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4]82号)
公司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公司安全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健全专家队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促进专家队伍梯队建设,大力推进“人才强安、科技兴安”战略实施,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专家是指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具有丰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在公司安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安全管理岗位的各类在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专家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公平公正,评选和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业绩,科技成果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动态管理,业绩考核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组建专家评选委员会,负责专家评选。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专家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人力资源部负责专家评审与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专家的评选、考核、聘任和换届等工作;(三)负责对专家的资料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四)组织对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一)参与专家的评选、培训、考核和换届等;(二)负责制定专家库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三)负责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家会议,研究专家提出的安全技术管理议题与建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六)负责向公司专家评选委员会推荐项目优秀的安全生产专职人员信息。
第七条分公司、项目部职责:(一)向公司推荐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二)向公司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章专家评选条件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专家分为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两个层级。
第九条一级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态度认真,责任心强,能够做到客观公正、遵纪守法。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科技XX战略实施,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专家组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专家组是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管理的,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
第二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一)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二)参与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和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评审;(三)参与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五)参与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定级、整改验收;(六)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七)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和安全文化宣传活动;(八)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信访举报案件核查;(九)参与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我省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发展战略研究、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十)完成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地下、露天、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消防、交通运输、职业健康、抢险救灾和事故应急与救援、其他行业(基础研究、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核及放射性物品制造、农、林、牧、渔业等)10个专业组。
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四条省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业绩;(五)制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和相关规定;(六)其他管理事宜。
第五条专家采用聘任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专家聘任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热心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三)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四)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参与解决整治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六)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正高以上职称可放宽到70周岁);(七)现工作岗位能有一定时间参与专家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鲁安监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81号)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安全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1、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从哪儿查询?2、山东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是怎么回事?为切实加强山东省企业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于7月15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9〕25号)。
该文件提出要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意识为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基础建设为支撑,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构建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课程优质化、方式多样化、考核网络化和监督检查日常化的培训考核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安全培训及考核的质量,全面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安全生产法讲师成炳国指出,山东省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安全培训及考核规定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9﹞25号)的有关要求,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于9月9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64号),该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全省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考核不合格的,限期2个月内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师成炳国强调,9月24日,为认真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19〕64号)安排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应急函〔2019〕69号)文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师成炳国指出,该文件要求本次“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学习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及有关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操作技能;本次“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参加企业及人员:(一)企业范围: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我将介绍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推进,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服务为要求。
二、安全生产专家的任职条件和权利安全生产专家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专家有权参与和组织安全生产的研究、评估、监督和指导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三、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专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严格认真履行专业职责。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评估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安全生产专家的奖励和惩罚机制根据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表现和客观评价结果,可以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和激励专家继续发挥作用。
同时,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安全生产专家,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和惩处。
五、安全生产专家的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专家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合法的权益保障。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为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备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应尊重和关心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总之,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措施,它的建立能够促进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但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落实和实施。
3.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内容剖析
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内容一、关于印发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49号)附件1: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一)第二条主要依据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2.第2款和第3款调整位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改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4号)3.增加第4款:(4)《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4.第4、第5款序号对应改为(5)、(6)5.删除原来的第6款,新增第7、第8款(二)第三条3.1款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定义改为“是指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化—1—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第六条6.1.1.2款增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6.1.1.3款改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需要,对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适时培训。
”6.2.1.4款改为:“熟悉《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附件2: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一)第二条主要依据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2.第2款和第3款调整位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改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4号)3.增加第4款:(4)《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4.第4、第5款序号对应改为(5)、(6)5.删除原来的第6款,新增第7、第8款(二)第三条3.1款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定义改为“是指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假设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方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鲁安监发[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47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0]38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需要进行新申请资质评审、资质到期换证评审和监督评审。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评审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评审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组成员组成按照省安监局印发的《关于推荐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评审专家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 143号)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推荐了符合条件的专家候选人。
经省安监局认真筛选,确定由34名同志组成专家组(详见附件)。
二、专家组成员要求专家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鲁安发[2003]30号)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做到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有关事项请各市安监局和专家所在单位支持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成员的作用,积极为各位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专家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反映。
联系人:刘桂法,联系电话:*************。
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师祥洪国家安全生产胜利油田石油设备检测检验中心龙凤乐国家安全生产胜利油田石油设备检测检验中心陈德胜国家安全生产胜利油田石油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刘全桢国家安全生产青岛石油化工检测检验中心张宏哲国家安全生产青岛石油化工检测检验中心于泉德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崔爱红山东省化工研究院邹本莲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张振安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陈玉东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武永胜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李玉乾山东立安工矿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闫敦喜山东立安工矿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许栋山东立安工矿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楚善良济南鲁安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候耀民山东中富信泰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光鑫山东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胡文信山东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靳昌龙山东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丁树生淄博煤炭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刘国强淄博煤炭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杨伟淄博煤炭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史秀昌泰安昌盛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杜华泉泰安昌盛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磊泰安昌盛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伯言山东信力工矿安全检测限公司许燕山东信力工矿安全检测限公司李明远山东信力工矿安全检测限公司张宏云山东信力工矿安全检测限公司马弛济南斯泰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王宗海济南斯泰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陈德忠淄博鸿德矿用产品检测有限公司藏奎金淄博鸿德矿用产品检测有限公司韩仁波烟台翔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鲁安监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11号)各处室、机关党委,监察总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做好省安监局网站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安监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网站管理办法和网站栏目管理工作分工,于9月10日前完成对外网门户网站相应栏目的调整,以及内网门户网站的建设工作。
请各处室、各单位按照各网站栏目管理工作分工和信息维护的要求,于9月20日前完成调整后的外网门户网站和内网门户网站的信息录入和调整工作。
9月21日,省安监局内网门户网站正式启用,外网原网站自9月21日起关闭。
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勾通。
在网站调整和建设过程如有重要问题,请及时与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网站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安监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安监局外网(因特网)门户网站、省安监局内网(政务专网)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的省安监局信息以及省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生产”专题(以下统称“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省安监局外网门户网站与因特网相连,用于开展对外宣传、政务公开、为民服务。
省安监局内网门户网站与政府电子政务专网相连,用于在安监系统内部部署工作,发XXX传递政务信息。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条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是由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有一名组长,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担任;并根据企业规模,适当确定副组长。
第四条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 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完成相关安全生产培训;4. 在公司安排的安全生产演练中表现良好。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成员应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组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在工作中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应给予安全生产专家组足够的时间和经费、资源支持,保障其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定期组织进行演练、实训,提高成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组织建设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经营单位,应对组长和组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表现进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加强与相关安全管理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保障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需求和合法权益,对成员的安全行为给予肯定和奖励,并予以激励。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科技XX”、“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XX市安全生产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XX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结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两部分构成。
核心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冶金、船舶机电、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6个专业组。
工作专家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3个专业库。
根据工作需要,核心专家库与工作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五)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七)完成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四)核心专家库的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业内领先人才。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鲁安监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
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8日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10.《关于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5;1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6;12.关于印发《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9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7;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8;14.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9;15.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6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0;16.《关于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志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2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1;17.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4〕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2;18.《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3;19.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九条规定》加强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4;20.《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5;21.《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6;22.《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7;23.《关于印发合成氨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8;24.《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9;25.《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0;26.《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1;27.《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2;28.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4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3;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4;30.《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5;3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6;32.《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2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7;3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8;3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3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9;35.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40。
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结构合理的安全生产应急专家队伍;2. 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响应的快速反应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3. 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专家队伍构成1. 专家队伍由安全生产领域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2. 专家队伍应包括以下专业领域:安全工程、消防、应急救援、环保、监测、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等;3. 专家队伍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专家。
四、专家选拔与聘用1. 专家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资格审查、专业知识考试、实践能力考核等环节,选拔出具备相应条件的专家;2. 专家聘用实行合同制,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个人情况予以调整;3. 专家聘用前,应签订《安全生产应急专家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专家职责1. 参与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2. 参与事故调查、风险评估、现场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3. 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4. 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5.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六、专家管理与考核1. 建立专家管理档案,记录专家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2. 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应急响应能力等方面;3. 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4. 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家包括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和专家委员会专家。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主要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五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二章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第六条组建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若干名。
其主要职责:(一)为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
第七条组建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专家委员会由水旱、地震、气象、海洋、化工、矿山等行业的若干专家工作组组成,其主要职责:(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防范救援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八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成本中列支。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21号,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要求,原则上从省安监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47号,见山东省安监局网站)公布的专家中推荐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评审专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评审专家的条件如下:1、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4、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5、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7、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请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证明资料及近期两张彩色照片于2011年3月20日前寄送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联系人:山东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刘桂法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邮编:250100地址:济南市闵子骞路15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84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84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22
【摘要】各市安监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鲁企业,
省属有关单位: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6页(P81-8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省级安全
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鲁安监发[2017]114号 [J], ;
5.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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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4]82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4-7-8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安监局
2014年7月8日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专家聘任、任务委派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根据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专家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建筑施工、电力、交通运输、港口水运、军工民爆、应急救援、信息化、综合等专业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家受省安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
安委会办公室”)委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二)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
(三)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
(五)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等的审查、论证。
(六)参与省级安全社区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检查指导、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咨询工作。
(七)参与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九)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三)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工作8年(含8年)以上,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问题的能力。
个别特殊行业领域的专家在相关行业领域连续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
有丰富实践工作经历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和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派任务。
第七条申请专家由本人自愿提出,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可向省安监局推荐或自荐专家。
在职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推荐,无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须有2名以上现任专家推荐函。
第八条专家申请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向省安监局提交专家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条件审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
(四)提交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和公布专家名单。
(六)向专家颁发聘书、专家证、胸牌。
第九条省安监局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对专家工作的动态管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可通过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上的“专家管理系统”接口查询专家有关情况。
第十条专家聘任期3年。
聘期满前2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申请,经省安监局审查同意后可续聘。
第十一条专家委派程序和回避制度:
(一)省安监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委派专家任务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专家委派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通过专家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特殊情况可直接指定专家;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任务需要,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拟临时委派任务的非专家库专家人员信息。
(二)专家委派单位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填写《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委派审批单》(附件1),报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与专家联系确认。
(三)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专家在了解其与任务对象存在下列需回避事项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1.专家5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2.专家、专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3.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4.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款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省安监局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委派任务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任务委派单位的委派开展工作,对任务委派单位负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执行任务时,应随身携带和悬挂省安监局颁发的专家证和专家胸牌,聘请的临时人员应持有委派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安监局或任务委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专家执行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填报工作记录,专家委派单位应给予确认和作出工作评价。
专家工作记
录和专家委派单位的确认、工作评价作为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安监局在日常工作中负责组织和做好以下专家管理工作:
(一)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工作交流和培训;
(二)健全完善专家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专家会议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研究专家管理问题;
(三)建立专家反映情况及意见建议收集、分解、处理和反馈机制;
(四)设立公开渠道,及时听取对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受理对专家履职不良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每年对专家委派、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改进和提高专家管理工作水平;
(六)每年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解聘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维护、更新专家管理系统,提升专家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或推荐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安监局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接受委派任务的;
(四)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因从事委派任务不力,对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
(六)能力素质不能满足专家工作需要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七条省安监局委派专家参与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六款工作任务发生费用由委派专家的省安监局具体处室、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专家费(含伙食补助费)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费审批表》(附件2)报销。
(三)报销结算程序按照省安监局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相关费用不得在多个相关方重复报销和结算。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