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作业的职业危害与防护示范文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焊接作业的职业危害与防
护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焊接作业的职业危害与防护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在安全技术中,将影响生产安全(如触电、易燃易爆
等)的因素称为危险因素,将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称为有
害因素。焊接过程中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因素,可分为物
理有害因素和化学有害因素两大类:物理有害因素有电焊
弧光、电磁波、热辐射及放射线等;化学有害因素有电焊
烟尘和有害气体等。本文论述这些有害因素造成的焊接职
业危害与防护对策。
一、贯彻《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推动
焊接安全卫生防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我国从20xx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从20xx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已形成以此两法为主体的职业安
全卫生法规体系。
1.严格执行两法,推动焊接职业防护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规定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规定职业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0xx年由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
目录中,正式列入了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等焊接职业病,还列入了对焊接职业可能产生危害的锰及其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电光性皮炎及金属烟热等职业病。
因此,应明确“焊接职业”是存在产生职业病的职业,为此焊接用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对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规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此规定,应依法在电弧焊接的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说明长期吸入电焊烟尘可能产生焊工尘肺职业病,公告采取的通风除尘措施和规章制度,公告在工作场所检测的电焊烟尘浓度。但据调查,目前不少焊接用人单
位没有依法做到上述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目前不少单位在与电焊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依法执行这个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工作场所卫生要求、防护措施与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与救治等各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
应该强调,焊接过程中存在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因素是客观事实,不能回避和隐瞒,也不必紧张和害怕,只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切实采取各项防护措施,就可以保障焊接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推动焊接职业防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二、电焊烟尘的危害与电焊工尘肺的防护
1.电焊烟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电焊烟尘是电弧焊时,在电弧的高温作用下,使液态金属和熔渣过热而蒸发,这种高温蒸气一脱离电弧高温区,即被迅速氧化与冷凝成细小的固态分散性粒子或细小的固态凝集性粒子,在空气中悬浮,成为电焊烟尘。
有关各类焊接材料电焊烟尘的性质、成分、形态和化学结构等,在焊接学会8委编著的《焊接卫生与安全》一书中有全面和深入的说明,本文不再赘述。
过去对电焊烟尘的危害程度,曾经存在争议。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一些单位的电焊工发病率上升,经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研究所、大连造船厂、江南造船厂、甘肃省卫生防疫站、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及齐齐哈尔车
辆厂等单位合作,通过对发病情况的调查、临床研究及动物试验,特别是通过对因患电焊工尘肺而死亡的电焊工尸检分析,确认长期吸入结422和结507焊条等的电焊烟尘后,影响人体的呼吸机能,能引起肺组织纤维化,损伤电焊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因此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在联合发出的《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将“电焊工尘肺”正式定为职业病。
电焊工尘肺患者的自觉症状,以咳嗽、咳黑色痰、胸闷、气短为多,肺活量降低,I期电焊尘肺患者的X线胸片出现不规则小阴影或类圆形小阴影。
电焊工尘肺发病工龄多在15~20年左右。由于我国20世纪50年代进厂的电焊工较多,因此在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是电焊工尘肺的一次高发病时期,1975~1977年原六机部检查了3 000多名电焊工,确认患电焊工尘肺占
3.69%;1983年大连造船厂经20年动态观察,在743名电焊工中,确认患电焊工尘肺的占10.63%;1987年对齐齐哈尔车辆厂货车车间660名工人作检查,确认患电焊工尘肺的占13.18%。在20世纪80年代对电焊工尘肺发病情况的调查中,还明显呈现北方寒冷地区发病率较高,南方地区发病率较低的倾向。这是因为北方天气寒冷时,车间关闭门窗时间长,自然通风换气条件差,因此北方地区的焊接作业场所,应该更重视防护工作。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电焊工的新老交替和一些大企业电焊作业场所通风除尘条件的改善,电焊工尘肺的发病率有所降低。但由于80年代后期进厂的电焊工较多,如果不注意防护工作,很担心在20xx年前后,可能再次出现电焊工尘肺的高发病时期。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控制所尹萸20xx年10月发表的《20xx年全国尘肺报告发病情况分析》,20xx年各地确认报告的“电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