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9 北京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完整)常用房屋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
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
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3。
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
0。
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
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
3。
0。
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1。
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
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4。
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343252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定2.1 建筑功能1.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使用方便、实用性和安全性等因素。
2.建筑功能应明确,建筑面积布局合理,功能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合理,满足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3.住宅建筑应考虑日常生活便利,如阳光、通风、采光等。
2.2 建筑结构1.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应按照耐用、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计。
2.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防火、隔音、保温等要求。
3.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空间结构和美观的外形,符合环保要求。
2.3 环境保护1.房屋建筑工程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
2.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3.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保护水、土壤和空气等环境。
2.4 施工质量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合理,结构牢固,符合质量标准。
2.施工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做到建筑质量可控可测。
3.施工现场应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环境质量。
2.5 安全生产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和防护。
2.施工现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和人员,实行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
2.6 验收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验收结果及时发布。
3.本标准是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证使用安全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
同时,各地监管部门和检测单位应做好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检测,保障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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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二级
三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0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责任编辑: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行业迅速崛起。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作为房地产行业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其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影响着国家乃至全社会的生产力、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不断完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不断提高其质量和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强制执行和可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的设立不仅是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各方的规范,更是对建筑行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建筑物的基本要求,包括结构、安全、美观性等方面的标准,使得房屋建筑工程能够具备一定的抗震、耐火、安全性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强制性条文还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要求,保障了人民群众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生命安全。
二、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行业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确立了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规范了房屋建筑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了建设单位和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强制性条文对于建设单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利于规范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
三、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仅规范了建筑行业的发展,更是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条文确立了工程质量标准,如使用的材料、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规范要求,提高了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建筑行业的行业规范不一和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四、提高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力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建筑业经营者来说,更是一种有力的竞争策略。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建筑业者,不仅能提高建筑工程的制造成本,也能提高工程质量,进而提升房屋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建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显然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经过多年的发展,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已经得到了显著提高。
2011年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1年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引言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介绍2011年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包括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条文的遵守对于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建筑设计工程标准1.1 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筑设计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建筑形式和建筑材料的选择等因素。
1.2 建筑结构设计的要求•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建筑结构设计应考虑抗震、抗风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以保证建筑内部供水和排水的安全和卫生。
2. 建筑施工工程标准2.1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流程,以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应考虑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施工环境等因素,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2.2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和使用•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以确保施工的效率和安全。
2.3 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控制,按照相关标准对施工工艺、材料和构件进行检验和验收,以确保施工质量的合格。
3.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标准3.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建筑物结构安全、建筑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3.2 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竣工验收文件应详细记录工程竣工情况,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和使用记录等内容。
3.3 房屋质量保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房屋质量的保修工作,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总结本文介绍了2011年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涵盖了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壹管道系统。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和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壹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于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壹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壹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和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9 北京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新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1.1 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
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太阳能的利用技术
• 太阳能热水器系统与建筑结合应用,供热 水和供热水采暖二种系统。 • 主动式太阳房,以太阳能集热器,风机, 水泵、散热器组成的太阳能系统。 • 太阳能电池的应用,配合低能耗建筑技术 ,为建筑物提供采暖,照明,空调用电的 零能房屋” • 此外还有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室内提供 热源等等。
建筑节能设计方法
体型系数
居住建筑
窗墙面积比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屋顶平均传热系数 分户墙和楼板、架空楼板、 户门的传热系数 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等
1.按规定指标
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严寒,寒冷地区)
2.按性能指标
空调年耗电指数(夏热冬暖地区) 公共建筑全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
节能判断
• 1.规定指标全部达标,则节能合格 • 2.若规定指标未能达到,则应按性能指标进 行综合评价(居住建筑)或权衡判断(公 建) • 判断方法:设计建筑的性能指标<=参照建 筑性能指标
• 2001 年 2 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管理委员会成立,并制订 了相应的章程,2002 年 3 月正式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标志着强制性条文的管理逐渐走上 了正轨.
三.强制性条文的重要作用
• 1.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 要的作用 •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 行政 立法程序公布的法令,具备法律性质《强制性条文》 作为 《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 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 • 3.与设计单位的生存,发展与个人的技术生涯息 息相关。
1.重要性 2.具有法律性质 3.强制性技术规定 在国家标准(GB)中以黑体字标识 1.建筑设计 2.建筑防火 3.建筑无障碍设计 4.建筑节能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1. 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9 北京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
2。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
3。
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
11m。
6.7。
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
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
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
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与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与房屋建筑相关的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一、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本规范分11章、3个附录,共1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2条。
(1)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⑴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⑵当在使用中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裂度为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4)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5)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6.2.1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6.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塔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8)7.2.1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⑴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⑵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厚200㎜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9)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11)8.2.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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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与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她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与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 超出技术能力与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与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二地基基础(一) 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与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
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与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二) 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与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与湿陷起压力随深度的变化;4 场地湿陷类型与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5 变形参数与承载力;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7 其她工程地质条件。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与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与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与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与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与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
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与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与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与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 管道与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与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与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与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与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三) 桩基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与垂直度的允许偏差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就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逐级、受上表限制。
3、H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 ,且不应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于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净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9、2、3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
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9、2、5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9、4、5高应变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
《建筑基桩技术规范》JGJ 94-20083、1、3 桩基础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与稳定性验算: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与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与水平承载能力计算;2 应对桩身与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 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与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4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5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与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6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 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与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3 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2、1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R N k ≤ (5、2、1-1)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RN k 2.1max ≤ (5、2、1-2) 2 地震作用效应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R N Ek 25.1≤ (5、2、1-3)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RN Ek 5.1max ≤ (5、2、1-4) 式中k N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m ax k N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Ek N ——地震作用效应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max Ek N ——地震作用效应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R ——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1 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2 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3 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
变形特征 允许值注:0l 为相邻柱(墙)二测点间距离,g H 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与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5、9、9 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与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5、9、15 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1、5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
8、1、9 在承台与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与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量检验。
(四) 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