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于2024年12月发布的,目的是为了指导企业会计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与营业收入有关的有关核算和报告的规定。
以下是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的详细解读:1.解释的背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是根据国家发展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最新法规法律、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对准则中有关营业收入核算和报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对企业在制定和执行财务会计政策、核算和报告营业收入提供了指导。
2.解释的作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明确了准则中营业收入的定义、核算、确认和计量等各项问题的具体要求,帮助企业会计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准则,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和规范性,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主要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营业收入的定义,明确了营业收入的范围和涵义。
二是营业收入确认的原则,规定了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和条件。
三是营业收入的计量,明确了营业收入计量的基本方法。
四是现金收入与非现金收入的处理,对现金收入和非现金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具体指导。
五是预收账款和已收未实现收入的处理,规定了预收账款和已收未实现收入的核算和报告方法。
六是退货销售的会计处理,明确了退货销售引起的营业收入和成本的调整方法。
七是其他营业收入处理,规定了其他营业收入的核算和报告原则。
4.解释的应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适用于所有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范围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
对于金融、保险、信托、券商等专业机构,如果其业务涉及资金收入,则还需要参照有关专业准则进行核算和报告。
5.特殊行业问题的处理对于特殊行业,如房地产、金融等,以及独立账户法律实体,由于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可能需要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准则进行具体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解读引言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企业会计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债务重组也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12号(以下简称“准则12号”)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理解和应用该准则,以确保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改变债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对债务进行再安排和再分配的行为。
债务重组可以分为两类:有偿债务重组和无偿债务重组。
有偿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债务本金、利息或其他支付条件进行调整,以达到解决债务问题的目的。
无偿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将债权转为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债权进行减记,以达到减少债务负担的目的。
二、准则12号的背景和目的准则12号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于2015年生效。
该准则的发布旨在统一和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根据准则12号,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如下:1.计量基准债务重组后的会计处理应基于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公正的市场上,买方与卖方在等价条件下交易的价格。
2.会计确认债务重组后,企业应对重组产生的债务、权益和资产进行确认。
债务的确认包括提取坏账准备和计提债务损失准备。
3.债务减记经重组后,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进行减记。
准则12号明确了债务减记的条件和方法。
4.健康标准检测债务重组后,企业应根据准则12号要求,对重组后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这是为了确保企业的债务重组后依然可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资产负债表调整重组后,企业应按照准则12号的要求对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确保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四、准则12号的适用范围准则12号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行为:1.重组行为是基于协商一致原则进行的;2.重组行为涉及到债权的简化、合并或转换;3.重组行为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2)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涉及的或有应付(或者应收)金额。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在认定债务重组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在自愿基础上达成重组协议、是否有法院作出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相互独立、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或者关联方关系是否对债务重组产生实质影响等情形加以判断。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二)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允的资产交易金额为依据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双方协议的价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12号
企业会计准则12号企业会计准则12号是指《金融工具》准则,该准则细化了对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并规定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确认方法。
该准则对企业会计提供了指导,确保了金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以下是对该准则的详细解读。
首先,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金融工具是指可以产生现金流量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
根据准则,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金融资产(包括债权和股权)、金融负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
然后,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进行了规定。
根据准则,金融资产可以分为两类:衡量公允价值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而金融负债则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衡量公允价值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工具则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
接下来,该准则详细规定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确认方法。
根据准则,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计量为公允价值,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参考市场报价。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对于信用减值准备的处理方法。
此外,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也进行了规定。
企业在财务报告中需要详细披露自己持有的金融工具的类别、计量方法、公允价值、信用风险等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增加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帮助投资者做出准确的决策。
最后,该准则还对与金融工具相关的特殊交易进行了一些规定。
例如,对于权益工具的发行和回购,企业需要遵循一些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则。
总结而言,企业会计准则12号是一部细化了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重要准则。
它对企业会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金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准则中包括了对金融工具的定义、分类、计量和确认方法,以及披露要求和特殊交易的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的要求进行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以提供准确、可比的财务信息。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一、概述
1.1 本应用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解释和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具体应用,为企业实施债务重组提供操作指引。
1.2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解决债务危机而采取的法律行为,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
二、债务重组的确认条件
2.1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2.2 债务重组方案已获债权人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2.3 债务重组方案所涉及的资产已转移或重新确定了权属。
2.4 债务重组导致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发生实质变化。
三、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3.1 以资产清偿债务
3.2 以债权转为资本
3.3 修改其他债务协议条款
3.4 债务豁免
四、会计处理原则
4.1 公允价值原则
4.2 债权债务终止确认原则
4.3 债权债务重新计量原则
五、具体会计处理
5.1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5.2 以债权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5.3 修改其他债务条款的会计处理
5.4 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
六、信息披露要求
6.1 披露债务重组的背景和原因
6.2 披露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6.3 披露会计处理及其影响金额
6.4 披露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应用指南旨在指导企业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地进行债务重组
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作者:周三芳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1期一、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内容解析(一)债务重组定义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而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
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不适用该准则。
(2)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故本准则中债务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清算及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等特殊情况,仅限于公司正常经营时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4)债务重组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债务的转换。
即债务重组准则不包括企业正常情况下的债转股和借新债还旧债。
(二)债务重组损益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损益核算的区别债务重组损益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
因债务重组具有非经常性及偶发性的特点,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故应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进行核算。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和转让资产损益的界限。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股份支付
2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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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 易。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 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资产)。企业获取这 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不是转手获 利等。 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 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 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 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 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 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对价的特殊性可以说是股份支付的显著特征。 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主 要环节:授予(grant)、可行权(vest)、行权 (exercise)和出售(sale)。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股份支付
2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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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股份支付概述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 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 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向其雇员支付期权作为薪酬或奖励措施的行为,是目 前具有代表性的股份支付交易,我国部分企业目前实施的 职工期权激励计划即属于这一范畴。 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交 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只 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 交易,才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一)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重组债务公允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人初始确认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权转为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构成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将债权转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其中,“财务困难”是指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按时清偿债务;“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2. 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可以采取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进行。
其中,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偿还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通过增发股票等方式将债务转为权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债务人通过降低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务条件。
3.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债权人应当在重组日按照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与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权损失;债务人应当在重组日按照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4. 披露要求:在债务重组完成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例如重组交易的详细情况、重组损益的金额、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为企业在面临财务困难时进行债务重组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保障企业的财务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实用版)目录1.债务重组的定义与特征2.债务重组的方式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4.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5.债务重组的实施范围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旨在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文将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特征、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和债务重组的实施范围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与特征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的特征主要包括:1)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2)债权人作出让步,即同意债务人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方式清偿债务;3)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以下方式,或以下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1)调整债务本金;2)调整债务利息;3)调整债务还款期限;4)变更债务担保方式;5)债权人豁免部分或全部债务;6)其他不影响交易对手方权益的方式。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1)债务重组的会计确认;2)债务重组的会计计量;3)债务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涉及的金融工具应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会计处理。
四、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1.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2.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披露。
3.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债务重组方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2020年4月目录企业管帐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一、总体请求①①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该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表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干损益和债务重组招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第十一条债务重组涉及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 金
融工具列报》的衔接规定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 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准则自 20 ×× 年 × 月 × 日起施行。
附件 2: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来自号 —— 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将债权转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 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 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 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 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 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 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 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长 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等时,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
会计准则第 37 号 —— 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准则,
对相关业务提出新的规范要求。为在会计处理原则上与新发布的其他会计准 则保持一致,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 二是改进实务。在以往的准则执行过程中,由于债务重组准则与金融工具相 关准则存在交叉,导致实务应用中存在分歧,造成准则实施的随意性。为便 于实务操作和确保准则有效实施,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内容大纲一、债务重组的确认二、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重组的会计处理三、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重组的会计处理四、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重组的会计处理五、以组合方式重组的会计处理六、内容大纲六七八关联方参与债务重组七、披露八、综合案例一、债务重组的确认(一)债务重组的概念1.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2.在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三)适用范围注:权益性交易。
比如,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
二、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重组的会计处理【案例】2×20年6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应收乙公司款项的入账金额为95万元。
甲公司将该应收款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乙公司将该应付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20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合同,乙公司以一项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非专利技术偿还该欠款。
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累计摊销为1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万元。
10月22日,双方办理完成该无形资产转让手续,甲公司支付评估费用4万元。
当日,甲公司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为87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7万元,乙公司应付款项的账面价值仍为95万元。
不考虑相关税费。
要求:分别做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1)2×20年10月22日,债权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 910 000(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87+交易费用4)坏账准备 70 000(转销余额)投资收益 10 000(倒挤)贷:应收账款 950 000(转销余额)银行存款 40 000(2)债务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读 -在线考试
一、单选题1、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则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
A、营业外收入B、管理费用C、资本公积D、营业外支出A B C D【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正确]【答案解析】一般情况下,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如果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冲减当期信用减值损失。
2、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重组新修订准则第()条的规定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
A、五B、六C、七D、八A B C D【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
3、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计量。
A、账面价值B、账面余额C、公允价值D、重置成本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二、多选题1、债务重组新规中,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A、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B、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C、债务重组方式D、或有应收金额A B C D【正确答案】AB【您的答案】AB [正确]【答案解析】选项CD是准则修订前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9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一、单选题1、下列有关债务人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初始确认权益工具应当按照账面价值计量B、修改其他条款导致部分债务终止确认,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C、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D、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初始确认权益工具应当按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2、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是()。
A、该抵债资产在债务人账上的账面价值B、该抵债资产在债务人账上的成本C、该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D、该抵债资产在债务人账上的账面余额【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3、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对于接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应计入()。
A、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B、其他业务成本C、管理费用D、营业外支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债权人对于受让非现金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应计入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4、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应按其()入账。
A、账面价值B、公允价值C、重置成本D、账面余额【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5、在债务重组中,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
A、投资收益B、资本公积C、其他收益D、其他综合收益【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在债务重组中,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根据第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与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系的,是否仅因此就构成了关联方,即证券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关联方披露,以及资产管理计划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证券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6⽉17⽇起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的情况下,经债权⼈和债务⼈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额或⽅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融⼯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融⼯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般包括下列⽅式,或下列⼀种以上⽅式的组合:(⼀)债务⼈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具;(三)除本条第⼀项和第⼆项以外,采⽤调整债务本⾦、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本准则适⽤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融⼯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融⼯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融⼯具列报》。
(⼆)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或债务⼈中的⼀⽅直接或间接对另⼀⽅持股且以股东⾝份进⾏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与债务⼈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或相同的多⽅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或债务⼈进⾏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的,适⽤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章债权⼈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具⽅式进⾏债务重组的,债权⼈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式进⾏债务重组的,债权⼈初始确认受让的⾦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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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财政部财会[2017]19号 2017年6月12日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根据第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与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系的,是否仅因此就构成了关联方,即证券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关联方披露,以及资产管理计划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证券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