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拍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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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拍摄协议

甲方(代言产品企业/广告发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号码:

乙方(代言人):

地址:

电话:

传真电话:

身份证号(护照号):

甲方拟聘请乙方作为产品的形象代言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服务事项及酬金

甲方聘请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品牌系列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双方同意酬金为人民币元,甲方为乙方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酬金时间及方式

1.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按甲方财务之要求提供请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请款单、可抵扣的发票等,甲方审核无误后,自收到请款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酬金的%,计人民币元,(如拍摄、制作、发行等工作)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结案报告、请款单、可抵扣的发票等,自甲方审核无误后个工作日向乙方付清余款。

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酬金时,须向甲方提供收款凭证。

三、工作范围(拍摄形象广告及录音)

1.乙方形象拍摄平面广告(包括报纸、杂志、海报、活动、户外广告、灯箱、包装物、专卖店)次。平面广告拍摄时间每次不能超过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超出本约定,每小时支付费用人民币元。

2.拍摄影视广告的,乙方必须保证个整天(每天8小时)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3.甲方不得将乙方之肖像与产品分割,单独作其他产品之销售及用途。

4.双方因拍摄、制作本合同所涉及广告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因计划改变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形象广告的使用范围

甲方限于中国地区(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投放本合同广告物。

五、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

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光碟、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六、平面广告拍摄应于年月日前拍摄完成,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拍摄时间顺延,双方另行约定时间。

七、甲方承担乙方参加拍摄平面广告时的餐饮、住宿和当地交通接送,以及因拍摄广告工作所必需的交通费用。

八、在协议有效期内,所拍摄乙方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使用,乙方授权甲方使用其肖像,甲方若需延长播放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使用期限及费用则须另行协商、签订协议。

九、其他约定

1.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所拍摄前相关事项,遵守拍片、摄像时间、地点等一切拍摄常规。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在中国大陆内为同类产品作形象代言人广告。

3、三方对拍摄广告的内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发表有损艺人及品牌形象或不当之言论。

4、甲方须维护自身企业形像,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如果产品有瑕疵,立即挽回其影响,如甲方经营不善或产品质量对乙方艺人造成的形像影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有维护自身公众形象、积极向上、努力提高演艺业务水平的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音乐、着装、化妆、言谈举止、文化修养等。乙方公众形象严重损坏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未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因乙方因素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还有权索赔。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违约责任

甲方延迟向乙方支付酬金的,应按照未付金额的%向乙方违约金,甲方在协议期后继续使用乙方肖像或音像广告作品,每使用一天需向乙方支付元实际使用费;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提供参与拍摄或录制现场的,须向甲方返还已支付的酬金,并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酬金数额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支付。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如有修改本合同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乙方:

代表: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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