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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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查管理办法

抽样检查管理办法
6.6不合格品的判退权限
1)当抽查因发现含有0类不良品且批量在500PCS以下的质检员有权直接判退,不需主管以上人员签名;
2)当抽检因发现含有A类不良品且批量在1000pcs以下时,需报品检课长审批后方可判退,必要时呈报部门经理;
3)当抽检因发现含有B类或C类不良品且批量在6000 pcs以下时,需报质检课长审批后方可按审批要求执行,但事后必须呈报本部门经理;
5.3从正常检查转到放宽检查:当进行正常检查时,在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条件后从下一批转到放宽检查:
1)连续10批初次检查合格;
2)在连续10批所抽取的样本中,不合格品总数小于或等于规定的界限数量;
3)生产正常;
4)主管质量部门同意转到放宽检查。
5.4从放宽检查转到正常检查:在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从下一批起转到正常检查:
4)超出以上三点要求的批次产品,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按批示要求执行,必要时呈报主管副总。
7.抽样方案:(具体参考GB2828-2003.1)
7.1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的规定
当抽样方案的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将该批量看作样本大小,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保持不变。
8.备注说明:
8.1本抽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后,所有来料、制程品和产品均按此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3.定义:
3.1检查批: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
3.2批量:批次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量
3.3样本:从批中抽取用于检查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3.4缺陷:产品不满足或不符合预期规定之要求或被赋予的质量特性,按其严重性可分为致命缺陷(O类)、严重功能性缺陷(A类)、一般功能性缺陷(B类)、轻微缺陷(C类);
4.2新供方提供大于100pcs批量目的产品入厂检查者;

抽样管理办法

抽样管理办法
3.15放宽检验:具有样本量比相应正常检验抽样方案小,接收准则和正常检验抽样方案的接收准则相差不大的抽样方案的一种使用法。
4.权责
4.1 进料检验员按本规定的5.2.1‘进料检验’进行抽样检验;
4.2 过程及最终检验按5.2.2‘过程、最终检验’执行。
5.作业内容
5.1本程序的抽检方案依据GB/T2828.1-2012中的接收质量限(AQL)检验抽样计划制定,其中检查水平按一般检查水平Ⅱ级执行,检验类别分为正常批量项目产品检验和验证类项目(如样件制作类)检验。
3.定义
3.1AQL:(Acceptance Quality Limit)接收质量限,是供方能够保证稳定达到的实际质量水平,是用户能接受的产品质量水平;
3.2样本(sample):取自一个批且反映这个批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3.3样本量(sample size):样本中产品的数量,通常用n表示。
3.4检验:为确定产品或服务的各特性是否合格,测定、检查、试验或度量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并且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
(3)性能:根据图纸或检验标准卡要求,性能可测量的样件来料须100%检测,并作好记录;
(4)样件类来料时供应商必须附带出厂检测报告和检验人员签字,并有公司内部专用章,以示负责。
5.4、检验转移规则(此规则只针对抽样检验)
GB/T2828.1中规定检验一般分为,正常检验、加严检验和放宽检验,无特殊情况检验一般从正常检验一般水平II(可参考GB/T2828.1-2012抽样标准)开始,具体抽样计划和判定方法如下:
修订履历
版本
日期
修改内容
初版发行

1.目的
指导检验员正确地按AQL抽样计划进行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抽样检验,确保物料、成品检验的判定符合AQL标准之要求,并对关键材料、非关键材料、量产件和样件进行区分抽样比例,除样件外检验均采用随机抽检方式,并不是全检,存在一定的质量风险。

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1.目的确保批量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得到有效控制。

2.依据:计数调整型抽样标准GB2828、一般检测水平II。

3.适用范围:XXXXXX有限公司所有外购、外协件及自制件的抽样检测控制。

4.职责:4.1质管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监督考核。

4.2采购部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的抽样检测。

4.3制件车间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

5.程序:5.1样本的抽取:质管部检验人员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

当检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则应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

若检验的产品较笨重或属于易碎品,则采购部、车间应安排人员配合质管部人员进行样本的抽取,必要时协助验收。

5.2样本的数量:依据工艺处制定的《采购物资分类标准》,对关键件、重要件、一般件的样本量规定如下:e e5.3样本的检验与处理:依据外购、外协和自制件图样及检验细则,逐个对样本进行检验,并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若检验结果中,不合格品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质量合格,予以接收。

5.4抽检的严格度5.4.1根据检验情况计算出每批的抽检合格率。

5.4.2正常检验:按照上述程序采用标准型抽样检验。

5.4.3加严检验:根据每批的抽检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两批产品抽检合格率低于90%时,则进行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增加30%,即新的样本=原样本量*(1+30%),而合格判定数不变;加严检验后,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5.4.4放宽检验:根据每批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可以转为放宽检验,放宽检验的要求:放宽检验的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的70%,即放宽检验的样本量=原样本量*70%。

而合格判定数不变,放宽检验后,若有一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不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根据检验情况及下道工序使用、更换情况,对关键、重要项分别进行统计,并计算出每批的合格率;6.考核标准:6.1不按要求抽样,处罚20元;6.2每发现一次批量错判,处罚50元;6.3不按标准进行抽检严格度的转换,处罚20元;7.本办法解释权归质管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抽样对象、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方式、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
1. 抽样对象:对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生产、流通、销售、餐饮业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方法:根据食品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4. 抽样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委托抽样和监督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客观和可追溯。

5. 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抽样过程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抽样地点、时间、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关的抽样报告,确保抽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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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抽样范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数量:根据食品批次数量和抽样检验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4.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5. 抽样依据:抽样检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6. 抽样标识:对抽样的食品应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抽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抽样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8. 抽样检验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的有效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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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抽样计划的编制、抽样单位的选择、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抽样过程的记录和抽样材料的保存等。

3. 抽样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抽样、无申请抽样和委托抽样等方法。

4.抽样检验标准: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5.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危害程度等级划分,以及后续的处置和跟踪监督等。

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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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成品库抽样管理制度

成品库抽样管理制度

成品库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成品库抽样管理工作,提高成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客户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成品库抽样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1. 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成品库抽样计划,保证生产按照正常流程进行;2. 质量部门负责监督和检验成品库抽样过程,确保成品质量符合标准;3. 仓储部门负责成品库的管理和维护。

四、抽样程序1. 制定抽样计划:生产部门根据产品的特性和产量,合理制定成品库抽样计划,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2. 抽样操作:质量部门按照抽样计划进行抽样操作,保证抽样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3. 检验结果:抽样完成后,质量部门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4. 处理不合格产品: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部门应及时停止产量,并进行合适的整改措施;5. 记录和报告: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管理层汇报抽样结果和整改情况。

五、抽样标准1. 样本分布:抽样时应根据成品库内产品的分布情况,确保样本具有代表性;2. 抽样方法:抽样方法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避免出现操作失误;3. 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抽样结果的可信度;4. 抽样频次:抽样频次应根据产品类型、生产环境等因素确定,保证能够全面覆盖成品库内所有产品;5. 抽样记录:抽样过程中要对抽样数量、抽样时间、检验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查验。

六、验收标准1. 外观质量:成品库内产品应保持良好的外观质量,无划痕、损坏等现象;2. 尺寸精度:产品尺寸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 确保完整:产品应完整无缺,没有漏装、破损等现象;4. 包装完好:产品包装应完好,无破损、破捆等现象。

七、追溯管理1. 成品库应对抽样产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2. 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生产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对相关产品进行撤回处理;3. 追溯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确保能够迅速找到问题根源并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释义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释义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释义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抽样检验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食品监管领域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抽样检验工作,保护公众的饮食安全,以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应的管理办法也得以制定和实施。

一、基本概念1.1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从某批次产品或物品中选取部分作为样本,进行检验或检测的行为。

通过合理的抽样方式和检验方法,可以对整个批次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

1.2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或政策的方式和方法,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

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方面,管理办法起着统一、规范和引导作用。

二、管理办法内容解析2.1 抽样原则•随机性原则:抽样时应确保每一个被检样品有相同的机会被选中,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

•全面性原则:抽样范围应覆盖整个批次产品,确保检验结果具有参考价值。

•合理性原则:抽样方法和数量应符合实际情况,不能过多或过少。

2.2 检验标准•国家标准:针对不同食品种类和生产环节,制定了相应的检验标准,包括质量指标、安全限量等。

•行业标准:针对特定行业或企业制定的检验标准,有助于提高行业质量水平。

2.3 抽样程序•样品取样:根据抽样计划和原则,从批次产品中取得样本。

•样品包装:对取得的样本按照规定方式进行包装,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标识清晰。

•送检流程:将包装好的样本送往检验机构,依据检验要求进行检测和分析。

2.4 结果处理•合格:若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产品可放行销售或使用。

•不合格:若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进行再次确认或处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管理办法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食品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和审查质量,确保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企业来说,也可以明确质量要求,规避潜在风险,提升产品竞争力,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结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释义,有助于加深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应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益。

检测单位抽样管理制度

检测单位抽样管理制度

检测单位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检测单位的抽样工作,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工作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

三、抽样管理1. 抽样原则(1)抽样应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确保每个被检测样品有相等的机会被抽到。

(2)抽样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受到任何干扰和影响。

(3)抽样不得含有任何偏向,不得对被检测样品进行人为干预。

2. 抽样方法(1)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检测样品的特性和检测目的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整群抽样等。

(2)抽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确保被检测样品可以代表整个被检测对象的特征。

(3)抽样应当根据被检测对象的不同特性,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抽样程序(1)确定抽样计划:根据检测任务的具体要求和目的,确定抽样单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

(2)进行抽样:根据抽样计划进行抽样工作,确保抽样过程的严格执行和操作规范。

(3)样品封存: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存,防止样品被污染或损坏,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样品送检:将封存好的样品送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4. 抽样记录(1)抽样单位应当做好抽样记录,包括抽样计划、抽样过程、抽样结果等。

(2)抽样记录应当保留一定期限,以备查验和复核。

(3)抽样记录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抽样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抽样监督1. 抽样监督机构(1)建立抽样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检测单位的抽样工作,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抽样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干扰。

2. 抽样监督程序(1)对检测单位的抽样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抽样工作符合规定和标准。

(2)对抽样过程和抽样结果进行核查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3)对发现的抽样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 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0目的:1.1确认之产品能够符合客户或市场质量之要求。

1.2适用抽样计划达到节省检验的人力、时间、提高检验之可靠度。

2.0范围:2.1进厂之原物料、零件、半成品、成品(含委外加工品)。

2.2制程中之在制品。

2.3出货前和库存品稽查。

3.0职责与权限质量部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4.0定义:4.1批之构成:4.1.1 采购之进料,以每次送货同一规格之物品数量为一批。

4.1.2 在制品以同一批号产数量为一批。

4.1.3出货成品以每一次出货给一客户之数量或库存品,经规划数量做稽查时,以上两者所称量为一批。

4.2抽样:从批中以随机之方式取本之作业。

4.3样本:由批中随机抽取检验对象之产品。

4.4样本数:从群体中抽取样本之数量,以N代表。

4.5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多不良个数以Ac代表。

4.6不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不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少不良个数以Re代表。

4.7允收质量水平:送验批之质量达到此批水平时,消费者愿意尽量接受该批(AQL)为质量满意之界限。

5.0作业描述:抽样计划作业流程6.0作业描述:6.1抽样检验与全数检验之选择:6.1.1一般在批量较大的情况,使用抽样检验可节省人力、时间、和费用,同时可靠度亦较高,但在批量较少或质量不好时则须采全数检验。

6.1.2使用抽样检验之情况:(A) 破坏性检验时。

(B) 检验项目很多时。

(C) 产量大、批量大且连续性无法作全数检验时。

(D) 刺激上一工程要注意质量改善时。

(E) 满意客户要求时。

6.1.3使用100%全数检验之情况:(A) 检验容易或批量很少时。

(B) 不容许混入不良品时。

(C) 工程能力不足,致使交货不良率太高时。

(D) 满足客户要求时。

6.2 抽样计划之选择:根据被抽样产品之数量、种类、检验特性分别抽样计划应用于进料及制程成品检验之检查基准书内。

6.3单次抽验计划:从送检验批中取一次样本,(依批量大小决定样本个数)根据检验结果及该送验品之抽样计划下之允收个数,判定该批为合格或不合格。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能力建设,保障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数量、抽样地点和检验项目等。

第六条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舆情监测、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等因素。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抽样操作规范。

第九条抽样过程中应当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复检工作应当由原检验机构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复检结果应当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ISO9001抽样方案管理办法

ISO9001抽样方案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1.0目的对原材料、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方案进行规定,确保各类物资/产品在经过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后可以转序和出厂。

2.0范围本检查方案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物料(不包括硬质合金)检验尺寸、力学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用试样的检验试验抽样方法。

3.0职责3.1品质部检验主管对各产品检查方案进行制订和修改。

3.2品质部各检验人员依据下发的检查方案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4.0程序4.1定义4.1.1合格质量水平在抽样检查中,认为可以接收的连续提交检查批的过程平均上限值,称为AQL 值。

4.1.2缺陷单位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根据它们不符合的严重程度,一般可将缺陷分为:A类(致命缺陷),B类(严重缺陷),C类(轻缺陷)。

4.1.3质量特性用以表示单位产品质量重要程度的一个慨念,在本公司规定无A类缺陷,但有B类和C类缺陷。

4.1.4批量批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

4.1.5随机抽样每次抽样时,批中所有单位产品被抽的可能性都相等的抽样方法。

4.1.6样本样本单位的全体。

4.1.7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缺陷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

4.1.8单位产品单位产品是为了实施抽样检查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位。

4.1.9检查用测量\试验或其它方法,把单位产品与要求的条件进行对比的过程。

4.1.10抽样方案抽样方案是为了决定样本大小和判定检查批是否合格而规定的一组规则。

4.1.11一次抽样方案一次抽样方案是从批中只抽取一个样本,根据样本的检查结果,判断批合格或不合格。

4.1.12两次抽样方案两次抽样方案是根据第一样本的检查结果判断批合格、不合格或再做检查;如果再做检查,则根据第一和第二样本检查的结果,判断批合格或不合格。

4.1.13匀速抽样就是在相等的时间间隔抽取样本进行检验,用于判定批合格或不合格。

4.1.14正常检查抽样方案当过程平均接近合格质量水平时采取的抽样方案。

4.2接收检验。

品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品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3.3.2主要缺陷(MA):结果或许会有故障或实质上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或增加装配困难,并造成产品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之缺点.
3.3.3次要缺陷(MI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与外观原意有偏差或外型略有瑕疵但不会影响产品使用性能且可容忍的轻微不良缺点.
3.4根据公差实际状况,确立特殊检查水平允收品质水准:
3.4.1对所有性能测试,装配及破坏性实验检验,抽样数为5pcs允收水准为AC=0、RE=1。
(若客户有特殊要求,则按客户要求执行抽样检验)
6.附表
6.1 GB/T2828样本大小字码表
6.2 GB/T2828正常检验抽样标准
4.抽查判定程序:
4.1目视外观包装或各项标示应与相关之要求相吻合。
4.2确定数量,根据抽样计划先取样本。
4.3随机选取样本,需加大抽样范围及抽样深度,在相应之包装件数中取样,取样之包装箱内抽取不同位置之样本,如箱内有“小盒”或“小袋”取样时,应按AQL表抽查小盒、小袋数中进行取样,确保样本准确反映提供总体信息。
1.目的
规范进料﹑制程﹑成品出货的抽样标准,
2.范围
本公司之进料.制程.成品出货抽样检验均适用之。
3.定义
3.1 AQL:是允收品质水准,即接受次品极限的标准。
品质检查水平:是用来决定批量和样本大小之间关系的等级,GB/T2828规定了三个一般检查水平;ⅠⅡⅢ和四个特殊检查水平:S-1、S-2、S-3、S-4
4.4综合抽样检查记录结果,比较规定的AQL值之标准,允收数如:严重、主要、次要,三类项目中有任何一个缺点超过其允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5进料、成品抽检合格盖PASS章,若判定不合格则贴不合格标签,并隔离标识。
5.合格品允收水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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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满足顾客要求,考虑到成本和经济效益而制订本抽样标准,对采购的原材料、零配件、外包件和公司产成品进行控制。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原材料、零配件、外包件和公司产成品的抽样检验,若其它文件有规定的、或顾客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3.相关文件及术语:无。

4.职责:无。

5.流程图:无。

6.内容:
6.1本抽样标准的编写参考GB2828.1-2003。

6.2接收标准为c=0
6.3.1硬度、拉力试验等破坏性试验采用以下抽样方案:
6.3.2当对抽样结果有争议时,应按n=20,Ac=0的抽样方案进行仲裁检查。

7.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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