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提升运输管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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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提升运输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矿井提升、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矿井提升运输运行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矿矿井提升运输运行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机电处是公司提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规定,并对提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生产处是公司各生产矿井运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生产矿井轨道运输技术业务监督与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提升设备安全管理

4.1.1提升设备种类:承担矿井主要提升、2m及2m以上的提升机、斜井胶带输送机。

4.1.2操作与维护保养

4.1.2.1每一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并持证上岗。在集中升降人员期间,必须由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新司机必须有不少于1个月的上岗前的专业技术脱产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矿主管部门颁发临时合格证,一年后经公司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司机合格证》。持临时合格证的司机三个月内不得单独操作,特别是上下人员时严禁操作。

4.1.2.2司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操作规程、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司机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4.1.2.3在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提升机运作情况。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4.1.2.4提升机发生故障时,司机必须立即向队部及机电科和矿调度报告。

4.1.2.5提升机改造、检修、维护检查、调试及故障处理后,必须由正司机开2次空车,副司机及上述事项作业负责人同时监护提升机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4.1.2.6井口、井底必须有经过学习考试合格的把钩工,持证上岗,并能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4.1.2.7提升机房内应备有足够的检修工具、防护用具、消防器材。

4.1.2.8提升系统的日常维护、检修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个小时,交接班应有15~30分钟的互检。提升系统各部每天必须由专职维护工进行检查。

4.1.2.9提升系统的检查、检修、维护必须遵照有关作业规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4.1.2.10提升钢丝绳的使用、保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第415条规定。

4.1.3安全保护装置

4.1.3.1提升机的主要提升系统必须装备《煤矿安全规程》第396、427条要求的各项装置及保护设施。

4.1.3.2胶带运输的主要提升系统必须装备《煤矿安全规程》第373、374条要求的各项保护装置。

4.1.3.3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按下列频次进行检查或试验:专职维修工每日进行一次;矿机电科科长(主任工程师)或指派技术人员每月一次;矿机电科科长或主任工程师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司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1.3.4立井罐笼应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防坠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

4.2矿井运输安全管理

4.2.1矿井轨道运输安全工作要强化专业管理,实行按工作范围“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部门都要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的工作。

4.2.2采掘顺槽轨道运输安全管理是矿井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矿井主管部门在巷道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其运输安全。

4.2.3大巷运输安全监察员必须现场交接班,合理安排调度机车或列车进入或驶出车场,维护人车场乘车秩序,监护人员上下车,并对携带工具材料的乘车人员进行重点监护,纠正其不规范行为。

4.2.4乘车人员要听从运输安全监察员指挥。上车后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所携带工具及身体各部严禁露出车体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前,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严禁扒车、跳车。

4.2.5采区运输安全监察员应按照作业标准认真对采区各个车场、运输车辆的摘挂钩、落道车辆的上道处理及过往行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3机车安全管理

4.3.1各类机车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年审。

4.3.2经公司组织审验合格的机车,由公司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允许在《合格证》有效期内正常运行。严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机车运行。

4.3.3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4.3.4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4.3.5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4.3.6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4.4斜巷运输安全管理

4.4.1小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必须经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有效《合格证》

方可上岗操作。

4.4.2在用小绞车一律实行挂牌管理

4.4.2.1技术部分必须有“型号、牵引力、绳速、容绳量、额定拉车数、维护单位、维护负责人”等内容。

4.4.2.2管理部分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要点。

4.4.3小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照“小绞车司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4.4信号工必须严格按照“信号工操作规程”进行发送信号。

4.4.5把钩工必须严格按照“把钩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4.6斜巷运输的声光信号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并且正常有效。

4.4.7斜巷运输必须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4.4.8运输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

4.5监督检查

4.5.1机电处、生产处对五矿矿井提升运输质量标准化进行动态检查,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检差,发现的问题以“三定表”形式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落实。

4.5.2各矿井对自查和上级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做好有关记录。

4.5.3对内审或外审发现的不符合,具体执行《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相关文件

6.1《煤矿安全规程》2001版

6.2《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

6.3《危害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

6.4《矿井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程》潞煤生字(1994)第231号

6.5《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LA-QEO-CX-08-01

6.6《潞安矿务局设备管理办法》潞煤机字(1997)第68号

7相关记录

7.1《机车年审报告表》

7.2《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三定表”》

7.3《机电设备检查三定表》

7.4《节假日检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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