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事故中存在疏忽、不慎或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

例如,未及时注意路况、并线时忽略了其他车辆等行为都属于次要过失。

当交通事故中双方均存在次要过失时,责任将根据双方过失的程度进行相应的划分。

二、责任划分原则责任划分是指根据交通事故的情况和法律法规,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哪方承担。

一般而言,责任可以划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 主要责任主要责任通常是指交通事故中造成事故发生的一方主要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例如,在红绿灯交叉口发生车辆碰撞事故,若其中一方故意闯红灯,该方将承担主要责任。

在确定主要责任时,需综合考虑交通规则、事故现场证据和证人证言等因素。

2. 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所有参与者均存在过失且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将根据双方过失的程度进行相应的划分。

例如,当两车在道路上并线时,双方都未及时注意对方的存在,发生碰撞,双方都将承担次要责任。

三、其他因素的考虑在划分过失和责任时,还需考虑到以下因素:1. 证据证明在判定过失和责任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现场照片、交通警察的勘验报告、事故参与者的证言等。

员工属于重大过失的情形有哪些

员工属于重大过失的情形有哪些

员⼯属于重⼤过失的情形有哪些员⼯存在重⼤过失⾏为的,往往会对⽤⼈单位造成⽐较⼤的损失,⽽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那么员⼯属于重⼤过失有什么情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员⼯属于重⼤过失的情形有哪些员⼯重⼤过失是没有具体情形的,⼀般情况下综合考虑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否严重违反损失规程等因素确定。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资⽀付暂⾏规定》第⼗六条因劳动者本⼈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的⼯资中扣除。

但每⽉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则按最低⼯资标准⽀付。

雇员重⼤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情形1、对因雇员重⼤过失致⼈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对雇员有追偿权。

2、但《⼈⾝损害司法解释》对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内部责任份额未作规定。

实践中,法院的⾃由裁量权过⼤,有的法院⽀持雇主向雇员的追偿权,有的不⽀持,对部分追偿还是全部追偿的认识也不⼀致,造成了相似案件的判决差别很⼤。

此外,对如何认定雇员的“故意”或“重⼤过失”的标准不明确。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员⼯重⼤过失是没有具体情形的,⼀般情况下综合考虑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否严重违反损失规程等因素确定。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认定标准解析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认定标准解析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认定标准解析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经常给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带来严重伤害。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过失认定是关键的环节之一。

本文将解析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认定标准,并阐述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性。

一、过失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过失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过失认定应该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下进行,而不应受到个人情绪、主观臆断或他人观点的影响。

二、过失认定标准的主要因素1. 交通规则的遵守程度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过失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例如,一方驾驶员是否闯红灯、超速行驶或违反其他交通规则,都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行为。

2. 安全驾驶距离的保持在驾驶过程中,保持安全驾驶距离对于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如果一方驾驶员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与前车发生碰撞,那么其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行为。

3. 驾驶技术的熟练程度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是否熟练也是过失认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一个驾驶员操作不当,技术水平较低,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其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行为。

4. 交通环境的变化交通事故中,交通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影响过失认定标准的应用。

例如,如果一方驾驶员在恶劣天气下发生事故,由于能见度低或路面湿滑等原因,事故责任可能会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过失认定标准的适用性分析过失认定标准的适用性要根据具体的交通事故情况而定。

在实际应用中,除了考虑以上主要因素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目击证人的陈述、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结果、交通监控录像等,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事故责任判定结果。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过失认定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酒驾或毒驾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其过失责任将被严格认定,并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四、过失认定标准的意义和价值合理适用过失认定标准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它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0170420【侵权赔偿案例】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

20170420【侵权赔偿案例】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

案例报送表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案情简介:2014年11月16日,何新华因岳父去世需前往安徽奔丧,临时找到周刚洋雇其开几天车运送稻壳,日工资100元/天,只负责开车,不负责装卸。

2014年11月19日,周刚洋驾驶何新华提供的皖18-5865号变形拖拉机运送稻壳时在丁嘴镇招待所门口,撞到行人刘彩云,致刘彩云当场死亡。

周刚洋持有B2D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所载稻壳超出核定装载质量并且宽度超出车厢,经交警认定周刚洋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刚洋赔付刘彩云亲属共计26万元,因周刚洋找何新华追偿26万元未果,因而成讼。

何新华辩称:周刚洋交通肇事被交警认定全责并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周刚洋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周刚洋不能向我追偿。

裁判结果:周刚洋向何新华追偿比例为60%,何新华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周刚洋其应分担的赔偿款156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在自身承担全责的情况下,是否享有追偿权?如享有追偿权,追偿的比例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失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周刚洋根据何新华指示驾驶车辆在运送稻壳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对于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何新华承担。

因事故经交警认定周刚洋承担全部责任,故周刚洋具有重大过失行为,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与雇主何新华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刚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就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部分,向何新华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进行划分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进行划分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进行划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交通事故的发生,最难的就是索赔问题。

如果双方都有保险还比较好协商,反之则就比较麻烦。

而更让人麻烦的是雇主与雇佣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更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各方的责任,之后再由各方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二、如何确定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例:王某开办了一家预制板厂,该厂一直未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也没有营业执照。

易某间断性地在此做工,工资报酬计件支付,月底一次性付清。

后来易某离职时未获报酬,遂咨询,他与该厂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他该通过什么途径索要报酬?说法:法律人士认为,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示从事某项劳务活动,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约定完成某项劳务活动,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

而劳动关系,则指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使职工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

驾驶员全责雇主追偿判例

驾驶员全责雇主追偿判例

驾驶员全责雇主追偿判例
2021年7月,司机李某驾驶雇主郭某名下的半挂车在行驶途中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致对方车辆受损,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交警队认定,雇主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后郭某被对方当事人起诉,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事故的各项赔偿费用,但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17000余元停运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郭某认为司机李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存在重大过错,故向李某追偿此部分费用,双方矛盾也因此发生。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当事双方讲解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内容,并详细为双方解释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等条文释义。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李某分担6000元损失,其余部分由郭某自行承担,李某当场通过手机微信向郭某转账6000元,主雇二人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当场握手言和。

雇员重大过失认定标准

雇员重大过失认定标准

雇员重大过失认定标准
在企业管理中,雇员的工作表现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有时候雇员可能会出现重大过失,这给企业的运营和声誉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雇员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雇员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

首先,雇员重大过失的认定需要考虑其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

这包括造成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等方面。

如果雇员的行为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声誉,那么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

其次,雇员重大过失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如果雇员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背了职业道德,那么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

例如,泄露企业重要机密、违反职业操守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此外,雇员重大过失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如果雇员的行为是故意的,即其有意要造成损害,那么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而如果是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导致的行为,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最后,雇员重大过失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行为是否存在一定的预见性。

也就是说,雇员在进行某项行为时是否能够预见到可能会造成的后果。

如果雇员在进行行为时存在一定的预见性,并且仍然选择了不负责任的行为,那么也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总的来说,雇员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考虑其行为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是否存在一定的预见性等方面。

只有在综合考量了这些方面之后,才能够做出准确的认定,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雇员的重大过失。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过错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过错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过错分析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是非常重要的,过失与过错是决定责任归属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过错,并介绍常见的过失与过错类型。

一、交通事故中的过失定义与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过失是指违反交通法规或道路交通安全驾驶的行为或疏忽大意所致。

过失是交通事故责任的一种形式,也是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对自己过失所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常见的过失类型1.违反交通规则:包括闯红灯、逆行、超速、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等。

2.疲劳驾驶:长时间连续驾车导致疲劳,降低了驾驶者对道路情况的认知能力,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3.酒驾或醉驾:饮酒后驾驶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驾驶机动车。

4.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增加事故发生的几率。

5.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或安装警示标志:导致其他车辆或行人无法正常通行,易引发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定义与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过错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行为。

过错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责任由全过错责任和部分过错责任两种情况构成。

四、常见的过错类型1.未按规定让行:在道路交通中,应当让行的一方未按规定让行,从而引起事故。

2.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造成交通事故后,未系安全带的乘车人员造成更大的伤害。

3.未按规定停车让行:交通流量较大时,车辆未按规定停车让行,造成其他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4.未按规定避让:在交通事故中,明知他方存在危险,未避让而导致事故。

5.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车距:临近车辆时,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车距,造成追尾事故。

五、过失与过错责任的划分在交通事故中,过失与过错责任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双方的行为和情况,采取全面客观的态度进行判定。

雇主与雇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雇主与雇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雇主与雇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在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雇主的追偿额度,应当审查雇主与雇员重⼤过失情形的发⽣是否存在关联性。

那么,雇主与雇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雇主与雇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1、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过错或⼀般过错);(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1066条规定:(1)⾏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交通事故,在雇员存在重⼤过失的情况下,雇员与雇主的责任及份额应如何区分?(1)在雇员重⼤过失致⼈损害情形下,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如何确定雇主的追偿额度,应当审查雇主与雇员重⼤过失情形的发⽣是否存在关联性,如⽆关联性,雇员应当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如有关联性,雇主、雇员应当按照过错⼤⼩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雇员的犯错,与雇主的选任、管理、监督不当存在关联性。

同时雇主也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主要受益⼈,故应当根据雇员、雇主过错的⼤⼩⽐例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是怎样的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交通事故后当事⼈未⽴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当事⼈有上述⾏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概述

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概述

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概述事故责任追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有着不同的责任追究标准。

本文将对事故责任追究标准进行概述,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惯例。

一、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标准对于交通事故,通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规定责任的承担。

一般来说,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有多方责任,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

此外,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责任可能会进一步加重。

二、工作事故责任追究标准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对于因用人单位违法管理或严重过失导致的工作事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公共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标准公共安全事件包括火灾、建筑坍塌、食品安全问题等,这些事件发生时可能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关部门在处理公共安全事件时,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来确定责任追究的标准,对涉事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四、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标准环境污染事故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极大危害,因此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尤为重要。

相关部门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进行调查和追究,要求污染者进行修复环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无论是交通事故、工作事故、公共安全事件还是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的标准都在不断完善,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希望各界能够共同努力,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认定及影响因素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认定及影响因素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认定及影响因素在道路交通中,交通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过失认定是司法机关、保险公司以及相关责任方所必须进行的重要程序之一。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认定及其相关影响因素。

一、过失认定的含义过失认定是指对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判断和确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过失是指交通参与者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或危害程度加重的行为。

过失认定的目的是确认事故责任,依法处理违反交通法规的参与者,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过失认定的原则1. 确权追责原则过失认定应根据事实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判断,确权追责原则是指过失认定应遵循事实真实、公平公正、权责相对的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事故责任共同承担原则事故责任共同承担原则是指交通事故责任一般为多方共同承担。

当事故发生时,需要根据各方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责任的比例。

三、过失认定的影响因素1. 行车规定的违反程度交通事故的过失认定首先要根据参与者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如果行为违反程度较轻,可能只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行为违反程度严重,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 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也是过失认定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例如,如果事故是由于受到他人的追尾造成的,那么受到追尾的一方通常不需要承担过多责任,而负有尾随的一方责任较大。

3. 交通参与者的主动防御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些参与者可能在事故发生前采取了主动防御措施,尽力避免事故发生。

这样的主动防御行为可能会减轻其责任的认定程度。

4. 交通信号的遵守情况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存在交通信号违反行为,责任的认定通常会偏向于违反交通信号的一方。

交通信号的遵守情况对过失认定有重要影响。

5. 酒驾、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酒驾、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也会对过失认定造成重大影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作为认定雇员重大过失的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作为认定雇员重大过失的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作为认定雇员重大过失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具体到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雇用的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如何认定受雇司机存在“重大过失”,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本文试图对认定“重大过失”的标准予以分析。

一、雇员和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内,雇主和雇员虽然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主将从雇员的职务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雇员的地位往往属于弱势的群体,立法本意就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即一般情况下推定雇主存在过错,雇主如果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可以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解释》第二条也继承了该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由于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雇员仅有一般过失时,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因此,确定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则成为雇主能否减轻责任的关键所在。

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即可以据此认为李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呢?我们先来看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交通事故如何认定重大过失

交通事故如何认定重大过失

交通事故如何认定重⼤过失对于很多的事故的发⽣是需要进⾏事故的认定,那么对于事故的认定⼜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标准,以及对于事故的认定还会分为什么样的标准,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可以对此⽅⾯进⾏更深层次的了解。

交通事故如何认定重⼤过失民法理论上的重⼤过失是指⾏为⼈因疏忽或过于⾃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的注意之要求,甚⾄连⼈们⼀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关于雇员存在重⼤过失⾏为的认定民法中关于重⼤过失的最早规定应当说起源于罗马法,早在罗马法时期,“将过错的概念作为法律责任的衡量标准完全贯彻于所有以损害赔偿为主的法律关系中,是古典法学的⼀个伟⼤创举。

”此时的过失分为三个主要等级:重过失、轻过失以及处理⾃⼰事务的勤谨重⼤过失亦称“重过失”是⼀种严重的疏忽,即缺乏普通⼈本应具有的最起码的勤谨注意。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综合进⾏判断。

1、雇员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为。

对⼀些危险性的⼯作,国家或⾏业都会对这些⼯作的操作规程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果雇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过失。

2、雇员是否具有专业的职业技能,伤害事故的发⽣是否由雇员违反职业要求的⾏为所引起。

3、雇员是否存在不听劝阻和提醒的情形。

在某些危险场合,雇主或其他在场⼈员已对雇员的违章⾏为进⾏了劝阻,或对雇员进⾏了必要的提醒,雇员不听劝阻⽽最终发⽣伤害事故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过失。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1、普通⼈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般⼈(或者讲通常智识之⼈)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

对于⼀般⼈能够在⼀般情况下应该注意到,却没有注意,可以判定有过失。

违反法规——雇员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违反法规——雇员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违反法规——雇员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刘书正
【期刊名称】《新西部:下旬·理论》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在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其对外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对内要对雇主承担追偿责任.但学理及司法实践中却未对雇员的“重大过错”提出一个相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本文从涉及雇员重大过错
的两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出发,提出了“违反法规”这一认定雇员重大过错的新标准,以期对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总页数】2页(P63-63,65)
【作者】刘书正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2.92
【相关文献】
1.论侵权法过错能力的认定标准
2.违反法规——雇员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3.民事
诉讼中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标准研究4.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5.联邦雇员道德建设的一部重要法规——美国1965年
《关于联邦雇员行为规范的总统命令》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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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作为认定雇员重大过失的依据
作者: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民一庭王淼李江发布时间:2013-09-27 17:04:41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具体到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雇用的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如何认定受雇司机存在“重大过失”,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本文试图对认定“重大过失”的标准予以分析。

一、雇员和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内,雇主和雇员虽然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主将从雇员的职务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雇员的地位往往属于弱势的群体,立法本意就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即一般情况下推定雇主存在过错,雇主如果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可以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解释》第二条也继承了该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由于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雇员仅有一般过失时,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因此,确定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则成为雇主能否减轻责任的关键所在。

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即可以据此认为李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呢?我们先来看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交法第七十三条以及其它法规的规定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后根据事故当事方的违法情形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作出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该如何认定?因该认定书是在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此类事故认定书常常被法院当然采纳。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据此,其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与其它书证、物证一样,只能是一种证据,只是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它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但均属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属实,是否采信,则须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审查判断,而不是不加审查一概当然认定采纳。

由此,可以看出交法将原来规定的责任认定书修改为事故认定书,并且对事故认定书不得再提起复议。

是把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材料,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

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

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和实现。

法院觉得责任认定是专业性很强的东西,再重新认定不知如何操作。

是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还是由法院直接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认定?由法院直接作出认定,由于法官并未目击现场,且不是交通事故认定的专业人员,存在不少困难,在一般情况下,仅凭现有案卷材料很难将原责任认定推翻。

但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鉴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笔者处理过的交通事故,法院还是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划分当事人民事责任,简单认为交通事故赔偿在法院只是损失数额比例分配。

虽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的确都以认定书作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当然依据。

但交法实施后,认定书的性质已经变化了。

三、关于雇员司机存在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同理,作为雇员的司机,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也应当参照这一标准,综合其在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中是否存在严重违反驾驶操作规程、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违章驾驶、不听劝阻等行为。

四、雇员司机交通事故负主责或全责,是否属于民事重大过失
1、司法审判中的通常观点
对于如何判断受雇佣的司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属于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作为依据,来进行划分。

常见的观点是,雇员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责的,属于重大过失,由雇员司机与雇主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雇员司机在被认定为负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的,属于一般过失,仅由雇主承担责任。

2、案例分析
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在A交通事故案中,李某作为雇员,应某汽车公司要求对公司研制的新型轿车进行试驾,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受雇佣司机李某负全责,这是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客观状况的评价,但并未对造成此次事故的当事方的主观原因进行评定,而李某主观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才是判断李某是否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根据车辆事故处理报告书,结合该车属于新型轿车并尚处于试验阶段等情况,可以认为,新型轿车的功能不完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李某主观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试车行为系属职务行为,在所试车辆存在隐患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损失,没有证据表明是李某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李某对本次事故不存在重大过失。

在B交通事故中,刘某为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在由公司安排将一宗货物从甲地拉往乙地的工作中,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驾驶,发生追尾,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司机刘某负事故全责。

在这一事故中,刘某作为持照司机从事驾驶工作,应当明知不得超速行驶,却违章超速
驾驶的行为,其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老司机”,“驾驶经验丰富,超速不会有问题”,却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刘某对于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在C交通事故中,雇主王某要求其雇用的司机张某运送一车货物,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因张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严重超载,且在掉头时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被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纵观本案,虽然雇员司机张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事故主要责任实际包含驾驶员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和重型货车超载行驶两部分,因此,张某的主要责任实际就混合了自己没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和雇主王某要求的超载行驶责任。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的权利是获得雇员提供的劳务,为实现一定的生产、销售目标,组织、指挥雇员开展业务活动,按约定向雇员支付相应报酬,为雇员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场所和安全保障。

雇主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车辆运营行业业主,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了许多特别注意义务,王某要求张某超载行驶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特别注意义务,也是导致事故的发生间接原因,完全应当认定其有过错。

由此可见,张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其却包含车主王某要求其超载行驶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应认定张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3、作者观点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作者认为,不能简单的仅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民事审判中认定雇员司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并不能证明李某在驾驶过程有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

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偏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

五、结语
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

事故责任是否等同于民事责任,是否完全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要在个案中具体分析。

民事审判工作一方面要以专业意见书为证据依据,一方面还要综合全案对责任承担进行分析,才能实现合理的责任承担,实现客观公正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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