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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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x年度脱贫攻坚问题整改工作方案》(x〔x〕22号)精神,切实加快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根据《x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x〔x〕50号)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纳入“绿色通道”范围

本方案所称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是指脱贫攻坚期间,以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立项批复,使用各级各类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银行信贷扶贫资金、易地搬迁资金、融资平台扶贫专项资金,下同)实施的贫困地区道路、农村能源、农田水利、农业气象、危房改造、易地搬迁、安全饮水、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产业扶贫相关项目。

二、界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为加快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和《x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赣府字〔x〕50号)要求,明确脱贫攻坚工程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下同)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优化项目审批环节

各部门及乡(镇)要落实好责任主体,建立面向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审批的快速反应机制。

(一)没有达到前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研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

1.施工企业的确立。原则上以本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为主,选择两家以上择优选定施工企业;

2.设备采购在规定范围内,由业主单位采取自行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3.原则上工程增量不能超过10%,若工程增量超过10%以上,业主单位要及时提交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方可施工,如设计存在漏项等,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程序予以调整;

4.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大小,实施难易程度等,集体研究确立项目让利数据,原则上按控制在总投资额的2%-4%,具体情况在合同中明确;

5.为确保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推进速度和工程质量,设立履约保证金,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合同价的5%由施工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将履约保证金存入业主单位账户,竣工验收合格履约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工程质量缺陷无息退还。

(二)对能够集中招标的同类工程项目,各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项目业主,统一组织进行打捆招标。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

各行业监管部门对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的审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短期限内限时办结。

1.项目业主单位在收到资金计划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设计及评审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确需超出规定时间,由业主单位向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作出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

3.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对脱贫攻坚工程项目予以预(结)算评审,预算评审必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评审;结算审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初审10个工作日、复审10个工作日。

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各部门及乡(镇)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规

范建设项目库。对已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要改进管理模式,简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展。各部门及乡(镇)要成立项目监管小组,全程参与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等环节,按照项目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强化项目验收责任。

六、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中央和省级扶贫资金下达后,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做好具体项目与资金的对接,并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切实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上级扶贫资金从下达之日起,原则上在一年内全部形成支出。

(一)工程款拨付比例:项目签订合同并开工建设,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预拨合同价款的50%;竣工验收拨80%;审计结算拨100%。

(二)优化拨款程序,对合法合规、材料完备的拨款申请,原则上即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得延压。

(三)加强扶贫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局负责解释。

(二)x年7月10日之前已实施的项目,但未完成报账程序的,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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