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第一条证成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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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方法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方法

作者简介 : 张林英 (96 , , 17一)女 江西上饶人 , r 硕士研究 生 , 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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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学报
20 . / 学 063 法
社会学
选择 , 并且将是正义的 呢?在这里 , 罗尔斯引入 了无
知之幕 的假定来排 除各 种造成人 与人之间不平等 的 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 , 确保订约各方所达成 的是一
正义的环境是人类合作成为可能且必需 的背景 条件 。在那里 , 存在一 些主客观方 面的条件 , 社会 同 时具有利益冲突和利益一致 的特点。在客观条件中 , 众多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 内生存 , 有着大 致相似 的身体和精神能力 ; 同时, 这些人也是易受攻
击的, 每个 人 的计划 都容易受 到其他 人 的合力 的阻
件。
度 的一种道德标准。美国著名伦理学 、 哲学家罗尔斯 在他的巨著《 正义论》 的一开始就指出: 正义是社会制 度的首要价值… 。社会 的普遍正义原则是罗尔斯研 。
究正义问题的核心。罗尔斯诉诸于实验 的方法 , 借助 较传统契约论更普遍化 、 高抽象水平 的契约论 方 更 法, 进行了原初状况 以及无知之幕的假设 性设置 , 欲
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在决定利益划 分的各种不 同的
社会安排 中进行选择 , 来签署一份有关恰 当的分配份 额的协议… 。这样就加强了正义原则的必要性。 此时, 在原初状态下的订约各方应 当面临许 多不
同原则的可能性选择 , 如何使某一原则成 为各方一致
收稿 日期 :o5 2 8 20 —1 —0
用 了反 思 的平 衡 , 两 个 正 义 原 则 的另 一 种 论 证 方 即 法。
公平的契约, 从而 以使任何被一致 同意 的原则都将是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启示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启示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启示罗尔斯正义原则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所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在社会中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和平等的社会制度。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以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启示。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基本理念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提出者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他认为,社会正义应该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应该有同样的自由权利,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第二个原则是差异原则,即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来纠正,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基于社会契约论的,他认为人们在建立社会制度时必须对彼此进行公正对待,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基于理性和公正的准则。

这些准则要在公正的原则之下,使得人们享有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他认为,人们应该以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和作用为标准,如同假设自己是该社会中的任何一个成员一样,来构建社会制度。

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罗尔斯正义原则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之上,其论证逻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指出,人们在社会中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应该是公正和公平的。

人们之所以需要社会契约,是因为他们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人们需要通过契约,建立起共同的规则和制度来实现共同的目标和利益。

2. 自由平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第一个基本原则。

该原则体现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而不会因为社会背景、财富、性别等任何因素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罗尔斯认为,在自由平等原则下,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最大的自由和权利,而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应该侵犯到别人的自由和权利。

所以,社会制度应该支持和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

3. 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第二个基本原则。

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

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

2006年第5期总第129期山东社会科学SIiANDONGSO口AI.SC正Na£sNo.5GeneralNo.129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林道海(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2)[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二十世纪政治哲学领域里程碑式的理论建树。

通过原初状态及相关程序,它在更高的抽象水平上为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提供了功利主义之外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论证。

其两大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与差别原则——既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又表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眷顾。

然而,罗尔斯的主要论证手段并不充分,却又多少有些多余。

而且,两个正义原则有可能导致权利目的论,Ak.而违背了其平等自由协调共存的权利法则优先的理论初衷。

[关键词]正义;自由;平等;原初状态[中图分类号】DF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6]04—0087—03一、两个正义原则及两个优先规则《正义论》是罗尔斯二十余年努力思考的结晶,集其思想发展乃至英美近年来道德和政治哲学发展之大成,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崇为二战以来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乃至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部著作。

罗尔斯在《正义论》以及后续著作尤其是《政治自由主义》中所建立的里程碑式的理论体系“呵被概括为契约论和自由论”,…(嘶)当代西方一种比较成功的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

这一理论进一步概括和抽象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政治哲学以及法哲学提供了功利主义之外的“高度康德式的”【2](嘲理论基础,为民主社会的道德基础提供了新的论证。

从其内容来看,它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包括了政治正义论(与第一原则的应用范围大体相合)和经济正义论(与第二原则的应用范围大体吻合),旨在确立制宪和立法之前的基本法权原则。

它不仅具有普遍的学理意义,而且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对于公民权利的平等保障以及社会最不利阶层利益的维护尤其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被誉为现代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着重探讨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解析其内涵和意义。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应该不受其他人的威胁或侵犯。

具体来说,自由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最大的自由,只要他们的自由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2.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自由结婚等。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前提。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只要他们的行为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这种自由应该是不受限制的,除非它妨碍了其他人的自由或者社会的利益。

因此,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

二、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具体来说,差异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2.社会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如穷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差异原则的核心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目标。

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需求。

这种分配应该是基于一种公正的原则,而不是基于特定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

同时,社会也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三、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的关系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基本原则,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美国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其著作《正义论》被誉为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差异原则和自由原则,用以指导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一、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倡导的第一条正义原则。

它要求任何社会制度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即最不幸福的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就是要确保社会上所有人的基本社会经济地位最低的人可以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的好处。

这个原则还规定了一种分配原则,即所得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且开放机会的条件下才能出现。

这是差异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它允许和支持合理的不平等。

差异原则的意义在于它充分考虑了社会中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差异原则的存在,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照顾,从而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公平的资源分配。

同时,差异原则还规定了合理的分配原则,使得社会不同的财富分配是可接受的,这可以缓解社会激烈的财富分化现象,更好地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倡导的第二条正义原则,它旨在保障个人自由和利益的平衡。

自由原则要求任何社会制度必须确保每个人都有完整的基本自由,包括思想、言论、信仰、结社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的自由。

这个原则还规定了一种分享自由的原则,即所有人享有同等的基本自由,同时限制这些自由只有在遵守其他自由原则和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才可以实现。

自由原则的意义在于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自由,通过平衡不同的自由之间的竞争关系,保证了个人利益的平等和公正。

在一个没有自由的社会中,人们甚至很难体验到正义和公正,而自由原则则不仅可以保证人们享有自由,还能够确保这个自由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和利益。

正是因为自由原则存在,每个人才能在社会上自由发展和实现自己的价值。

总之,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和自由原则为我们搭建起实现社会正义的框架,它们为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学号:0934******* 姓名:任如意专业:哲学摘要:建立这会契约,制定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是人们一直所追求的,但如何制定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社会制度呢,这又是历来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争论的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他提出了关于建立公平正义社会制度的两个原则,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建立这两个原则的无知之幕和原初状体,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公平正义的社会。

关键字:无知之幕原初状态正义原则社会契约约翰·罗尔斯是现代被公认的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尤其是他提出的关于社会制度建设的两个正义原则一直以来都被人们密切关注和讨论着。

罗尔斯提出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从社会制度的意义上提出了关于个人义务的理论,因此这两个正义原则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思路.一、“无知之幕状"态下的原初状态罗尔斯理论的核心就是关于构建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存在,对它对我们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道德观念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可以说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对它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

但是只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值得维护和生活在其中的制度,如果说一个社会制度失去了公平正义,那这个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

就像是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所说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那怎样的社会制度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呢?或者说这种公平的社会制度我们应该怎样去建立呢,它有没有一个规则可以去遵守呢?我们又该怎样去从理论上去论证这种社会制度是公平正义的呢?霍布斯、洛克等这些传统的契约论者一般习惯于将社会契约与实际契约等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同,而签订实际契约内容的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能保证契约内容的真正正义,因此他们不从签订契约的程序来论证契约内容的正义,他们只是针对正义的本身来论证正义,这也使得传统的契约论者常常陷入莫衷一是的形而上学的泥潭.而罗尔斯则欲传统的契约论者不同,他是从签订契约的程序入手,排除程序中的那些不稳定等的偶然性因素是他所关心的。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全称为“罗尔斯正义因果关系”,是由美国哲学家威廉·罗尔斯提出的一套美德和道德原则。

根据罗尔斯,正义不涉及人们在社会秩序运作中发挥的角色,而仅仅是一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它是一种社会偏好。

罗尔斯正义论,以罗尔斯提出的“两大原则”为根基,彰显着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平等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应尊重彼此的人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由于每个人的人格质量都是可以被客观考量的,因此各个社会成员应按其相应的贡献给予他们同等的待遇,反之无疑是不公平的,要践行“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先保证“平等”有充分的保障。

第二,共惠原则。

利益各方该得到同等的福利,每个社会成员因应得到同等的酬劳。

罗尔斯正义论还提出,所有参与合作的成员应该得到相等对待,违反共惠原则会引发不满和冲突,甚至真正的正义受损,因此明智的做法是让有关的双方相互尊重,在平等的情况下互利共赢,达到共惠相爱的境界。

可见,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的是人们应在社会中实行平等权利和共惠原则,从而在社会中营造出一种公正安全的价值观价值观。

它既是一种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安排,从而有助于新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能够紧贴罗尔斯正义论,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与共惠原则相结合的新型正义秩序,将会带来更大的正义正面效应。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及其“两个正义原则”初探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及其“两个正义原则”初探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及其“两个正义原则”初探作者:唐琦来源:《教师·中》2013年第04期摘要: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设计了一个理想的契约环境,在这种思想的契约环境中,人们可以超越时代、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局限性,来选择他们最希望得到的正义原则。

这两条原则反映出个人和国家关系问题是其“正义论”要论述的根本问题。

罗尔斯的理论为政府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极为深刻和合理的理论依据,也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关键词:无知之幕;自由;差别;公平罗尔斯深邃的思考使人们不断回过头来自省曾经发生过的历史,在今天的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以及它引发的争论正变得越来越激烈,罗尔斯的普遍正义论便具有更深刻的意义。

一、“无知之幕”的产生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一个虚构的无知原始状态,而它却在我们脆弱的理性世界里证明了正义的规范性。

“正义即公平”,这是罗尔斯给正义所下的定义。

他认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原始协议的目的。

他从开始便意识到所有的契约的签订双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共识,有些所谓的契约不过是城下之盟而已。

罗尔斯在政治哲学里表述:所有的制度都在体现正义,然而问题是制度要导致正义。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罗尔斯用原始状态作为其理论探讨的初始条件,使用“无知之幕”作为条件的限定,就是为了排除一切权利只存在于制度制定者的手中,而无法做到真正公平。

二、正义两原则的论述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始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一个与他人类似的能自由相容的、具有最广泛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中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以使:①人们有理由期望它们对每一个人都有利;②它们所附属的岗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

”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第14页)。

对此,下文将予以评析。

(1)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入正义的篮子卢梭主张实现平等而排斥不平等,他说不平等是罪恶的原因和结果。

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提“每个人的幸福”,意即允许不平等的存在。

罗尔斯既主张实现平等也主张允许不平等,只是要用平等的理念限制不平等,即必须符合“对每个人有利”的条件。

罗尔斯的特点就是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进了同一个正义的篮子。

罗尔斯说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是长期以来早就被学者们熟知的原则,1868年美国宪法的第十四修正案,首次用法律条文确立了这一原则,需要加以评析的是第二个原则,即关于不平等的原则,亦即所谓的差别原则。

既然罗尔斯把平等的全体一致的状态认定为“公平的正义”,那么他为什么要允许不平等的存在呢?在“正义的主题”这一节中他写道:“这类不平等是深刻的不平等,……然而人们大概并不能通过诉诸功过为这类不平等辩护。

假使这些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那么他们就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意思是因为不可避免,所以迫不得已把不平等也纳入“正义的主题”。

可是,为什么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呢?罗尔斯没有说。

给某些不平等冠以正义之名的理由是什么?罗尔斯也没有说,他的注意力在于如何限制不平等以实现平等理念,而不是正面论述不平等现象。

实际上,不平等之所以是正义的,不是因为它得到了“最少受惠者”的同意,而是因为其本身具有正当性。

罗尔斯谈“分配”的正义,但分配什么?当然是分配生存、发展所需资源,这些待分配的资源是哪里来的?当然由人们付出劳动和智慧而创造出来。

由于每个人的“付出”不平等,那么每个人的“得到”也随着不平等,这应该说是正当的,或者说不平等分配是正当的。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篇一一、引言罗尔斯(John Rawls)是当代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其分配正义理论对于现代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著名的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这两个原则构成了其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个原则的内涵、特点及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

二、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权利。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强调在公正的社会制度下,每个人都应享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自由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的特点在于其普遍性和无差别性。

它要求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种族、性别、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是差异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些不平等应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二是这些不平等应被合理地解释为对才能和贡献的认可。

这一原则旨在解决社会财富和资源分配的正义问题,强调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同时,应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

差异原则的特点在于其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强调社会不平等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它要求在分配社会财富和资源时,应考虑到每个人的能力和贡献,以及他们的生活条件和境遇。

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两个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于现实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制定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时,应遵循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同时,应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一个公正的税收制度,通过税收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论罗尔斯正义论的证成方法

论罗尔斯正义论的证成方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传 统契 约论 的基 本主题
罗尔斯认 为 , 统契 约论 以洛 克 、 梭 和康 德 为代 表 。 传 卢
收 稿 日期 :0 1— 4一l 21 0 】
政治哲学再一次焕发出强劲的生命力 。一 般地说 , 近代 以来 的道德哲学研究有两 个基 点 : 一是 以契 约论为 基础性 概念 ,

准备 , 为罗尔斯 的契约论 的思想来源 。 成
洛 克 的 契 约 论 是 通 过 自然 状 态 、 自然 法 、 约 及 国 家 为 契
主体 内容而建构起来 的。洛克 设想 的 自然状 态 (t eo a st f — a n
c n r c n e td a d d v lp d t ec a sc s ca o t c e r s ne y L c e o t tih r e n e eo e h l s i o ilc nr t p e e td b o k ,Ro s e u a d Ka t u te mo e t x a i a r u s a n n .F rh r r ,i e —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代表 了西 方伦理 学发 展史 上 的一 个 重大转型 , 他使 “ 正义” 重新成为 当代伦理学与政治哲学研 究
他们的契约理论在理论建构和论证过程方 面虽互有差异 , 但
都为罗尔斯 的契约论 提供 了论证 逻辑 的典范和 背景材 料 的
的主题。可以说 , 罗尔斯 《 义论 》 出版 , 德哲学 或 正是 正 的 道
te poiia ih e u ne s i wl t e r . h lt lrg t o s s n Ra s h o c y
K y w r s R w s o gn l oio ; o t c; u t e e o d : a l ; r ia p s i c nr t j s c i tn a i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于1971年出版的著作,是现代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并讨论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自由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追求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社会制度应当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追求个人目标的自由。

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个人特征的影响。

自由平等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它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

它要求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发展、追求自己的目标,并在同样的基础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意味着社会制度应当保证每个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不仅要求在法律上保护个人权利,还要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提供公正的机会和资源分配。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要求社会中的财富、权力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能够使社会中最低势力的人群获益。

根据差别原则,不平等只有在相对最不利地位的人群得到实质改善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它强调了社会公正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它要求社会制度应当通过合理的资源分配和社会政策来改善最贫困和最不利的人群的境况。

这意味着在社会选择和政策制定中应当优先考虑那些最弱势的人群,并采取措施来减少贫困和不公平现象。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平等原则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要求社会制度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差别原则强调社会公正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要求改善最不利地位人群的境况。

这两个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对正义的理念,为我们思考公正社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罗尔斯正义论优先规则

罗尔斯正义论优先规则

罗尔斯正义论优先规则罗尔斯正义论是由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提出的一种正义理论,被广泛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关注社会的分配和经济正义问题,他提出了一种优先规则,用于确定资源的分配和社会规则的制定。

罗尔斯的优先规则是指在制定社会政策和分配资源时应该遵循的一种原则,它有着不可剥夺和优先顺序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罗尔斯认为,在分配资源和制定政策时不能剥夺任何一方的权利,即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次,基于正义的立场,罗尔斯提出了一套优先原则,用于解决分配资源时的冲突。

罗尔斯的优先规则包括两个主要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应该有同样的自由权利,只要这些自由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贫困人群的利益。

这个原则被称为“差异原则”,它意味着不平等只能在不剥夺贫穷人的最低保障的前提下存在。

据罗尔斯解释,这两个基本原则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的利益。

优先规则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在保障最低保障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罗尔斯的优先规则也面临一些批评。

一些人认为,罗尔斯的优先规则过于理想化而脱离现实,忽视了自由市场经济和个人努力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资源的分配应该更多地基于市场机制和个人努力的结果,而不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干预。

此外,一些人还指出,罗尔斯的优先规则没有提供一个清晰的具体实施方案,缺乏指导性。

他们认为,优先规则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了其在实践中的困难和争议。

尽管罗尔斯的优先规则存在一些争议,但它仍然被广泛认为是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一个重要思想框架。

它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用于思考和解决社会的分配问题,尤其是在关注贫困和不平等问题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的代表作,该书于1971年首次出版,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对于理解和构建公正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出发,分析其具体内容和指导意义。

罗尔斯提出的第一条正义原则是:每个人都要有同等的基本自由。

这一原则是在倡导平等和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上进行的,即每个人在享有自由权利的时候,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

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交往自由等方面,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

罗尔斯认为,只有在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才能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这个原则要求社会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压迫和剥削,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利的也要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

罗尔斯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它既对最不幸利的人员造成最大的利益,同时又能够与每个人的职位和机会公平的选择性连带起来,这样的不平等才是正义的。

这个原则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有在对最不幸利的人员造成最大的利益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即社会中的不平等必须是对每个人都有利的,而不是惟利是图,或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的不平等。

这个原则还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必须是公平的,即每个人都有公平选择的机会和发展的职位,不应该因为社会地位或经济条件而受到歧视和剥削。

这两个正义原则为我们构建公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两个原则强调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强调了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利的也要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

这要求我们在社会中建立起一个基于平等和尊重的关系体系,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压迫和剥削。

这两个原则强调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是正义的,即对每个人都有利的不平等,并且是公平的不平等。

这要求我们在社会建设中采取措施来减少贫富差距,通过改革社会制度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我们构建公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浅析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

浅析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

浅析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作者:郭鹏华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5期摘要: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

为了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以“契约论”作为证明方法,通过构造“原初状态”的假设,筛选出对象,设计了一系列限制条件,运用最大最小值策略进行对比,从而论证了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

关键词:契约论;原初状态;筛选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23-03罗尔斯的《正义论》整本书的工作都是在证明,证明某种普遍性的道德共识。

可以说,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的就是建立一套可以治理一个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的道德原则,即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正义论》整本书都是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的。

因此,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也就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关键。

《正义论》全书一共九章,其中第一编“理论”最为重要,是对其正义理论的概述。

第一编的三章中,第一章是对正义理论的简单概述,第二章“正义的原则”和第三章“原初状态”则是分述正义原则的内容和证明。

而本文主要是对第三章的分析。

在分析之前,我想先简单谈一下罗尔斯的“契约论”。

“契约论”在罗尔斯这里是一种证明方法。

在罗尔斯的方法里,契约所被赋予的作用是评价性的而不是合法化的。

①也就是说,罗尔斯提出的契约只是一种纯粹性的评价工具。

契约当事人是单个的个体人,每个都同样地具有理性且处境相似,当事人处于原初状态下,受无知之幕的屏蔽来选择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是选择治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

因此,“契约论”是罗尔斯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的方法。

罗尔斯运用契约论的方法,通过条件设计和筛选推理两个大步骤论证了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书名:正义论书评:图罗尔斯《正义论》评述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信仰危机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社会普遍不满,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借以安身立命、某种能够为之献身的价值。

而元伦理学由于只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涉及它们的现实生活基础,从来没有想到要给人们的生活以某种指导;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倾向更使人感到无意义生活的无奈,各种非道德主义思潮在动摇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信仰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着无情的批判。

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过时了呢?如果没有,它的道德基础何在?如何解释当前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不平等?这些间题摆在所有西方理论家的面前,要求他们作出解答。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其中的一种。

罗尔斯认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即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他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将一种制度或它的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因为整体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的部分都是正义的,反之亦然。

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的正义与否,的确表现在它的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而且部分的正义与否不能直接用以判定整体的正义与否。

但是,无论是政治宪法,还是主要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只是结果,关键在于对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的探索。

这种探索的结果,便是正义论。

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者:段念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7期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内容(一)罗尔斯社会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社会正义的一般理念是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趋向于公平合理,首先是保障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以保证每个人在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不受侵犯;其次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以便促进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最后,如果社会出现不平等,就必须把它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即一种不平等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对处于社会劣势地位者带来最大的利益。

罗尔斯社会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是:“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适用于政治权利领域,它讲的是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适用于经济、社会权利领域,它讲的是民主原则。

(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优先规则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它包含两个优先规则。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之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包括两种情况:(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构建和谐社会正义实现的重要意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理论价值,对我国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评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

评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

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罗尔斯正义原则优先理论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正义原则优先性如何实现?罗尔斯是通过什么来论证他的观点,来保证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实现?1.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

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的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

他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

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解决正义原则优先性问题。

2.原初状态在平等的公平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

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能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原初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的假设状态。

这一处境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

(2)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论证他的正义原则的实现,但这是一个理想的假设,一个程序正义的设定。

一旦拨开无知之幕,影响人们做出选择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依然发挥作用,人们依然受着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等完备性学说的支配,罗尔斯为了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又提出了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理念,反驳了外界对他乌托邦主义的批评。

3.重叠共识的理念罗尔斯认为,打开无知之幕后可以看到,在现实的当代社会中存在这个中综合性的、完备性的形而上学理论,由于人们受着不同的形而上学观点的影响和支配,在思想上取得完全共识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来:(1)当代民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多元化的特征可能造成思想的不统一;(2)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才能使民众达到思想的统一;(3)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必须得到的大多数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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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第一条证成路线王涛,周凡(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1120)*摘要:一般认为,罗尔斯对其正义的原则的证成就是"从原初状态出发的论证",这条正式的证成路线受到了许多批评者的关注。

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正义论》中还存在着另外一条论证路线,它使得公平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可以不依靠原初状态的设置就得到初步的证成。

这条证成路线,在力图满足效率原则的条件下,从机会平等迈向收入平等,再经由一个基于帕累托优化的概念,最后达到差别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证成;正义原则;机会平等;优绩主义;差别原则doi :10.3969/j.issn.2095-5642.2016.05.099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5642(2016)05-0099-04英国政治哲学家布莱恩·巴里在他的《正义诸理论》中提出,在《正义论》的“第二章‘正义原则’中,罗尔斯构想了一个不需要任何原初状态支持的论点”[1]277。

这一线索很难被人注意到,并且常常容易引起误解[1]277。

巴里的这个观点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正义论》中确实存在着这样一条独立的论证路线,它使得公平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可以不依靠原初状态的设置就得到初步的证成———人们一般对第一个原则拥有较大的确信。

这样,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成实际上就包含着两条论证路线,如果我们忽视他的第一条证成路线,那么就会发现罗尔斯对原则的证成力度要大打折扣了。

从某种意义上讲,离开第一条证成路线来理解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成,这正是“从原初状态出发的论证”引起批评者许多误解的源头。

一、“社会契约论”传统的证成理路按照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人类社会既不是单纯自然演进的结果,也不是上帝意志的产物,而是人为的。

既然人类社会是人为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安排间作出选择,即在多种可能的社会安排中选择最好的那一个。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作为一个可供对比的“基点”,“最初的(社会)安排”就是为了方便我们在多种社会安排中进行比较和选择而提出来的,它对应着一个原初的理想的社会状态。

按照罗尔斯的描述,“在这一安排中,所有的社会基本上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2]49。

当然,这种安排作为一种原初的社会理想有可能依然是十分原始和落后的,所以它不是十分稳定的和最终的安排。

它的命运就如同古典“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一样,在“结束自然状态”和“进入社会状态”之间,理性的“社会契约论”者肯定会选择“结束自然状态”。

但是,最初安排中的“这种状况为判断情况是否得到了改善提供了一个基点”[2]49,为我们寻求其他安排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最初的安排”一旦确立,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把所有其他可能的安排逐一地拿来与最初的安排相比较,看哪一个安排更加可欲,然后从其中选择最好的那一个,包括接受这个安排所包含的原则,愿意用这些原则来指导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

如此一来,正义的原则也就得到了初步的证成(1)。

99第32卷第5期Vol.32成都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ENGDU NORMAL UNIVERSITY 2016年5月May.2016*收稿日期:2016-03-26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平正义指引下中国分配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研究”(2014PY12)作者简介:王涛(1980—),男(土家族),重庆酉阳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周凡(1995—),男,江苏徐州人,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如果与最好的社会安排(及其支持的原则)相比,现实中的既有社会状态(及其实行的原则)还不是那么令人满意,那么这个现实的社会状态就仍有改善的空间。

这里所包含的一个自由主义信念就是,人们应该对既有的社会状态(主要是它的基本结构)进行理性地批判和审查。

如果在比较各种假想社会安排的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做到公正无偏(Impartiality),那么我们就能够在所有可能的不同的社会安排中进行选择,选出最好的那一个,并且以此来作为指引我们改善现实社会状态的理想。

从这个信念中我们可以窥见,理性主义和社会向善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两个重要特征。

二、基于机会平等的帕累托最佳原则与具有原始平均主义色彩的“最初的安排”相对的,首先是曾经盛行于西方世界的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罗尔斯称将之模型化,称为“自然的自由体系”。

“自然的自由体系”包含两个原则:(1)效率原则;(2)前途向才能的平等开放原则。

效率原则是罗尔斯从经济学上转用而来的。

在经济学上,效率原则即帕累托最佳原则,意味着资源的充分利用。

设想一共有资源Y,而Y需要分给X1和X2,那么就有X1+X2=Y。

图1中曲线上的每一点都满足这个等式,而曲线外侧的点则超出了资源的总额Y,同样曲线内侧的点则因为没有实现资源充分利用,还可以继续分配。

因此,效率原则实际上就是将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它的一个隐含的假设是资源是有限的。

图1那么,如何将这一原则应用到社会基本结构中呢?“现在效率原则可以参照各代表人的期望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

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对于社会基本结构中某种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来说,只要不可能把规范变得、把权利义务方案重订得能提高某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而不同时降低另一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

”[2]54-55换句话说,如果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安排能够符合图1中曲线的规律,那么便是有效率的。

这一结论的得出,需要依赖两个假设。

第一,规范和权利义务法案能够发挥作用。

如果不能发挥作用,根本就无法满足任何一个代表人的期望。

第二,人类的理性或者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正因为人类理性或者认识能力的有限,规范所发挥的作用才是有限的,这正对应着资源的有限。

效率原则建立了一个基本的分配方式即尽可能地利用“资源”(订立的社会规则)满足每一个代表人的利益或者期望。

但是,效率原则所确定的社会基本结构存在的一个较大的问题是,它没有清楚表明哪一个代表人应该获得多少。

正如在图1中显示的,在曲线与两轴的交点处,效率原则认为都是有效率的,但不会每一个人都认为它是正义的。

为了使分配方式合乎正义,还需要对效率原则所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调节。

自然的自由体系的第二个原则对效率原则确定的分配方式作了背景性地制度约束———前途向才能开放,即以才能作为选择有效率的分配方式的指标(2)。

三、何种机会平等根据自然的自由平等的解释,这是合乎正义的,即一个人因自己拥有较高的才能而获得较多的分配。

正如一个人劳动得越多而报酬越多,这在任何人看来应该是合乎正义的。

但是它忽略了社会的偶然因素和自然的偶然因素。

“自然的自由体系”中的才能就像是成品,而成品的制作过程和原材料却未被加以考虑。

试001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5月第32卷(总第279期)王涛,周凡: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第一条证成路线想一个拥有较高天赋的人因为家庭的贫困而无法得到应有的教育只能和普通天赋的人同样竞争同一个职位,这难道符合正义吗?自由主义者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提出了补救的方法。

“自由的平等”在维持“自然的自由体系”的两个原则即效率原则和前途向才能开放之外,加上了机会的公平原则。

“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公平的机会达到它们”,“我们也许可以说这意思是指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也应当有着类似的生活机会。

具体地说,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布,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而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

”[2]56罗尔斯在这段话中展示了三个“同样”:同样的才干和能力、同样的愿望、同样的成功前景。

而这实际上还包含一个隐含的同样即同样的条件。

同样的条件正是自由主义实现正义的重要方式。

在详细解释自由主义改进社会基本结构的方式之前,让我们先来思考另一个问题。

自由主义为了确保社会基本结构合乎正义,主张“把自由市场的安排放进一种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结构之中,这一结构调节经济事务的普遍趋势、保障公平的机会平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

”[2]57也许有人会在这里联想到马克思,因为马克思最经典的论断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而罗尔斯在这里却要用上层建筑———政治和法律制度———调节经济基础(经济事务)的普遍趋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判断上述的对应关系能否成立时,即将上层建筑对应政治和法律制度,经济基础对应经济事务的普遍趋势,然后断然否认前者对后者的调节作用。

另外,自由主义的主张还显示出一种政府干预的特点,这也许和自由主义的发展相关联。

经典的自由主义主张市场完全自由,政府不能过多干预,而现代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则强调政府适度干预的必要。

总之,自由主义试图通过“防止产业和财富的过度积累以及坚持所有人受教育的机会平等的重要性”提供“同样的条件”[2]57。

“自由的平等”的安排又可以被称为“优绩主义”(Meritocracy)的安排,它意味着如果能够确保每个人拥有公平的机会平等,那么职位和地位的最终分配就只需取决于个人努力所取得的成绩和表现。

但是,罗尔斯仍然对自由主义的解释感到担忧,如果将这种安排付诸实践,有可能会导致英才统治的社会(3)。

这是因为公平机会的原则只能不完全地实现。

在家庭存在的情形下,家庭的环境对一个人的才干和能力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拥有同样天赋的两个人,因家庭出身的不同,即便其他的社会条件相同,也就是说都能够拥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医疗保障水平等等,他们的能力的发展的可能性和取得成果的大小也是不同的。

更进一步而言,“甚至努力和尝试的意愿、在通常意义上成为值得奖赏的人的意愿都依赖于幸福的家庭和社会环境”[2]57。

自由主义所能够提供的保障只是基本的保障,但是家庭环境却影响着才能的发展。

由此可见,“自由的平等”虽然假设如果人们具有相同的才干、天赋以及使用它们的愿望———这当然也是它追求的一个目标,那么余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去努力消除环境影响中的偶然性因素,保证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同样的条件”,但它却(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家庭的存在)既无法完全实现条件的平等,也没有能够排除自然运气对分配份额的影响。

虽然一个人没有理由为自己拥有较高的天赋而获得更大的分配而负责任,但是“正像没有理由允许通过历史和社会的运气来确定这种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分布来确定这种分配”[2]57,这是不合乎正义的。

结果,“自由的平等”和“自然的贵族制”一样,都是不稳定的(4)。

自然的偶然性因素和社会的偶然性因素,只要我们仍然被其中的一种所烦扰,就必然同时被另一种所烦扰,因为这两种偶然性因素的结果能够相互转化。

例如优生优育的家庭有更大的概率产下天资聪慧的子女,良好的家庭环境能够促进个人才干和天赋的发展,培育参与竞争、获取成功的意愿,不同的才干、天赋和人生态度最终会形成不同的职业成就,进而继续造成不同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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