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1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5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fb42f1ad51f01dc281f1c3.png)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5
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8]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2.09
【实施日期】2018.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8〕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8570元和7545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由现行每升4.90元调整为每升4.80元。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7c24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37.png)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1999年2月24日)市公用局:你局沪用财(1998)第1829号《关于调整公交票价的函》收悉。
由于公交票价与运行成本背离,经营出现亏损。
为缓解企业困难,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本市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票价。
具体通知如下:一、市区公共汽车、电车票价(一)普通汽车、电车、双层客车,单一票价由现行0.50元调整为1元;隧道、大桥线路车单一票价由0.70元调整为1.20元。
(二)空调汽车、电车、双层客车,单一票价为2元;空调隧道、大桥线路车单一票价为2.50元。
(三)临时线路的票价暂不作调整。
二、三条郊区公共汽车线路票价徐闵、沪莘、龙吴三条郊区公共汽车线路票价由0.30元起价、0.30元进级调整为0.50元起价、0.50元进级;每人公里费率由0.0765元调整为0.12元。
同线空调车票价调整为1元起价、1元进级,每人公里费率0.24元。
三、专线车票价(一)普通大客车、双层客车线路票价每人公里费率:0.12--0.15元起价:市区线路1元;郊区线路0.50元。
进级:0.50元。
(二)空调大客车、普通中(小)型客车线路票价每人公里费率:0.20--0.25元起价:市区线路2元;郊区线路1元。
进级:1元。
(三)越江专线通行费越江站级内的线路票价,可加越江通行费每票0.50元。
其他途径收费路、桥线路的通行费另行审批。
(四)特殊线路、车辆票价另行审批。
上述价格调整自1999年3月1日头班车起执行。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价格管理按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上海市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01005c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22.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发改电[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90元和748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90元和788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https://img.taocdn.com/s3/m/aba0227a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60.png)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的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上海市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沪嘉浏和沪杭(上海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1]085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沪嘉浏和沪杭(上海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1]0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242e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35.png)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沪嘉浏和沪杭(上海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沪嘉浏和沪杭(上海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1]085号2001年11月23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你局《关于报申沪嘉浏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沪市政计[2001]991号)收悉。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计费办法沪嘉浏高速公路采取按车种分类、分段计程的计费方式:(一)机动车按载重吨位分类,并设定车型系数(详见附表一)。
(二)通行费计算公式:每车公里基价×车型系数×行驶公里。
二、收费标准(一)每车公里基价为0.60元。
(二)集装箱车的通行费标准实行车公里基价下调:20英尺集装箱车的收费标准从四类车降为三类车,每车公里基价从1.644元下调为1.02元。
40英尺集装箱车在郊环以内行驶的,从五类车降为四类车,每车公里基价从1.98元下调为1.644元:在郊环以外(含郊环)行驶的,从五类车降为三类车,每车公里基价从1.98元下调为1.02元。
(三)通行费尾数实行10元起价,以5元为一个累进单位,不足2元去尾数,超过2元的按5元进级。
沪嘉浏高速公路各区间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沪嘉浏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自建成通车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在沪嘉浏高速公路通车收取通行费的同时,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除莘庄至松江区间,2吨以下(含)车仍按原标准收费外,其余路段取消车次费,车种及每车公里基价均执行上述标准。
附表(略)——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4dd7a9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b2.png)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沪价公〔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3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有关单位:为了应对国际市场石油价格上涨,缓解燃油价格波动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家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体现企业、乘客和驾驶员合理分担,化解油价风险的运价油价联动机制。
具体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根据“价格联动、合理分担、建立机制、确保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联动机制体现以下原则:1、建立长效机制。
联动机制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而是着眼于长效运作。
2、对应联动,同向运行。
即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实行挂钩联动。
运价随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
3、统筹兼顾,合理分担。
企业、乘客和驾驶员合理分担油价上涨因素,体现风险共担。
4、运价调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因素,用于稳定驾驶员收入不受油价变动影响,不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二、联动公式运价油价联动机制通过公式计算。
以现行本市出租汽车基本运价结构为基础,通过起租价和超起租公里单价两部分,实行运价与出租汽车一定时期内使用的燃油(含燃气,下同)平均价格水平进行挂钩和联动。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每车次运价调整公式2、超起租公里单价调整公式公式中有关出租汽车运营指标说明见附件。
在实行价格联动的同时,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的市场运营情况、驾驶员收入、企业经营状况以及服务管理要求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经营企业分担水平,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数学建模 出租车调价问题
![数学建模 出租车调价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9aab9aea998fcc22bcd10d8c.png)
出租车调价问题摘要:随着国际燃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国内市场已经进行了多次调价,调价对于本来就经营困难的出租车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为了化解高油价给出租车业,尤其是出租车司机带来的压力,各个地方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化解油价上涨给出租车司机带来的减收问题。
2006年4月17号上海召开出租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听证会,就建立出租车行业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展开论证并且提出了两个运价油价联动计算公式。
本文通过假设和一定的分析而建立一个数学模型以反映上海市的出租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并经过将大连的实际情况跟上海对比后,对模型做一定的改进以适合大连的情况。
本文利用线形规划模拟分析问题,建立模型并且利用LINGO求解。
最后从理论与实际的角度出发,提出对模型的改进方法和设想。
关键词:出租车调价线性规划数学模型一、问题的重述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影响,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通知, 自2006年3月26日起将汽油和柴油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
辽宁省的汽油和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
大连市93号汽油每升上调0.21元,调价后为每升4.47元。
国家发改委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消息发布后,一些地方迅速做出反应。
在油价走高的背景下,全国出租车价格涨声一片。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油价的联动机制,今后按照联动机制调整运价。
目前北京、上海已经建立了出租车运价与油价的联动机制。
以上海市为例,在2006年4月17日召开的出租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听证会上公布了两个公式,运价油价联动机制今后将通过两个公式来操作。
第一个公式用于调整出租车起步费。
按照这个公式,如果油价平均提高一元,根据前期调研,单车每天消耗汽油43.75升,日均载客34次,代入公式,每车起步价需要提高1.29元;第二个公式用于调整超过起步价后的出租车公里单价。
按照这个公式,如果油价每升平均提高1元,每车每天行驶350公里、载客率61%、起步价外公里占总公里数的64%,与公里油耗无关的加价计时等营运附加收入系数0.15,计算后可以发现每公里运价需要提高0.27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494b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2c.png)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9ea3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f1.png)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动态化制度规定,结合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收费目录》公布之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有关文件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和批准文号等。
为便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单独编列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
四、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收费目录》中的本市收费批准文件经清理评估后继续有效。
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在《收费目录》基础上,对涉及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内容编制公布本区收费项目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4b184f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0b.png)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6.01•【文号】计电[2000]年38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要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形成机制,随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100元,汽油每吨由2635元调整为2935元,柴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43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595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520元调整为1690元。
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9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22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暂不调整。
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510元调整为258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一。
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710元调整为30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管输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管输价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50794a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ff.png)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上海天然气管网有
限公司管输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22
•【字号】沪发改价管〔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管输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20〕30号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你公司管输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管输价格核定为每立方米0.18元。
上述价格适用于你公司接受委托,向托运方提供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
二、请你公司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妥善做好价格结算和政策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d2deb0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10.png)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沪价费〔2005〕04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函》(沪质技监计[2005]309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涉及的计量收费项目是指:“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修理计量许可证”、“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
具体收费标准、执收主体等详见附件。
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采用各种方式做好收费公示,公布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计量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即市技监局及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执收的收费收入上缴市级国库,区县技监局执收的收费收入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四、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申领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印手续,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941306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2a.png)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沪价管〔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管〔2018〕2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为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市电力公司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市电力公司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本市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市电力公司要全面统计和清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现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确保降低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有效传递和落实,惠及终端用户,并把有关降电价落实情况于8月22日前书面报送我局。
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326a78168884868762d628.png)
合价商〔2010〕90号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 [2010]211号)精神和省政府贯彻意见(皖政明电 [2010]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理顺油气比价关系,缓解全市天然气供求矛盾,合理平衡天然气资源,保障市场供应,经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暂按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5.97元/升)0.6:1的比价关系,将现行的车用天然气(CNG)价格2.86元/立方米调整为3.58元/立方米。
二、经省物价局同意,省天然气公司和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对我市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的车用天然气(CNG)批发价格(含税)暂定2.55元/立方米。
三、省天然气公司、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和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作,保障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五、以上价格自2010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
各车用天然气(CNG)经营企业接文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用户监督。
六、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车用压缩天然气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物价局。
合肥市物价局 2010年6月30日印发共印100份。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ebff1d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7c.png)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沪计价督〔2003〕001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各区(县)政府,各区(县)计委(物价局):《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计委审定,已于2002年10月正式发文公布(沪计委[2002]007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价格涉及的区域及重要程度,发挥“二级政府二级管理”的作用,对有利于形成全市统一市场的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制定;对属于区域性的价格,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
现将本市价格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价,规范定价行为定价目录是政府管理价格的基本依据。
根据依法治价和世贸组织的规则,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要坚持市场化原则,着眼管理创新,切实减少价格行政审批;二要提高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按国家计委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等规定要求,努力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三要清理现行定价权限,对原由区(县)制定、审批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注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决好政府“越位”问题,禁止随意扩大定价范围和定价内容。
二、实施分级管理,授权区县定价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下列定价内容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1、《上海市定价目录》“教材及学生专用商品和服务”(编号5)中属于区(县)统一或学校统一的校服价格和学生午餐价格。
2、《上海市定价目录》“燃气”(编号6)中属于市郊各区(县),包括乡镇、农场等区域性的公共管网供应的管道燃气价格;计划内液化石油气代理服务费。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https://img.taocdn.com/s3/m/477664195a8102d276a22f3f.png)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
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价费[2018]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8.31
【实施日期】2018.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18〕8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为规范本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收费标准。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沪价经[1998]第115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沪价经[1998]第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e506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b3.png)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
函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
(沪价经(1998)第115号)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沪用财(1997)第2289号《关于调整新建工房室外煤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为了防止因房屋沉降导致煤气管道泄漏,市煤气销售公司采用新的工艺施工,致使煤气排管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困难。
为此,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不包括道路规划红线内的道路排管及建筑物室内排管。
二、收费标准
1.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收费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
天然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4.50元;煤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
2.施工单位实行定额包干,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室内审图验收费等其它费用。
三、执行时间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合同规定结算,结算费用
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结算费用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请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向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结束——。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fcd669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3a.png)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沪建管联〔2015〕838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838号各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依法行政、推进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和价格改革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监管,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合理界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项成本范围,科学建立成本标准,规范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监管,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成本规制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规则,界定和规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内容、标准等,促进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在有效保障安全供气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服务效率的管理过程。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以管道输配系统供应的天然气(不含小区气化和非管输)。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成立市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
最新燃气安全监管综合管理平台整体解决方案资料
![最新燃气安全监管综合管理平台整体解决方案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72d72e7433687e21af45a9c9.png)
燃气安全监管综合管理平台解决方案目录1. 建设背景 (4)2. 建设目的 (5)3. 建设内容 (7)4. 建设原则 (9)5. 技术路线 (11)5.1. 多源异构数据集成技术 (11)5.2. 数据仓库技术 (15)5.3. 分布式数据存储及挖掘技术 (24)5.4. 空间数据引擎技术 (26)5.5. 海量图库管理技术 (27)5.6. WebService技术 (28)5.7. 动态高效的网络GIS技术 (29)5.8. 灵活的搭建式开发技术 (31)6. 总体思路 (32)7. 平台架构 (34)8. 平台功能 (35)8.1.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36)8.2. 视频监控管理系统 (41)8.2.1. 工作内容 (41)8.2.2. 系统组成 (41)8.2.3. 监视点配置 (41)8.2.4. 系统功能 (42)8.3. 燃气管网管理系统 (44)8.3.1. 地图操作 (44)8.3.2. 管网入库 (50)8.3.3. 数据更新 (50)8.3.5. 离线编辑 (52)8.3.6. 系统管理 (54)8.3.7. 数据同步 (54)8.3.8. 燃气管网信息发布 (54)8.3.9. 标准服务接口 (55)8.3.10. 服务数据调用 (55)8.4. GIS综合管理系统 (55)8.4.1. 地图浏览 (56)8.4.2. 管网查询 (58)8.4.3. 管网统计 (62)8.4.4. 设备维护 (65)8.4.5. 设备展示 (66)8.4.6. 管网分析 (68)8.4.7. 管网事件 (73)8.4.8. 日志管理 (76)8.4.9. 权限管理 (77)8.4.10. 二三维一体化 (77)8.5. GPS定位管理系统 (78)8.5.1. 实时定位 (78)8.5.2. 历史轨迹 (79)8.5.3. 越界记录 (79)8.5.4. 车辆管理 (80)8.5.5. 车辆档案 (81)8.5.6. 加油管理 (81)8.5.7. 油耗统计 (81)8.5.8. 定期保养 (81)8.6. 外勤管理系统 (82)8.6.1. 事件总览 (82)8.6.2. 巡检监控 (83)8.6.3. 事件分布 (84)8.6.4. 巡检计划 (85)8.6.5. 隐患管理 (89)8.6.6. 设备管理 (93)8.6.7. 管网维护 (95)8.7. 钢瓶标识码管理系统 (97)8.7.1. 条码系统业务操作流程 (99)8.7.2. 钢瓶的档案管理 (100)8.7.3. 钢瓶的充装信息管理 (101)8.7.4. 销售信息管理 (101)8.7.5. 收发凭证的打印 (101)8.8. 事故应急指挥平台 (101)8.8.1. 应急资源管理 (102)8.8.2. 应急流程管理 (102)8.8.3. 事故确认和业务分派 (103)8.8.4. 智能导航 (104)8.8.5. 事故模拟 (104)8.8.6. 现场动态 (105)8.8.7. 舆情管理 (105)8.8.8. 事件管理 (105)8.8.9. 统计报表 (106)结语 (107)近年来,燃气业务飞速发展,设施设备不断更新,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已形成先进、完善、系统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并不断推陈出新、锐意进取,成为稳定、安全、专业的区域性燃气经营企业,致力于倡导绿色环保、推广节能减排,提升城市品位,营造美好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148b8d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c3.png)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经济信息化委、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成品油销售、存储、运输企业,各相关单位: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油品储、运、销行业管理,强化油气回收治理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提高油气回收治理水平,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19年底完成年销售汽油量5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联网,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年销售汽油量2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联网。
二、工作要求(一)严格新项目准入新、改、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建设项目应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新建的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
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二)提升现有设施治理水平1.严格落实油气回收排放标准。
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储油库、企业自备油库、加油站、原油及成品油运输车等应配备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17
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8]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5.11
【实施日期】2018.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8〕1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8955元和7920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由现行每升4.92元调整为每升5.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