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 年第2 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由本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符合本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贷款合法合规,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不得绕开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项目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其条件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本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12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本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及其项目。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授信对象即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对象,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七条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为项目融资,应审慎授信:(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产业等相关政策,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行开展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第六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授信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指导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参与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督促经办机构落实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配合经办机构组织清收不良固定资产贷款。
放款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管理。
第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制订相关法律文本,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的法律风险,配合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起授信业务,开展授信调查,落实授信条件,具体实施相关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实施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贷款金额应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资质以及我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号:工银技[1995]7号颁布日期:1995-03-01 执行日期:199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技术改造信贷处:为适应我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总行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在对试点行进行调查研究,在全国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抽样测算,并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固定资产贷款特点,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此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资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多年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经验,并参照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惯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宗旨是:具体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资产实行风险量化管理,分专业考核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由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风险控制、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风险贷款处置及贷款安全保障机制组成。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对增量重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对存量重在风险的转移消化,对已有的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外币业务可参照我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风险评价第六条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
第七条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由我行(或我行认可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对其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遵守“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操作,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第五条需要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第六条客户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当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贷款申请书、用途说明、抵押品资料等。
第七条银行接到客户的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审,审核客户的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初审通过后,银行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了解抵押品情况。
第九条现场考察完成后,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贷款申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第十条银行经风险评估后决定同意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期限等条款。
第十一条贷款合同签订后,客户应当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银行应当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跟进客户经营情况,保障贷款的正常回收。
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操作流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区分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监控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贷款质量。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ⅩⅩ银行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拓展优质信贷业务,增强我行信贷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如收费收入、租金收入、运营收入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中多样化用途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适用于公司客户在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置换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而形成的银行贷款或股东借款(非股本权益性投入)。
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仅限用于借款人置换建设该特定资产形成的银行贷款、以及用于该特定资产装修、维护等日常经营周转。
第四条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的管理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收益”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
(三)所经营的特定资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具有合法、完整、独立的特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五)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经审计,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的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六)信用评级符合我行授信指引要求。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的特定资产主要包括:(一)能获取合法收费收入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以下简称公路)。
(二)能获取合法收费收入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基础设施)。
(三)能获取合法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的营利性不动产,包括写字楼、宾馆酒店、商场、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其中商用房建筑面积应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银行)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其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内综合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一)应审慎评估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二)要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及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
(三)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后评价。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条件第四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国家对拟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八)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九)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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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关于执行《办法》的产品范围《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并按用途将其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含土地储备贷款)等产品品种。
对于日后需要专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总行将在《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二、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银监会制度要求各行“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独立系指独立于信贷经营岗。
目前我行的贷款发放审核岗已经做到与经营岗位分离,新制度实施后可继续由贷款发放审核岗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
新制度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量加大,因此各分支机构可以对一定金额内的非首次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由目前的四步变CC两步,即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不再经过各自主管。
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分支机构根据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自主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在保证岗位独立的前提下,各分支机构可自行探索提高贷款可修改编辑发放与支付审核效率的途径,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三、关于贷款人受托支付在贷款人受托支付下,借款人应提交证明其支付事项真实存在的交易资料(一般为商品(劳务)合同或发票),贷款发放前需要对借款人的支付事项进行逐笔审核,确保其支付对象与提交的交易资料一致,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并应根据情况主动分析其支付事项是否为贷款项目所需。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通过后,并按格式通知书填写贷款支付通知书,一同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于贷款发放后需要及时支付,原则上不能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因此应主要采用汇兑和主动付款支票的方式对外支付。
四、关于借款人自主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允许贷款发放后的贷款转存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但此模式下仍需要支付审核。
具体的做法是:借款人在提款时以清单的形式说明该次提款的计划用途,经办行在放款前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清单中没有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金额标准(小额支付标准)的事项。
在每月末或每季末,要求借款人汇总报告实际支付情况,并予以审核。
由于提款时借款人提交的清单为事前计划,实际支付与计划可修改编辑清单可以不一致,但该笔提款使用完毕时借款人提供的实际支付清单(及相应凭证)金额之和应不低于其提款金额。
对于借款人提交的实际支付清单(及相应凭证)显示其在很短时间内出现多笔接近小额支付标准上限的支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材料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五、关于项目融资项目融资通常为具备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
为保持制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办法》内容同时包括了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相关内容。
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各分支机构应首先判断其是否属于项目融资,属于项目融资的,应符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要求。
为此,总行明确项目融资应符合以下特定条件:(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可修改编辑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
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原则要求:(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可修改编辑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确定股权质押率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可变现性、项目建CC 风险等因素。
当股权质押与项目资产抵押共存时,原则上不应计入股权的担保价值。
同一笔项目融资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方式和利率水平。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质量监督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同一项目融资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贷款的,原则上应当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参与。
项目融资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后管理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
当账户资金可修改编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贷后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关于借款合同银监会要求各贷款人应坚持“协议承诺”原则,将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体现在与借款人签署的相关合同中,通过合同促进借款人诚信申贷、约束借款人影响债权安全的行为。
为此,总行专门拟定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项目融资借款合同》两份格式合同文本。
《办法》实施后,各分支机构应使用新的合同文本,在与借款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需填写的条款内容。
该合同相关条款中涵盖了借款人应提交其实际用款的证明资料的要求、用款计划的具体方式,明确了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各类账户的设立要求以及账户监控内容的条款,并将项目及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存续期间的财务指标约束作为合同附件。
七、关于新老划断《办法》下发后即日开始执行,《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各分支机构应与相关贷款企业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可修改编辑《办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办法》印发之前审批通过但尚未签约的项目,以及新审批通过项目,均须执行《办法》要求并使用新合同。
《办法》是我行按照监管要求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规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对我行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各分支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严格执行《办法》,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贷款用途管理,提高贷款精细化管理水平。
本次制度调整涉及面广、变动大,不仅会对银行对公存贷款经营模式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导致客户交易习惯和自身财务管理的调整,各分支机构应统一思想,认识到监管部门对推行新制度、新规范的决心,吃透政策精神,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客户的解释说明和提高自身工作效率上,确保新制度实施后对公业务的平稳运行,确保客户关系的稳定。
总行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流程、制度等进行优化和调整,各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件:7-1.授权委托书、贷款行受托支付申请书、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计划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实际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可修改编辑7-2.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目融资贷款合同附件7-1授权委托书可修改编辑委托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受托人:CC银行支行本公司本次信贷资金的使用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根据本公司与CC银行支行签定的____号借款合同中关于适用受托支付的约定,故委托CC银行支行代本公司向本公司申请贷款时约定的交易对手支付合同约定的应以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的本次贷款资金万元。
委托人交付本委托书的同时,应当按照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支票、电汇凭证等),受托人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委托人提供的交易对手的账号、户名、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有误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该笔资金受托支付未CC功,允许你行对该笔资金在重新支付前予以冻结。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交付之日起至该笔信贷资金支付完毕时止。
附:本次支付详细情况付款人名称(借款人):可修改编辑付款人账号(借款人):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用途:金额(大写):金额(小写):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书签发日期:年月日可修改编辑贷款行受托支付申请书支行(分理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我公司本次使用贷款应当适用受托支付方式。
故特向贵行提出申请。
适用受托支付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行规章制度办理。
我方保证按照贵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严格遵守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敬请贵行对我方申请予以核准!可修改编辑附:此次贷款使用详细情况付款人名称(借款人):付款人账号(借款人):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用途:金额(大写):金额(小写):本公司承诺在本申请获得贵行同意后,我公司将向贵行交付委托授权书,委托贵行通过本公司的账户向本公司的交易对手支付信贷资金。
同时按贵行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支付凭证。
可修改编辑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字:申请日期:年月日可修改编辑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币种:日期:年月日审核人员(签字):可修改编辑计划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实际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