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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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工作,保障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机构1.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2.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完好。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1.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处置程序。

2.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确保及时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等。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制定事故报告。

2.企业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整改相关安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状况。

2.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七、监督检查与评估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八、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予以相应处罚,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2.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

九、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按程序进行。

2.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的其他规定,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为《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请各企业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生产和人员安全。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

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一级事故,是指造成 1 人死亡, 2 人重伤,或者50 万元以下3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 1 —— 4 级的人员重伤或者30 万元以下1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 6 级的人员伤害或者10 万元以下 6 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 级人员轻伤或者6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工伤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

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并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行事故调查。

(完整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完整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以下是《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精选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公司、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非计划性停产、减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第三条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条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七条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八条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理的事故。

第九条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十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

第十一条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费用: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详细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详细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形成统一指挥、分工协作、迅速反应、有效处置的体系。

(五)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响应能力。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章应急预案(一)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2.应急响应级别划定及相应的应急措施;3.信息报告、通信联络和协调处置的流程;4.应急资源调配和支援保障的措施;5.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和使用;6.伤员救护、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措施;7.现场安全防护和事故监测的措施;8.事件评估分析和事故调查的程序;9.相关人员培训和演练的计划。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并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

第三章应急响应(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等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应由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确保快速、有序地进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包括以下方面:1.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和安全控制;2.伤员的救护和送医救治;3.疏散转移和人员安置;4.相关资源和装备的调派;5.信息发布和社会疏导工作;6.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应进行事故评估和总结,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措施。

第四章应急演练(一)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1、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有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

3、事故报告3.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口头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填表写《危险状况及事故报告》或《工伤报告书》报安全委员会。

3.2安全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公司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4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4.1 由安全委员会责成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其职责为:4.1.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1.2 确定事故责任者。

4.1.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1.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 事故发生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 发生事故后,安全委员会必须立即组织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使公司全体员工及时接受安全法制的知识教育。

4.4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等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部门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安全委员会。

4.5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工会、综合管理部及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6 死亡事故由公司领导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对重大伤亡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1、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生产部门和分管安全的安全员,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项目经理。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分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因公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疾病、非工伤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A级事故,是指因公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级事故,是指因公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级事故,是指因公造成1人以上轻伤,或者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伤亡事故等级的认定和划分由公司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和划分。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和部门应当主动支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存在疑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上级部门反映,接到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片区的分公司(指挥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虽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或者险些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合用于xxxx 实业有限公司各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1 、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者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1-2 人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 1 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3 人以下重伤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者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普通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丧失。

4、普通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

5、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死亡,或者1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者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创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

事故损失工作日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事故经济损失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事故类别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

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发现人应当即将直接或者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即将上报生产处(值班电话: )。

发生事故后上报时间不许超过10 分钟,并在事故发生后24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以“生产安全事故速报”形式上报安全管理处、人事企划处和工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类别:(一)火灾事故;(二)爆炸事故;(三)高处坠落事故;(四)物体打击事故;(五)机械伤害事故;(六)触电事故;(七)中毒和窒息事故;(八)其他事故。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按事故等级分为以下四级:(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工会组织报告。

最全面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最全面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车间(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整改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和严重程度,将公司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对于轻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按照集团四级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公司界定为五级安全生产事故)(附件1)。

第四条重伤标准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失能伤害。

第五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火灾事故按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中关于火灾损失额的计算方法计算。

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照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公司鼓励个人进行事故举报,并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或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第七条外部事故通过媒体与网络采集,公司通过公告形式下发,各车间(部门)做好类比排查、培训教育工作,举一反三,落实整改,留存材料。

第二章组织和机构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最高管理机构。

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事故的接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督促事故整改和责任追究、事故考核、事故统计分析及对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党群部工会履行对事故管理的民主监督的职责,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合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wei)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的分类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创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生产的事故;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事故。

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他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

8、电气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者外部原因,造成住手供电等影响生产或者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9、职业病: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 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启动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或本单位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数据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数据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以应急处置为中心,侧重具体操作,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九条政府及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场(厂)内道路交通事故、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等同于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并表谁负责”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以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公司内部的调查结论为依据,认定内容有不同的应从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约谈、通报批评、纪律政务处分和经济处罚。

本规定合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责任追究。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者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经调查认定,安全生产责任已充分履行的,可免于追究责任。

事故责任人是党员的,除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外,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党纪处分。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销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伤亡事故(一)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损失工作日 105 日以下)。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 105 日以上、 6000 日以下)。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 6000 日)。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生产经营的连续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在企业内进行安全事故管理活动。

第二章安全事故管理责任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事故管理负责人和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安全事故管理责任。

第三章安全事故预防第六条企业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四章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和员工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行动和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组建安全救援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及时救援。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事故责任人,企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及时总结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第十六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安全事故管理工作做得好、安全事故发生率低的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对于安全事故管理失职、违法违规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产安全事故发⽣单位有关⼈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产安全事故发⽣单位的直接责任⼈、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等有关责任⼈员实施经济处罚,适⽤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发⽣⽣产事故的作业⼈员。

主要负责⼈是指事故发⽣单位的安全第⼀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是指事故发⽣单位的副职、项⽬负责⼈、车间主任、队长。

其他责任⼈员是指事故发⽣单位技术负责⼈、施⼯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章事故等级划分第四条除国务院《⽣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级事故,是指造成1⼈死亡,2⼈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员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员伤害或者10万元以下6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级⼈员轻伤或者6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伤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后,事故现场有关⼈员应当⽴即向本单位安全第⼀责任⼈和安全环保部报告。

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即报告公司安全第⼀责任⼈。

并同时⽴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及时有效地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包含生产过程中的事故、环境维护事故、设备故障事故等。

第三条企业法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订立、实施和监督,各部门和员工应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第四条任何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立刻向企业法务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并认真描述事故的情况和影响。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事故时间、事故地方、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受伤人数、资产损失等。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不得有意掩盖或隐瞒真实情况。

对于隐瞒、虚报或有意误导的报告,一经发现,将严厉追责。

第七条企业法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刻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书面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

对于发生的重点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法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以努力探求真相、查明责任为目标,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事故调查应由特地构成的调查小组负责,小构成员应包含企业法务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相关技术人员等。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小组应依据调查需要,听取相关人员的叙述、收集相关证据、分析现场情形、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并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事故责任人,企业法务部门应依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革职、开除等。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完成后,企业法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调查结果,并依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生产安全情形,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的有关资料和证据,企业法务部门应妥当保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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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管理
⒈事故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伤亡事故。

⑴生产事故,指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误操作或控制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⑵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损失或流产的事故。

⑶质量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现原料、中间体、成品使用差错以及混淆、混药、异物混入或变质等问题,使该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物料损失或整批退货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⑸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⑺环保事故,指发生生产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职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⑻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包括在厂内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⒉生产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
安全生产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环保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和存档。

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⒈公司、车间(科室)、班组及危险岗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妥善处理,切忌盲目涉险,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疏散、警戒工作。

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⒊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请就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⒈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

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动态。

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各部门和员工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提供完整的资料和真实的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

⒊伤亡人员确定。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补报。

四、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厂长(经理、科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等)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⒉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的,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

管理部门已指定或已建议指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⒊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⒋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和企业项目引进部门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⒌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设计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⒍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负直接责任。

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负直接责任,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⒎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

不接受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负直接责任。

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⒏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三违”现象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⒐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及未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⒈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经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⒉对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应在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⒊对重大事故,各部门、车间(科室)、班组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调查结束后,要及时予以通报和分析,吸取经验教训。

⒋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⒍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⒎对防范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⒏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贡献突出、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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