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实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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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实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并为本所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合同审查业务,系指本所律师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当事人委托审查的合同提出补充或修改的法律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有可能加重委托人责任、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约定不明有可能产生重大争议的条款。

第四条一般情况下,律师仅对合同来稿进行审查,不负责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交易行为的真实性等合同内容以外的事实进行调查,但可提醒当事人注意相关问题。

第五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除了应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了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规范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对于无名合同,律师应比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近似的有名合同进行审查;没有近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照的,则应根据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审查。

第七条律师提供的审查意见应当表述清楚、依据充分,符合合同目的与形式逻辑的要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执业风险。

第八条律师应持续关注司法解释、权威案例、司法动态和审判机关对合同法领域前沿、热点问题的主流观点,力求即使发生合同争议,处理结果也将接近委托人的合理预期。

第二章送审稿的接收

第九条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资料、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修改和传输。

如必须接收原件,应在移交时与委托人办理签收手续,且相关原件在归还时应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条所有接收到的纸质文档,应复印后保留原稿,并将纸质文稿扫描成PDF电子文档进行存档备份,并应建立文档目录,载明接收日期、委托合同编号、完成时间、审查方要求等信息,以便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接收到的电子文档均应分类保存原稿并制作副本,在副本上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在归还时由双方共同签收以证明交接及归还情况。

第十三条律师在接受来稿时,应当向委托人了解完成审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并确定提交工作成果的方式。如委托人要求律师反馈工作成果的时间较为紧急,但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审查工作,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做出合理解释,尽量争取延长审查时间,以保证工作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章合同审查前的沟通

第十四条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资料、参考文件时,律师应了解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所处谈判地位等信息,并应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各方存在的主要分歧,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送审合同有附件或者其他关联文件的,律师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附件或关联文件一并审查。

第四章审查意见的形式

第十六条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如果在原稿上直接修改,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稿的可识别性及阅读上的便利,其中:

1、电子文档可采用批注、修订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或以改变字体颜色等方式标示修改情况,以便于识别原稿与审查意见稿;

2、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在原稿复印件上标注审查意见,意见应写在纸页空白处。如果需要,可用序号标注须修改之处,并另行说明修改意见。

第五章合同内容的审查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注意对合同标题的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合同性质是否一致。如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合同性质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应采用有名合同的形式准确界定合同标题;如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合同性质属于无名合同,则合同标题可不体现合同内容,而直接使用“协议书”、“合作协议”等标题。

第十八条如客户提供的合同送审稿带有合同编号,律师应注意审查合同编号是否规范统一、补充协议的编号是否与原合同对应、合同主文中提及的合同编号是否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对合同首部主体及其信息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审查合同主体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对于具有特殊背景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一般应开宗明义地讲明合同签订的目的,概括合同由来。律师应注意审查对于合同签订目的的表述是否准确,是否与关联文件呼应。

第二十一条对于有资格要求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或提醒委托方注意合同各方当事人从事该交易所应具备的资格,以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交易特性、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双方的谈判地位等情况,设计合理的交易流程,最大限度地降低委托人交易风险。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1、合同中关于履约方式、履行期限的约定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有助于实现交易目的;

2、合同中是否已经结合交易的特点、背景并基于通常的判断,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

3、合同是否根据交易风险特点,设置了明确的履约担保条款,履约担保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合同条款的设置是否便于交易、便于追究违约责任并适合合同各方的实际情况;

5、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签约地点或合同中明示或隐含的争议管辖等条款,是否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交易安全、便于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律师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公平合理。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1、履行内容或范围是否明确、具体,以及是否可以识别、可以衡量质量并可以履行;

2、各阶段应履行的内容、先后顺序、时限等约定是否明确、具体,相关的权利义务归属是否明确;

3、在合同中是否明确了通知的方式和送达的方式,并约定联系人;

4、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公平合理;

5、当事人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明确、有效,是否存在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的情形,或管辖法院、仲裁机构不明确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定违反级别管辖有关规定的约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还应注意准据法的选择是否有利于委托人。

6、合同如有附件,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完备、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合同中提及的合同附件是否在合同中列明,以合同中是否已规定冲突解释顺序。

第八章合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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