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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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临时股东会律师意见书

公司临时股东会律师意见书

公司临时股东会律师意见书尊敬的股东:根据贵公司要求,我们公司作为你们的法律顾问,特别针对公司临时股东会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公司临时股东会是在两个常规股东会之间举行的,旨在讨论和决定一些紧急和非日常事项。

临时股东会与常规股东会在程序和决策权上有所不同,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一些法律事项。

一、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临时股东会上,公司及股东应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所有提议和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的要求。

2. 通知程序:在组织临时股东会之前,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常规股东会议有所不同的通知程序通知所有股东,以确保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有效通知。

通知函应明确说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目的和议程。

3. 决策程序:在临时股东会上,关键决策通常需要通过股东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该确定股东会表决的最低数量要求以及表决结果的通过标准。

此外,应记录和保存所有决策的详细记录。

二、法律责任1. 责任追究:作为股东,参与临时股东会的决策过程时需谨慎行事。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股东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股东应履行其更广泛的义务,包括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决策合规性:临时股东会上作出的决策,必须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作出任何重大决策之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决策符合法律和合规要求。

三、补充约定1. 临时股东会议决议书:根据每次临时股东会的议程和决定,应制定相应的决议书并由所有股东签署。

这份决议书应详细描述各项议题的结果,并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2. 授权和委托:临时股东会可能需要对董事会或特定人员进行授权和委托,以执行决策。

因此,应明确规定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并制定相关委托文件。

在本次临时股东会中,我建议贵公司充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通知、决策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谨慎行事。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顾虑,请及时与本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我们将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和支持。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 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针对公司X的首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文旨在提供对公司X 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公司X在召开股东会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股东会程序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决策公司重要事务的职责。

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司X应遵循以下程序:2.1 通知程序公司X应向所有股东发出有效的通知,明确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股东,并提前足够的时间发送,以便股东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2.2 权益保护在股东会上,公司X应确保所有股东能够行使其权益,包括提问、投票和发表意见。

公司X应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票。

2.3 决策程序股东会的决策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决策过程应记录下来,包括决议的表决情况和通过的决议内容。

3. 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X在召开股东会时,应遵循适当的议事规则,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有效。

以下是建议的议事规则:3.1 主席股东会的主席应由公司X的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主席应确保会议秩序井然,并依法处理与股东会有关的事项。

3.2 记录会议内容公司X应有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股东会的会议内容,包括股东的发言、提问和决策过程。

这些记录将成为会议的官方记录,并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3.3 投票程序投票程序应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准确计票,记录每个股东的投票情况,并确保投票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4 保密和异议公司X应确保股东会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保持机密,并尊重股东对某些事项表达异议的权利。

公司X有责任充分考虑股东的异议,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 法律合规性和风险管理公司X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对以下法律合规性和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4.1 法律合规性审核公司X应在召开股东会前,对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确保公司的决策符合法律要求。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XX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XX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XX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关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XX银行20XX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XXXX银行提供的以下文,包括但不限于:第1 页共 5 页1、《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3、《关于召开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4、《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有关资料;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文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XX银行20XX年度股东大会,由XX银行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尊敬的股东: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将为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书旨在向各位股东解释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关建议。

请您认真阅读并保留本意见书以备查阅。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定属性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性质并具备法定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制订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决定利润分配等重要职能。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策程序1. 召开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召开。

首先,应当事先通知所有股东,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布股东大会通知书。

通知书应当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和要求出席或委托代理的相关事项等。

其次,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在指定时间地点召开,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主持会议。

最后,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记录会议情况,并保存相关文件,以备未来审计或监管机构的查阅。

2. 决策程序股东大会的决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达成。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是与否的原则作出决策,并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决定,除非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另有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权利与义务1. 股东权利股东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有其他权益;(2)监督公司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3)行使股东提案权,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2. 股东义务股东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履行出席股东大会的义务,根据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行使表决权;(2)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和其他涉及公司利益的信息;(3)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并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四、法律风险提醒与建议在参与股东大会和行使相关权益时,股东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1. 注意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避免非法泄露或操纵信息;2. 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避免以权谋私或滥用权利;3. 在提出股东提案时,应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并确保提案内容合法合规;4. 在股东大会上履行义务时,应当尊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公司xx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 xxxx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xxxx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xxxx、xxxx出席贵司xxxx年第x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1、X年X月X日,贵司召开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X年X月X日,贵司在《xx报》、《xx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X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公告》、《X公司关于召开XX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时间、地点、方法,以及贵司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XXXX年X月X日(星期X)下午14:00如期在XXXX (公司地址)公司会议室召开,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董事长xxx主持本次会议。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年【】月【】日召开的【】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 《公司章程》;2.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公告》;3.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文件及凭证资料;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相关公告、议案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康达股会字[200[200[20099]009号致: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西车轴”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2009年3月20日召开的晋西车轴二○○八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晋西车轴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 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 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CHINA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8610)85262826 1、2009年2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相关媒体上公告了《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第【】号致:****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本次会议的召集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开的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

****年**月**日,公司以通知单形式向全体股东进行了送达。

该通知单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方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陈述报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年**月**日上午**点**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通知单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合同标题】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合同分类】法律服务合同【发文字号】【发布机构】**华川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第____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公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XXX律师、XXX律师出席了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8点30分在XXXX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体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与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由XXXX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XXXX公司董事会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了《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开时间为XXXX年XX月XX 日,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XXXX 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二十天通知各股东的有关要求,不存在程序瑕疵。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应到股东XX人,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XX人,代表XX家法人股东和XX家自然人股东,代表公司股份XX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另经本所律师核实,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之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要求,故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并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尊敬的股东大会主席、董事会及股东们: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我们律师事务所对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进行了审核,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法律合规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必须按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以实行股东的民主权利和保护股东的利益。

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程序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们对公司文件的审查,贵公司已经符合了上述要求。

二、议案内容合法性贵公司的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董事会选举等重要议题。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对这些议案的合法性进行了评估。

首先,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议案,贵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的透明度。

此外,贵公司还应确保在选举董事会成员时,程序公正、透明,并充分保护股东权益。

其次,涉及财务状况的议案需要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并经过独立审计师的审计。

此外,贵公司应按照法律要求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最后,关于其他议案的合法性,如股权激励方案、薪酬政策等,贵公司需要确保这些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得到股东的充分知情和同意。

三、遵循程序合法性贵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上应遵循相关法律的要求。

首先,贵公司应提前向股东发送股东大会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明确股东大会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通知书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发送,并在设定的期限内送达给所有股东。

其次,贵公司在股东大会现场应确保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议案的讨论和表决。

所有议案的表决结果应记录在股东大会记录上,并经过法定程序的公告。

四、股东权益保护贵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保护股东权益。

在股东大会上,贵公司应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投票权,并充分听取和尊重股东的意见。

在涉及重大决策的议案上,贵公司应设立有效的投票机制,确保少数股东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总结而言,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议案内容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没有发现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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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公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 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为股东会提供合法性和合规性方面的法律建议。

本意见书将涵盖股东会的职责、权力、程序、决策和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 股东会的职责和权力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和权力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重大事项,如合并、收购等;•审批公司章程的修订;•审核财务报表和决策分红;•就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监督。

在行使这些职责和权力时,股东会应遵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适用的法规。

3. 股东会的程序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提前通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前通知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

•召开方式:股东会可以通过实体会议或远程通讯方式召开,但需保证参会股东的身份验证和投票权的行使。

•决策:股东会的决策通常以股东多数的同意为标准,但对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同意。

•记录和会议纪要:股东会应有书面记录或会议纪要来记录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4. 合同执行股东会作为公司法定机构,其行为和决策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公司代表和签署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授权:股东会应授权特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代表其行使签署合同的职权,合同签署人应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决策记录:公司应保存相关股东会决策的记录,并将该记录与合同签署文件一同归档。

该记录可以证明合同签署人的授权以及签署合同的合法性。

•审查: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内容,确保符合公司利益和法律要求,特别是对于涉及合同终止、争议解决等关键条款要特别关注。

5. 法律风险和合规性公司在股东会决策和行为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和合规性问题:•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决策和分红机制。

•冲突利益: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应避免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应及时报告并主动回避相关决策。

•法律合规:股东会和公司的行为应合法合规,遵守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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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甲方:乙方:签约时间:Word模板A4打印标准格式可随意修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2015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法律股东意见书

法律股东意见书

法律股东意见书尊敬的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法律意见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对公司的决策和行为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向各位股东提交本次股东会议所需的法律股东意见书。

我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议程涉及多个重要的事项,包括融资计划、业务合作、人事任免等。

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我们特向律师所提出了相关法律问题,并获得了对应的法律股东意见书。

首先,有关融资计划部分,律师明确指出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方式、股权安排等,以保障股东的权益。

律师还要求公司完善相关内部制度,确保融资过程的合规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提示。

其次,就业务合作事宜,律师指出公司应当仔细审查合作伙伴的资质和信誉,并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

律师还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了法律分析,建议公司在协议中加入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就人事任免方面,律师指出公司需要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人事调整的合法性。

律师还强调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操纵股东会议进行人事安排。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议涉及的各项事务需要公司与法律顾问密切合作,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在每一次决策之前,公司应该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降低法律风险。

公司将按照律师意见的建议,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合作协议和人事任免规定,并将其在股东会议上进行逐一说明,以保证各项事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但请注意,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并不能替代法律咨询。

在具体操作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法律顾问进一步沟通,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在本次股东会议中,请各位股东认真审阅法律股东意见书,并对其中的建议和风险提示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将根据股东会议的决议,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内正常运营,并按照股东的意愿推动公司发展。

再次感谢各位股东对公司的支持和关注,祝愿本次股东会议取得圆满成功!此致敬礼!。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如何写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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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Model legal opin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编订:JinTai College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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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xxx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xxx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审核确认公司xxx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估xxx6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郭伟民、李伟、李献忠、刘超、张鹏等五名股东为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由其他股东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87,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xx市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xx市xx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裴xx经办律师:李冰年月日篇章2: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致: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xx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xxx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xxx6年4月27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xx证券报》并公布于xx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大会于xxx6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鉴于公司董事长吴一坚先生因公务出差,由与会董事推举董事秦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和主持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70,517,6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0%。

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xx证券xxx有限公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2人,代表股份39,132,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1%。

3、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7人,代表股份109,649,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91%。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75人,代表股份46,149,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2%)。

4、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三、七、八、九项未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xxx6年5月13日13时30分开始,于17:00时结束。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xx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xxx6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xxx6年5月13日9:15-15:00。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xx证券xxx有限公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3、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同意票 95,1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9 %,反对票 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弃权票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一、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同意票 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2 %,反对票 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 %,弃权票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同意票 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2 %,反对票 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 %,弃权票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同意票 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2 %,反对票 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 %,弃权票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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