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1)

合集下载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土壤污染的预防第四章土壤污染的治理第五章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第一节农产品产地第二节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关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专项用于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的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省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检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资金。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调查、修复治理工作任务量等因素拨付。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包括正式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评审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0日内,向市(省财政直管县)级财政、环保部门下达资金预算文件。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环保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关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

关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

关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作者:王晓艳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7期摘要: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污染尤其是城市灰霾污染、水资源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全国上下为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将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在抓。

财政部门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污染规划编制、污染重点项目治理、污染重要功能区生态修复、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等工作,并为此制定了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阐述了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说明了其资金的使用原则,探讨了违规处理等管理问题及解决措施,有利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最大化。

关键词:污染防治资金;使用范围;使用管理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污染防治资金由大丰市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并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污染防治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从地方财政收入(包括超标排污费)中预算安排,其中污染防治资金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的3‰,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一、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支持有利于完成我市COD、SO2总量控制任务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污染行业专项整治,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项目,相关行业“零排放”技术的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以及污染治理工程。

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重点支持相关行业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强制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3.饮用水安全项目。

包括水源地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农办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环境保护局: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取得阶段性进展,一些地区耕地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耕地土壤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

但各地区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耕地土壤污染防治上存在责任不清、任务压实不够、资金途径不畅、实施进度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主体责任,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完成“土十条”有关目标和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就要治地治水,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耕地土壤污染治理摆在工作重要位置。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标“土十条”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措施落地,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土十条”规定的“421”任务(轻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000万亩,治理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全国耕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者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发挥引导带动和杠杆效应,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要求设立、运作、终止和退出,并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基金管理模式、治理结构与基金管理机构确定方式等。

第六条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设立,并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重、具备条件的省设立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

第八条中央财政通过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本办法出台后一年内建立基金的省予以适当支持。

第九条基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与基金不得对同一项目安排资金,避免重复投入。

第十条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归属政府的,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本级国库。

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应当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规范举债,不得以基金方式变相举债、新增隐性债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财建〔2016〕60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国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四)关系我国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五)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实施方案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实施方案
土壤污染的复杂性
土壤污染源多样,包括工业排放、农业用药、生 活垃圾等。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足
01
当前投入资金规模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资金保障对防治工作的推动作用
02 资金保障可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提
高防治效果。
资金保障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03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可以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提高
社会资本投入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企业、社会组 织和个人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合作机制
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创新投融资模式
探索PPP、EPC等投融资模式,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 槛,提高参与度。
金融机构贷款支持
加大对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
加强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之间的沟 通协调,共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设立专项工作组
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负责制定实施 方案、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
评估污染治理效果
针对不同治理措施的效果进行跟踪和 评估,为优化治理方案提供参考。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估
保障公众健康
通过减少污染土壤对环境和食物链的危害, 保障公众健康。
提升农产品质量
通过治理污染土壤,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为 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健康的农产品。
问题反馈和改进措施建议
要点一
及时反馈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科学指导各地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专门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类型主要分为: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等四大类。

其中,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农用地地块调查、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项目。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主要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等相关项目。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安全利用等相关项目。

其他类型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储备第四条项目单位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承担。

原则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作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两种类型项目的项目单位。

申报项目一般由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情况下提出,申报项目的类型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土壤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求,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内负责组织和指导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规范组织开展实施方案技术审查。

财政部、环保部发布大气、土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环保部发布大气、土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环保部发布大气、土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6(000)008
【摘要】8月23日获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办法均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大齐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地区。

【总页数】1页(P24-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3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发布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J],
2.财政部发布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J], ;
3.财政部日前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J], ;
4.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5.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J], 耀星(摘)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财建〔2016〕1390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1390号各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6〕404号),现下达你市2016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万元(预算科目列“2111199 其他污染减排支出”,追加市县指标32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财政部门收到预算通知后,会同同级环保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要求,根据当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具体项目,明确项目金额,不得将专项资金再切块至县级。

二、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将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有关项目。

同时,要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十三五”土壤环境治理项目储备库,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项目安排要与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直接关联。

三、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和考核指标,编制2016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技术路线,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各市要于9月底前将具体项目安排清单和绩效目标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要逐项梳理项目已有资金渠道,既加强涉土资金统筹,形成合力;又确保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对已安排或已申请中央其他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本专项资金。

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

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

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2016年《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企业名单,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按规定定期对其用地的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的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住建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修复地块名单,并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优先修复名单。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污染地块列入修复地块名单,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主要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负连带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二)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三)及时清除、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膜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九条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对生产低毒高效农药和有机肥、缓释肥的企业以及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生产者给予补贴。

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活动排放土壤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实施农产品产地和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防止有害成分污染土壤环境。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社会参与第四十二条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整治⼯作专项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17]423号颁布⽇期:2017-06-20执⾏⽇期:2017-06-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源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源局:为了规范⼟地整治⼯作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整治⼯作专项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地整治⼯作专项资⾦管理办法2017年6⽉20⽇附件:⼟地整治⼯作专项资⾦管理办法第⼀条为了规范⼟地整治⼯作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地整治⼯作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是由中央财政通过⼀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于⾼标准农⽥建设、⼟地整治重⼤⼯程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地整治⼯作的资⾦。

第三条专项资⾦以落实全国⼟地整治规划,加强耕地数量、质量、⽣态“三位⼀体”保护为主要⽬标,引导地⽅统筹其他涉农资⾦和社会资⾦,发挥资⾦整体效益,夯实保障国家粮⾷安全的物质基础,促进⽣态⽂明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使⽤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奖惩结合、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由财政部会同国⼟资源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预算,审核资⾦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加强资⾦管理等⼯作。

国⼟资源部负责组织⼟地整治相关⼯作规划或实施⽅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作任务及资⾦分配建议⽅案,开展⼟地整治⽇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作,指导地⽅做好项⽬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作。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二)及时处理生产、储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工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制度,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一般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

卫生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提高农村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定,对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三条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储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以奖促治”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第六条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达到环境保护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八条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第九条各地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壤污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21日
附件
土壤污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国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
化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理;
(三)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
(四)关系我国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
(五)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财政部商环境保护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区域及省份。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每年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工作开展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采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调查、修复治理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并考虑东中西部财力差异,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采用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申请,申请报告包括正式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

经评审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对列入环境保护部等中央本级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由相关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预算。

第十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确定各省份资金预算额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财政部印发专项资金预算文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有关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拼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省份土壤环境改善等情况,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预拨各省份的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目标的省份扣减资金,对完成土壤治理任务出色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组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土壤质量改善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有关地区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有关省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污染物减排以及土壤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有关省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将办法及年度资金安排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28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14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