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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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3、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处 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 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 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 理。进口药品在进口检验时发现上述药品 的,依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 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3、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 体行医人员不得从事下列采购活动: (一)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 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药品; (二)从非法药品市场采购药品; (三)采购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 定的渠道采购药品;
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 验即销售的;⑶变质的;⑷被污染的; ⑸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 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⑹所标 明的适应症或功能注治超出规定范围地
讲课的思路
1、讲课顺序:药源自文库采购→药品验收入库 →药品保管→其他。
2、讲课思路:以实践为主线,结合在平 时监督检查过程中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 诊所容易发生的问题,来阐述医疗机构 的药品管理问题。
二、药品验收入库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1、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 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 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购进和使用。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采 购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和本条规定,没有药品 购进记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3、第十条 药品批发经营,必须建有真 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药品购销记录必须记载:购、销日
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药品品 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 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它内容。药品购销 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 不得少于3年。对无药品购销记录的,按 要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4、第三十八条 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 须出具下列证件: (一)加盖本企业公章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 件; (二)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 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 (三) 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 疗机构必须对上述文件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 记录,按本办法的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 录中。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
法律简介
1、《药品管理法》由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 28日修订,以主席令形式颁布,分10章,总共
106条,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以国务院令形式 颁布,分10章,共86条,自2002年9月15日起实 施,《实施条例》具体细化了《药品管理法》 的某些条款,是对《药品管理法》的一个补充。
8、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 购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1千元至3万元罚 款。
需要说明的是该41条与《药品管理法》第八十 条相抵触,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所 以以上违法采购药品的处理,应依据《药品管 理法》第八十条来处理。
《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 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 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分7章, 共55条,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形式颁布, 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正在修订当中, 目前还没有废止。
一些名词的定义(一)
一、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 由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能规定有适应症 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 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血液制 品和诊断药品。
一、药品采购
药品采购法律规定
1、《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 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 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 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有药品 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 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采 购中药材的除外。
二、处方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 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三、医疗机构制剂: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 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一些名词的定义(二)
四、假药: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 药:⑴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 定的成分不符的; ⑵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2、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⑴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⑵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5、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的未及时 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给予 警告或者并处于2千元至2万元罚款;如 果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 处理,造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追查 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5、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 生产的药品。
6、经营范围:是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规定的经营品种范围。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7、第二十八条 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所用 药品,应就近从药品经营企业或其延伸的经营 网点采购;无药品经营企业或延伸网点的,可 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乡镇卫生 院统一采购。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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