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牌匾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第九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6日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工作实际,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标准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容。
附带商业宣传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DB11_T1183-2015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ICS91.040.30P 33备案号:45800-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183-2015牌匾标识设置规范Setting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indentfying signs2015-04-30发布2015-08-01实施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分类与分级 (4)4.1 按设置位置分类 (4)4.2 按展示形式分类 (4)4.3 按照明方式分类 (4)4.4 按牌匾标识的重要性分级 (4)5 基本要求 (5)6 各类用地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5)6.1 各类用地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5)6.2 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8)7 各类建筑形式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9)7.1 单层建筑设置要求 (9)7.2 低层建筑设置要求 (9)7.3 多层建筑设置要求 (10)7.4 高层建筑设置要求 (12)7.5 超高层建筑设置要求 (14)7.6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设置要求 (16)7.7 传统形式建筑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16)8 各类型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18)8.1 落地式牌匾标识 (18)8.2 突出式牌匾标识 (18)8.3 悬挂式牌匾标识 (19)8.4 屋顶式牌匾标识 (19)8.5 雨棚式牌匾标识 (19)8.6 院门式牌匾标识 (20)9 展示内容要求 (20)10 材料要求 (20)10.1 基本要求 (20)10.2 附着式牌匾标识材料与建筑材料的搭配 (21)11 色彩要求 (22)11.1 光色要求 (22)11.2 色彩搭配 (22)12 照明要求 (22)12.1 基本要求 (22)12.2 照明设计及灯具选择 (22)13 安全要求 (22)附录A(规范性附录)牌匾标识测量方法 (23)附录B(资料性附录)北京传统牌匾招幌 (26)I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规则起草。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类商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牌匾标识也随之增多。
然而,由于管理不规范、标识设置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城市牌匾标识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乱设乱挂、造型不统一、亮化效果不佳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市容环境。
为了规范城市牌匾标识,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本整治实施方案。
二、整治目标。
本次整治的目标是全面清理乱设乱挂的牌匾标识,规范标识设置,提升牌匾标识的造型和亮化效果,打造美好的城市形象。
三、整治内容。
1.清理乱设乱挂的牌匾标识。
对于乱设乱挂的牌匾标识,将进行全面清理,对于无证无照、无规划无审批的牌匾标识,一律予以拆除,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牌匾标识,责令限期整改,超时未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2.规范标识设置。
对于商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牌匾标识,要求其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风貌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确保牌匾标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3.提升牌匾标识的造型和亮化效果。
对于已设置的牌匾标识,要求其造型设计符合城市形象和建筑风格,亮化效果明亮柔和,不得产生过大的光污染,确保牌匾标识的美观性和环保性。
四、整治措施。
1.加强宣传和督导。
通过媒体宣传、政府督导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城市牌匾标识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牌匾标识的规范设置。
3.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对乱设乱挂牌匾标识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牌匾标识,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整治效果评估。
将定期对整治工作进行效果评估,对于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总结。
本次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规范城市牌匾标识,提升城市形象,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共同为城市的美好形象而努力奋斗。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2001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京管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设施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负责"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类本意见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设置运营单位在设置、使用和管理户外广告设施或牌匾标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分为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门牌、楼牌 设置规范 DB11/T 856-2012
ICS01.080.10A 22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56—2011门牌、楼牌设置规范Standard for building signs2012-05-07发布2012-09-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编号原则 (15)6 安装要求 (24)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规格种类地名标志基材推荐表 (25)附录B(资料性附录)颜色色值推荐表 (26)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涛、张威、胡峥、闫建斌、杨志刚。
II门牌、楼牌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的基本要求,以及编号原则和安装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733—2008 地名标志GB 2893—2008 安全色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门牌address sign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
3.2楼牌 building number sign标示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3.3单元牌stairwell number sign标示同一住宅楼各楼门名称的地名标牌。
3.4户牌 apartment number sign标示同一住宅楼内,各套房屋名称的地名标牌。
3.5标准地名 formal place name1DB11/T 856—20122 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地名。
4 基本要求4.1 设置4.1.1 本规范无特别规定的应符合GB 17733的相关要求。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上的商标权保护冯红商号也叫字号,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商业标识。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与商号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而牌匾与商号也是密不可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牌匾主要是企业名称的载体,但从我国传统历史角度讲,牌匾也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符号,集艺术、宣传、识别意义于一体。
如何合法的将商标用于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值得探讨。
一、牌匾上如何合法使用自有商标关于企业牌匾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有明确规定,企业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牌匾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基于企业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
针对自有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可直接使用该商标(商号),比如肯德基(企业名称为: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狗不理(企业名称: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不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使用商标则需经过备案,或者依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1对商标以户外广告的形式设置其他牌匾。
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不一致而以商标作为牌匾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比如宏状元(企业名称: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德克士(企业名称:顶巧(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ZARA(企业名称: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UNIQLO(企业名称:株式会社迅销)等等。
二、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过程中予以区别。
(一)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在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在牌匾上使用商标也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使用。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京管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精细指导商业街区名录范围内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地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确保店铺招牌符合街区风貌要求的同时,起到繁荣商业街区营商环境的作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视觉环境,展现商业街区时代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街区店铺招牌的设计、设置活动。
本规范所称商业街区,是指纳入市、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商业设施集中区域;商业街区具体名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本规范所称店铺招牌,是指商业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识。
商业街区范围内除店铺招牌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以及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的要求。
第三条店铺招牌设置应当与商业街区的功能定位、历史文化相协调,符合街区城市规划确定的风貌要求,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风格和色彩相和谐,兼顾白天和夜间的视觉效果。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3 传统风貌建筑要求
3.1 一般要求 ……..………… 22 3.2 传统单层建筑 …………. 23 3.3 重楼式建筑 ….……….…. 24 3.4 中西合璧式建筑 ………. 25 3.5 文物保护单位 …………26
2
CONTENTS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1 总体要求
1.1 基本原则 1.2 风貌要求 1.3 色彩要求 1.4 发光形式 1.5 内容构成 1.6 体量要求
风貌控制区(二环路与三环路之间):牌匾标识应与所处 街区风貌相协调。
风貌引导区(三环路以外)及平原风貌区、山前
5
1.3 色彩要求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牌匾标识背板的主色色相选择,应以建筑外立面的主色为基准,选择与之协调的色相。
色相选择
1、牌匾主色与建筑外立面主色为近似色配色(0-30°) 宜用于传统风貌建筑或现代风貌的居住、办公建筑的牌匾标识。
牌匾标识设置位置示意 25
3.5 文物保护单位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为保护古都风貌和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世界遗产、国家级、市级、区级文物 保护单位,牌匾标识可按历史原貌予以保留。
文物保护单位原有牌匾无存,需恢复设置的,应遵循文物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进行设置。
恭王府
注: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4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前 言
本指导意见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有关加强城市设计、 塑造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城市特色风貌总体要求,对牌匾标识设置的位置、 体量、色彩、照明等方面,通过说明、图示等方式指导我市建筑物牌匾标识设置工作。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第九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
牌匾标识管理制度
牌匾标识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公司形象的统一和提升,确保牌匾标识的使用规范和合理性,制定了牌匾标识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管理公司各类牌匾标识的制作、安装、维护和更新等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部所有的牌匾标识。
一、牌匾标识的定义1. 牌匾标识是指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办公楼、企业门口、产品包装等处,使用以公司名称、标识、宣传口号等为主要内容的标识牌,以展示公司形象,推广公司品牌的一种视觉传达工具。
二、牌匾标识管理的基本原则1. 统一原则:公司内外的所有牌匾标识,必须统一规范,与公司形象风格相符,统一采用公司指定的字体、颜色、布局等设计元素。
2. 安全原则:安装牌匾标识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确保安全可靠,避免安装过程中产生安全隐患。
3. 更新原则: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形象的更新,部分牌匾标识可能需要进行更新或更换,公司必须及时做出决定,制定更新计划,确保牌匾标识始终与公司形象保持一致。
4. 维护原则:公司必须定期对所有牌匾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有损坏或脱落等情况需及时处理,以保证牌匾标识的完整性和美观性。
5. 立体原则:为了提高牌匾标识的辨识度和吸引力,公司可根据需要选择立体或发光牌匾标识,但必须确保材质环保、耐用。
三、牌匾标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1. 公司形象部门:负责公司所有牌匾标识的设计、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牌匾标识与公司形象一致。
2. 设备维护部门:负责对公司所有牌匾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损坏或脱落的牌匾标识。
3.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外部所有牌匾标识的安装工作,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
四、牌匾标识的制作要求1. 字体、颜色、尺寸:公司所有牌匾标识必须采用统一的字体、颜色和尺寸,保证整体风格一致。
2. 素材选用:牌匾标识的制作材质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选用优质的材料,确保使用寿命长,不易褪色。
3. 制作工艺:牌匾标识的制作工艺必须精细,确保图案、文字清晰,边缘平整,无毛边。
4. 防水防晒处理:公司外部的牌匾标识必须做好防水和防晒处理,保证在各种天气条件下都能正常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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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0.5
16~24 (含 )
0.6
~40
2珏
0.7
≥ 40
0.8
(三 )建 筑底层的墙面式牌 匾标识应设置在上一层楼板居 中
以下,若 征得上—层业主同意可延伸 至上一层窗台下,高 度 (
1.5m,牌 匾标识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 2.5m的 通行高度。 牌 匾标识厚度离墙 (θ .3m。 牌 匾标识宽度宜与所属单位 出入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笫十九条 牌 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 当加强对牌 匾标 识的 日
常维护管理,发 现牌 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
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 的,应 当及 时清 理 、维修或者更换 。
笫二十条 牌 匾标 识的使用单位或 商户 自身应 当每年定期 对牌 匾标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定 期 向属地街镇提交牌 匾安全检 定或 自检报告,保 证其牢固安全。因使用单位或商户 自身维护管 理不善导致牌 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单位或商户 自身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笫十五条 多家单位共用 同一建筑物或场所 的,应 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 )设 置牌 匾标识应 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二 )对 于底层有单独 出入 口的商业经营单位 ,一 处主要 出
入 口可设置一块墙面式牌 匾标识,其 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
出入 口数量;对 于底层 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 ,只 能设置—块墙面 -9—
笫十条 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 匾标识:
(一 )建 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 (二 )在 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 匾标识的;
-4—
(三 )在 本单位 自有或租赁 的场地 以外; (四 )利 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 )在 绿地 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
≤ 10
≤3
0,8
1
10~20 ≥ 20
≤5 ≤7
1 I
1
°
⊥
乙
1
9
!
臼
1.5
注:设 置场地宽度是指在 自身红线范围内,建 筑物外墙面到
与之平行 的最近 的人行道之 间的距 离。 笫十六条 建筑物名称牌 匾标识 (含楼 、大厦 、公 寓、家园、
花园、别墅、城 、广场等 ),应 当按照地名管理部 门核准的建筑
以上几种特征 ,则 牌 匾标识在形 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 时满足上列规定。
(十 四 )牌 匾标识的结构要隐蔽处理,不 得外露。
笫十四条 单位名称牌 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 识,应 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 和标 识注册地相 一致。具各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 的连锁 经 营性质的加盟店,可 在单位名称牌 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 服务标识。
笫二十一条 牌 匾标识的设置单位 出现搬迁、退租 、变更、
停业等情况,应 当及 时 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 匾标识。
笫二十二条 牌 匾标识的设置技术标准参照《户外广告设施
技术规范》(DB1I/T24∷ 2θ 14)及 《牌 匾标识设置规范》(DBH/T
口的宽度一致,最 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 的整个 出入 口门面的宽
度。 (四 )同 一幢建筑上的牌 匾标识应 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
基准线上,具 有明显分割线。悬挂式牌 匾标识不得设置在一层檐
-7—
口以下,支 架悬挂距离 (θ ,5m、 宽度 (1,2m、 高度 (9m、 厚度 ( θ.5m;悬 挂式牌 匾标识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 9θ °角。
(九 )一 层无门楣且较难在墙面设置牌 匾标识的建筑,可 将
牌 匾标识紧贴屋顶设置,牌 匾标识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
之一。
-8—
(十 )对 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 的建筑,牌 匾标识的设置 不得破坏构 图关系,不 得覆盖线脚设置;平 行外墙式牌 匾标识外 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 的最大厚度。
笫八条 单位名称牌 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 匾标 识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 置在建筑物的檐 口下方、底层 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 向的墙体上。
笫九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 匾标识。 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 出入 口的,可 在每个 出入 口 各设置一处该单位名称牌 匾标识。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 以上 标准基础上予以保 留。
营服务信 息及其他 商业性宣传 内容。附带商业宣传 内容的,按 照
《北京市户外广 告设 置管理办法》执行 。 笫四条 北京市城 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 匾标识设置的
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 区城市管理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牌 匾标识设置的
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 匾标识设置的 日
物名称。
(七 )商 业老字号匾额应 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
应 当统一风格。 笫十二条 分 区控制
在禁设 区、严控 区内,禁 止设置突 出式牌 匾标识,禁 止设置
|
厚度超过 0.sm的 灯箱式样牌 匾标识。
在开放 区内提倡设置有创 意、有个性、有 品味的牌 匾标识设
施。
笫十三条 分类设置要求
(一 )在 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 的,其 数量不得超
当设置在入 口构件部分,宜 采用单体 字式样,牌 匾标识宽度不得 超 出入 口构件的宽度。
(八 )对 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 在正面屋檐 以下设置牌 匾标 识;多 层坡屋顶建筑,应 在底层正面屋檐 以下设置牌 匾标识;不
允许在 山墙面上设置的牌 匾标识;仿 古商业街 、步行街提倡设置 多种形 式的牌 匾标识,其 牌 匾标识宜采用小型牌 匾、灯笼、仿古 灯箱等小牌 匾标识式样,与 周边环境相协调。
(十 一 )对 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 曲折变化的建筑,牌 匾标 识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 态关系。
(十 二 )对 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 的建筑,拱 券 以外部
分不宜设置牌 匾标识;在 拱券 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牌 匾标识,
设置位 置不得超 过 圆拱 的下缘 。 (十 三 )若牌 匾标识所依 附的建筑 (或 建筑局部 )同 时具有
(六 )利 用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影 响市政公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 、通信设施正
常使用,或 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七 )妨 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 民通风 、采光、造成光污
染,影 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 (构 )筑 物合法使用 的; (八 )在 玻璃幕墙、采光玻璃 、橱窗内外侧; (九 )遮 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 (十 )禁 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五 )对 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 转角处的牌 匾标识应 当整 体设计,当 单位不止一家时,相 邻牌 匾标识的形 式、悬挂位置、
高度和体量应 当统一。 (六 )对 于有柱廊或底层 以上有 出挑结构的建筑(如 :骑 楼 ),
牌 匾标识宜设置在廊道 内侧 门楣上方和 出挑结构 以下,在 出挑结
构 以下设置的,宜 采用小I±。悬挂式牌 匾标识;平 行于墙面的宜采
-5—
(四 )设 置在墙体上的牌 匾标识,不 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实
墙面 (扣 除窗户 )面 积的百分之二十,并 不得超 出墙体外沿设置。
(五 )建 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牌 匾标识,应 当采用单体 字形
式。牌 匾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 ,应 采用 内透光形 式,
不得使用外打灯。 (六 )在 建筑 3层 (含 )以 上的建筑物墙体上仅能设置建筑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规范本市牌 匾标识设置行为,维 护市容市貌整 洁,加 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 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 升首 都城市品质,展 示首都风 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 设国际一 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叫匕京市市 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 制定本
形 式、体量、照明效果等应 当达到整体和谐。应 当与建 (构 )筑 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 匾标识的高度 、形 式、造型、规 格、色彩、灯光效呆等相协调;不 宜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 彩。
(三 )同 一侧建筑立面上相邻牌 匾标识的高度 、突 出墙面厚 度 、悬挂位置应 当一致,其 形 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 到整体和谐。
笫十一条 单位名称牌 匾标 识和建 筑物名称牌 匾标 识的体 量和规格应 当与所附着 的建筑物大小 比例相适 当,并 符合下列规
定:
(一 )本 市牌 匾标识实行分 区分级设置管理,分 区分级范围
按照本市户外广告牌 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执行。 (二 )在 同—道路或 同—街 区相邻建筑物上的牌 匾标识,其
笫六条 牌 匾标识应 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 、显亮设
施功能完好,提 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 匾标识的
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 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 当按照传 统习惯规范书写。 笫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 匾标识之前,应 到所在 区城市管
理行政部 门查询牌 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用墙面式牌 匾标识,宽 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 立柱之间间距的三分 之二,外 沿不得超 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 样、材质应与周边环境 、 建筑相协调;牌 匾标识底部距地面 ≥2.5m,厚 度不得超过 θ.15m, 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 式应统一,当 底层建筑高度 (
3.5m时 ,不 得按此方式设置。 (七 )对 于设有入 口构件 的建筑 (如 雨棚式 ),牌 匾标识应
’
≥ 19
~
(二 )墙 面式牌 匾标识的设置不得破 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