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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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摘要:儒家恕道与中国占代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出鲜明独特的公法化的个性特征。本文从恕道的渊源、内涵及法文化品性入手,阐述了其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并剖析了恕道、法律文化传统与现实的关系。

关键词:儒家;恕道: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儒”原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以“相礼”为业,其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儒家伦理学的核心是“仁”。按照孔子及后世儒家对“仁”的解释,

我们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理,即“仁者爱人”和“夫子之道,忠恕而已”。儒家所谓的“夫子之道”,即“人道”,或“忠恕之道”,就是本文所指的恕道。恕道对于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和中国社会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中国古代的法制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恕道的涵义

许慎《说文解字》:“恕,仁也,从心。”恕就是仁,就是“如心”,就是使“己心如人心”

或“人心如己心”,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以心睽心,以己量人,考中度衷,设身处地。所

谓“道”,就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道所涵盖的内容极其广泛,主要包括诚、善、仁、义、智、勇、孝、梯、忠、信、恭、敬、恕、惠、达人、无怨、克己复礼等。当然,儒家所言的道,并非孤立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重叠,相互涵盖的。孔子的忠恕之道,彰显出儒家教化型、示范型伦理学的典范。

儒家的恕道,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勿施恶于人。《论语》:“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大学》:“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孔子在《论语》中两处讲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是在回答仲弓问仁时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二是在回答子贡问“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沦语·卫灵公》)突出了孔子对这种行为的褒彰。

恕道要求人们本着真诚、宽恕的原则。具体地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当自己要对他人做什么事时,先想想自己是否愿意遇到这事,如果自己不愿意,就不能对他人做这件事。忠恕之道也就是眼里有他人,心里也要为别人着想。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大会发表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就将儒家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作是可以规范全球伦理秩序的伦理金律。

第二层含义:以仁待人。儒家的核心思想为“仁”。首先,仁是人性的基本核心,人生价值

的根源,所谓“仁者人也”:再者,仁代表德性最完美的境界,“仁者不忧”,因此,“仁”是

一种完美的生活理想。“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所求乎子以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以求乎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中庸》)

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即施“仁”于人,就是把自己放到不与他人一样的位置一让自己的境界比别人高。西汉董仲舒作了发挥:“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此之谓也。”(((春

秋繁露·仁义法》)《吕氏春秋·举难》又曰:“故君子责人则以仁,自责则以义。责人以仁则易

足,易足则得人,自责以义则难为非,难为非则行饰。”朱熹注曰:“责己得厚,故身益修;责

人薄,故人易从,所以人不得而怨之。”(((论语集注)))

第三层含义:以仁传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这是儒家恕

道的最高境界,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令式相比,“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对人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满足自己的欲望和愿望的时候,也希望并帮助他人实现他们的

欲求

和愿望。只要你自己所欲求的,哪怕你还没有满足或实现,也希望别人能实现2[j。

从恕道的三个层次可以看出,儒家认为在义务的前提下,不施恶,同时推展达德,人在道德

的制约中追求人格的完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经过由内而外层层的和谐关系,达

到儒家所谓的“天人合一”和谐境界。

二、恕道的法文化品性

西周以来,中国法制思想逐渐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仁大夫”的基本法律观;西汉以后,统治者以“为政以仁”为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儒家恕道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深深渗透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之中。

(一)“礼”是儒家伦理化法律的核心

中国古代,当政者通过权力把儒家礼学上升为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制度,从而形成礼制,并

构成了古代社会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系统化并具强制力的工具3t]。中国古代伦理化法

律的核心,就是“礼”。礼是儒家的精髓,也是中国古代伦理化法律的核心。而恕道,又是礼的核心内容,是左右中国古代伦理法律的重要因素之一。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

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礼记·礼运》)

“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一何谓人意?父慈、子孝、兄良、弟梯、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承忠。……讲信修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故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t以己·礼运)))只要

使人民明于并遵守宗法伦理的“十义”,就可以建成“天下一家”的政治格局。而要实现这“十

义”,必须处处彰显恕道的精神。

儒家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叔向也认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辟刑,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

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行之以礼。”(((左传·昭公六年)))

可以看出,从汉代开始,历经魏南北朝,大体完成的中国法律儒家化礼制4I],就是将仁义道

德等制度化,旨在教人能够自制、自律,藉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宣扬“修睦”,反对“争夺”。体现了社会统治追求“无讼”的价值取向。

(二)“中庸”是儒家伦理法律的方法论陈丹:儒家怒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9

中庸是儒家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在儒家伦理法中也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不仅指导刑事立法、刑事诉讼,而且贯穿于整个儒家伦理法思想体系中。而恕道,正是中庸之道的要件。

中庸的基本含义是“和”,是“无过”,“无不及”。“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小人

同而不和”,“过犹不及”(((论语)))等等论述,都阐明了这一含义。儒家治国之道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

中庸之道体现了求和谐、求适时、求合意、求稳定的方法论原则,这些原则基于恕道的基本立场,恰恰也是法律方法论中至为重要的原则。

(三)以天下为本位的法律意识

儒家高扬“天下为公”、“天下归仁”、“天下大同”的天下本位思想。在儒家的意识里, “天下”一词,除了狭隘的地理意义之外,更兼含有“人民”义、“民心”义、“道德”义,是王道统治范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集中体现了儒家心系天下的忧患意识和博大情怀,是其伦

理法思想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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