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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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下称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质疑。中心受理的质疑事项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五条质疑人质疑时,应当书面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四)属于本中心代理的项目;

(五)同一质疑事项未经本中心处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条件。

第七条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人应当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

第八条中心监督科负责受理、处理质疑事宜,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质疑审查。在接受质疑书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二)质疑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并对质疑书、采购及评审材料、被质疑人提供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对相关事宜进行论证。

(三)质疑处理。在四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材料或专家

论证结果,对质疑作出处理(回复)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查。因质疑事项复杂,调查取证或专家论证难以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中心领导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延期回复。但最长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四)质疑回复。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在采购响应截止前予以答复;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处理(回复)意见书面回复给质疑人。

第九条监督科收到质疑书后,应当在当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质疑,并规定重新提交书面质疑的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质疑不属于本中心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质疑人;

(三)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自监督科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调查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和调查取证相结合的办法。如有必要的,可向被质疑采购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质询函,或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采购人或供应商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对中心进行的调查,质疑人、被质疑采购人

以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中心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被质疑采购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质询函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质疑人拒绝配合中心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采购人或供应商不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三条中心调查结束后,对质疑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中心经调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质疑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报经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重新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决定中标人或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中心经调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报经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无效,重新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决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决定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决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对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中心作出回复决定,应当制作质疑回复书,并加盖印章;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与采购人联合回复。质疑回复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回复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投诉的权利;

(五)作出回复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回复书以质疑人直接领取为主,也可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并做好相关送达记录,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中心书面回复质疑后,就同一事项中心不再受理供应商质疑。质疑供应商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投诉。

第二十条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名单,并视情节报请相关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一)捏造事实、无理取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三)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

(四)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五)其他恶意质疑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处理结束后将质疑的所有资料纳入相应招标项目的档案内,建立质疑台帐制度,及时填写《政府采购质疑统计表》,内容包括:招标编号、项目名称、质疑人、被质疑人、项目预算、中标金额、质疑原因、解决质疑的方式、质疑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处理质疑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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