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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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17
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8]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5.11
【实施日期】2018.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8〕1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8955元和792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由现行每升4.92元调整为每升5.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