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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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制度安排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政府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本文分析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提出了设想。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是对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的一项制度安排,主要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购买存款保险,当金融机构濒临倒闭或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及时向存款人赔付并适时处置问题机构,发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争议
自 20 世纪 30 年代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迄今已有逾百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尽管如此,存款保险制度是否有效却颇有争议。质疑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存在道德风险的缺陷。如果存款完全受保护,银行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倾向于投资高风险资产,进而加大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二是存款保险并非解决挤兑问题的唯一措施,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暂停支付等也是有效的救助手段。
而一些实证分析则表明:整体来看,存款保险与银行危机间的相关关系显著为正,而保险限额越高,银行的脆弱性越大。
(二)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与其他国家从无到有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不同,我国本身就存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当银行濒临倒闭或倒闭时,政府会对其提供救助,并向存款人提供全额的存款保护。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本质上是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与政府直接救助金融机构相比较,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市场、股东和存款人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就边际意义而言,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会加大银行体系的脆弱性,而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还将从边际上降低道德风险,增加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国要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安排的设想
(一)存款保险职能
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设计差异很大,通常可分为:(1)纯粹的“付款箱”型,仅负责在投保机构倒闭后对存款人给予赔偿,以及在事前或事后向投保机构收取保费。(2)“强付款箱”型,即在“付款箱”型的基础上,增加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3)“损失最小化”型,即在“强付款箱”型的基础上,增加参与风险处置决策的职能。
(4)“风险最小化”型,即在“损失最小化”型的基础上,增加审慎
监管的职能。
新加坡、荷兰等中小型经济体或者长期未发生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国家主要采取“付款箱”型和“强付款箱”型,而美国、日本等大型经济体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采取“损失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有进一步拓展的趋势,因此,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采用后两种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但我国已有银监会履行审慎监管职能,综合来看,采用“损失最小型”的可能性最大。
(二)机构参保的强制性
各国存款性金融机构参与存款保险的模式有三种:自愿加入、强制加入及二者结合。非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模式可能会带来逆向选择问题,通常在存款人对存款安全高度关注和敏感的社会环境下适用。由于我国长期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给民众带来了不关注存款安全的思维惯性,因此,我国最终采取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能性更大。
(三) 覆盖范围
1. 地理层次的覆盖
目前多数国家在确定存款保险参保机构范围时采用“属地原则”,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采用“国民原则”。按照国际惯例,我国采取属地原则的可能性较大。
2. 机构类别的覆盖
目前,各国是否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范围,具体应纳入哪些非银行机构差别很大,主要与存款保险体系的保障目标以及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关:一是在保障目标上,部分国家的目标在于保护支付体系,而部分国家的目标在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在监管体系上,部分国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不同监管机构监管或适用不同的监管标准。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城信社、农信社、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从吸纳一定数额存款且与金融体系稳定性关联度高的角度看,城信社和农信社被纳入的保障范围的可能性大,财务公司存在不确定性。
3. 账户类型层次的覆盖
各国存款保险体系保障的账户类型通常为储蓄账户及支票账户。我国的储蓄账户主要包括住户存款、企业存款、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及金融机构间的同业存款。从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力来看,住户存款及企业存款应能被纳入保险范围,而从提高市场约束力的角度来看,同业存款纳入保险范围的可能性不大。
(四) 保险限额
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主要目的是在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设定保险限额的标准有两种:一是绝对标准,按照人均gdp的倍数确
定;二是相对标准,以使90%以上的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为准。在第一种标准下,全球存款保险限额的平均水平为人均gdp的3倍,越发达的国家倍数越低,预计我国取值将在3-4倍之间。(四) 费率设计
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类型的保险费率模式:单一费率模式及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模式。由于后者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目前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较为可能采取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模式。(作者单位: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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