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1)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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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随着中国农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农产品市场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市场波动、价格下跌以及农民收入不稳定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农业部最近发布了一项新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重点关注政策的目标、措施以及潜在的影响。

一、政策目标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目标是确保农产品价格合理、农民利益得到保护,进一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政策旨在解决农产品市场的不平衡问题,稳定农产品价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同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长。

二、政策措施为达到上述目标,农业部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1. 市场调节机制的完善:政府将积极建立并完善农产品市场调节机制,包括市场监测、信息公开和预警机制等。

通过及时了解市场供需情况,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引导市场稳定发展,防止价格过度波动。

2. 定向扶持政策的推出:农业部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定向扶持。

通过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优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生产能力和素质,使农产品产量和质量都得到提高。

3. 价格保护机制的建立:政府将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通过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监测和干预,及时调整市场价格,并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有效的调节。

这样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4. 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政府将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推动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优化农产品流通、销售网络,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三、潜在影响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潜在的影响:1. 农产品价格稳定:由于政府的监测和调控机制,农产品市场将趋于稳定,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2. 农民收入增加:价格保护政策将提高农民的收入。

稳定的农产品价格和农产品质量的提高使农民的劳动价值得到更好的回报。

3. 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政府通过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支持,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推动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的基本内容(一)

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的基本内容(一)

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的基本内容(一)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的基本内容引言•农产品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产品流通市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价格稳定以及公平竞争。

农产品流通市场监管在农产品流通市场中,我国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管:1.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严格审核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2.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3.设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4.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农产品价格调控和补贴政策为了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农民收入,我国实施以下政策:1.启动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政策,确保农民的基本收入。

2.开展农产品价格指导,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市场供需平衡,防止价格波动过大。

3.实施农产品流通补贴政策,对农产品流通中的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给予一定的补贴,降低流通成本。

农产品流通渠道优化为了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产品市场繁荣发展,我国进行了以下优化:1.拓展农产品线上销售渠道,发展电子商务,提高农产品市场覆盖面和销售速度。

2.加强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冷链物流能力,确保农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3.支持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产品产业升级。

4.建立农产品流通信息化平台,提供农产品流通信息查询和交流平台,促进信息流通。

结论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产品流通市场监管、农产品价格调控和补贴政策、农产品流通渠道优化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农产品价格,促进农产品市场繁荣发展,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农业部解读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解读随着现代社会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的关注逐渐增长,农业部发布了一项新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农业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1. 政策背景和目的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发布,源于现代农业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随着我国农业产能不断提升和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的收入和利润逐渐受到压缩。

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度和消费欲望也受到了影响。

因此,农业部制定新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旨在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满足消费者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

2. 政策内容和实施措施(1)价格指导和调控新政策将加强对农产品价格的指导和调控。

农业部将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指导标准,帮助农民合理确定产品价格。

同时,政府将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价格波动,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2)质量安全监管政策要求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农业部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监管力度,加强质量检测和风险预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3)市场准入和标准政策规定,农产品必须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才能上市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要求。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核和把关,保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3. 政策影响和意义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实施,对农业行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出台将保护农民的利益,使得农业产业更加稳定和可持续。

农产品价格的稳定将增加农民的收入,鼓励他们更加积极地从事农业生产。

同时,政策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推动农业产业向着更加绿色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二、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2、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3、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1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1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一、基本情况2012年起,国家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税收政策。

武夷山市为武夷岩茶和红茶的主产区,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试行新政策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完善管理的征管建议。

(一)、政策回顾2012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自2012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3】57 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自2015年10月1日起,福建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近半年的试行,茶业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新办法收到了良好效果,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又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消减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1、核定扣除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1)扣除标准过于“一刀切”。

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中,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一般使用“投入产出法”来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而在运用“投入产出法”时,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计算和衡量。

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做法,但实际上很多小型企业受机器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管理技术等因素制约,其实际能耗要高于理论上的行业标准,耗用多而抵扣税金少,无形中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和生产成本,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发展。

税务部门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执行问题

税务部门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执行问题

策执行问题2023-11-10•政策背景及目的•政策执行范围及对象•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及建议•案例分析目•结论及展望录01政策背景及目的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国家税务部门出台了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该政策旨在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政策背景政策目的通过核定扣除政策,减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应纳税额,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政策支持,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支持农业发展,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02政策执行范围及对象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

政策适用的农产品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肉类、蛋类、奶类等。

执行范围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这些企业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确保合规经营。

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者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正确计算所生产农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执行对象03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政策理解不足税务人员对政策条款的理解不全面由于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复杂性,一些税务人员可能对该政策的内容和实施要求缺乏深入的理解,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对政策调整和变化掌握不及时政策调整和变化往往涉及税务部门对相关文件的解读和学习,如果税务人员未能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就可能对政策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执行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核程序繁琐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执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包括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审核、实地核查等环节,这些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影响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核定扣除标准不清晰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核定扣除标准不清晰的问题,导致税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难以确定是否应该给予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资格。

学习鲜活农产品政策总结

学习鲜活农产品政策总结

学习鲜活农产品政策总结一、为什么要优化”绿色通道”政策?具体如何优化?我们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绿色通道”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面临以下问题:一是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仍然需要停车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影响其通行效率;二是部分省份在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外,又自行增加了一些新的品种,导致省际之间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三是跨省通行车辆由分省多次交费合并为在出口一次交费,单次交费金额大幅增加,通过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偷逃通行费的现象将大量增加,扰乱公路货运市场秩序,损害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继续严格执行”绿色通道”政策的同时,将通过优化服务、调整查验方式、建设信用体系等措施,提升服务能力。

一是明确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继续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是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 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三是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

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是建立预约服务制度,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避免出现先扣费再退费的现象。

对未提前预约即进入高速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费,保护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信用体系。

对经查验属于假冒或混装的车辆,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二、如何判断车辆是否符合”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其中,”整车”是指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合法”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即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行业分析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行业分析

1、前端办税开放化。

利用互联网能超越时间、空间和形态限制,发挥“金税三期”这个开放的平台,将实体办税服务转为全天候的网上、自助和移动的办税服务,让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逐步实现多渠道申办、全网络流转、回复、全流程无纸化办理,使办税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为纳税人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和体验。

此外,随着互联网上“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的日益普及和成熟,逐步实现多渠道缴税方式的创新。

如在前台申报成功后,也可选择“支付宝”缴税,按照生成的缴款二维码,纳税人只需拿起手机轻松一扫,即可便捷地完成缴税支付。

2、后端管理智能化。

“互联网+税务”的最大优势和特点是既便利纳税人、提高税款征收效率,又促使税收管理由粗放向精准转型。

将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引入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依靠各数据信息平台和系统的交互对接,自动收集、整理和应用各方信息,科学统计、分析、比对涉税数据,实现税收大数据的“采集——加工——应用——检验”闭环管理。

以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和风险控制管理平台为基础,智能搜挖、排序和推送税收风险,彻底改变“人盯户、票管税”的传统做法,提高税收管理的质效,打造“智慧税务”,实现“数据管税”。

3、涉税流程简约化。

大道至简,简单不是敷衍了事,也不是单纯幼稚,而是最高级别的智慧,是成熟睿智的表现。

如果不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出发点,不注重简化流程和提升效率,各类改革都无法接地气,都难以贴近纳税人。

因此我们在做互联网的“加”同时,要做到办税流程的“减”。

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动态实时清理涉税流程中存在的重复环节,使办理事项的路径和人力资源得到最佳优化,使各环节、各业务节点更加精确,从而达到办理环节最少、办理时间最短、办理速度最快。

“互联网+”时代的办税流程应更加简化、规范、统一,进一步实现征纳双方的“双减负”。

4、组织机构专业化。

税收征管的前端、后端的“互联网化”、智能化,使得数据在每个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不再需要层级的过滤,组织机构需要从零散型、多层级、区域性,向更加专业化、扁平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其核心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围绕征管核心业务流程,实现跨层级、跨部门的分类分级管理,形成流程最短、环节最简、衔接最顺的管理协作机制。

解读《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

解读《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

解读《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作者:王丽佳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18期摘要: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财税[2012]38号文件:《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内试点实行。

按照改革趋势可以预测该试点成熟后会在涉农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基于此,本文首先解读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内涵,然后在基础上分析了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正面效益,最后结合实证对实施该政策前后的税负进行了对比并得出结论,以期为国家税制改革机构提供数据支撑、为企业发展方向指明道路。

关键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畜禽业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某些农产品中试点增值税进项核定。

按照改革趋势可以预测该试点成熟后会在全部涉农行业内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为了准确掌握政策,更好地运用政策,我们有必要对政策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解读《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内涵财税[2012]38号文件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财税。

其他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由此政策可知,目前试点的范围只是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部分行业,并没有在全部农产品购进领域实行进项扣除。

笔者猜测,原因可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累积进项核定的经验,待条件成熟后会在全部农产品购置领域实行进项核定扣除。

新农村建设的农产品加工扶持政策

新农村建设的农产品加工扶持政策

新农村建设的农产品加工扶持政策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新农村建设成果显著。

然而,由于农产品的种类单一和低附加值加工,农民的收入水平还不够高。

为了推动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加工扶持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扩大资金投入政府逐年增加对农产品加工扶持的资金投入。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效益。

同时,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提供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投资进入该领域。

二、提供土地政策支持为了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政策支持措施。

例如,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选用土地的权利,提供土地租金减免和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等政策,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增加其发展空间。

三、促进科技创新政府加大对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通过组织研究开发项目,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引进高科技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同时,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合作,加强创新能力。

四、完善市场体系为了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销售渠道,政府积极推动市场体系的建设。

例如,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合作社、电商平台的合作,拓展销售网络。

同时,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大型超市、连锁店等零售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支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扶持政策。

例如,给予购买农产品加工设备的企业税收减免和贷款优惠等支持,提高企业购买设备的积极性。

同时,加大对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技术改造和研发的支持力度,提高设备的智能化水平和生产效率。

六、提供人才支持为了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人才支持政策。

例如,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的人才给予税收减免和住房补贴等优惠,提高企业吸引人才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员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取消13%档,进入简并期。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作调整,并按新的填写申报。

本次涉及表式修改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其他报表只涉及表际逻辑关系。

附表一涉及的是销项税额的申报,为了正确反映税率简并后的政策效应,按照惯例,将原来“11%税率”的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即由13%调低为11%税率部分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原适用11%税率营改增项目进行分设。

在填写方法上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税率变化,不作过多分析。

下面主要针对附表二以及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申报表表面的变化表面结构变化不大,仅仅将原第8栏“其他”修改为两栏: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第8b栏“其他”。

其中第8b栏“其他”的填写内容和方法与原来相同。

根据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相关农产品抵扣的填写发生很大变化,对于取得并按照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填写仍然按照原有办法操作。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的填写方法填写方法的调整仅涉及农产品税率扣除政策调整的变化。

(一)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专票。

1.对于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按照现行的认证(勾选)办法操作后,在第1、2、3栏专用发票认证(勾选)中填写。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专票的,则按下列三种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不能对取得3%专票在两者之间分别核算的,则按照抵扣从低的新规则,可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填写。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取消13%档,进入简并期。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作调整,并按新的填写申报。

本次涉及表式修改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其他报表只涉及表际逻辑关系。

附表一涉及的是销项税额的申报,为了正确反映税率简并后的政策效应,按照惯例,将原来“11%税率”的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即由13%调低为11%税率部分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原适用11%税率营改增项目进行分设。

在填写方法上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税率变化,不作过多分析。

下面主要针对附表二以及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申报表表面的变化表面结构变化不大,仅仅将原第8栏“其他”修改为两栏: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第8b栏“其他”。

其中第8b栏“其他”的填写内容和方法与原来相同。

根据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相关农产品抵扣的填写发生很大变化,对于取得并按照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填写仍然按照原有办法操作。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的填写方法填写方法的调整仅涉及农产品税率扣除政策调整的变化。

(一)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专票。

1.对于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按照现行的认证(勾选)办法操作后,在第1、2、3栏专用发票认证(勾选)中填写。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专票的,则按下列三种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不能对取得3%专票在两者之间分别核算的,则按照抵扣从低的新规则,可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填写。

2023修正版免税农产品的内容[1]

2023修正版免税农产品的内容[1]

免税农产品的内容免税农产品免税农产品是指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免除农产品税收的商品。

这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产品的发展和流通,提高农民的收入,并支持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免税农产品的定义、政策背景、优势和局限性。

定义免税农产品是指符合特定标准和条件的农产品,在特定区域范围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其他税费的商品。

免税农产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作物、畜牧产品、水产品等。

政策背景免税农产品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是为了解决农产品税负过高的问题,推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过高的税负对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都带来了不利影响,限制了农产品市场的发展潜力。

优势1.促进农产品市场发展免税农产品政策通过减轻税负,降低了农产品的价格,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这对农产品生产者来说,是一个促进市场销售的利好因素,有助于农产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2.增加农民收入免税农产品政策降低了农产品的销售成本,使农民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

由于税费的减轻,农民可以在出售农产品时获取更多的利润,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质量。

3.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免税农产品政策有助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通过降低农产品的价格,促进了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刺激了农村经济的活力。

这对于改善农村地区的贫困状况,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具有积极的影响。

局限性1.税收损失免税农产品政策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从而对地方财政产生影响。

政府需要衡量减税和税收损失之间的平衡,确保农产品市场的发展与财政收入的稳定之间能够达到良好的平衡。

2.市场扭曲免税农产品政策可能会导致市场扭曲的问题。

当某些农产品免税,而其他农产品仍需缴纳税费时,可能会引发供需失衡、价格扭曲等问题。

政府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市场扭曲,并保持农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行政成本免税农产品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应的行政支持和管理。

政府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确保免税农产品政策的顺利实施,这会增加政府的行政成本。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

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

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农产品抵扣政策对于农业产业的发展以及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的经济形势和发展需求下,国家适时出台了新的农产品抵扣政策,这无疑给相关企业和行业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变化。

新政策的出台往往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解决现存的问题,并引导产业朝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就农产品抵扣政策而言,新政策的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抵扣的流程,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漏洞,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加工。

在新政策下,农产品抵扣的范围和条件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过去,一些模糊不清的界定可能导致企业在抵扣过程中出现误解或操作不当,而新政策清晰地划定了哪些农产品可以抵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抵扣以及抵扣的比例是多少等关键问题。

例如,对于初级农产品和经过一定加工的农产品,其抵扣的标准和方式有所不同。

初级农产品,如新鲜采摘的水果、蔬菜等,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抵扣;而经过深加工的农产品,如罐装水果、腌制蔬菜等,其抵扣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

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凭证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以往,一些不规范的凭证可能被用于抵扣,导致税收管理出现混乱。

如今,新政策强调了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农产品采购时,必须要从合法合规的渠道获取抵扣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并且要确保凭证上的信息准确无误,以保障抵扣的顺利进行。

对于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来说,新政策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一方面,规范的抵扣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特别是对于那些合规经营、注重财务管理的企业来说,新政策能够让他们在税收方面享受到更多的优惠,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改进技术和提升产品质量。

另一方面,新政策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加强对税务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准确把握抵扣的条件和流程,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带来的税务风险。

2023修正版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1]

2023修正版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1]

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简介农产品作为我国重要的商品之一,在农业生产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和保障农民的利益,我国政府对农产品的进项税实行了免税政策。

本文将介绍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帮助农民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

什么是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农民在购买、销售农产品过程中,由于购买农产品而支付的进项税。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条件要想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必须是合法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具备相关的证照、备案等手续。

2. 购买的农产品必须是清晰明码标价,并且能够提供有效的购买发票。

3. 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金额不能超过企业销售额的百分之十。

如何申请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下面是具体的申请步骤:1. 首先,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通过市、县税务局申请办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资格认定。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开具的购买发票等。

2. 税务部门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符合相关条件,会颁发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资格认定证书,并将该信息纳入企业的税收档案。

3. 在申请获得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资格认定证书后,农民在购买农产品时,需要向销售方说明自己享受免税政策,并凭借有效证书购买农产品并开具发票。

4. 农民在销售农产品时,需要向购买方提供有效发票,并将符合抵扣条件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通过购销发票等形式进行记录。

注意事项在申请和使用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时,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 农民需要保留购买农产品的发票,作为申请和核算的依据。

2. 农民需要按照免税政策要求,把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其他进项税额分开核算。

3. 农民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免税政策的最新信息和调整,以确保自己的合规操作。

结论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减轻了税负,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

农产品加计扣除1%例题

农产品加计扣除1%例题

农产品加计扣除1%例题
农产品加计扣除是指针对农业生产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

农产品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了农业生产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一定比例增加扣除其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纳税额,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举例来说,假设某农业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生产成本,根据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该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增加扣除其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额。

农产品加计扣除的例题可以是这样的,某农业生产企业在某一年度的生产成本为1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的1%比例,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增加扣除1万元(100万元的1%),如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经过加计扣除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从而减少了纳税额。

除了上述的例题计算,还可以从政策背景、实施对象、具体操
作流程等多个角度对农产品加计扣除进行全面的解释和分析。

希望这个回答能够满足你的要求。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企业长期存在留底税额案头分析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企业长期存在留底税额案头分析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企业长期存在留底税额案头分析一、新旧政策比较原政策:购进免税农产品按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金额*13%计算抵扣进项缺点:发票容易作假;计税方法不符合增值税原理。

(增应为价外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可计算抵扣不符合此规则)新政策: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

优点:购进多少农产品和计税无关,而是把进项、销项配比起来,根据销售耗用来确认进项的抵扣数额,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例如:某企业本年度购进1亿元的农产品,当年进入生产成本的实际耗用为8000万元,利用农产品销售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为1亿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第2年该企业没有购进农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为5000万元。

在购进抵扣的情况下,本年度一次性抵扣1300万元的进项税额,第2年没有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而核定抵扣的情况下,当年抵扣1亿元×60%×17%÷(1 17)=871(万元);第2年按照按照核定抵扣法,允许抵扣5000×60%×17%/(1 17)=435.5(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与购进扣除相比,核定抵扣的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均衡,一般也不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

二、核定扣除办法,解决了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倒挂现象例如:某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金额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

进项税额=1000万×13%=130(万元)销项税额=1100万÷(1 13%)×13%=126.55(万元)由于购进抵扣时按照购进金额扣除,而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交纳销项税,在企业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国家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直接计算进项税,是基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为13%,而销售产品可能税率为17%,为消除税率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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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7点重大影响及案例解析一、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7点重大影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农产品抵扣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产生了重大影响,7大影响总结如下: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次。

2、一般情况下,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特别提醒:2017年7月1日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通发票才能按13%计算抵扣,开具3%的专用发票只能抵扣票面的税额。

2017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了,而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才可以按11%计算抵扣。

尚存疑惑的是,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不是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这种专用发票是否要求认证呢?希望政策更明确一些。

3、一般情况下,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

这里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非自产农产品按3%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放弃免税政策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即不按上面1-3点凭票抵扣。

怎样理解“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6、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不填写“份数”“金额”。

执行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需认证,统一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在第6栏,不在附表二1-3栏次填写;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在第6栏。

账务处理是按照发票总额(含税)计入成本科目。

具体计算可以参考《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四版)》一书。

二、农产品抵扣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案例案例1:丰收餐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7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从10位农民手中购买农民自产的大米,自行开具1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万元;从甲公司(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小米100万元,取得1份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红豆10.3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绿豆20.6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丁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红枣,取得1份11%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元(含税);纳税人从戊公司(批发、零售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2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从农民手中购买自产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100*11%=11(万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0,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2、从甲公司取得的是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3、从乙公司取得的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从丙公司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20*11%=22(万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金额栏:200000,税额栏:22000。

5、从丁公司取得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1(万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认证抵扣”,份数栏:1,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6、纳税人从戊公司取得的批发、零售环节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进项,总共抵扣进项税额35.2万元,则填写好的申报表如下:案例2:丰收食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均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食品,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7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从10位农民手中购买农民自产的大米,自行开具1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万元;从甲公司(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小米100万元,取得1份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红豆10.3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绿豆20.6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丁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红枣,取得1份11%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含税);纳税人从戊公司(批发、零售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200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了举例方便,购进业务与上例相同。

则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填写也相同。

接下来我们再看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和填列。

假设上述够进货物各领用了一半,则: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35.2×0.5÷11%×(13%-1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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