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驾校考试管理制度
为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学员培训质量,严肃考试纪律,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及相关法规和交管局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管部门坚持召开例会制度,提高思想认识。支队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由主管车管工作的副支队长组织,驾校校长和支队车管工作负责人参加,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加强驾校管理和提高培训质量的文件精神,通报各驾校培训质量,讲评当月培训工作,增强各驾校负责人对驾驶人培训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
第二条,车管部门对驾校进行培训质量考评制度,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驾校进行考评。考评的内容包括考生的培训工作、考试现场的组织与实施、考试的纪律、考试档案的管理、考试车辆的安全检查等等。对驾校采取排名管理,并通报驾校主管部门。
第三条,关于考评方法的确定。将采取定期的考评和抽样考评相结合。驾校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积极配合车管工作人员的考评工作,对于刻意阻扰车管人员对其进行考评,或者提供虚假的资料和报告的驾校,作考评结果不合格处理。并且责令其停业两个月,进行管理整顿。阻扰车管人员考评次数达到三次的,取消驾校的培训资格。
第四条、车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范》和本省的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辖区各驾校实际,制定《驾校培训质量综合考评细则》,发放到各驾校。
第五条、驾校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配置相关的教练员、相关的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关数量的教练车辆。教练员人数、管理人数和教练车辆不达标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完毕后,车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再一次的调查。第二次考察不合格的,将暂停驾校的考核资格两个月,并要求其再次停业整顿,直到调查合格。
第六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根据驾校的教练车数辆审核各驾校预约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人数,各驾校应在规定考试日的前一天通过互联网,将预约考试人员信息上传至市车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考生信息,合格的预约考试,不合格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七条、驾校要严格按照考试条件的相关要求,审核考生的身份和所提供的考试所需资料,严格执行“三不受理”原则,即“不见身份证明原件不受理,未经医院体检合格不受理,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不受理”。
第八条、驾校应积极运用“机动车驾驶人报名考试及质量跟踪管理系统”进行报名和预约考试,准确、准时地录入申领驾驶证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驾校应加强对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教育,对与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给予相关的处罚:
(一)违规现象:
1、驾校工作人员违反车管所考试工作制度和要求,不听从考试员指挥和管理,不认真组织考试,造成考试秩序混乱的。
2、教练员违反规定,向考生透露相关的考试内容;或者接受考生的贿赂,对其他考生造成不公平待遇等。
3、教练员在日常的培训过程中,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不足;对学员不负责,有玩忽职守、行为恶劣、私自收取学员各种不合理费用等现象的,经学员反映并核实的。
4、接到群众的相关投诉查明属实的,或者驾校组织考生拉拢贿赂考试员行为。
(二)相关的处罚:
1、对于违反上述第一条的:第一次违规,对驾校工作人员作出通报批评,并取消当日的考试项目活动,相关的损失由造成混乱的驾校赔偿。第二次违规,除了对驾校工作人员采取上述的惩罚措施外,还要求对驾校作出通报批评,并上报给其主管部门。第三次违规的将暂停其考试资格一个月。
2、对于违反上述第二条的:第一次违规取消该考生当次的考试资格,并取消已通过的考试成绩;对于教练员,取消其培训资格;对于驾校,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其一个月的考试安排;对于第二次违规,出上述惩罚外,还上报其主管部门,暂停该驾校两个月的考试资格;第三次违规,取消该驾校的培训资格。
3、对于违反上述第三条的:第一次驾校要对教练员进行停职教育和再培训,并要求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赔偿学员的相关损失;第二次违规,取消其教练员资格,需要其重新考取教练员资格证书;对于第三次违规,将终生取消其驾车教练资格。
4、对于违反上述第三条的。停止驾校的考试资格2个月,并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对该驾校停业整顿,对于其违法行为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关于考试监管人员选择规定。
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聘请考试监督员对考试进行监督,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一)由交巡警支队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互联网友及社会其他人士担任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督员,交巡警支队定期邀请以上人员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二)由各驾校每周选派2—3名熟悉驾驶人考试规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当天参加考试的部分学员组成监督小组,由以上人员通过计算机使用随机抽取考试员程序分配当日考官,并对科目二、三考场进行现场监督,按要求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情况。驾校考试监督员名单应于每周五15时前报市车辆管理所,市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安排驾校考试监督员进行考试监督工作。
考试监管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该对考试负责。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天的考试情况、对完善考试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到车管管理部门和驾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监管人员的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管人员应该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对于其相关的违规行为,要作出相关的处罚。
1、监管人员在监管岗位上玩忽职守、没有认真对待监督工作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第一次违规暂停其监管职责一个月;第二次违规,暂停其监管职责两个月并通报批评;第三次违规,直接取消其监管人员资格。
2、监管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接受考生或教练员、驾校的贿赂的。取消该考生的当次的考试资格、并且取消该考生的已通过的成绩。对于监管人员,取消其监管资格;对于教练员,暂停其两个月的培训资格;对采取贿赂的驾校暂停其一个月的考试培训资格,并责令其整顿。
第十二条、驾校能自觉遵守车管所考试纪律及相关规定,月考试合格率连续3次达到95%以上,且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的,通报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车管所适当增加该驾校下次预约考试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