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定20150311)
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XX公路局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开、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摸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逐级下达。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实行目标管理.第八条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包的方式.市公路局应根据保养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地切出保养资金,由县级公路局包干使用。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县级公路局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防讯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策十条市公路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公路局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
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甘公省养[2023]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养公路养护管理, 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增进公路事业发展,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全省省养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 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 保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其他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应遵照“建养并重, 强化管理;深化改革, 调整构造;依托科技, 提高质量;依法治路, 保障畅通”旳公路工作方针,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和“管养结合, 综合治理”旳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采用有力措施, 依法扶持、增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树立为人民、为社会、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旳意识, 以路为本, 以人为本, 保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六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旳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方针政策;㈡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㈢审核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养护市场;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质量和管理等工作;㈤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重要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旳宏观养护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学习、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原则;㈡负责养护生产旳监督检查, 依法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 对公路养护中心(工程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协议管理。
㈢负责编制总段(分局)年度公路养护支出预算;㈣负责实行组织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并监督公路养护计划旳完毕;㈤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㈥负责贯彻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数据库应用;㈦其他职权。
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规定定
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规定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坚持“科学养护,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
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努力实现小修保养“零返修”目标。
第四条加强小修保养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是所管养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编制、报送和执行小修保养预算计划,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和考核。
第七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公路小修保养的组织实施。
应积极推进专业化、机械化、精细化养护,组建路面、路基、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各单位应根据管养实际并结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专业化养护队)。
第八条养管站(养护工区)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主要负责公路的日常巡查和保养工作。
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干线公路日常巡查制度》的规定,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公路出现的各类问题,为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编制养护作业计划提供依据。
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
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修保养是养护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公路设施、提供便利出行条件的重要措施,是公路形象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技术状况,使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保证小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养护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目标清晰、组织有力、奖惩分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养护质量评价考核工作,包括省管县的养护工作,市局依据该办法对各县区公路局进行奖惩。
第二章养护质量标准第四条各县区公路局、高管处应针对本辖区内干线公路的实际质量技术状况,科学安排小修保养养护生产,抓好日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适时安排小修保养工程,逐步提高和改善道路技术状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
第五条小修保养工程内容包括:综合管理、路面保洁、沿线设施、桥涵构造物、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共五部分。
小修保养工程质量标准:一、路面保洁:路(桥)面保洁1、路面干净清洁,无积水(雪)、垃圾、杂物。
2、交通事故现场要及时清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制定和完善各类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及时清理路面积水、积雪、积冰。
4、绿化平台上不得存有纸屑、塑料袋(瓶)、沙石、泥土等杂物。
5、路缘石(GBM块)边缘要清扫彻底,清扫物应及时清除。
6、养护员配置应满足路面保洁的需要,养护员除清扫路面外,还要每天及时拾捡行车道、慢车道、路面、路基范围内垃圾、杂物。
7、路面垃圾清扫后,不得随意堆放在路面上或倾倒在绿化带和石砌水沟、土边沟内,应运至垃圾投放点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8、行车洒落物及由于事故等原因造成垃圾的清理和外运,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清理过程中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路面被油类或化学物质污染时,处理措施得当,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公路工程小修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小修养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提高公路使用效率,延长公路寿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的日常小修和养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路面修补、路灯维护、路基修复等工作。
三、管理机构1.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监督和检查。
2.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小修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3.小修养护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管理职责1.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公路小修养护管理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2.负责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保证公路畅通、安全。
3.定期检查公路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收集和分析公路使用数据,为小修养护提供依据。
五、工作程序1.定期巡查:小修养护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路进行巡查,查看路面情况、路灯照明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
2.问题排查:发现问题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查,确定修养护措施。
3.修养护措施: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修养护措施,如路面修复、路灯更换等。
4.管理记录:对每一次小修养护工作,都应做好记录,包括问题发现、解决措施、修养护结果等。
六、安全管理1.在进行小修养护工作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工程,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质量管理1.小修养护工作必须保证质量,确保修养护效果和安全。
2.及时跟踪修养护效果,对不合格的工作进行整改。
八、绩效评估1.定期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管理改进的依据。
2.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处罚。
九、监督检查1.公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2.对发现问题的公路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的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十、奖惩措施1.对在小修养护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和表彰。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工作,推进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投资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我县日常公路养护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其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工程管理,县、乡、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公路小修工程项目资金在年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中申请解决。
第五条公路小修工程经费属专项资金,必修专款专用,除必要的小修工程管理费用开支外,严禁挤站挪用。
第六条年度公路小修工程项目计划有各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州(地、市)交通局复核,经省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厅。
第七条我县受特殊地理、地质影响,每年春融期滞后,公路病害的高发期在四、五月份,根据费改税情况,为准确反映每年的养护小修工程质量,一是各单位按每年九月份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时调查的实际工程量编制小修工程量表;二是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核定的小修工程额度编制小修工程量表。
通过两项分析定个单位小修工程量。
第八条省局根据经省财政审核批复、省交通厅下达的小修工程项目预算,将小修工程计划下达各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九条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局下达的小修工程项目计划,将小修工程量分解下达给各县交通局。
第十条各县交通局根据承担的小修工程量,结合各自管养路段的实际和养护季节特点,分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为了提高公路的服务品质,应根据我县不同地区的气候点,按照《公路病害修复时限的规定》要求,对需修复的小修工程项目,做到及时修复。
在小修工程实施计划的安排上,应优先安排路面工程。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省公路局负责年度小修工程项目的申报及小修工程经费的下达工作,负责日常小修工程质量的监督。
年度工作目标检查考核中,配合总段完成对小修工程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小修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应从小修工程的质量、进度及经费控制等关键要素入手,做好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利用有限的小修保养经费,巩固和提高路况,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的功能,提高公路综合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修保养应遵循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完成基本任务。
第三条小修保养实行经费包干第四条通过严格的考核,小修保养经费实行计划经费与奖励经费相结合的拨付办法。
二小修保养的目的和基本任务第五条搞好现有公路小修保养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首要任务,小修保养的目的和基本任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经常保持公路及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
(二)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以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
(三)防治结合,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三公路小修保养的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六条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下列技术政策:(一)公路小修保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积累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当地具体情况,通过科学分析,预作防范,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公路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特别要做好雨季防护工作,以减少水毁损失。
(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尽量选用当地天然材料,充分利用原有工程材料和原有工程设施,以降低养护成本。
(三)推广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四)全面贯彻实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桥梁检查,维修加固和改善防止病害发展。
(五)加强公路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面养护。
第七条:公路小修保养技术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每月开展一次路况调查,分析公路技术状况,针对病害产生的原因和后果,采取有效,先进,经济的技术措施。
(二)加强小修保养前期工作,对各种主材料(如沥青、水泥等)试验及施工质量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三)推广路面、桥梁管理系统,建立公路数据库,实行病害监控,实现决策科学化,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推广GBM工程(特别重视绿化工程)实施公路的科学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改变现有的公路面貌,提高公路的整体服务水平。
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XX公路局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开、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摸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逐级下达。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第八条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包的方式。
市公路局应根据保养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地切出保养资金,由县级公路局包干使用。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县级公路局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
防讯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策十条市公路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公路局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
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提升公路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小修保养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要以保持路况良好为目标,以养护质量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并结合相关专项养护活动,积极倡导预防性养护,努力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
农村牧区公路和边防公路及其他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公路交通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根据年度《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的安排,对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进行管理。
3、组织小修保养等各类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管理人员水平。
4、负责督查全区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养护专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全区公路养护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全区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不断提高养护科技水平。
6、负责全区养护体制、模式的调查研究,以便适应新形势下的公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盟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编制小修保养年度建议计划,经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路管理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下达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分解辖区内小修保养计划,落实养护任务,并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设置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
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置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运用先进的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公路技术改造,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及甘肃省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养护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七条公路突发事件按照《甘肃省公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按要求发布和报送信息,有效应对和处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级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是指为了保持现有公路的良好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采取技术措施,对公路出现的病害进行处治的工程项目。
养护维修工程分类如下:一、普通公路: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二、高速公路:包括维修工程、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第四条各公路总段(分局)为所管养公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养护维修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参加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参加公路养护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责任制。
第六条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应建立“省局监督、建设单位管理、监理单位抽检、施工单位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检测和验收制度。
第二章公路总段(分局)质量管理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应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照有关法规,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必须规定工程质量要求,明确养护工程沥青、水泥、钢材、砂石矿料等主要材料的质量标准,注明养护维修工程工艺及设备要求。
第九条公路总段(分局)应严格按法规、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在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接受省局的监督检查。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公路总段(分局)必须加强试验室建设,配备养护工程所需的试验仪器和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性能。
甘肃省公路小修保养油路修补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小修保养油路修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油路修补质量,使油路修补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提供平整、舒适的道路通行条件。
根据我省省养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养公路的油路修补工作。
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额管理第三条油路修补应严格实行定额管理,省公路局下达各公路分局油路修补面积定额数量按油路养护里程面积的1.5%计。
第四条公路分局于每年3月底(或4月底)前,在对辖区内油路路面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省局下达的油路修补数量,进行招投标养护,并将分解情况于5月初报省公路局备案。
分解任务时,1.5%的一半按“4厘米沥青面层+25厘米石灰(或水泥)稳定砂砾基层+15厘米天然级配砂砾垫层”的结构进行计算,另一半按4厘米沥青面层修补进行计算(包括翻浆处治沥青面层修补数量)。
油路薄层封面每平方米按0.2平方米油路修补面积进行折算,1.5厘米热拌沥青表面处治每平方米按0.5平方米油路修补面积进行折算。
第五条油路修补生产任务计划的分解应按照“统筹兼顾,保重保主”的原则进行。
首先要保证主要路线的油路修补数量,其次考虑次要路线的油路修补数量,应先处治翻浆、坑槽、沉陷等病害,后处治龟裂、网裂、松散等病害。
第六条养护中心(工程公司)及养护工程处应将每月油路修补任务落实到路线及桩号,并将完成情况按要求认真填写好有关图表或记录,并装订整齐备查,同时送公路管理段备案。
第三章技术要求第七条油路修补的程序和步骤:1、油路修补前用3米直尺找病害,10米线绳找沉陷,并标出病害的范围。
2、所标病害形状,原则上以矩形、矩形组合为准,其纵横边线应分别与路面中心线相平行或垂直。
几何图形要与公路沿线自然景观协调和公路自身的美观相一致。
3、经监理确认,检查的病害彻底,所标形状规则,验收合格后签字,再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管理办法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是指为保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实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维修保养工程的目标是保持原有道路状况和使用品质不下降。
一、小修保养内容1、路面小修保养的内容(1)保养的内容:沥青路面(含匝道、连接线)、路缘石、中央分隔带保洁及收费站口和服务区匝道口水泥混凝土路面保洁和维护。
(2)小修的内容: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常见病害的处治。
2、路基小修保养的内容(1)保养的内容:对路基主体、路肩、边坡、护坡道、泄水槽、急流槽、边沟、挡水埝、跌水沟、截水沟、挡土墙、暗沟、渗沟等防护构造物的清理。
(2)小修的内容:路基边坡、护坡道、边沟、挡水埝、泄水槽、跌水沟的整修和路面附属工程(路肩板、路缘石)及防护、排水设施的更换、修复施工。
3、桥、涵、通道小修保养的内容(1)保养的内容:对桥梁及立体交叉的伸缩缝、锥坡、支座等进行清扫、清洗、调查评价及维护。
(2)小修的内容:桥梁的桥面系、墙式护栏、梁板、盖梁、支座、伸缩缝、泄水孔、立柱、基桩、桥台等设施的维修和更换,通道涵洞等的梁板、墙体、洞口、洞内及排水设施的维修和更换,桥涵结构物的附属设施的维修和更换等。
4、绿化小修保养的内容对中央分隔带、边坡、边沟外侧、互通区、景观带等范围的植物进行修剪、施肥、浇水、打药、除草、杂物清理等作业。
5、沿线设施小修保养的内容(1)保养的内容:对中央分隔带开口处活动护栏、护栏板、护栏柱、结构物墙式护栏、路面标线、标志标牌、反光道钉、防眩板、轮廓标、隔音墙、隔离栅、防落网等进行保洁、调校和维护。
(2)小修的内容:波形梁钢护栏、活动式护栏、隔离栅、隔音墙、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的损坏部分的拆除、修复与更换施工等有关作业。
二、小修保养的目标1、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病害处治及时、快捷、优质。
2、路容路貌整洁、美观,绿化长势良好。
3、沿线设施规范、齐全,恢复及时。
4、路基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相关制度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提高公路运输的安全性和舒适度,保障公路设施的正常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保养的工程,主要包括路面修补、路基加固、排水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有序、保养为主”的原则,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承担,且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方案、施工人员和施工时间,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七条实施单位应派出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工程负责人,并做好不定期的技术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验收情况等内容,以备查。
第九条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护环境,确保施工安全,不得违规操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第十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实施单位应配备专业施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第十七条严禁违章作业,违规操作,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五章质量监督第十八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实施单位应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按照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XX公路局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开、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摸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逐级下达。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第八条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包的方式。
市公路局应根据保养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地切出保养资金,由县级公路局包干使用。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县级公路局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
防讯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策十条市公路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公路局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
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定2015031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坚持“科学养护,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
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努力实现小修保养“零返修”目标。
第四条加强小修保养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是所管养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编制、报送和执行小修保养预算计划,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和考核。
第七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公路小修保养的组织实施。
应积极推进专业化、机械化、精细化养护,组建路面、路基、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各单位应根据管养实际并结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专业化养护队)。
第八条养管站(养护工区)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主要负责公路的日常巡查和保养工作。
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干线公路日常巡查制度》的规定,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公路出现的各类问题,为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编制养护作业计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养管站(养护工区)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养护路段路基、路面、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日常巡查,并及时记录和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含突发事件信息);2.及时清扫保洁路面,保持路面经常性处于干净状态;3.经常性维护保养公路路肩、边坡、排水设施及防护构造物;4.负责养护路段内公路绿化、修剪灌木花草;5.组织间歇式交通量调查、水毁修复、道路防滑和绩效考核工作等。
道路养护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道路养护小修工程管理办法2.1 目的本着“便于操作、反应及时、资金使用合理”的原则,以“提高道路管养水平、及时修复公路病害、确保小修经费合理使用”为目标;明确规定公路小修的工作对象、作业要求与质量标准、考核方法;尽快恢复公路正常使用状态,使之处于良好的服务水平。
2.2 小修工程的内容1.2.1 路基小修的范围范与内容1、适用于道路养护部管养公路的路基小修管理,路基小修范围包括:路缘石、排水系统、路基边坡与挡土墙等防护设施。
路基小修项目是对所辖公路路基进行小修保养和对轻微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复,使之保持完好状态,防止病害继续扩大或影响使用功能的项目。
2、主要工作内容如下表:表1.1 路基小修范围表1.2.2 路面小修的范围范与内容适用于道路养护部管养公路的路面小修管理,路面小修范围包括: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中央分隔带等。
路面小修项目是对所辖公路路面进行小修保养和对轻微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复,使之保持完好状态,防止病害继续扩大或影响使用功能的项目。
主要工作内容要求如下表:表1.2 路面小修内容1.2.3 桥涵小修的范围范与内容适用于道路养护部管养公路的桥涵小修管理,桥梁小修范围包括:桥面系、桥梁伸缩装置、桥梁上部承重构件、桥梁下部结构及调治构造物等;涵洞小修范围包括:清理涵洞洞口、洞身、窖井及上下游沟槽的泥砂等淤塞物、清理通道排水系统的泥砂等淤塞物。
桥涵小修项目是对所辖公路桥涵进行小修保养和对轻微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复,使之保持完好状态,防止病害继续扩大或影响使用功能的项目。
桥梁主要工作内容要求如下表:表1.3 桥梁小修内容涵洞、通道主要工作内容要求如下表:表1.4 涵洞、通道小修内容1.2.4 隧道小修的范围范与内容适用于道路养护部管养公路的隧道小修管理,隧道小修范围包括:内装、抹面、衬砌等。
隧道小修项目是对所辖公路隧道进行小修保养和对轻微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复,使之保持完好状态,防止病害继续扩大或影响使用功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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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坚持“科学养护,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
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努力实现小修保养“零返修”目标。
第四条加强小修保养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是所管养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编制、报送和执行小修保养预算计划,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和考核。
第七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公路小修保养的组织实施。
应积极推进专业化、机械化、精细化养护,组建路面、路基、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各单位应根据管养实际并结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专业化养护队)。
第八条养管站(养护工区)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主要负责公路的日常巡查和保养工作。
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干线公路日常巡查制度》的规定,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公路出现的各类问题,为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编制养护作业计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养管站(养护工区)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养护路段路基、路面、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日常巡查,并及时记录和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含突发事件信息);2.及时清扫保洁路面,保持路面经常性处于干净状态;3.经常性维护保养公路路肩、边坡、排水设施及防护构造物;4.负责养护路段内公路绿化、修剪灌木花草;5.组织间歇式交通量调查、水毁修复、道路防滑和绩效考核工作等。
第十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路面、路基、桥隧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
(一) 路面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1.执行有关公路路面小修保养管理制度、规范、规程,落实路面病害处治目标任务;2.根据全年目标任务,结合生产进度和路况调查,协助编制路面养护作业计划;3.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管养路段内的路面病害按养护操作规程进行处治和维修;4.负责路面病害的调查、路况的评定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建立健全路面小修保养档案;5.承担养护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安检等任务;6.按时报送相关统计资料;7.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和绩效考核,实现“零返修”和全天候养护;8.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路基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辖区内路基、防护及排水设施病害的处治,对发现的病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消除病害根源;2.及时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对路肩进行局部加固;3.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资料,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4.负责管养路段的公路畅通信息报送工作,紧急情况按有关办法及时向上级汇报;5.负责全队车辆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6.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 桥隧涵专业养护队工作职责1.严格执行养护技术规范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公路桥隧涵养护工作的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辖区内桥隧涵及其附属构造物的维修,确保维修质量;3.加强辖区内桥隧涵经常性检查工作,发现较大问题及时上报桥梁工程师采取措施,以确保桥隧涵的安全使用;4.加强桥隧涵预防性养护,及时修复伸缩缝破损、混凝土裂缝等常见病害;5.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维修辖区内各类交通安全设施,确保交通设施完好;2.及时对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交通设施损伤进行修复;3.根据全年目标任务,结合交通设施损坏情况和日常巡查,协助编制维修生产作业计划。
4.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管养路段损坏的交通设施进行更换和维修,及时对标线进行局部补画,使标线具有良好的可视性;5.负责交通设施损坏调查、评定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资料;6.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小修保养管理第十一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根据公路养护里程,结合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编制小修保养年度支出预算,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二条小修保养实行质量责任制。
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实际开展小修保养施工作业,并不得降低公路技术标准,一般情况下,路基、路面维修方案应与原设计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小修保养作业应根据路况,制定符合实际的作业计划。
小修保养作业计划由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技术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养管站(养护工区)执行,并跟踪检查考核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养管站(养护工区)应根据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制定小修保养实施方案,确保计划按时完成,并确保质量,同时对养管站(养护工区)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在进行小修前要认真分析损坏的原因,根据损坏类型、维修季节等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作业计划,满足保养时限,小修保养作业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要加强对专业养护队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格控制小修保养质量,严把原材料的进场关和施工工序检验关,加强原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等的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试验工作,用科学的试验数据指导养护作业。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应保证专业养护队伍的稳定,确保小修保养机械设备和经费的投入。
加强小修保养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各类小修保养技术档案,做到填写准确、详细、真实,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专业养护队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限要求,对公路路面、路基、桥隧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出现的病害及时维修,并认真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同时,在完成阶段性小修保养任务后,应有计划的自行储备小修保养所用材料。
第十九条路面养护应贯彻全寿命周期养护理念,以预防性养护为主,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的维修措施。
第二十条沥青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拌和,控制好拌和温度和出料温度。
沥青混合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温措施,确保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和碾压温度。
铺筑面层前必须浇洒透层油或粘层油,碎石封层油料撒布要均匀。
第二十一条加强小修保养施工管理,本着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原则,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废弃。
积极探索公路废旧材料的循环利用,以节约养护材料,降低养护成本。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严格小修保养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小修保养经费。
第四章公路养护日常巡查第二十四条养护日常巡查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管养线路上的养护工区和养管站负责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工作。
各公路管理局结合管养路线实际制定本单位养管站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养护日常巡查按照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区长和养管站站长负责组织安排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公路路况水平及其沿线设施的运营状况,及时处理和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巡查时限应坚持每天(法定节假日除外)上路巡查,偏远山区路段至少每周一次,雨(雪)天气要坚持上路巡查。
第二十八条养护巡查人员要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如实记录巡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巡查内容:㈠路基:1.路肩是否有坑洼、积水、沉陷、缺口、水冲沟、水穿洞及堆积物,路肩边缘是否顺适,护肩是否破碎、下沉;2.边坡是否有冲沟、松散、裂缝和水穿孔;3.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急流槽、跌水井、泄水槽等排水设施是否淤塞,排水是否畅通,进出口是否完好,有无裂缝、断裂及勾缝脱落等情况;4.挡土墙、护坡及防护构造物等是否损坏,泄水孔是否堵塞;5.山区公路、泥石流多发路段、湿陷性黄土路段、沙漠地区分别要做好落石、泥石流、坍方、山体滑坡、沉陷、冲沟、洞穴、沙丘移动等的巡查与抢修工作,尽力缩短阻车时间。
㈡路面:调查路面各种病害的详细情况,是否有裂缝、积水、落石、以及是否有坑槽、翻浆、沉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路面是否有积雪、有污染、抛撒物和路障等堆积物;巡视中央分隔带、路肩等设施状况;㈢桥涵构造物:1.桥面是否清洁,是否有积水,有无杂物堆积,杂草蔓生,有无裂缝、局部坑槽、波浪;桥头涵顶有无跳车;泄水管是否堵塞或破损;2.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连接部件有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3.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防撞护栏和引道护栏(柱)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4.翼墙(侧墙、耳墙)有否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5.锥坡、护坡是否局部塌陷,铺砌面是否塌陷、缺损,是否有垃圾堆积、灌木杂草丛生;桥头排水沟和行人台阶是否完好;6.桥涵构造物基础是否冲刷外露。
㈣隧道:1. 检查衬砌的变形和裂缝情况,洞内渗漏水状况;2. 检查路面、人行道是否损坏;3. 检查各种标志、标线和反光设施是否污染、缺损;4.检查隧道内外排水系统是否畅通;5.检查隧道附属设施,通风、照明、通讯、监控、消防、消音等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㈤交通安全设施:1.检查波型护栏、隔离栅、防落网有无异常情况,是否损坏或变形,立柱与水平构件是否紧固,油漆是否剥落,金属锈蚀情况;2.里程碑、百米桩、防撞墩(墙)和示警桩有无歪斜、变形、缺少、损坏,油漆是否剥落;3.标志牌、支柱是否受到损坏、污秽及腐蚀,油漆及反光材料的褪色、剥落,标志牌是否被遮挡、缺失等情况;4.路面标线是否磨损或脱落,局部缺损或被污秽;5.事故车辆自救车道的养护砂是否板结或结冰等;6.公路绿化:行道树是否被人、畜、自然灾害损坏,是否有影响行车的树枝,是否需修剪。
㈥汛期巡查:主要做好雨前、雨中、雨后巡查,按本办法要求填写巡查记录。
第三十条处理措施㈠在巡查时,对路面堆积物、抛撒物、落石、积水、边沟堵塞、影响行车的树木树枝等能及时处理的病害,应立即清理;对路基缺口、洞穴等病害,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以免病害加大。
㈡对出现路面病害(如坑槽、翻浆、较大沉陷等),发生水毁等影响行车而无法及时处治的,要先行设置明显的警示安全标志进行必要的交通渠化或管制措施,同时上报公路管理段或高养中心,由公路管理段或高养中心负责组织专业养护队在规定时限内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