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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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以土地抵押向银行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5年判决:A房地产公司土地转让给B房地产公司。B公司房地产公司直接将土地款支付到A公司的账上,法院发出指令给国土局将土地过户,此判决到现在还未执行。
请问:
(1)B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凭什么票据入账?(2)入账的增值税发票按5%税率还是10%税率?答:根据提供的资料,法院只能将土地判给银行,而不能判给B公司。
本例中的交易结构应理解为A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B将款项支付给A,A再偿还给银行。
A将土地转让给B,2016年4月30日之前B付给A 的款项,应当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2016年5月1日之后B付给A的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A将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