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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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监测队网络信息中心机房,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

煤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信息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四)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五)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六)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支架或悬挂在距底板>=300mm位置。

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第十一条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第十二条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 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3.1出/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3.63.7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44.14.1.14.1.24.1.3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

附录8: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5080.1-1986 设备可靠性试验总要求GB 5080.7 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3:1995)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4:1995)GB/T 17626.5-1999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5:1995)AQ 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T 899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MT/T 1004-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2006 矿用分站MT/T 1007-2006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又称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考勤定位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跟踪系统、移动目标监测系统、人员定位安全管理系统、矿用人员管理系统等。

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2)

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2)2022 年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臵、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AQ6201—202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3—2022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技术条件 MT423—1995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3.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具有摹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 传感器 transducer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臵。

3.3 甲烷传感器 methan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臵,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 风速传感器 air velocity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臵。

3.5 风压传感器 wind press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臵。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第二百二十三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 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 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 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压风自救系统相关知识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 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 的巷道内、爆破 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 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 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 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 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压风自救设施技术特征
参数指标
压风压力
0.3~0.7 MPa
单个装置耗气量 100~150 L/min
重量
1.65 Kg
减压阀指标
输出压力调节范围 ≤0.9 MPa
减压噪声
≤85 dB(A)
操作方式
手动调节、操作
供气方式 连接压风系统或单独配气站(地面)
供风能力和管路断面要求:
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
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9、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
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
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4、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
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
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
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南煤公司各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安装暂行规定

南煤公司各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安装暂行规定

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各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公司所属各矿: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 1048-2007)和各矿井下的实际情况,现将各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调校、维护与管理规定如下:一、安装地点1、地面副井、盲斜副井上部车场及各水平下部车场必须设置分站。

2、各水平大巷通往两翼的入口侧分别设置分站。

3、生产采区轨道上山的上、下部车场,阶段两翼入、回风顺槽设置分站(分站距入、回风巷道口的距离以监测不到另一翼携卡人为准),以监测作业人员的作业区域。

4、开拓工作面在巷道的入口设置分站。

5、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二、使用、调校、维护与管理1、下井人员必须携卡入井。

2、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3、各矿成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组织机构,必须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管理、使用、维护与调试工作。

4、必须制定矿井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监控员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系统异常处理上报制度、识别卡领取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

5、必须建立设备、仪表台帐、设备故障登记表、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班)报表、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6、必须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图纸保存1年以上。

7、中心站应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

接到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请执行《AQ 1048-2007》标准。

六大系统建设 (3)

六大系统建设 (3)

指示灯
振动器
无线通信模块
电源模块
蜂鸣器
2)无线读卡基站(读卡器)
a 本机初始化功能:接收上位机初始化命令按要求设 置本机的通讯参数(波特率、信道和发射功率等…);

b 无线射频接收给定格式的数据包之后进行解码和
纠检错数据,正确接收后通过串口送上位机;读卡
器和传输分站之间用一根四芯电缆连接,采用RS485 总线、异步、半双工、主从方式进行数据通讯。
地面交流AC220V电源供电。

5)移动读卡器 与煤矿人员管理系统配 合使用,主要用于检测 移动读卡器周围50米范 围内的识别卡,具有液 晶显示器,显示识别卡 的数量及识别卡的卡号 。
6)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 主要适用于煤矿有瓦斯爆 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矿井 巷、采掘工作面、采空区 、回风巷道、皮带运输巷 道、机电峒室等处,连续 监测甲烷浓度,通过读卡 器把监测数据发送至监控 主机,当甲烷浓度超限时 ,检测仪立即发出声、光 报警。

(2)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 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
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 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 备)。
(6)识别卡与读卡器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m;


(7)识别卡数量应不小于8000个;
(8)电池寿命和工作时间:寿命2年;充电一次工作不小 于7d

(9)分站存储数据时间不小于2h


5.系统主要功能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4(AQ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4(AQ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附录8: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5080.1-1986 设备可靠性试验总要求GB 5080.7 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3:1995)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4:1995)GB/T 17626.5-1999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5:1995)AQ 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T 899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MT/T 1004-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2006 矿用分站MT/T 1007-2006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又称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考勤定位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跟踪系统、移动目标监测系统、人员定位安全管理系统、矿用人员管理系统等。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

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xx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煤矿;第三条必须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安装、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3、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4、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六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七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机房或煤矿调度室,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煤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接地电阻<5Ω;四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五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六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支架或悬挂在距底板>=300mm位置;七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第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二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三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四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查;五任何人未经安检、通风部门同意,不得拆卸或监测识别卡;六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核实和汇总人员跟踪监测信息,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第七条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专业维护公司人员定期对人员定位监测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二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三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如有变动,所在单位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系统部门,专业维护人员24小时内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将相关人员信息的录入管理;四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跟踪监测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单位负责找出责任人或照价赔偿;五专业维护人员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识别卡,不得因识别卡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六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七各分站电源由供电区队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停电;八分站和读卡器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机电部门及维护人员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作业;第八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1、设备严重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3、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4、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九条煤矿应配备满足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条设备管理中心和安全监察部负责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煤矿必须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人员定位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第十一条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一或煤矿调度室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二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三根据煤矿或区队工作需要值班员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汇总打印上报相关入井次数、时间等相关考勤信息;四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人员定位系统终端了解矿井生产人员组织等相关情况,分析、研究系统的各类数据,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入井人员活动规律,以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第十二条煤矿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一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a设备、仪表台账;b设备故障登记表;c检修记录;d巡检记录;e中心站运行日志;f监测日班报表;g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二煤矿应绘制人员定位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三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四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第四章罚则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检科依据煤矿安全管理标准矿井生产机电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经济处罚:一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等入井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的;二未按规定配足人员定位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四下井人员携带他人目标识别卡入井的;五私自拆卸识别卡或故意损坏识别卡的;六井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滥发识别卡,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其他影响的;七故障排查不及时,凡故障8小时之内未及时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八不及时更新系统人员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的;第十四条对故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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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识别卡identification 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 monitoring 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传输接口transmission 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主机host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报警判别、数据统计及处理、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并发识别数量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

漏读率misreading rate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

工作异常人员the absentees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识别区域identifiable 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重点区域key 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限制区域forbidden 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最大位移速度maximum velocity识别卡能被系统正确识别所允许的最大移动速度。

4 技术要求系统组成4.1.1 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2 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和配套设备等。

中心站均应采用当时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开放性和可维护性等要求。

4.1.3 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一般要求4.2.1 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 209、MT/T 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4.2.2 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

为确保产品质量,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

4.2.3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4.2.4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功能要求4.3.1 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b)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c)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d)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4.3.2 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c)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d)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e)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f)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g)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4.3.3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主要技术指标4.4.1 最大位移速度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

4.4.2 并发识别数量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

4.4.3 漏读率漏读率不得大于10-4。

4.4.4 识别卡电池寿命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

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

4.4.5 识别卡电池工作时间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

4.4.6 最大传输距离最大传输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a)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b)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可串入可靠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超过2台。

4.4.7 最大监控容量最大监控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a)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b)识别卡数量应不小于8000个。

4.4.8 最大巡检周期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

4.4.9 存储时间存储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a)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进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

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b)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h。

4.4.10 双机切换时间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

环境条件4.5.1 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15℃~ 30℃;b)相对湿度:40% ~ 70%;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d)大气压力:80 kPa ~ 106 kPa;e)GB/T 2887 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4.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0℃~ 40℃;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c)大气压力:80 kPa ~ 106 kPa;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着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供电电源4.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 ~ +10%;b)谐波:不大于5%;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 ~ +10%;——其他井下产品:-25% ~ +10%;b)谐波:不大于10%;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5 安装、使用与维护安装与维护5.1.1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5.1.2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1.3 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

5.1.4 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1.5 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

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5.1.6 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5.1.7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5.1.8 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5.1.9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5.1.10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5.1.11 安全监测工应24 h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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