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2018版共5个)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本规定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第六条OPO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者死亡后按照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实施。
获取捐献器官种类和数量,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一致。
第七条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者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二)获取器官前核查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合法性文件。
(三)维护捐献器官功能。
捐献者死亡后,依据捐献者生前意愿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书面意愿获取相应捐献器官。
(四)将潜在捐献者、捐献者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上传至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六)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七)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八)保护捐献者、接受者和等待者的个人隐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省(区、市)和部分地市)及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附图1)。
一、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一)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及相关部委共同组建,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负责制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规划、方案、政策及重大工作事项;监督、指导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及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协调相关国家部委支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日常执行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负责全国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负责组织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文关怀、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建立和维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指导参与捐献器官的获取及分配工作;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基金;建立激励和救助机制,对困难捐献者家属实施人道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负责协调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进行监督指导。
(三)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卫生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拟订全国人体器官捐献技术应用规范;负责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等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进行监督指导等。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层转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层转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锡卫医〔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层转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锡卫医〔2018〕84号各市(县)区卫计局(委)、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层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人体器官移植是抢救器官功能衰竭患者生命的重大而复杂的医疗项目,技术含量很高,社会敏感性强,质量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严。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捐献、移植医院及医务人员学习《通知》精神,提高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认识,确保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符合医疗需求,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行为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以及省卫计委、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5〕19号)要求,规范开展包括潜在捐献者信息上报、捐献者死亡判定、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等在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细化肺移植OPO主任单位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
三、加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监管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当地红十字会密切合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各人体器官捐献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管理,杜绝出现多个移植医院在捐献者所在医疗机构获取同一器官的现象。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
FOCUS焦点18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三年规划发布10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发布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通知》指出,到2020年年底,全国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22548台,其中新增10097台,分3年实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
《通知》明确,严把准入门槛,鼓励健康体检中心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科学合理规划,促进区域内的资源平衡。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年底,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将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通知》指出,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健康体检机构纳入本地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由相关专业质控组织定期开展质量控制。
健康体检机构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美国 FDA 公布了最新版《医疗器械、药品以及其他产品分类指南》近日,美国 FDA 公布了最新版《医疗器械、药品以及其他产品分类指南》。
该指南特别关注产品可以被分类为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情况,还涉及其他产品分类相关问题。
FDA建议分类申请者联系组合产品办公室,在分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下,确定拟上市产品的分类。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印发为深入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政策,保障人体器官科学公正分配,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近期国家卫健委对《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13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心脏、肺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形成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国卫医发〔2018〕24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医院对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管理,依法保障人体器官捐赠者、接受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器官移植事业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和分配工作的医疗机构医院。
第三条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妨碍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并不得非法经营、非法转让人体器官。
第四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成立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机构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
第五条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获取与分配。
第六条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应当依据医学和伦理学的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赠者的意愿,保障接受者的健康与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获取第八条医疗机构医院从符合器官捐赠条件的人体中获取器官时,应当依法征得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并保证器官捐赠者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院在获取人体器官过程中,应当保证供体的生命完全终止,并且采取必要的操作方法确保器官的安全和不受损失。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获取的评估和鉴定机制,确保供体符合器官捐赠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确保人体器官获取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能够熟练使用相关器械并具有必要的精细操作能力。
第三章人体器官的分配第十二条人体器官的分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以及参考医学和伦理学的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赠者的意愿,并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人体器官的分配应当优先考虑器官捐赠者安排的意愿,尽量满足其在捐赠器官后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体器官分配制度,制定详细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
我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将正式上线运行
我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将正式上线运行•全国共165家医院被纳入国家卫计委相关名单我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将正式上线运行重医附一院•●上海8家肝移植中心:东方肝胆、新华医院、瑞金医院、华山医院、第一人民医院、仁济医院、中山医院、长征医院。
•●上海7家肾移植中心:长海医院、瑞金医院、华山医院、第一人民医院、仁济医院、中山医院、长征医院。
•晨报讯昨天,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对外公布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医院名单,全国共有165家被批准。
此最新公布的名单不包括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试点医院,其中上海有11家医院上榜。
•其中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3家医院被批准开展的器官移植项目最多,同时获得了4个器官移植项目。
•名单显示,这165家医院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北京被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的医院最多,共有20家。
其次是广东13家,山东第三,有12家。
•今年7月23日,新闻晨报推出《器官移植困局解码——生命的礼物》特刊。
特刊对于器官移植的诸多方面展开探寻:包括为什么人们愿意让自己的肉体作医学解剖研究之用、却不愿意捐出器官拯救另一个生命?•如果人们已经摆脱了一些观念的束缚,那么,是什么让他们止步不前?我们该怎样从制度设计上去解决它?特刊推出后引起市民热议,在器官移植业界更是引起了共鸣。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早已不再是医学技术问题。
目前,上海器官移植的成功率越来越高。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上海市器官移植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器官研究所所长彭志海透露,上海目前有8家肝移植中心,每年肝移植手术有400例-500例;•有7家肾移植中心,每年肾移植手术有300-400例左右。
据中国肝移植注册网数据,肝移植手术后1年生存率在85%左右,3年生存率在75%左右,5年生存率在60%左右。
•尽管如此,器官捐献的人仍很少。
与技术的成熟相比,社会、伦理、法律、道德等各方面的制约尚难取得突破。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移植杂志(电子版)》
【年(卷),期】2011(5)1
【摘要】@@ 一、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rn (一)总则.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rn (二)基
本原则.rn 1.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的需要.rn 2.移植医院根据
合理的医学判断,有权为其移植等待者拒绝接受不合适的器官.rn 3.人体器官分
配与共享按照移植医院、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三个级别逐级进行器官的分配与共享.
【总页数】5页(P72-7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的通知 [J], ;
2.基于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的器官捐献激励机制初探 [J], 滕黎;彭涛
3.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 [J], 卫生部卫医
管
4.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 [J], 国家卫生健
康委员会;
5.《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印发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继往开来,中国器官移植的发展现状——在2018年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年会上的报告
第10卷 第1期2019年1月Vol. 10 No. 1Jan. 2019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作者简介:石炳毅,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技术2级,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何梁何利科技进步奖和中国医师奖。
现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全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军队建设项目负责人、北京市器官移植与免疫调节重点实验室主任。
兼任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主任委员兼肾移植学组组长、中国医师协会器官移植医师分会副会长兼肾脏移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移植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透析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前任主任委员等学术职务。
兼任《器官移植》、《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中华细胞与干细胞杂志(电子版)》和《实用器官移植电子杂志》副总编辑等。
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863课题、国家科技部“十一五计划”科技支撑重大项目、全军科技攻关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等课题20余项。
以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中华医学科技一等奖2项,军队医疗成果一、二等奖及北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等5项。
【摘要】 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正处于由数量规模型发展向高质量和高科技含量提升、由移植大国向移植强国冲刺的历史关键时期。
在2018年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年会上,主任委员石炳毅教授从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建设、中国器官移植发展现状两大方面,作了“继往开来,中国器官移植的发展现状”的报告。
新的历史时期赋予我们新的历史使命,器官移植学分会要主动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为贯彻新理念、拓宽新视野、实现新愿景而努力奋斗。
【关键词】 器官移植;器官捐献;肝移植;肾移植;肺移植;心脏移植【中图分类号】R6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445(2019)01-0004-04继往开来,中国器官移植的发展现状——在2018年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年会上的报告石炳毅·述评·“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本规定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第六条OPO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者死亡后按照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实施。
获取捐献器官种类和数量,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一致。
第七条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者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二)获取器官前核查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合法性文件。
(三)维护捐献器官功能。
捐献者死亡后,依据捐献者生前意愿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书面意愿获取相应捐献器官。
(四)将潜在捐献者、捐献者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上传至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六)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七)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八)保护捐献者、接受者和等待者的个人隐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卫生法律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法律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一、总则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不适用本条例。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二、人体器官的捐献1.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 该公民死亡后,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三、人体器官的移植1.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2.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 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3.摘取尸体器官, 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四、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3)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2.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由县级。
器官分配原则
器官分配原则器官分配原则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和医学问题,它涉及着传统的医学伦理、人权与公正分配问题。
一般来说,器官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求程度。
这是器官分配中最基本的原则,它指的是将器官分配给需要这种器官的人。
这个原则可以明显地减少患者等待器官的时间,并尽量减少因等待而产生的风险性。
其次,医学适宜性。
这个原则指的是将器官分配给需要该器官的人,但必须同时具备医学适宜的情况,如将肝脏分配给拥有高血压的人,显然并不是医学适宜的行为。
这个原则可以确保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
第三,寿命重要性。
这个原则指的是优先将器官分配给有可能因此延长生命的患者。
例如,将器官分配给一个高龄癌症患者而不是分配给一个年轻的、本身体质就比癌症患者好的人可能是行不通的。
第四,跨国界医疗事项。
器官分配过程中必须尊重国际法律规定,不得让病人为了等待移植器官而过度地跨境寻求医疗资源。
最后,公正平等。
公正平等的原则是最常见的器官分配原则之一,它指的是在分配器官时,必须公正无私、平等公正、不偏袒、不歧视的对待所有申请移植器官的病人。
应当挑选最合适和最需要的病人进行移植手术。
为了使器官分配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法律。
例如,美国器官分享和移植网络委员会(OPTN)指定了一个多级别、医学上反应快速,目的在于分配器官、确保平等公正的系统。
同样地,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器官移植政策,以确保竞争关系的公正分配。
总之,这些器官分配原则旨在确保公正、透明和及时地为需要移植器官的人提供帮助,维护生命健康、尊重法律、尊重人权和保障公正。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人体器官作为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载着个体的生命活动,也是社会和谐与进步的基石。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成为拯救众多患者生命的重要手段。
然而,器官移植过程中也存在着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的采集、使用和移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人体器官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内涵、实施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人体器官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原则、程序、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2.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器官捐献、器官采集与分配、器官移植、法律责任和附则。
(1)总则:明确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
(2)器官捐献:规定了器官捐献的原则、程序、保障措施等。
(3)器官采集与分配:规定了器官采集、保存、分配和使用的程序、标准及监管。
(4)器官移植:规定了器官移植的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流程、术后管理等。
(5)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和解释权。
二、我国人体器官法律规定实施现状1. 器官捐献制度《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器官捐献制度逐步完善。
截至2021年,全国累计器官捐献人数超过5.4万人,捐献器官超过1.6万例。
2. 器官移植规范化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器官移植规范化管理得到加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器官移植审批制度,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资质审查。
3. 公众认知度提高随着《条例》的实施,公众对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认知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支持器官捐献事业。
三、我国人体器官法律规定面临的挑战1. 器官短缺问题尽管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器官短缺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数百万患者因器官衰竭而等待移植,但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远远无法满足需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8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8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81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人体和器官捐献的登记方法完善捐献救助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红十字会总会,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一)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不断完善。
2007年我国公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器官捐献与移植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对器官捐献知情同意进行界定并严令禁止器官买卖。
此后,我国陆续制定了关于器官移植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经过多方努力,我国已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符合国情和文化特点的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一是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以红十字会为第三方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不断完善。
明确红十字会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职责。
二是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
成立器官获取组织,建立器官转运绿色通道,构建高效运转、规范有序的器官获取工作机制和科学公正的器官分配制度,使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实现了捐献器官的公平分配。
三是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
在充分考虑地域分布的前提下严格准入180所移植医院,以确保人体器官移植服务公平可及。
四是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质控体系。
建立了从获取、分配到肝脏、肾脏、心脏、肺脏4个器官移植共6个质控中心,建立器官获取质控体系,将器官移植技术纳入全国医疗质控体系。
五是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监管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4个器官移植数据中心和COTRS,实现从器官捐献到移植的全链条可溯源管理,形成大数据监管与不定期飞行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行为。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一、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一)总则。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基本原则。
1. 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的需要。
2. 移植医院根据合理的医学判断,有权为其移植等待者拒绝接受不合适的器官。
3. 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按照移植医院、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三个级别逐级进行器官的分配与共享。
4. 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过程中应当避免器官的浪费,最大限度地增加病人接受移植手术的机会,提高器官分配效率。
5. 在确保尽量降低移植等待名单的患者死亡率的前提下,优化器官与移植等待者的匹配质量,提高移植受者的术后生存率和生存质量。
6. 保证器官分配的公平性,减少因生理、病理和地理上的差异造成器官分布不均的情况。
7. 定期对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政策进行审核和适当修订。
(三)实施目标。
1. 降低移植等待名单的患者死亡率。
2. 提高移植受者的术后生存率。
3. 消除核心的移植等待者排序规则和器官匹配政策对不同疾病和不同生理条件所产生的不公平性。
二、肝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一)数据收集。
《肝移植等待者数据收集表》用于采集将肝移植等待者加入等待名单时所需要的医学信息,以及记录肝移植等待者在等待期间的医疗变化情况。
肝移植等待者加入等待名单前,移植医院必须在分配系统中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肝移植等待者数据收集表》。
(二)肝移植等待名单。
肝移植等待名单是指在未获得器官捐献者肝脏医学特征的情况下,按照排序规则输出的一个有序的、等待肝移植手术的患者名单。
排序规则包括:1. 肝移植等待者医疗紧急度评分。
所有肝移植等待者在列入肝移植等待名单之前都必须获取一个有效的医疗紧急度评分,用于肝移植等待名单的排序。
医疗紧急度评分的最高级别是超紧急状态(详见第四项),不符合超紧急状态的等待者依据终末期肝病模型/小儿终末期肝病模型评分(以下简称为MELD/PELD评分,详见第四项)得到的分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定
经警方讯问发现,这个四人团伙中竟有两人是通过售卖自己的器官 走上了“发财之路”。26 岁的刘强胜是四川农民, 2008 年,他因父亲 生病急着要用钱,便通过网络搜索到了一家收购肝、肾的中介公司,在 北京以4. 5 万元的价格被中间人半哄半骗地卖掉了70% 的肝脏。据刘 强胜说,中间人说是买他60%的肝脏,实际上后来他被切走了70% 的肝脏。 通过这次卖肝,刘强胜了解到倒卖人体器官的大概流程,于是找来了几 个同学和朋友,偷偷办起了倒卖人体器官公司。刘强胜负责在北京的医 院找“客户”( 患者) ,阿阳负责寻找和供养“供体”,刘平和刘强负 责“供体”在北京的吃住和体检。
2014年3月1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委员会正 式成立并运转;
2014年3月19日,“施-予-受”器官捐献志愿者登 记网站正式启动。
(三)器官移植的监督与管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 作。
A.心脏
B.肺脏
C.肝脏、肾脏
D.角膜
E.胰腺
4.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
A.应当符合医疗需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 则
B.应当符合医疗需要,就近原则
C.应当符合伦理、人体器官管理技术规范原则
D.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 原则
E.应当符合自愿、无偿原则
(二)器官移植发展与立法概况 器官移植是20世纪医学发展中最引人瞩目的
成果之一
器官移植之父--莫里
2012年11月28日在美国病逝 曾生兄弟之间进行同 种肾移植,并获成功,成为器官移植的临床应
用的一个里程碑。
移植医院人体器官肾脏分配与共享核心管理办法
移植医院人体器官肾脏分配与共享核心管理办法一、数据收集移植医院应当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分配系统)报送肾脏移植等待者的有关医学信息及其在等待期间的病情变化情况。
二、肾脏移植等待名单肾脏移植等待名单(以下简称等待名单)是指在未获得器官捐献者肾脏临床数据的情况下,分配系统按照排序规则,自动输出的一个有序的、等待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名单。
肾脏移植等待者的排序以等待时间为主要排序指标。
(一)肾脏移植等待时间。
为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肾脏移植等待者真正等待肾脏移植的时间,等待时间计算时应当结合肾脏移植等待者接受透析治疗的起始时间。
1.≥18岁肾脏移植等待者的等待时间计算。
未接受透析治疗的≥18岁的肾脏移植等待者,其等待起始时间应当为该等待者接受透析治疗的起始时间;已接受透析治疗的,等待起始时间为加入肾脏移植等待名单的时间。
2.<18岁肾脏移植等待者的等待时间计算。
<18岁的肾脏移植等待者的等待起始时间为加入肾脏移植等待名单的时间。
(二)移除等待名单。
肾脏移植等待者因死亡、已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病情变化以及个人因素等不再需要接受肾脏移植的,移植医院应当及时将该等待者移除等待名单。
三、肾脏移植匹配名单肾脏移植匹配名单(以下简称匹配名单)是指结合器官捐献者肾脏的临床数据、肾脏移植等待者的自身情况和其他匹配因素,由分配系统按照既定的规则,自动输出的一个有序名单。
匹配名单排序的主要因素包括:(一)地理因素。
按照器官捐献者与肾脏移植等待者的相对地理位置进行器官匹配。
分为移植医院、组建联合OPO 的移植医院、省(区、市)和全国四个层级的移植等待者名单逐级扩大分配区域,直到匹配到合适的等待者。
(二)血型匹配。
肾脏移植等待者与器官捐献者ABO 血型应当相同或相容,方可进行肾脏的器官匹配。
(三)等待者评分。
肾脏移植等待者评分系统用于同一分配层级内肾脏移植等待者的排序。
该评分系统由等待时间得分、器官捐献者亲属优先权、等待者致敏度、人类白细胞抗原(HLA)配型匹配度、儿童等待者优先权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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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一、总则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基本原则(一)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的需要。
(二)移植医院应当根据医疗需要,为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选择适宜的匹配器官。
(三)肝脏、肾脏按照移植医院等待名单、联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区域内的移植医院等待名单、省级等待名单、全国等待名单四个层级逐级进行分配与共享。
心脏、肺脏按照移植医院等待名单、省级等待名单、相邻省份的省级等待名单、全国等待名单四个层级逐级进行分配与共享。
全省组建统一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起始分配层级为省级等待名单。
(四)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过程中应当避免器官的浪费,最大限度地增加等待者接受移植手术的机会,提高器官分配效率。
(五)在确保尽量降低等待者死亡率的前提下,优化器官与等待者的匹配质量,提高移植受者的术后生存率和生存质量。
(六)保证器官分配与共享的公平性,减少因生理、病理和地理上的差异造成器官分布不均的情况。
(七)定期对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政策进行评估和适当修订。
(八)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负责执行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政策,人体器官必须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与共享。
三、实施目标(一)降低等待者死亡率。
(二)提高器官移植受者的术后生存率。
(三)保障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的公平性。
(四)减少人体器官的浪费。
肝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一、数据收集移植医院应当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分配系统)报送肝脏移植等待者的有关医学信息及其在等待期间的病情变化情况。
二、肝脏移植等待名单肝脏移植等待名单(以下简称等待名单)是指在未获得器官捐献者肝脏临床数据的情况下,分配系统按照排序规则,自动输出的一个有序的、等待肝脏移植手术的患者名单。
排序规则包括:(一)肝脏移植等待者医疗紧急度评分。
肝脏移植等待者医疗紧急度评分是分配系统根据特定临床数据自动计算出的一个反映肝脏移植等待者当前病情的分值。
肝脏移植等待者列入等待名单将获得一个医疗紧急度评分。
医疗紧急度评分具有时效性,随着特定临床数据的变化而变化。
移植医院应当在肝脏移植等待者病情变化或医疗紧急度评分有效期满前,及时更新相关医学数据。
未更新的,将予以降分。
1.超紧急状态评分。
肝脏移植等待者符合超紧急状态(详见附录)的,获得最高级别医疗紧急度评分。
超紧急状态评分有效期为7天。
移植医院应当在7天内更新分配系统中列入超紧急状态的肝脏移植等待者相关检查结果,确认该等待者是否仍处于超紧急状态。
有效期满仍未更新的,将予以降分。
2.终末期肝病模型/小儿终末期肝病模型评分。
肝脏移植等待者不符合超紧急状态的,依据终末期肝病模型/小儿终末期肝病模型评分(以下简称为MELD/PELD评分,详见附录)进行排序。
MELD评分≥25分、19-24分、11-18分、≤10分,有效期分别为7天、1个月、3个月、12个月。
PELD评分≥25分、19-24分、11-18分、≤10分,有效期分别为14天、1个月、3个月、12个月。
移植医院应当在有效期内更新分配系统中肝脏移植等待者的相关检查结果,确保评分能够正确反映当前病情。
有效期满仍未更新的,将予以降分。
3.MELD/PELD特例评分。
家族性淀粉样多神经病(FAP)、肝动脉血栓形成(HAT)、早期肝细胞肝癌(HCC)、无法手术切除具备移植指征的肝血管瘤、肝血管平滑肌瘤或多囊肝引起的严重腹胀、广泛肝内胆管结石、肝肺综合征(HPS)、儿童代谢性疾病、门脉性肺动脉高压、原发性高草酸尿症的肝脏移植等待者可申请MELD/PELD特例评分(详见附录)。
MELD/PELD特例评分有效期为3个月。
移植医院应当在3个月内更新分配系统中肝脏移植等待者的相关检查结果。
有效期内及时更新的,将保持原评分或予以加分;有效期满仍未更新的,将取消MELD/PELD特例评分(详见附录)。
(二)肝脏移植等待时间。
肝脏移植等待时间的计算应当与肝脏移植等待者医疗紧急度评分以及每个评分的停留时间相结合。
1.超紧急状态等待时间。
肝脏移植等待者符合超紧急状态的时间。
2.非超紧急状态等待时间。
非超紧急状态等待时间的计算公式如下:肝脏移植等待者的等待时间=当前MELD/PELD评分的累计等待时间+比当前MELD/PELD评分分值高的MELD/PELD 评分的累计等待时间。
(三)移除等待名单。
肝脏移植等待者因死亡、已进行肝脏移植手术、病情变化以及个人因素等不再需要接受肝脏移植的,移植医院应当及时将该等待者移除等待名单。
三、肝脏移植匹配名单肝脏移植匹配名单(以下简称匹配名单)是指结合器官捐献者肝脏的临床数据、肝脏移植等待者自身的医疗紧急度、肝脏移植等待者与器官捐献者肝脏的匹配程度等因素,由分配系统按照既定的规则,自动输出的一个有序名单。
匹配名单排序的主要因素包括:(一)医疗紧急度评分。
1.符合超紧急状态的肝脏移植等待者在全国分配层级优先分配。
2.不符合超紧急状态的肝脏移植等待者根据地理因素,按照MELD/PELD评分得到的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列。
(二)地理因素。
按照器官捐献者与肝脏移植等待者的相对地理位置进行器官匹配。
分为移植医院、组建联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的移植医院、省(区、市)和全国四个层级的移植等待者名单逐级扩大分配区域,直到匹配到合适的等待者。
(三)年龄因素。
12岁以下的儿童捐献者的肝脏优先分配给12岁以下的儿童肝脏移植等待者。
(四)血型匹配。
肝脏移植等待者与器官捐献者的ABO 血型应当相同或相容。
对于与器官捐献者ABO血型不相容的肝脏匹配,仅限于超紧急状态或MELD/PELD评分≥30分的肝脏移植等待者。
(五)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
为鼓励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同一分配层级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肝脏移植等待者,在排序时将获得优先权。
1.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登记成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3年以上。
(六)活体肝脏捐献。
活体肝脏捐献者需要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治疗的,在排序时将获得优先权。
(七)肝脏移植等待时间。
在同一分配层级内、医疗紧急度评分相同的肝脏移植等待者,根据等待时间与血型匹配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四、等待者暂时冻结肝脏移植等待者因故暂时不适合接受肝脏移植的,移植医院应当在分配系统中将该等待者暂时冻结,不再参与肝脏匹配。
具备条件时,可由移植医院解除暂时冻结状态。
五、附录(一)成人(≥18岁)肝脏移植等待者超紧急状态。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如不接受肝脏移植手术,预期寿命小于7天的成人肝脏移植等待者将被列为超紧急状态。
1.暴发性肝衰竭。
成人肝脏移植等待者首发肝病症状的8周内出现肝性脑病,已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接受治疗,并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1)呼吸机依赖。
(2)需要接受透析、连续性静脉-静脉血液滤过(CVVH)或连续性静脉-静脉血液透析(CVVD)。
(3)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0。
2.急性失代偿性肝豆状核变性。
3.原发性移植肝无功能。
肝脏移植术后7天内同一血液样本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中,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00 U/L,并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1)INR≥2.5。
(2)动脉血酸碱度(pH)≤7.30。
(3)静脉血pH≤7.25。
(4)乳酸≥4 mmol/L。
4.无肝等待者。
5.肝动脉血栓形成(HAT)在肝脏移植后7天内出现,AST≥3000U/L,并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1)INR≥2.5。
(2)动脉血PH≤7.30。
(3)静脉血PH≤7.25。
(4)乳酸≥4 mmol/L。
(二) <18岁的肝脏移植等待者超紧急状态。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18岁的肝脏移植等待者,将被列为超紧急状态。
1.暴发性肝衰竭。
<18岁的肝脏移植等待者首发肝病症状的8周内出现肝性脑病,已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接受治疗,并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1)呼吸机依赖。
(2)需要接受透析、连续性静脉-静脉血液滤过(CVVH)或连续性静脉-静脉血液透析(CVVD)。
(3)INR>2.0。
2.急性失代偿性肝豆状核变性。
3.原发性移植肝无功能。
肝脏移植物术后7天内同一血液样本的实验室检验结果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两项:(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000 U/L。
(2)INR≥2.5。
(3)总胆红素(TBIL)≥10 mg/dl。
(4)酸中毒(动脉血pH≤7.30、静脉血pH≤ 7.25或乳酸≥4 mmol/L)。
4.肝动脉血栓形成。
肝脏移植术后14天内出现移植肝动脉血栓形成。
(三)MELD/PELD评分。
MELD/PELD评分是目前在国际上能够准确预测终末期肝病患者死亡率的医学指标。
分配系统根据评分公式和相关检查结果自动计算肝脏移植等待者MELD/PELD评分。
1.MELD评分。
MELD评分适用于≥12岁的肝脏移植等待者,MELD评分最高总分值为40分。
MELD评分公式为:MELD评分=0.957×Loge血清肌酐值 (mg/dL)+0.378×Loge血清胆红素值(mg/dL) +1.120×Loge国际标准化比率(INR)+0.6432.PELD评分。
PELD评分适用于<12岁的肝脏移植等待者。
PELD评分公式为:PELD评分=0.436(年龄<1岁)-0.687×Loge血清白蛋白值(g/dL)+0.480×Loge血清总胆红素值(mg/dL)+1.857×Loge国际标准化比率(INR)+0.667(生长障碍) (四)MELD/PELD特例评分。
为弥补MELD/PELD评分系统局限性,合理地反映某些患者需要接受肝脏移植的紧急程度,建立MELD/PELD特例评分机制。
如果同时成功申请MELD/PELD评分和一个或多个特例评分,将使用状态评分最高的分值作为等待者当前的状态评分。
MELD/PELD特例评分包括以下9种情况:1.早期肝细胞肝癌(HCC)特例评分。
申请HCC特例评分的肝脏移植等待者,应当进行血清甲胎蛋白(AFP)水平检测、肝脏超声检查、腹部CT或MRI检查以及胸部CT检查。
对于影像学结果显示有肿瘤存在的HCC特例评分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2点:(1)单发肿瘤直径在2-5cm,或多发肿瘤不多于3个病灶且最大病灶直径≤3cm。
肿瘤直径应当按照最大直径报告。
(2)无肿瘤肝外转移或累及大血管(门静脉或肝静脉)的情况。
申请HCC特例评分成功的,获得MELD评分22分(≥12岁的肝脏移植等待者)或PELD评分32分(<12岁的肝脏移植等待者),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HCC特例评分续期。
续期成功的,在原有MELD/PELD评分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的MELD/PELD评分;续期不成功的,取消之前所申请的HCC特例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