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讲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五)及第五章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一)(2011年新版)
注册规划师法规考试教材要点—下.
2 法律的外部特征
法 律 的 基 本 特 征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法律史由国家制定认可的 法律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 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法 假定:适用的条件 律 规 处理: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范 的 制裁:主体违反承担责任 要 素
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一)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多以单选出现)
1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
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
2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行政关系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 (2)内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 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2)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行政法律关系构成及主体 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 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 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3 法和行政法渊源(法源,法的效力来源)
法 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行政法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件
公共 分类
政治体制改革 人事 军事 民族 外交
社会 人口 社会保障 环境保护 反犯罪
经济 财政税收 货币利率 产业结构 技术开发 价格 信息管理 市场管理
文化 教育 科技 文化管理 卫生健康
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认识。 广义的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宏观的城市规划公共行政、公共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 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 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 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 公共行政的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
公共行政必须依法举行。
案例一
某市新建一处占地80公顷的公园,现已初具规模,市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该园管理工作,拟在公园总体规划已 确定的管理用房位置,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 要求兴建一懂三层办公管理用房,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研究同意该项申请,并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
1、行政体制的含义和内容 1、含义 指为了实现管理的预期目标,规划管理部门及其规划管理人员总和有关管理信息并根据有关管理依据,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督, 发现并纠正偏差,促使其朝着管理目标方向运动的过程。
城市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了解三个问题
绪论
城市规划 管理:城市规划管理 法规:城乡规划法、配套法、相关法
城市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12讲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四)(2011年新版)
④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趋势、省域内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城镇化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⑤按照城乡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条件,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包括省域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居民点体系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⑥按照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优化省域城乡空间布局的综合要求,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明确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
(第二十四条)2)规划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
②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
、③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
④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⑤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⑥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
⑦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
⑧明确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包括城乡统筹和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方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实际,可以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事项,近期行动计划等规划内容。
必要时可以将本省、自治区分成若干区,深化和细化规划要求。
(第二十五条)3)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六条)。
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可以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的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七条)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12月1日发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04城乡规划师-第四章 《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第一节行政法规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一节行政法规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立法背景及其适用范围2008年前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城市规划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不包括农村地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除外)。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其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1993.6 .29国务院以116号令发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同年11.1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贯彻了城乡统筹的原则,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了城乡规划概念,并对其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城乡规划法》对本条例的调整3.本条例内容的实施《城乡规划法》实施的同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因此本条例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是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等有关规定。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1.立法依据和背景2.条例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
3.保护原则与要求保护原则: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保护要求: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4.保护监管责任主体(分两个层级)中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申报与批准(1)申报条件(①②③同时具备的基础上满足④其中之一)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③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④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城市规划常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介绍城市规划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对地理、经济、建筑、交通、历史、美学、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当前规划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很快,为保证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使用有效工具,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常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7.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1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1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5.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6.城建监察规定:1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2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常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9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10.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1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15.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416.防洪标准 GB 50201---94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18.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1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三、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
最新2019-第四章城乡规划法-PPT课件
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
求的法律凭证。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建设申请。 (2)确定规划设计要求。 (3)方案审查。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引领中国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新闻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 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 时代。 目前,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 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 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
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
发展的新形势。”
即便是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城乡规划的覆盖面也不宽, 甚至存在不少规划空白区。有的省辖市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 率仅为三分之二,县级市规划建设用地覆盖率更是不到一半。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 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
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知识点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相继颁布了若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期间对一些配套法规和规章还进行了修订。
第一节行政法规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以第116号令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1.概述《条例》范围:适用于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见第二条、第三条)。
2.《条例》的主要内容(1)规划原则。
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②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③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④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见第八条)。
(2)规划依据。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见第十条)。
(3)总体规划内容。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见第十二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讲义0201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第三章城乡规划法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第六章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知识框架及主要考点:第一节我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历程一、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服务的观点”,明确规定了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
(2)1952年9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
从此,我国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一个统一领导,按照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的新阶段。
(3)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
(4)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
二、“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时期(★★★★)(1)1961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
(2)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无政府主义大肆泛滥,对城市的规划建设造成了一场历史性的浩劫。
(3)1972年,国务院批转三部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规定,我国城市建设开始出现转机。
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第一阶段1977-1989(1)1978年3月,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2)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成为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3)1988年建设部在吉林市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首次提出了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第二阶段1990-2000年1989年12月26日,《城市规划法》颁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阶段:2001-2008年(1)2007年10月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3讲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3讲讲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十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地《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地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地直辖市、市、镇(见第二条).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地监督和管理工作(见第四条).3.绿线地划定(1)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地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地绿线.(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地具体坐标.(3)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地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见第五条至第七条).4.绿线内建设地要求(1)城市绿线范围内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2)城市绿线内地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地规划进行开发建设.(3)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地活动.(6)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地规划绿地范围内地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地规定,予以严格控制.(7)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工程地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地规定》地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地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地,不得投入使用(见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十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地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起施行.1.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地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地域界线.城市蓝线地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见第二条).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蓝线管理工作(见第三条).3.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见第五条).4.划定城市蓝线地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地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2)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地深度保持一致;(3)控制范围界定清晰;(4)符合法律、法规地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地要求(见第六条). 5.蓝线地划定和调整(1)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地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地要求.(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地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地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地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地界址地形图.(3)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地,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地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地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地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见第七条至第九条).6.城市蓝线内所禁止地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地建设活动;(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3)影响水系安全地爆破、采石、取土;(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5)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地活动(见第十条).7.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地要求(1)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地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2)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地用地或水域地,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十四、《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地《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部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地、城市规划中确定地、必须控制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控制界线.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黄线地划定和规划管理(见第二条).2.列入黄线控制地城市基础设施(1)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2)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4)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5)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6)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7)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8)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9)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10)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地城市基础设施(见第二条).3.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地规划管理工作(见第三条).4.城市黄线划定地原则(1)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2)控制范围界定清晰;(3)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见第六条).5.黄线地划定(1)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其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地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地地理坐标.(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工程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地地理坐标和相应地界址地形图.(5)城市黄线作为城市规划地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6)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地除外.(7)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要调整城市黄线地,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地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地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见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一条).6.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地要求(1)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地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地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2)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地城市规划.(3)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地,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4)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7.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地建设.(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地行为(见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十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于1997年10月7日制定、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地空间.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见第二条).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地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地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见第三条). 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地编制原则和要求(1)原则.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地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地下空间地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地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地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地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见第五条、第七条).(2)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地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见第五条).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地主要内容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见第六条).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地审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地组成部分,依据《城乡规划法》地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地,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见第九条).6.城市地下空间地工程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地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地下工程建设均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第十条至第十二条).7.城市地下空间地工程管理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监督检查.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地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地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见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法》课件
城乡规划的监督和查处工作主要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以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 性。
五、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处罚和法律追责。
城乡规划法的保障措施
为维护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
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为了
城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
有助于建设宜居、可持续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
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的生活环境。
城乡协调发展。其原则包
法规。
括科学规划、公平公正、
可持续发展等。
二、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
城乡规划的分类
城乡规划可以分为城市总体 规划、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 等不同类型,以满足不同区 域的需求。
六、结语
1 城乡规划法的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能够提升城乡发展水平, 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2 如何合理利用城乡规划法
个人和社会应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 并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的基本内容
城乡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土 地利用、区域布局、建设布 局、环境保护等,旨在优化 空间格局和提升生活质量。
城乡规划图和规划设施
城乡规划图是城乡规划的重 要组成部分,规划设施则包 括交通、水利、公共设施等 基础设施。
三、城乡规划的编制程序
1
城乡规划的编制机构
城乡规划的编制机构一般由政府部门和
《城乡规划法》PPT课件
城乡规划法PPT课件介绍了城乡规划法的概述、组成部分、编制程序、实施和 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帮助大家了解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和应用。
《城乡规划法》课件
当前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城镇化发展速度快,流动人口多,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 资源缺乏(土地资源),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全球化的影 响,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受到破坏
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是更加迫切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的起草及条文试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 1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 [2005]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6〕12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
1、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几个时段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时候我们学习前苏联的经验, 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84年国务院颁发《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 《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 《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 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 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 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管理与法规第五章城市规划与设计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①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
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②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
准中较高者确定;
③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
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适用范围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城市管理与法规第五章城市规划与设计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
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
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 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同时采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提高和允许调整用地 幅度双因子的限制,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m2/人。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 大类用地其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20%一32%、工 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 %)、道路广场用地8%一15%、绿地8%~15%(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 城市比例可大于15%)。
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与法规第五章城市规划与设计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防洪标准的确定
第五章城乡规划法
第五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五、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规划管理 (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
内容 • 按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主要应 贯彻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出让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证→再转让,受让方 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的规划设计条件→出让、转让规划管 理情况逐项登记。(完)
第五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四、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二)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1.选址意见书的管理 1)选址意见书的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
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 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包括建设项目建在拟建地址与城 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 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该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 成的污染,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城市环境保 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等。
城市已建城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 的开发建设活动。如,新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 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开法建设、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等几 个方面。 2.旧区改建: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演变过程中 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 聚集区。原则——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
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五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四、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一)基本概念 1.城市规划实施:使生效的城市规划得以实现。 2.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
【精品】第11讲-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三)(新版)
第11讲-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三)(2011年新版)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了更好地执行《城市规划法》,促进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1990年建设部在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经建设部1991年9月2日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发布实施。
2005年新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废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分五章、四十七条。
其主要内容为:(1)目的和适用范围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适用范围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编制城市规划,同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2)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3)城市规划编制组织1)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5)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以上见第十条、第十一条)(4)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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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2002年建设部制定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要求各地依据《办法》和《规定》,切实抓紧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工作。
(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第四条)
(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遵循原则(第五、六条)
(3)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条)
(4)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内容(第八、九条)
(5)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第十条)
9、《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定义(第二条)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基本要求(第三、四条)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五条)
(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六条)
(5)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条)
(6)有关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第九至十一条)
10、《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紫线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主管部门(第四条)
(3)划定紫线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六条)
(4)城市紫线的调整与撤销(第八、十一条)。
(5)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第十三条)。
(6)紫线范围内建设的要求(第十二、十四至十七条)。
1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发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绿线定义(第二条)
(2)主管部门(第四条)
(3)城市绿线的划定(第五至七条)
(4)绿线内建设的要求(第十至十三条)。
12、《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水法》,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1)城市蓝线定义(第二条)
(2)主管部门(第三条)
(3)城市蓝线划定(第五条)
(4)城市蓝线的划定原则(第六条)
(5)城市蓝线调整(第七至九条)。
(6)城市蓝线内所禁止的活动(第十条)。
(7)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第十一、十二条)
13、《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部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黄线定义(第二条)。
(2)列入黄线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第二条)
(3)主管部门(第三条)。
(4)城市黄线划定的原则(第六条)
(5)城市黄线的划定(第五、七至十一条)。
(6)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第十二、十四、十五条)。
(7)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第十三条)。
1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于1997年10月7日制定、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
(1)适用范围(见第二条)。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第三条)。
(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
1)原则(第五、七条)。
2)要求(第五条)。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