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1. 引言1.1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重要地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自古以来,儒家思想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秩序。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五伦,倡导孝道、尊师、尚贤等传统美德,提倡治国安民的理念,弘扬对人与社会的关系,并融入了中国传统礼仪、道德规范和政治理念之中。
在古代,儒家思想被奉为正统,被用来规范社会秩序,塑造人们的道德品行,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
儒家思想所弘扬的仁爱之道,使得人们始终注重亲情、友情、师生情、君臣情等人际关系,培养了中国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尊重的传统美德。
儒家思想也注重教育培养,推崇孝道、尊师重道,倡导士大夫应该以身作则,以德服人,为民众树立榜样,提高政治道德水平。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担负着传统文化传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2 古代法律对社会规范的作用古代法律在中国古代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上。
古代法律通过规定各种法规和制度,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它不仅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还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古代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使得社会秩序更加有序,人们的生活更加安定。
古代法律还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弱势群体等重要责任,起到了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古代法律的制定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对法律的影响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主张仁爱和善的道德规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并提倡礼义道德的观念。
这些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中国,法律是由君王和官员制定并执行的。
儒家思想对统治者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儒家学说主张以仁爱为本,尊重礼义,注重教化民众,承认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思想为古代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精神支撑。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道德,主张以德治国。
在制定法律时,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群体
间的和谐相处,这与法律的本质一致。
儒家思想从“仁者爱人”的角度出发,主张法律要
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权益,尊重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以促进社会稳定和个体幸福。
在古代法律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目的、内容、执行方式等方面起到
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还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和司法实践中。
儒家思想注重道
德教化和人伦关系的培养,通过教化和人伦的规范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和谐。
这与法律的执
行过程相契合,法律的执行不仅仅是简单的强制和惩罚,更要注重人的道德修养和教化,
以达到社会秩序的恢复和个体的改造。
在古代中国,官员们通常都受过儒家教育,他们在
执行法律时常常以明德、法信为准则,注重尊重个体的尊严和权益,考虑社会效果和个体
境遇,并以此来决定对案件的判决与处理。
这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律执行和司法实践的
指导和影响。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还表现在法律的修订和发展中。
儒家思想强调人伦的
修养,主张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这与法律的目标和发展方向相契合,法律的修订和
发展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在古代中国,儒家学派的学者通常被邀请参与政
府的法律修订和制定工作,并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实际操作支持。
这使得法律的
修订和发展更加符合社会需要和道德规范,更好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个体发展。
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在世界法制文明发展史上,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富有浓厚的儒家伦理色彩而独树一帜。
在促成这一特色形成的诸多社会、经济、思想因素中,儒家的伦理学说特别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古代存在着各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法律的内容甚为广泛,除刑事法律外,还有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诸方面的法律规范。
儒家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的影响,渗透到各种形式的法律之中,对以律典为代表的刑事法律的影响尤深。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律与道德二者既同是社会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律是靠强制力推行的,道德则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
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把封建伦理纲常确立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二是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通过皇帝的敕、令和朝廷颁行的各种法律特别是礼仪类立法从法律上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
同时依照“失礼则入刑”的制律原则,把违犯道德规范的行为列为刑罚惩处的对象,在律典及其他刑事法律中固定下来,并把儒家的伦理原则贯彻于司法实践,进而有力地推动了封建道德教化。
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就儒家的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理论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作些探讨。
一、儒家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一)儒家伦理学说的形成及基本内容中国儒家伦理学说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先秦是儒家伦理思想的形成时期,孔子的伦理学说的提出,是儒家伦理思想体系初步建立的标志。
孔子伦理学说的内容极其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以“仁”为基本范畴的伦理思想体系,二是以“孝”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
孔子对“仁”的本质含义解释是“爱人”[①],并把“仁”与“孝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认为“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②]“爱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原始社会氏族血亲之爱自然感情的遗留,孔子把血亲之爱延伸到一切社会群体,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也”,[③]把“爱人”扩大为社会人际关系遵行的普遍原则。
春秋中的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
春秋中的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在中国古代历史中,春秋时期是一个充满变革的时代,也是中国儒家思想的发展起点。
儒家的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在春秋时期得到了深入的探索和实践,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探讨春秋中的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并从不同的角度论述它们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一、儒家道德准则的核心儒家道德准则的核心在于“仁”,它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道德境界。
根据儒家思想家孔子的观点,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怀、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情感。
在春秋时期,儒家学派通过强调仁的重要性,倡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以仁为准则,追求道德的完善。
儒家道德准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礼”,它强调了在个人与社会关系中的应对方式和规范。
孔子提倡人们遵循适当的礼节和规范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这种注重礼仪的思想在春秋时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践,对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春秋时期的法治观念除了儒家道德准则,春秋时期也是中国法治观念逐渐形成的时期。
当时的君主与贵族们逐渐意识到,仅仅靠人性的道德准则来维持社会秩序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套明确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私人领地的形成,个人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也带来了财产争夺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春秋时期的君主开始借鉴诸侯之间的约定和盟约来制定法律,并逐渐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的关系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在春秋时期是相辅相成的。
儒家思想家们相信,道德是人们内心自觉遵循的准则,而法律则是外界加诸于人们的规范。
合理的法律制度可以强制人们遵守规则,而道德准则则是对人们内心的教育和引导。
儒家强调个人的修养和道德修养,通过教育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自律能力。
这种教育观念也渗透到了法治观念的制定过程中。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君主们也考虑到了人们的道德需求,尽量避免过于苛刻和不公正的条款,以及限制人们的自由。
四、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的影响春秋中的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与道德伦理有着密切的关联。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强调德治与礼制,并融入佛教和道家的部分观念。
本文将以儒家思想和礼制为主线,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和对当今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与法律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之一,对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伦理,将人的行为规范置于社会秩序的核心位置。
《论语》中的孔子曾说:“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强调君子应该坦诚宽容,而小人则常常受到痛苦的折磨。
这一思想也被运用到法律领域,即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道德,也成为中国法律的重要参考。
仁者爱人,是儒家思想中的核心理念之一。
传统法律思想也强调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将仁义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石。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与对仁义的坚守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礼制与法律礼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涵盖了方方面面的社交礼仪和行为准则。
礼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传承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方式。
传统中国法律思想中的礼制与儒家思想紧密结合,共同构建了中国独特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礼制往往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方式。
礼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使行为的标准和界限更加明确,便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在于强调德治、注重道德教化和倡导法律与伦理的统一。
与西方法律思想强调权力和制度的约束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更加注重道德的教化和个人的修养。
另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具有较高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并不追求绝对的条文精确,而更注重公平和公正。
法律的执行常常注重具体情况和特定的人际关系,灵活处理纠纷和矛盾,以维护社会和谐。
四、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今法律体系的影响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已经有了漫长的历史,但某些观念和原则仍然对当今中国法律体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曾长期被视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并成为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因此,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相互关系。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强调“仁”、“礼”和“义”等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成为中国法律和制度的重要理念基础。
儒家追求的“仁爱”精神强调人们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这在中国法制中体现为儒家伦理的核心原则。
中国历代的法律制度都以“仁义”为出发点,强调人伦之道,对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其次,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主张的“仁者爱人”的道德准则被广泛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要以人情、道德和公正为基础,强调法律要适应自然与人情之道。
儒家的“礼”则关注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对中国法律中的道德准则、礼节和规范起到了塑造和规制的作用。
此外,儒家道德观念中的“义”也被广泛体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主张讲究公平、正义和道义的原则。
儒家思想还对中国法律的实践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强调个人修养的重要性,要求官员以身作则,以道德行为来确保社会和谐和法制的执行。
这一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官、政府官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其在法律运作中能够更加公正、诚实、忠诚和有责任感。
此外,儒家思想也对中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影响。
儒家强调知识和教育的重要性,提倡思辨和推理的能力。
这一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古代的法学家也常常运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法律的原理和意义,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与社会中的道德和价值观相结合。
然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儒家强调的个人责任和道德自律在现实社会中面临挑战,特别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诱惑下,法律的约束和惩罚是必要的补充和保障。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摘要】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密不可分,相互影响,共同构建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礼制,这对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仁爱与法治的关系促进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礼制与法律的衔接使法律更具社会规范性和文化内涵。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深远。
法律也对儒家思想进行了规范和引导,保障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互动关系依然持续,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仍在不断延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与法律共同构成了一种复杂而统一的法治体系,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关键词:儒家思想,古代法律,仁爱,法治,礼制,法律体系,互动关系,持续影响。
1. 引言1.1 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古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制和道德规范,这些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并不是独立于儒家思想之外的存在,而是与之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
儒家思想倡导的仁爱和礼制被纳入法律之中,从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和风貌。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其在社会中发挥更为深远的作用。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依然存在,并且仍在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仁义,提倡人们要以仁爱之心待人,这也影响到了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在古代中国,法律往往是基于仁爱和公平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执行也注重对被告人的尊重和人道主义的处理。
儒家思想强调礼制和秩序,这也对古代法律产生了一定影响。
礼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维护。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对礼法观念的塑造、儒家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等方面进行浅谈。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礼法观念的塑造上。
儒家主张以礼治国,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
儒家尊重权威和等级秩序,提倡上下有序、尊卑有度,追求以仁爱为核心的人际关系。
这种观念在法制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礼法观念的塑造使得中国法律注重规范人们的行为,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儒家思想使中国法律精神深植于社会道德之中,而非只是一纸法律文件,从而使法制更能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服务。
其次,儒家思想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强调君主的德行与仁德的培养,提出了“仁政”理念。
仁政的核心在于让君主用仁爱之心来治理国家,关注民生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这种思想为中国法制的发展提供了指导,要求权力只能在道德的约束下行使,追求公正、公平的执法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儒家思想使得法律在政治权力面前能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使法制能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还有助于传承其法律精神。
儒家强调道德修养、个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注重个人的自律和社会的公德。
这种精神在法制建设中得到了传承,使法律成为社会公德的外在表现,法治成为人们道德自觉行动的重要方式。
儒家强调的以礼治国的观念也促进了法制在中国的发展,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人们行为的准则。
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使中国社会的法治观念更深入人心,并且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总之,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儒家对礼法观念的塑造使法律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规范人们的行为;儒家思想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使得法制能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使法律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表现,以及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恕之道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
恕之道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一、恕之道的渊源和发展恕的起源“恕”最早出现在《左传》之中,“恕而行之,德之则也,礼之经也。
己弗能有而以与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此句虽然有周天子因失去郑国领土的自我安慰之嫌,却也反映了宽宥他人的容人之量,从而奠定了恕之道的初始含义。
《周礼·大司徒》疏:“中心为忠,如心为恕。
”恕字上如下心,即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之义。
反映出以己之心来忖度他人之心,即己之欲求,他人大概也会有此欲;己所厌恶,他人大概也能有此恶,此种解释对恕之道的内涵予以丰富。
孔子对恕之道的界定第一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要以宽容之心以待之,也要求统治者以仁治人,推行怀柔政策。
《论语》的对话中有深刻体现,“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
第二是在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上,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不能强加给别人,是一种悲天悯人,换位思考的以仁待人之心。
在《论语》中反映为“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联盟”。
孔子把“恕”的地位,是放得相当高的,“恕”道对于人类有永恒的价值,以仁治世,带来了刑罚趋向人性化,息讼息争,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恕之道促使古代刑罚人性化无论是墨、劓、刖、宫、大辟的奴隶制五刑,还是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虽然刑罚野蛮程度不同,但其残酷程度不相上下。
另外,再加上统治者处于统治的需要和个人喜好,经常使用法外残酷刑罚方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使得中国古代的刑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
五刑之外各个朝代都有法外之刑。
恕之道在古代统治者重典治世的残酷背景之下虽然统治者有笼络民心之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古代刑罚适用有所宽容,主要表现在亲亲相隐、留存养亲、春秋决狱等制度。
恕之道使亲亲相隐制度得以传承和延续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孔子在《论语·子路》里将其中的“隐”字定义为“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摘要中国的法制历经几千年,各朝各代自成体系、特色鲜明,而现代中国的法律素有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之称。
中华法系不仅汲取了国外各具特色的法律,也批判的继承了传统的法律思想,无论是“礼法治国”还是“德主刑辅”无不贯注着儒家思想的精神。
博大精深的儒家思想滋养和支撑中华民族一脉的传承。
也影响着中国政治、法律等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的社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从汉武帝时期推崇“罢书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正式的在封建王朝确立了正统地位,对法律治国的观点侧重于“恩威并施”“孝德治天下”,经魏晋南北朝经过不断地演变和发展,直到隋唐最终完成。
本文也是通过研究挖掘儒家思想与法律深层次的联系,通过对比、分析了解中国法律发展的脉络。
关键字:儒家法律思想、法治、德治、现代法制建设AbstractChinese legal through thousands of years, various dynasties self-contained, distinctive features, and modern Chinese law known as "one of the five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The Chinese law system not only abroad to lear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 also criticized the inheritance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 whether it is "the country" or "supplementing" embodies the spirit of Confucian thought of all. Broad and profound Confucianism nourish and sustain the Chinese nation a heritage. Also affect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olitical, legal and other China has ruled Chinese thousands of years of social system. From the Han Dynasty advocated "" Book 100, only Confucianism ", Confucianism established the orthodox position of official in the feudal dynasty, the rule of law view focuses on"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 filial rule the world ", the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hrough continuous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straight to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completed. Mining of Confucianism and law of deep contact this is through research, understanding China legal development through comparison, analysis.Keywords: Confucian legal thought,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moder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目录一.绪论 (2)二.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 (3)2.1 儒家思想概述 (3)2.2 儒家思想的法律观 (4)第三章儒家思想的积极和消极性分析 (5)3.1儒家“德治”的积极意义 (5)3.2儒家“德治”的消极意义 (6)3.3儒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 (6)第四章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7)4.1 “礼法”的价值 (7)4.2对现代法制的影响 (8)4.2.2 对现代法治的现实意义 (8)4.2.1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8)第五章致谢 (9)第六章参考文献 (9)▬▬▬▬▬▬▬▬▬▬▬▬▬▬▬▬▬▬▬▬▬▬▬▬▬▬▬▬▬▬▬▬▬▬*准考证号:108111151022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新河路45—11号邮编:211400 论文编号:392 电话号码:018951045800一.绪论人类历史上璀璨如星的中华文明历史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基础承载着各朝代历史的更替、文化的传承,从没有过中断。
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且复杂的影响。
这种影响贯穿了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塑造了我国独特的法律文化和法制传统。
儒家思想强调“仁”的核心概念。
“仁”要求人们关爱他人,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利。
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制对于人道主义的关注。
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刑罚的审慎使用,都体现了“仁”的精神。
例如,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法律往往会给予一定的优待和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儒家重视“礼”的规范作用。
“礼”是一套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在古代中国,“礼”与“法”相互交融,相互补充。
许多“礼”的规范逐渐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
比如,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有序,以及各种社交礼仪和习俗,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这种“礼”“法”结合的模式,使得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更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社会共识的行为准则。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
认为道德教化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而刑罚只是辅助手段。
这一观念影响了我国法制对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重视。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更加强调通过教育、感化来引导人们遵守法律,而不是单纯依靠严厉的刑罚来威慑。
例如,在古代,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或者初犯,常常会采用教育、训诫等方式来促使其改过自新,而不是直接予以严厉的处罚。
儒家倡导“中庸之道”,追求平衡与和谐。
这一理念在法制领域体现为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度性。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并非僵化不变,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调整,以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比如,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矛盾,避免双方关系的破裂和社会的不和谐。
然而,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儒家强调的等级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的平等适用。
在封建社会,不同等级的人在法律面前的待遇存在差异,这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平等原则相违背。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尊重、礼仪、忠诚、仁爱等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影响了中国法律的法治建设、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适用。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儒家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治国理念,主张统治者应尽到权力的责任,被统治者则应为其效力。
这一思想影响了中国历代的法律体系,促进了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大同篇》中提出了“天人合一”的理念,强调君王应以身作则,使治理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
这种理念对后来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推动了象征着中国古代法治的《大清律例》的制定。
儒家思想中的积极的政治道德观念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强调君主应尽到公正的责任,而非滥用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治的实施和发展。
其次,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法律精神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礼仪、忠诚、仁爱等价值观念。
这些价值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被视为道德的准则,并通过法律体系得到了规范。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赋予了道德的含义和精神。
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更是追求公正、道德和社会和谐的工具。
这种法律精神在现代中国法律中依然存在,如《刑法》中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的规定、《合同法》中对公平诚实原则的强调等。
最后,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适用产生了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人类之间的理解、宽容和谦虚等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在中国的法律适用中得到了体现。
中国的法律往往注重对当事人的人情处理,尊重和依法保护人的权利,同时也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儒家思想中的“仁爱”观念影响了中国的法律适用,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对刑罚的适度使用的规定。
此外,儒家思想中的“和谐”观念在中国的法律适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中最典型的是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它强调了通过和解和协商解决矛盾和争端,以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中国古代法律,从早期的部族社会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再到汉代、唐代的律法体系,不断地在发展与变革。
然而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法律也渐渐向儒家化倾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力非常巨大。
尤其在商周时期,孔子、孟子等儒家的思想已经成为社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了一定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仁爱、伦理、中庸、忠诚、恕道等,这些思想在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其一,从法律的基础和原则上,儒家思想受到了深刻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君子以德治国,仁爱兼济天下,这就要求贵族阶层和统治者必须回归仁爱的本质,用德治理国家,用儒家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评价法律是否合理、合法,这为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二,在古代的刑法和审判中,儒家思想也有所体现。
儒家认为,刑法应该温切、循序渐进、明辨是非、因罪量刑,以仁爱的态度来对待罪犯,这一思想为古代的刑法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指导方针。
同时,儒家思想也反对名族之私、贪图功名,要求判官以公正之心行司法之道。
二、儒家化的律法体系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往往是各家思想的综合,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
上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提供了基础。
孔子时期的《礼记》中就有关于法律制定和实行的论述,例如记载十二时期死罪所措的方式、“补射舞”等一系列刑罚内容。
随后的《尚书》、《周礼》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体系已逐渐形成,秉持儒家思想的“君子制度”逐渐代替了先秦时代的部族制度。
而在儒家化的律法体系中,仍然是以法为基础,以道德为补充,儒法合一,法律超越了单纯的刑罚与执行,而融入了道德和文化的因素。
三、儒法合一的实际效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方面,在治国方面,儒家化的法律能够通过消除社会上的愧疚感、塑造公正和文化的社会形象,建立积极、和谐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道德改善了社会环境,提升了治理能力和水平,使社会更加稳定。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名词解释(一)、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录囚录囚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二、解答(一)、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史上,开皇三年改定而成的《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创设"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
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
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
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
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
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
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正在人的人治论。
论儒家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
第17卷第1期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Urumqi Adult Education Institute论儒家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王茹1,2(1.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1;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海淀区100088)摘要:学界通说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的法制史其实就是一部刑法史,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主要就是刑法思想。
中国古代,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儒家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章论述了儒家刑法思想的基本内容,指出儒家的伦理道德很多被转化为刑法规范,对立法、司法以及守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法治思想;刑法;道德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79(2009)01-0024-06收稿日期:2008-11-06作者简介:王茹(1980-),女,新疆乌鲁木齐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助教,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在最早的国家形态中,法律、道德以及宗教、巫术等往往混淆不分,法与道德为社会规范,二者之间并无明显的界限。
而且,即便以后有了法律与道德的分野,二者也因时因地互有消长。
法律与道德,或一致而相益,或抵牾而互碍,绝不是互不相干的两个范畴,我国两千年以前的先贤圣哲极为重视道德教化与刑事惩罚的关系。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距今已四千多年(可远溯至公元前23世纪至21世纪的虞舜时期),《唐律疏议》被捧称为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在东方各国影响甚巨。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中占有重要一席,而刑法在中华法系内部又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
学界通说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的法制史其实就是一部刑法史,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主要就是刑法思想。
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儒家法治思想,不但一向以正统自居,而且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儒家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一)德主刑辅孔子从“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出发,极力提倡“德治”,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摘要: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影响着传统法制理念和精神,指导着法制建设,而且融入法律当中,成为中国伦理法的组成部分。
随着秦汉之际中国逐步走向统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的实施,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法律观逐渐占据了中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它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认识这种义利法律观,我们`能更好地了解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结构特征,也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
关键词:儒家;传统;法律(一)儒家思想与传统的二元法律结构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小农经济为条件,中国农业社会是由许多个分散、独立的村庄和城镇组成的,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一宗一族就是一个小王国、小社会,各地风俗人情和习惯规则相差甚远,“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正是其生动写照。
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习惯的多元化给中国法制统一带来极大的障碍。
儒家义利观与二元法律结构的形成、法律普遍性的缺失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由于法律不具有一般性的、统一的规则,在一个国家里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标准是不一致的,而是随地区文化的差异和习惯规则的差异而差异。
1.儒家的义务观与家族法规的地位中国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没有像西方希腊、罗马那样发生奴隶主贵族的革命,而是由氏族首领直接转换为奴隶主贵族,因而宗法制度大量保留下来。
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形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官僚制度大大削弱了宗法制的政治功能,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虽己解体,但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仍然存在,并渗透到了封建法律当中。
封建社会仍以家庭为基本构成单位,国家肯定了族长家长的治族理家之权,维护家长族长的特权,承认家训族规等习惯法的法律效力。
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家法族规地位十分突出,与国法互为补充,互相渗透,共同发展。
儒家作为最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学说,它推崇宗法制度,充分论证家国相通,君权和父权统一的合理性。
儒家与中国法律(大讲堂)
wusoowu
• 有一位兼司法官的县长曾和我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 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 的,但是和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那 位县长问我:他怎么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乡 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 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 要去保护他。我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的事实。现行的司 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 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 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 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 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 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 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费孝通《乡土中国 无讼》
–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27页,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8年。
费孝通
•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 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 不能彻底推行。第一是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 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我在前几篇杂话中已说过, 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 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 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 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 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与乡土伦理的人 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 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 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 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 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 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 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 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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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摘要:儒家恕道与中国占代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出鲜明独特的公法化的个性特征。
本文从恕道的渊源、内涵及法文化品性入手,阐述了其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并剖析了恕道、法律文化传统与现实的关系。
关键词:儒家;恕道: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儒”原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以“相礼”为业,其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儒家伦理学的核心是“仁”。
按照孔子及后世儒家对“仁”的解释,我们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理,即“仁者爱人”和“夫子之道,忠恕而已”。
儒家所谓的“夫子之道”,即“人道”,或“忠恕之道”,就是本文所指的恕道。
恕道对于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和中国社会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中国古代的法制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恕道的涵义许慎《说文解字》:“恕,仁也,从心。
”恕就是仁,就是“如心”,就是使“己心如人心”或“人心如己心”,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以心睽心,以己量人,考中度衷,设身处地。
所谓“道”,就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
道所涵盖的内容极其广泛,主要包括诚、善、仁、义、智、勇、孝、梯、忠、信、恭、敬、恕、惠、达人、无怨、克己复礼等。
当然,儒家所言的道,并非孤立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重叠,相互涵盖的。
孔子的忠恕之道,彰显出儒家教化型、示范型伦理学的典范。
儒家的恕道,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勿施恶于人。
《论语》:“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
”《大学》:“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
”孔子在《论语》中两处讲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是在回答仲弓问仁时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论语·颜渊)))二是在回答子贡问“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沦语·卫灵公》)突出了孔子对这种行为的褒彰。
恕道要求人们本着真诚、宽恕的原则。
具体地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当自己要对他人做什么事时,先想想自己是否愿意遇到这事,如果自己不愿意,就不能对他人做这件事。
忠恕之道也就是眼里有他人,心里也要为别人着想。
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大会发表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就将儒家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作是可以规范全球伦理秩序的伦理金律。
第二层含义:以仁待人。
儒家的核心思想为“仁”。
首先,仁是人性的基本核心,人生价值的根源,所谓“仁者人也”:再者,仁代表德性最完美的境界,“仁者不忧”,因此,“仁”是一种完美的生活理想。
“躬自厚而薄责于人。
”(((论语·卫灵公)))“所求乎子以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以求乎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
”(((中庸》)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即施“仁”于人,就是把自己放到不与他人一样的位置一让自己的境界比别人高。
西汉董仲舒作了发挥:“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此之谓也。
”(((春秋繁露·仁义法》)《吕氏春秋·举难》又曰:“故君子责人则以仁,自责则以义。
责人以仁则易足,易足则得人,自责以义则难为非,难为非则行饰。
”朱熹注曰:“责己得厚,故身益修;责人薄,故人易从,所以人不得而怨之。
”(((论语集注)))第三层含义:以仁传仁。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论语·雍也)))这是儒家恕道的最高境界,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令式相比,“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对人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满足自己的欲望和愿望的时候,也希望并帮助他人实现他们的欲求和愿望。
只要你自己所欲求的,哪怕你还没有满足或实现,也希望别人能实现2[j。
从恕道的三个层次可以看出,儒家认为在义务的前提下,不施恶,同时推展达德,人在道德的制约中追求人格的完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经过由内而外层层的和谐关系,达到儒家所谓的“天人合一”和谐境界。
二、恕道的法文化品性西周以来,中国法制思想逐渐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仁大夫”的基本法律观;西汉以后,统治者以“为政以仁”为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儒家恕道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深深渗透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之中。
(一)“礼”是儒家伦理化法律的核心中国古代,当政者通过权力把儒家礼学上升为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制度,从而形成礼制,并构成了古代社会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系统化并具强制力的工具3t]。
中国古代伦理化法律的核心,就是“礼”。
礼是儒家的精髓,也是中国古代伦理化法律的核心。
而恕道,又是礼的核心内容,是左右中国古代伦理法律的重要因素之一。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
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礼记·礼运》)“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
·~一何谓人意?父慈、子孝、兄良、弟梯、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承忠。
……讲信修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
故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t以己·礼运)))只要使人民明于并遵守宗法伦理的“十义”,就可以建成“天下一家”的政治格局。
而要实现这“十义”,必须处处彰显恕道的精神。
儒家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叔向也认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辟刑,惧民之有争心也。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行之以礼。
”(((左传·昭公六年)))可以看出,从汉代开始,历经魏南北朝,大体完成的中国法律儒家化礼制4I],就是将仁义道德等制度化,旨在教人能够自制、自律,藉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宣扬“修睦”,反对“争夺”。
体现了社会统治追求“无讼”的价值取向。
(二)“中庸”是儒家伦理法律的方法论陈丹:儒家怒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9中庸是儒家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在儒家伦理法中也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不仅指导刑事立法、刑事诉讼,而且贯穿于整个儒家伦理法思想体系中。
而恕道,正是中庸之道的要件。
中庸的基本含义是“和”,是“无过”,“无不及”。
“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过犹不及”(((论语)))等等论述,都阐明了这一含义。
儒家治国之道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左传·昭公二十年)))中庸之道体现了求和谐、求适时、求合意、求稳定的方法论原则,这些原则基于恕道的基本立场,恰恰也是法律方法论中至为重要的原则。
(三)以天下为本位的法律意识儒家高扬“天下为公”、“天下归仁”、“天下大同”的天下本位思想。
在儒家的意识里, “天下”一词,除了狭隘的地理意义之外,更兼含有“人民”义、“民心”义、“道德”义,是王道统治范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集中体现了儒家心系天下的忧患意识和博大情怀,是其伦理法思想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有学者将儒家天下本位的法律意识细化为三个部分:家族主义、大一统的君主主义和民本主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儒家伦理法的脉络5l]。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法律思想意义上的民本主义, 其主要内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伦理化的人性,人性化的天道,天道派生道德,道德外化为法律。
这与儒家伦理法是一脉相承的。
严格地说,我国古代恕道与刑律都是约束人民行为的规范体系,是统治者两种并行的统治手段。
并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礼入刑”。
在礼教和刑律面前,不是强调平等,而是公开宣扬贵族和平民的不平等。
由于强调家国一体,所以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呈现了典型的公法特征,伦理性强,民法规范几乎没有,刑法比较发达。
(四)德主刑辅的自然法模式孔子在《论语·为政》中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的这番话,奠立了儒家德礼优于政刑,德礼为主,法刑为辅的自然法治理模式, 堪称古代关于社会控制、国家治理、犯罪预防和矫正的综合治理模式。
德强调教化,刑强调惩治,德的推行辅之以刑的威力,刑的惩治辅以德的教化,先德后刑,德主刑辅,构成了儒家伦理法的基本框架6l[。
三、恕道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以恕道为基本原则的儒家伦理法则,是中国几千年封建法的思想主流,其滥筋于西周,理论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于汉时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法文化地位,宋代以后,走向衰微。
其对于古代中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有独特个性的“中华法系”。
这里我们仅就恕道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进行剖析。
(一)将礼与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儒家将礼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形成了礼、刑共举的济世之道,发掘了伦理精神,使之更制度化、系统化和条文化,形成了上至国家政体、下至臣民百姓的生活规范等内容,为后世立法提供了经验,对民风教化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几千年来,中国靠儒家恕道不仅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而且规范着人们的思想。
这与现代西方法律只调整人民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所谓“攻心为上”,“得民心者得天下”,恕道对中国古代的社会安定、文明进步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西方法律文化和制度如日中天的今天,我们不能把传统法律文化一概抛弃,全盘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应该把外来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整合,制定出适宜于我国社会的法律体系。
一句话,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同时,提倡以德治国,扬弃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糟粕,继承以修养、道德提高人们内心境界的传统;提升-法律的地位,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
(二)朴素的人文精神儒家以恻隐之心为端绪、以仁者爱人为理想的观念,强调“恻隐之心,人之端也”7[l。
恕道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仁爱之心,“亲亲得相首匿”这与公正的司法精神是相悖的,但在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还很有限的封建社会,却客观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如早在西周,就已形成了“罪疑唯轻”的司法原则,当时的司法官吏在犯罪事实、适用罪名、科处刑法遇到疑问时,根据恕道原则,果断选择了“宁失有罪,勿诛无辜”的做法,体现了朴素的人文精神、辨证思想和先进的司法理念。
(三)司法中的温情主义色彩表现在司法政策上,施行“三有”(宽恕因不知法、过失、遗忘而犯罪者)、“恶恶止其身”、“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等;表现在司法制度_匕推行诸如赎刑之制、大赦之制、犯罪存留养亲等8[]。
这些恕道或仁义之举,体现了儒家伦理原则下的慈悲情怀,却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和威严。
在情与理、理与法的天平上,儒家的伦理法则选择子清理,而摈弃了至高无上的法律。
可以说, 温情上义对司法的践踏,也是阻碍封建法进步的一大绊脚石。
不仅如此,由于恕道的原则性比较强,给执法者太多太滥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官本位愈加严重,公平得不到体现,人民的权利受到践踏。
(四)“重狱轻讼,,和“息事宁人”“重狱”即重视刑法或刑法严酷之义,“轻讼”即轻视或抑制民事诉讼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