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目录一、前言二、招投标管理总则三、招投标程序四、招投标文件五、评标与定标六、合同签订与履行七、招投标争议处理八、附则九、附件一、前言为了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招投标管理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招投标活动。
2.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司设立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4.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三、招投标程序1.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要求等。
2.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4.招标人应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5.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招标人应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四、招投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投标文件格式等。
2.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
3.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写,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4.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五、评标与定标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3.评标委员会应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5.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公示中标结果。
六、合同签订与履行1.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履行。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标人的诚信意识和履约能力。
第三条省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满足项目管理的要求,采取最具竞争力的招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
第五条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工程标准、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工程期限等。
第七条招标资格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来确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限制。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参与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法、合规。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提供必要的clarifications 和解答。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以公正、透明的原则评审投标文件,根据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告中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资格证明、报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文件费用。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标、瞒报、谎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中标结果,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中标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招投标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招投标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部是负责公司招标和投标工作的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评审、与供应商洽谈合同等工作。
第三条招投标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招投标部应与其他部门进行紧密协作,确保招投标工作与公司整体战略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招投标部设部长一名,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
第六条招投标部下设招标组、投标组和合同管理组。
第七条招标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投标组负责组织投标、参与投标评审、与供应商进行洽谈等工作。
第九条合同管理组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招标组在收到需求部门的招标申请后,根据需求部门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开始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组将编制好的招标文件提交给投标组,投标组根据招标文件准备投标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招标组。
第十二条招标组组织招标评审,根据标书的内容、报价、供应商的信誉等因素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组与中标供应商进行洽谈,明确合同的具体细节和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组负责合同的签订,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合同的变更和结算事项。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五条招投标部要建立健全招投标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招投标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宣传,确保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七条招投标部要定期组织投标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八条招投标部要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招投标部组织机构图附件2:招投标部工作流程图附件3:招标文件范本附件4:投标材料清单范本附件5: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
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其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方案、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撤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销投标,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十四条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公示,接受监督。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招投标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招投标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二条招投标部是本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的专门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制定招投标策略和方案,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2\组织编制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通知、招标文件等。
3\协调各相关部门完成招投标过程中的工作,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开展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协助采购部门进行供应商谈判和合同签订。
6\配合监察部门进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7\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
第三章招投标过程管理第三条招投标过程包括需求确认、招标准备、报名投标、评审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招投标部负责对以上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1\需求确认:招投标部要与需求部门充分沟通,明确需求和采购目标,编制招标文件中的需求规格和技术要求。
2\招标准备:招投标部要编制招标公告、招标通知、招标文件等,确定招标方式和采购策略。
3\报名投标:招投标部要组织供应商报名,开展资格预审工作,确保投标人具备参与招标活动的资格。
4\评审中标:招投标部要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地评定中标供应商。
5\合同签订:招投标部要协助采购部门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第四条招投标部要配合监察部门进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规范进行。
1\监督检查:招投标部要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违规处理:对于发现的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招投标部要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件本文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管理有限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参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系统地规定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职责和工作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控制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北京市招投标政策法规。
第三条招投标管理过程招投标管理过程包括:立项审批,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文件编制,供方/投标方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规定,发标、评标、定标,招投标结果报批,合同履约监控,招投标材料归档等。
第四条适用范围1.凡属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采用其他规定形式的项目;2.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投标项目:(1)年合同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类项目;(2)合同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咨询管理类项目;(3)政府委托管理工作涉及的服务采购项目及所有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4)其他合同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5)公司领导提出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招投标审议小组同意可不进行招标,采用单一来源(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或供货商或服务提供者等;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抢险救灾的;3.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4.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对限额以下的金额小、技术复杂、工期紧张的服务或采购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机构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审议机构,统筹指导并决策监管公司及所属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由公司及所属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以上的领导组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订立等环节,适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招标活动负总责。
第五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评估制度,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人信息、开标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第八条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合同草案等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资质证明、报价等内容,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应当在招标过程中及时发布,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节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环节。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合理的招标程序,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递交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逾期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投标人具备参预招标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五条开标评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评标过程要公开记录。
第三节中标和合同订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经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及时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八条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要进行修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第十九条监督机构是指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政府组织或者其他委托机构。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度,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实施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优承包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资格预审、投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依法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参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应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等。
(二)工程规划:应明确工程的整体布局、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工程概算:应明确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应明确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五)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包括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评标指标和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修改,确保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借鉴先进的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修改过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日。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的重要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设立专门的开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公开透明地进行评标。
3. 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如果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存在疑义或建议修改的情况,招标人应及时予以澄清或修改,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 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一定金额的招标保证金,以确保其真实投标的意愿。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5. 评标和中标结果的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以确保公平公正。
6. 投标文件的保密:招标人应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保密,除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查阅和泄露投标文件内容。
7. 异议处理:如果有投标人对中标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招标人应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8. 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标人与招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签订合同,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以上是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旨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制定和调整。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二)是指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对各项制度和要求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个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个可能内容: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完整、准确、合理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样本等。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依据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其他招标活动主体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一、招标文件编制要求2.1 编制组织人员的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由经验丰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编制质量。
2.2 适用标准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2.3 文件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必要内容,在表述上要准确、清晰、具体,避免产生模棱两可的问题。
二、招标文件发布程序2.4 发布媒体的选择招标文件应通过法定渠道进行发布,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招标信息公告板等。
同时,可以选择一些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公告发布。
2.5 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文件应在足够的时间内提前发布,确保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2.6 公告的内容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公告应明确表达对投标者的要求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一、投标文件的接收3.1 接收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避免因时间和地点的偏差而产生争议。
3.2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可以通过邮寄、快递、送达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投标文件的评审3.3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应包括能对工程项目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家及相关部门的代表。
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货物、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三)有依法进行招标的权限。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四)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参与招标,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中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正,评标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虚假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的方式、范围、标段或包组的划分等。
第十条招标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内容、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了解并参与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招标人对其行为负责。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一、项目公告和招标文件1.制定项目公告和招标文件的时间、内容及格式,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且易于理解。
2.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批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和可用性。
3.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如项目背景、技术要求、服务内容、投标保证金等。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1.明确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程序、要求和标准,确保投标人的合法性、信誉度和资质。
2.规定投标人提交资料的内容、数量和形式,以及资格审查的时间和方式。
3.确保资格审查的公正、客观和透明,避免不当干预和人为操控。
三、投标报价和评标1.规定投标人的报价要求和报价方式,确保报价的公平、合理和合法性。
2.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技术评分、商务评分和综合评分等,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制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4.规定评标结果的公示时间和方式,以及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申诉和复议程序。
四、中标和合同签订1.明确中标人的确定和公告程序,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可追溯。
2.规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方式和规范,以确保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3.明确合同履行的监督和验收程序,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实施。
五、违约和纠纷处理1.明确违约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方式,包括违约责任的划分和处罚措施的执行。
2.规定投标人对评标、中标结果的申诉和复议程序,确保申诉和复议的公正、客观和及时。
3.明确纠纷处理的机构和程序,确保纠纷的快速、有效和公正解决。
六、信息公开和监督1.规定招投标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以及公开信息的时间和时效性要求。
2.建立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3.规定相关人员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查处方式,以及相关责任的追究和处罚措施。
以上是一个关于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简要范例,具体的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透明和规范性,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购人组织供应商投标,选择供应商的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具备明确、公开、透明、公平的特点,便于供应商参与投标。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开采购制度,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问题,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招标信息。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投标报价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评审投标文件,依法选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合理确定投标方案,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要求密封,并在密封的信封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标识。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分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布、投标、评标和定标等环节。
第四条资格预审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需求,确定相应的资格预审条件,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
第五条招标文件发布包括编制、审核和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项目要求。
第六条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七条评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八条定标由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和投标人的综合情况,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保证措施第九条为保证招投标的公正公平,所有环节都应按照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第十条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评标人员应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中标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对于拒不按规定参与招投标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评标等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可以给予罚款、解除合同、限制参与招投标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招投标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行政管理的规范化。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等。
3. 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程序包括以下环节:3.1.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标的物、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开标时间等基本信息,以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够充分了解招标信息。
3.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3.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3.4.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
4. 资格审核和信用评价招投标管理应注重资格审核和信用评价,以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
4.1. 资格审核对投标人的资格应进行严格审核,包括企业资质、项目经验、人员配置等方面的考核。
4.2. 信用评价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信用记录、履约能力、逾期记录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5. 诚信管理和处罚措施对于存在违规行为、不诚信行为的投标人,应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暂停参与招标等。
6. 监督检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确保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执行。
7. 附则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以上就是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并加强资格审核和信用评价,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希望本实施细则能够得到广大投标人的遵守和支持,为招投标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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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1.1为加强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的采购及招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电投河南分公司发电企业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依据河南分公司对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结合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操作行为。
招投标应以技术、质量、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和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项目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法人和组织均可参加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3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同级监察、审计、法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1.4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招投标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接受监督。
1.5企业外委的工程项目,必须按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各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的招标,也可以委托进行项目招标工作。
按隶属关系接受上级单位委托进行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招标过程原始文件记录必须确保完整齐全并归档备查、接受监督。
1.6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本细则所称生产工程,是指对发电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设施进行的维修、大修、技术改造工程。
生产工程的招投标,包括生产工程项目中的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咨询、设备物资采购和大件运输等项目的招投标。
1.7计划经营部是招投标管理的归口部门。
1.7.1凡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外委的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及物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xx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加工、安装等项目。
3)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
4)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及物品的购进。
5)涉及安全生产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项目(市场零星采购的除外)。
6)招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依招标程序办理的项目。
1.7.2.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格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
上级委托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2.1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生产及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工作。
招投标领导小组需报分公司备案。
2.2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是:2.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2.2.2负责组织编制、审定招标有关文件。
2.2.3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分公司委托的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等有关材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2.2.4负责审定工程项目标底。
2.2.5负责组织权限内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
2.2.6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3计划经营部的职责是:2.3.1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分公司规定,制定公司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招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2.3.2组建并管理公司系统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评标专家库。
2.3.3组织权限内和分公司委托的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和招标评标工作,审定评标专家组成员,决定招标形式,审查决定招标代理机构。
2.3.4负责招标组织权限内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招标结果的审核,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2.3.5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
2.3.6负责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1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3.1.1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权限、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1.2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2招标人在招标权限内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报上级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3.3实行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3.3.1..项目已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3.3.2..已下达了项目计划书。
3.3.3..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
3.3.4..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4项目计划下达后,公司应将工程项目招标计划安排表报送分公司招标办,工程项目招标前,应提前向分公司提出招标申请,并按分公司生产工程招标程序进行。
3.5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的,须经上级招标主管单位同意,所邀请的投标人名单须按权限报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招标办核准。
3.6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
招标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说明。
3.7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3.7.1招标人在招标权限内确定招标方式,委托招标需报上级招标办备案,邀请招标须经上级招标主管单位同意,所邀请的投标人名单须按权限报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招标办核准。
3.7.2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3.7.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7.4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并发售招标文件。
3.7.5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依据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结果报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或上级招标主管单位审定。
3.7.6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3.7.7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3.7.8招标会议前三天,确认投标单位,不能参加投标的购买标书单位必须书面说明原因,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推迟招标会,联系其他符合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3.7.9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7.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3.7.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3.7.12组织公开开标,召开评标会,集中审查投标文件。
3.7.13组织专家评标,分别提出商务组、技术组评标报告,向领导小组推荐中标人顺序。
由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汇总评标报告。
3.7.14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上级招标主管部门备案。
3.7.15由上级委托进行的项目招标,预中标人推荐意见和评标报告应报上级招标管理部门,由其确定中标结果。
3.7.16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3.7.17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3.8.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3.8.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3.8. 2招标依据。
3.8. 3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地点、工程类别、规模、招标范围、工期和资金来源。
3.8. 4招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
3.8. 5对投标人资质和资信的要求。
3.8. 6对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容的要求。
3.8. 7其他事项。
3.9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3.9 .1招标须知: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和工程规模,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3.9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9 .3投标报价的要求。
3.9 .4技术规范书: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xx等。
3.9 .5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
3.9 .6合同主要条款: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承保金额约定、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试运和验收,奖励和赔偿等。
3.10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1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3.12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同于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证金。
3.13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他人投标。
3.14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也可以设标底。
设有标底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可作为评标定标的参考。
4.1招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进行。
对于简单项目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即在投标文件中包含第二十六条要求的资格审查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4.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4.2.1资格审查xx。
4.2.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4.2.3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装备等。
4.2.4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近三年完成主要项目的情况,质量情况,同类工程业绩,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项目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社会信誉等。
4.2.5正在执行的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设备情况。
4.2.6其他相关内容。
4.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为无效:4.3.1未按期送达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4.3.2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4.3.3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3.4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3.5填报的内容严重失实。
4.4.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4.4.1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业绩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