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无照经营案件常识

合集下载

查办无照经营案件常识

查办无照经营案件常识

查办无照经营案件常识执法探讨 2008-09-03 16:37 阅读16 评论0字号:大中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工商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是以工商部门为主,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为辅的执法格局。

作为基层工商机关,无论是从行为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看,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都应是我们的主要职责。

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能,有效查办无照经营案件,以下为个人总结的工商执法机关查办无照经营类案件的一些基本常识,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一、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要件1、当事人从事了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包括生产、销售、服务活动。

这里的生产活动,指的是以赢利为目的只从事了生产,尚未销售的行为;销售指的是以赢利为目的购入商品后,再从事销售行为。

也包括以赢利为目的只存在购买商品行为,准备销售而尚未销售的行为;生产、销售活动指的是从事了生产,也进行了销售的行为;服务活动指的是从事了以赢利为目的的服务活动。

2、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执照。

这里我们所说的“违法”既违反具体法律、法规中具体条款明确规定的行为。

实践办案中,应当收集证据来证明确定“违哪个法”的依据。

主要对经营者的组织形式进行调查取证。

如查明属于个人经营的,即违反了《个条》中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办理执照条款。

这样就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的依据了。

然后按《无照办法》给予处罚。

二、无照经营行为的种类1、无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取得许可证(前置)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单纯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无需取得许可证,可直接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3、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4、执照失效后的无照经营行为执照失效包括执照被吊销、注销、有效期满。

(1)不包括应当年检而未年检行为,此种行为根据其自身主体性质,根据个体条例、企业条例、公司法等各自相关法规中关于年检的规定处罚。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

关于《⽆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关于《⽆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1、《办法》第⼆条为何未对“⽆照经营”的概念进⾏定义?是没有直接定义,但该办法对什么是"⽆照经营",给出了⼀个原则性的区分标准,或者叫定义的外延,这就是该办法的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照经营。

⽽不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从事⽆照经营。

中间加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限制词。

为了防⽌误解,在该办法第⼆⼗⼀条明确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照经营⾏为。

如果我们把"证"解释为许可证,把"照"解释为营业执照,那么以该办法第四条,⽆照经营的内涵有五种情况为:⽆证⽆照;直接⽆照;有证⽆照;照已失效;⽆证有照(这是该办法对⽆照经营内涵的新说法)。

2、《办法》第⼆条“法律、法规”未明确必须办照的主要⾏业或领域有哪些?《⽆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的是⽆照,许多同志认为,只要是为营利性的经营,都要办照,没照就是"⽆照经营"。

照这种认识,营利性经营的边界在哪⾥,"有照"和"⽆照"的边界就在哪⾥。

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照这种认识,我们在查处⽆照经营中,就会犯"扩⼤化"的错误。

什么情况必须登记呢?现在应当执⾏有关企业登记的现有法律,⽆法可以的不能强⾏要求当事⼈登记。

统⼀的解决有待统⼀的“商事登记法律”。

基本原则按照《⾏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是五种许可的⼀种。

设定登记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健康、⽣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然资源的开发利⽤、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损害的其他事项;除这些事项和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设⽴⾏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定登记。

检查无证无照总结

检查无证无照总结

检查无证无照总结
检查无证无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能够帮助确保企业或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以下是检查无证无照的总结:
1. 检查无证无照的范围:检查无证无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餐饮、零售、美容美发、住宿等服务行业。

2. 检查的时间:检查无证无照的时间应该贯穿于整个经营期间,特别是在开业前、经营期间和停业后更应该进行仔细检查。

3. 检查的方式:检查无证无照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通过举报线索进行查处。

4.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和纠正。

5. 宣传教育:检查无证无照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向当事人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因此,检查无证无照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需要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解析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解析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解析一、关于无证经营案件重点把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证经营的查处部门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一般是指许可部门或主管部门,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如《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管理部门是烟草专卖零售的许可部门,但法律规定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查处部门是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既无证又无照案件的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可见,对既无证又无照的非法经营活动,查处部门也应当是许可部门或主管部门,而非市场监管部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除外。

二、关于无照经营案件重点把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此,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首先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才能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无照经营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无照经营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我国,无照经营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可能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对无照经营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无照经营的定义、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照经营的定义无照经营,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企业或者分支机构;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3.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营业执照;4.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5.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三、无照经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未经市场主体登记,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营业执照;(四)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合法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从事无照经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四、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案件的询问模式

无照经营案件的询问模式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 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 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⒏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 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 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 整个检查情况。
精选ppt
9
第二部分 无照经营案件—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清楚
1、搞清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 提。比如当事人是个人的,如果当事人的年龄不满 14周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就不能进行处 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 罚。
注:寻找询问笔录中问明的非法所得的证据,难以确 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可以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 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
10、(需前置审批的要问)开业到现在,你有没有办 理什么前置审批?
注:确定属于哪种无照经营行为你经营的XX店(厂、公司)有没有领取工商 营业执照?
注:贯彻《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回避 规定,以书面的形式确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不存在直接 利害关系,以确保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和执法的公正性。
3、你与XX店(厂、公司等)是什么关系?
注:确定询问人是否当事人,是否无照经营责任的承 担者。如该人是当事人委托来接受问话的,要请其出示 委托书,且要确定该人是无照经营的参与者或是了解当 事人无照经营情况的知情人。
⒉检查情况栏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ppt课件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ppt课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 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 为举报人保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二、风险防 范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 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 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 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一、解读
2、《办法》调整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分工(但仍不太清晰)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 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 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制度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制度

集贤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工作制度一、根据《中共集贤县委办公室、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贤县规范市场秩序、综合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集贤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将打击无证无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

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遵循疏堵结合、惩教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

四、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县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农村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合法经营手续。

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县工商、公安、卫生、药监、环保、安监、国土、农业、质监、文化、建设、交通、城管、烟草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密切协作,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实行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举报受理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八、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领导主持,联动单位负责人参加。

清理无证无照(简称“两清”)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县“两清”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县“两清”办联系电话4668781。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突发问题,指导、督促联动监管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联席会议由县“两清”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人开始自主创业,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也有一些人为了追求利益与快速成功,忽略了规章制度,进行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部门将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行动的目标是严肃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整体信誉度,营造消费者放心购物的氛围。

二、整治范围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行动的整治范围包括:城市商业步行街、县城主要商业街、集市、农村经济组织等。

同时,也包括在网店、电商平台等套利活动中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防止网络欺诈。

三、整治目标整治行动主要针对以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1.无证无照卖场、摊贩、商贩等;2.无证无照的网络店铺、电子商务平台等;3.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整治措施1.开展集中整治为了全面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级政府将采取集中整治,通过联合行动、加强巡查、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加强管理为了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政府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完善证照管理机制,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监管机制,严格把关放贷许可和营业执照看管工作,防止无证无照经营的再度发生。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为了切实落实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将加大法律和宣传力度,精准发力,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掌握规章制度,了解行为规范,引导创业者在遵守法律的同时,顺利发展自己的事业。

五、整治效果通过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政府将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整体信誉度,使消费者放心购物,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在整治之后的市场环境中,需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相关制度,完善证照管理体系和投诉投诉机制,防止无证无照经营的再度发生,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无照经营行为证据调查要点

无照经营行为证据调查要点

无照经营行为证据调查要点第一篇:无照经营行为证据调查要点无照经营行为证据调查要点一是通过现场检查手段收集其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证据,这是关键环节;二是通过调查手段进一步查清其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名义、时间、组织形式、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三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查账、审计、会计鉴定、调阅核对档案等方式查清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情节;四是对无照经营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即: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需注意只有“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财物才能查封扣押,特别是当事人的车辆要仔细判定。

另外对“场所”的查封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2.先行查封扣押的条件是“在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同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期限是15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逾期未作出处理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物品的处理,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先行拍卖或者变卖,与58号令中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更具操作性,但相应增加了工商部门责任。

二、查处无照经营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一)目前规定对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法规较多,我市还有《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以下称《条例》)。

《办法》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要依据无照经营的类型、特征选择处罚依据。

1.看以什么名义从事无照经营,如果无照经营的主要特征是未经登记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则分别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2.看无照经营的规模和后果,除《办法》外,其他法律法规都未将直接规模、后果作为查处无照将经营的认定条件,因此如果能查清行为特征是规模较大、社会后果严重、特别是存在危害人体健康、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适用《办法》。

无照案例法律分析(3篇)

无照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法律法规,进行无照经营,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无照经营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居民李某,于2018年10月开设了一家餐饮店,但未办理《营业执照》。

该店开业后,李某通过虚假宣传、降低菜品质量等手段,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在2019年3月,该店因无照经营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李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分析1. 无照经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未取得有关许可证、资格证或者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资格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2. 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1)李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李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 案例中李某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市场监管(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2)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性;(3)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2. 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市场主体对无照经营违法性的认识;(2)开展市场主体法律培训,提高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能力。

无照经营专项查处取缔方案

无照经营专项查处取缔方案

无照经营专项查处取缔方案无照经营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无照经营,就是指没有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而开展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的行业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餐饮、小商品批发、居民楼内的商铺、理发店、洗浴中心、按摩店、棋牌室和地下出版社等多个领域。

无照经营现象不仅会严重损害法人经营者的权益,也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和健康风险。

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打击无照经营,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方面,无照经营专项查处取缔方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

针对无照经营的特点和危害,无照经营专项查处取缔方案采用了多种手段,包括宣传教育、行政处罚、取缔查处等。

以下是无照经营专项查处取缔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采取宣传教育措施无照经营专项查处取缔方案规定,各级政府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无照经营的认识和警惕,鼓励合法创业,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相关通告,告诉公众什么是无照经营,为什么无照经营会给消费者带来风险,如何避免受到无照经营的侵害。

政府还可以通过组织培训课程、开展社区宣传等方式,提升公众对无照经营的认知水平和防范意识。

二、加强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无照经营专项查处取缔方案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无照经营行业准入、监管和监察体系,加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无照经营行为。

政府在发现无照经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比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对于违规经营者,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严惩违法经营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的顺利进行。

三、联合取缔查处无照经营无照经营专项查处取缔方案规定,各级政府要倡导联合取缔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政府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取缔无照经营,彻底清除非法经营者。

此外,政府还可以借鉴先进的城市治理经验,成立街道、社区等多级治理联席会议,统筹治理无照经营问题,建立社区化的无照经营治理网络,从根源上控制无照经营行为。

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杜茂德高长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颁布实施,这一行政法规对于查处与取缔非法经营,保护合法公平竞争,增强工商行政执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在执行该行政法规实践中,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应该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

一、注意无照经营行为的范围界定。

在以往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无照经营一般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下列五种违法行为都属于该办法所调整的无照经营行为。

一是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是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是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注意无照经营的处罚适度。

如果单纯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看,该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十分严厉。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档次的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我们在执行这部行政法规时,必须对法规的通篇规定进行考虑,不能一叶障目,失之偏颇。

该法规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对无照经营案件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现场检查的两点认识

对无照经营案件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现场检查的两点认识

对无照经营案件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现场检查的两点认识我们都知道,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面对着大量的无照经营案件。

如何提高办案效率,笔者以为要首先从调查取证工作入手。

结合执法实际,对无照经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该注意两点:一、抓住时机开展现场检查对无照经营案件来讲,现场检查是调查收集证据的非常重要的方式,一次成功的现场检查对整个案件的进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抓住时机开展现场检查取证的必要性。

当一个无照经营案件刚刚被发现,当事人尚未产生戒备心理时,其经营现场存在着丰富的、具体的、真实的证据。

如果执法人员抓住时机开展现场检查,就能够迅速取得这些证据,为整个案件的成功查处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相反,错过了取证时机,在当事人有了戒备并采取措施之后,那些丰富的、具体的、真实的证据就不再容易取得,会使整个案件的调查陷于被动。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一个无照销售大米的商店(当时有消费者正在购买大米),于是进行查处,但当事人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一气之下采取了扣留措施,制作并送达了扣留财物通知书,用车拉走了当事人的大米。

但是,拉大米之前由于疏忽,未收集任何证据。

事后当事人申辩,说大米是在屋内存放的,并未销售,不构成无照经营。

这个案件的结果可想而知,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从事了经营活动,只能放弃处罚。

试想如果执法人员在扣留大米之前,抓住时机收集证据,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提取当事人销售大米的售货凭证(哪怕只有一张)等,情况又会是怎样?所以执法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抓住有利时机,收集违法现场的必要证据。

(二)立案之前开展现场检查的合法性。

在立案与调查取证的关系上,应当是先立案,后调查取证。

那么,在立案之前是否就不能收集任何证据,即使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也不能开展现场检查和收集证据呢?一线的执法人员很有体会,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而不抓住时机取证,等办好立案手续后,就很有可能丧失取证的时机。

《无照经营案件询问模式》规范办案行为

《无照经营案件询问模式》规范办案行为

仙居制作《无照经营案件询问模式》规范办案行为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执法效能,提高办案质量,仙居县工商局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各地查处无照经营案件的经验,编制了无照经营案件询问笔录制作模式,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通过询问亮明身份及当事人的权利。

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首先要亮明自己的身份,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回答问题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二是通过询问确定无照经营行为。

通过对当事与某店(厂、公司)的关系,本人基本情况,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和房屋租赁合同及合同的签订情况的询问,确定该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无照经营的性质。

三是通过询问确定违法所得。

通过当事人自己陈述的生产经营额及询问和检查当事人建立财册、正式单据和其他证明等情况,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四是通过询问了解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询问过程中,可以选择性的询问当事人对工商法律法规知识和申办各项手续的熟悉程度,从而判定该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及违法经营,属于故意还是不知,以便于在处罚过程中加以综合考虑。

五是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模式对无照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投机倒把、委托加工等八项具体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所适用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对成本价、进价与销价的差额计算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应该扣除或不应删除的费用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范了抽象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权附:无照经营案件询问模式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是对案件涉及人的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

一份好的询问笔录,能直观的反映出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过程,可以起到了解案情、证明案件的重要作用。

由于无照经营案件事实相对简单,定性比较容易,因此在查处时有一定的模式,也就有规律性可循。

现将各地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中如何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模式加以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1、告知:我们是仙居县工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证件,我们的执法证号是XX。

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2010.8)第一部分无照经营的基本情况一段时期以来,无照经营现象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时有发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什么是无照经营,它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有哪些,我在这里做一简要介绍。

一、无照经营的概念、种类和特征(一)无照经营的概念什么是无照经营?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给出确定的定义。

一般可理解为: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照经营的种类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己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己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园、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5种情形一般来讲是无证经营,是否属于无照经营范畴,还存在争议。

但是,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整体性来讲,此种行为与前4种行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同样是违反了国家设定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因此也应当列为无照经营行为。

(三)无照经营的特征1、数量大。

全国到底有多少无照经营,至今无法进行精确统计,但可从另一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2008年,全国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917万户,统计局统计的个体经营户数目为2873万户,这是其对外公布数字,二者基本相符。

但由于统计口径不同,统计局内部掌握的个体经营户户数为5000万户左右,两者相差2000多万户,这里面有相当部分属于无照经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培训讲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培训讲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培训讲义无照经营的危害性一是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我们大家都知道,无照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缴纳各种费用办理登记,也就是说无照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成本为零,而另一部分守法的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办理了登记,这样就造成了无照经营者与合法经营者之间不同的经营成本,从而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导致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既然无照经营者没有办理登记审批,所以也就使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无法监管,这样就往往导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不便于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规范,不能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不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据有关统计,全国经营者中有__%的是无照经营者。

所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非常重要,也因此在《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另外,我们全局在每年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将近有__%的案件是按无照经营定性处罚的,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学习好、理解好。

什么是无照经营?一、概念: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含义:构成无照经营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经营行为,二是无照。

首先什么是经营行为?经营行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活动”。

经营行为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行为的内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是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

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

有时行为人虽然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也不构成经营行为。

例如:甲向已赠送一台电视机,此时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是经营行为,也就构不成无照经营行为。

二是无照。

确切含义应是依法应当办照而没有办照。

就是说不是所有经营行为都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查办无照经营案件常识执法探讨 2008-09-03 16:37 阅读16 评论0字号:大中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工商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是以工商部门为主,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为辅的执法格局。

作为基层工商机关,无论是从行为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看,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都应是我们的主要职责。

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能,有效查办无照经营案件,以下为个人总结的工商执法机关查办无照经营类案件的一些基本常识,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一、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要件1、当事人从事了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包括生产、销售、服务活动。

这里的生产活动,指的是以赢利为目的只从事了生产,尚未销售的行为;销售指的是以赢利为目的购入商品后,再从事销售行为。

也包括以赢利为目的只存在购买商品行为,准备销售而尚未销售的行为;生产、销售活动指的是从事了生产,也进行了销售的行为;服务活动指的是从事了以赢利为目的的服务活动。

2、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执照。

这里我们所说的“违法”既违反具体法律、法规中具体条款明确规定的行为。

实践办案中,应当收集证据来证明确定“违哪个法”的依据。

主要对经营者的组织形式进行调查取证。

如查明属于个人经营的,即违反了《个条》中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办理执照条款。

这样就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的依据了。

然后按《无照办法》给予处罚。

二、无照经营行为的种类1、无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取得许可证(前置)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单纯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无需取得许可证,可直接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3、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4、执照失效后的无照经营行为执照失效包括执照被吊销、注销、有效期满。

(1)不包括应当年检而未年检行为,此种行为根据其自身主体性质,根据个体条例、企业条例、公司法等各自相关法规中关于年检的规定处罚。

(2)营业执照有效期问题。

相关法规未规定为法定登记事项的,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期限,应当视为“管理措施”,有效期满不能按照《办法》处罚。

5、超范围经营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经营行为指的是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才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包括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超范围经营。

此种行为使用术语应称呼为:违法经营。

不能是“超范围经营”或者“无照经营”。

6、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有照无证的成因包括:后置许可;前置许可审查不严;许可证被撤消;许可证期满。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来源于《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

三、执法中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1、对《办法》除外规定的理解。

一般执法的原则是按照先法律、后法规;特殊优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办法》也不例外。

《办法》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的规定,对执法人员适用《办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执法人员要全面掌握各个法律法规中关于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

在理论上讲,应该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办法》处罚。

既其他法律、法规优先适用原则。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目前登记类法律、法规立法庞杂,内容交叉等因素,致使执法者难于准确把握。

在此情况下,执法人员要在掌握各个法律法规中关于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固定证据,准确定性,优先适用《办法》的技巧查处无照经营案件。

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公司名义经营的案件,使用《公司法》处罚。

一般情况下,无特殊行为证据,违法经营者在未取得执照情况下的经营行为,都可以按照《办法》处罚。

2、确定被处罚对象(1)自然人。

要审查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和其他组织。

要审查是否依法成立。

(3)名义主体不能作为被处罚对象,应处罚设立者。

3、根据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类别,确定法律适用(1)根据许可证情况确定法律适用。

区分无证无照、单纯无照、有证无照、超范围违法,分别定性。

技巧一是审核该许可是否有专门法。

如《烟草专卖法》规定无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由工商处罚,那此种行为就该适用《烟草专卖法》处罚。

再如《烟草专卖法》中未规定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由工商处罚,我们就应根据《办法》处罚其无照行为。

技巧二是超范围经营的项目属于应该取得行政许可的。

违法者是公司的,按照《公司条例》第七十三条法处罚,其他按照《办法处罚》。

(2)根据违法主体确定法律适用。

A\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名义经营的,按照各自所属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处罚。

B\公司擅自设立以分公司名义经营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法》处罚。

公司擅自设立不以分公司名义经营的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处罚公司。

C\出资人为事业法人、团体法人等,按照《企业法人监督管理条例》处罚。

D\企业法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法人监督管理条例》处罚企业法人。

E\以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名义无照经营的,按照各自法律处罚(一般情况下,此类情况不存在)。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仍然按照各自所属法律处罚。

F\单纯个人无照经营,建议使用《办法》处罚。

G\个人一照多摊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H\个人之间的联营,建议使用《办法》处罚。

对这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使用一份决定书,处罚同一行为中的多个当事人(未使用合伙企业名义经营的情况下)。

I\企业之间联营,使用公司名义的适用《公司法》,联营企业属于一般法人的适用《企业法人监督管理条例》。

(3)特殊情况法律适用A\竟合情况。

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同级别的登记法规,按照特殊法优先原则适用。

如当事人销售汽油同时违反《危化条例》和《办法》应适用《危化条例》。

如个人经营网吧的无照经营,按照特殊法《互联网场所条例》处罚。

当事人无照经营与其他违法行为竟合。

如当事人无照经营假冒商标商品案件,适用从重处罚原则,用《商标法》查处。

当事人既有无照经营行为也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如当事人既有无照经营行为也在经营中含有假冒商标的行为,则分别按《无照办法》和《商标法》处罚。

B\一事不再罚原则。

掌握同一主体、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行为“四同一”分析原则,凡是不具备“四同一”条件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罚标准。

(4)无照疑难案件A\对于“假项目经理”,“挂靠经营”承建工程的(包工头),有证据证明其无照经营的可适用《办法》。

B\无照经营房地产,应按照《房地产管理条例》处罚,技巧是对当事人在只开发未出售阶段,暂时不查,等其销售后查处,因为《房地产管理条例》是按照其违法所得情况处以罚款的。

C\医疗机构的无照。

需要调查其《医疗执业许可证》是否标明“营利”,或者取得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证据后,可按照《办法》处罚。

依据来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D\查办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案件,要取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

一般要先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告知其终止提供便利条件。

如通知网通公司终止黑网吧电讯信号,使其知道。

一旦其继续提供便利,即可处罚。

也可采取倒查方式,顺线索摸证据。

如从黑网吧设立情况手续细节上找出其“应当知道“的证据。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F\查办当事人擅自动用封存财物案件,需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取得其支持,采用以《治安处罚法》的人身处罚手段威慑,成就按照《办法》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问题1、查封、扣押的审批,应该是县级以上正职局领导批准。

2、及时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通知书。

可以补交,但要在24小时内。

3、查封扣押时限为15日,经县级以上正职局长批准可延长15日。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解除强制措施。

五、特殊行业无需办照无法律规定需要办照的行业,可以不办执照。

如:律师事物所;建筑公司承建工程(异地有照,在本地只从事经营不设点);企业的仓库;异地企业在本地的办事处(无经营活动);社会力量办学(专业培训学校,如驾驶、烹饪学校应该办照)。

六、当事人拒绝配合情况下需要取得的证据1、取得现场检查证据。

当事人在现场的情况下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的,应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理由和情况,并现场向其宣读现场检查记录内容,同时对现场检查全程进行录象,采用视听资料辅助证明。

当事人不在场情况下,可要求该处打工人员作为现场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

其拒绝签字的,应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理由和情况,并向其宣读现场检查记录内容,同时进行现场检查全程录象,采用视听资料辅助证明。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决绝签字的,尽量邀请见证人参与检查,由见证人证明签字。

2、取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和获利情况的证据。

采取突击检查当场扣留其帐册、财务单据等材料的方式固定证据;采取雇佣人员伪装身份,提前进入经营场所摸清其财务资料存放地后,再进行突击检查或者约请警察同时进入现场提取财务证据。

当然,跟踪、潜伏等方式属于侦察手段,只有在不如此不能取得证据的情况下采取,使用中注意巧妙的规避违法,使取得证据具备证据力。

3、取得当事人交易对方的证据。

调查当事人的交易对方情况,到其交易对方处,取得当事人与其交易的相关证据。

4、取得当事人内部员工的证据。

采取说服教育、金钱收买(严格的讲取得证据的手段决定证据的证据力,所以采用"金钱收买"是逼不得已的“阴招”手段,要做到巧妙规避违法)等手段,取得当事人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

5、取得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证据。

一般采取询问笔录形式,要求其提供经营情况、获利情况等,当事人拒绝提供和回答(当事人在调查期间拒绝提供的证据,在诉讼阶段又主动提供的,法院可以不采纳)。

6、取得当事人身份证据。

到当地派出所取得当事人身份证据。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