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节高频考点串讲精华资料_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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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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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法律自考之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和答案00246

法律自考之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和答案00246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国际经济法概论33套试题(含答案)目录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2)200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0)200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6)2005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23)200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28)2006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34)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40)2007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46)200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52)200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58)200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63)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68)201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73)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79)201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86)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90)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95)2012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01)201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05)2013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12)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18)2014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23)201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29)201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34)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41)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46)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50)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57)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62)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67)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71)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76)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181)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和答案课程代码:0024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笔记 习题自考讲义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笔记 习题自考讲义

【主编】陈安【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第六章国际投资法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八章国52际税法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单项选择题1.散见于某些间接记载中的____,是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一种渊源和一个组成部分。

(B)A.万民法B.罗得法C.罗马法D.康索拉多海商法典2.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是(A)A.公元前在地中海沿岸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B.中国秦汉时期形成的一些不成文的商事规则C.公元以前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D.公元初年在北欧形成的一些商事习惯法3.____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问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其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

(A)A.萌芽B.发展C.变革D.转折、更新更多资料请联系QQ12731145684.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A)A.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B.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C.企业集团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D.地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5.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C)A.国家B.大托拉斯C.私人D.国家联盟6.汉萨联盟的主要目的在于(B)A.联合各成员国积极进行对海外的殖民扩张和掠夺B.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C.加快本地区各城市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进程,实现经济一体化D.在本地区建成一个经济自由贸易区7.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的法律规范是(B)A.《康索拉多海商法典》B.“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C.“友好通商航海条约”D.罗得法8.《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属于(D)A.近现代国际习惯法B.双边国际商务条约C.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D.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9.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作品的版权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实行国际性的共同保护的公约是(C)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日内瓦公约》10.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收费、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的专题公约是(B)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日内瓦公约》11.1924年签订的《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专门对海上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公约通常简称为(D)A.“华沙公约”B.“伯尔尼公约”C.“日内瓦公约”D.“海牙规则”多项选择题1.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有(ABCDE)A.国家政府B.国际组织C.个人D.法人E.自然人2.关于国际经济秩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E)A.它通常指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的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B.它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C.它的建立和变迁主要受控于国际大国的意志D.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E.国际经济法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3.中世纪,被用于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有(BCD)A.万民法B.康索拉多海商法典C.汉萨法D.维斯比法E.罗得法4.以下属于早期的国际商事法的是(ABCDE)A.阿马斐法B.比萨法C.奥列隆法D.维斯比法E.汉萨法5.下列关于汉萨联盟的表述正确的有(ABE)A.它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B.它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C.它是14~17世纪期间东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2商业、政治联盟组织D.它出现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E.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6.关于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DE)A.对于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和财富源泉的取得可以采取征服、先占、时效的形式B.其各种条约、协定和国际习惯或惯例都贯穿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C.其国际行为规范或行动准则,是与当年国际的强弱实力对比相适应的,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D.这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关系,并非处在全然“无法律状态”,而是处在恶法统治状态E.这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法关系,并非弱肉强食“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时代,而是弱肉强食本身“合法化”的时代7.下列关于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和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叙述,正确的有(ABD)A.它们的内容和范围相当具体和狭小,具有特定的专题性或专项性B.它们主要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关系C.它们对缔约国政府不具有法律拘束力D.它们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E.它们大都是由国际性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制订的8.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经济法发展阶段出现的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是(ABCDE)A.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B.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C.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D.1975年的洛美协定E.国际砂糖协定更多资料请联系QQ12731145689.20世纪初特别是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各种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层出不穷,以下属于这一时期的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有(BCDE)A.1929年的《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B.1902年、1931年以及1937年先后三度签订的国际砂糖协定C.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D.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E.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10.在国际经济法所经历的萌芽、发展和转折更新三大阶段中,在发展阶段出现的国际商务惯例有(ABDE)A.《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B.《华沙一牛津规则》C.《托收统一规则》D.《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E.《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近现代民族国家国内商事立法的滥觞是(CD)A.1807年《法国民法典》B.1900年《德国民法典》C.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D.法国1681年《海商条例》E.1911年《瑞士民法典》12.1944年7月,在美国参加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的45个国家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主旨是(AC)A.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货币和金融方面的国际合作B.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C.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相对稳定和自由化D.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E.促使国际经济一体化简答题目录1.简述国际经济关系。

自考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核心考点

自考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核心考点

自考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核心考点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单选】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 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单选】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可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2. 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3. 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单选】《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

4. 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多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橡胶协定,都属于多变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 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多选】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 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多选】法国在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 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多选】1944年7月在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与会国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单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美元与黄金的固定比价,使美元等同于黄金,成为世界通用的货币。

2. 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单选】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2)《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单选】南北分歧的核心内容则在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单选】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一主题。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6)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6)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国外进⾏的以营利为⽬的的⼀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投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分类。

如按投资者主体可分为政府(官⽅)投资和私⼈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这些分类的⾓度不同,强调的重点也不同,实际上各种分类是彼此联系,相互交叉的。

我们这⾥主要介绍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这两种类型。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国的私⼈投资者以营利为⽬的,将有形资产或⽆形资产投资于外国的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直接控制权的经营活动。

直接投资最典型的特点是投资者对资本的使⽤有控制权,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决策权。

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资本运动的基本形式,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

随着⽣产国际化趋势的⽇益加强,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直接投资更为国际社会所注⽬。

直接投资的具体⽅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 1.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的⽽取得其股份,或收购、兼并外国原有企业; 2.在外国创办独资企业,或与东道国投资者联合设⽴合营企业; 3.在外国新设分⽀机构,如分公司、分⽀店等; 4.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 5.BOT(BUILD-OPERATE-TRANSFER)投资,即“建设—经营—移交”。

这是⼀种新兴的直接投资⽅式,1984年在⼟⽿其⾸次出现。

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资项⽬公司签约,由项⽬公司筹资建设基础设施项⽬,项⽬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费、服务费,回收投资并获利。

协议期满,该设施所有权⽆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投资⽅式。

(⼆)间接投资(Indirect Investment) 所谓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资本的接待来完成资本跨越国界的转移,主要包括⼀国政府或国民对外进⾏的证券投资和贷款,也包括国际⾦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

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00246

--WORD格式--可编辑--专业资料♥国际服务贸易特征1产品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2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3技能依耐性: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4管制差异性: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类型1跨境提供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有关金融服务的“审慎例外”条款内容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规定,一成员审慎原因,可为保护投资者、存款者、保单持有人或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或者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与GATS条款不符的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内容1.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2.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3.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4.政府采购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GATS第1条冠以“范围和定义”之名,其规范意旨在于首先界定自身的纪律边界,其全文如下: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一、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定义为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二、就本协定而言1、成员的措施指: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在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2、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3、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文本本身的内容(一)主体规范29条主体规范分成六命部分:第一部分为“范围和定义”。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重点资料 自考小抄笔记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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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学习《国际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对象与范围如何等基础性理论问题。

本章主要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历史发展、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其中重点要理解和领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范围,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客观实际来讲,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来往愈来愈重要。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调整私人国际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4)区域性和跨区域型经济合作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法规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法规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经济法:调整国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法渊源,这些国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2、国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国的法律地位,由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2)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2)

第⼆章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节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的⼀般原则,合同的成⽴需要双⽅当事⼈的意思表⽰⼀致。

尽管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不同,单就实质来说,不外乎两个⽅⾯:⼀⽅提出订约建议,另⼀⽅表⽰同意。

通过这两个⽅⾯来确定当事⼈是否达成意思表⽰⼀致。

因此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般通过要约和两个⽅⾯对合同的成⽴作出规定。

(⼀)要约 1要约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凡向⼀个或⼀个以上特定的⼈提出订⽴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有在其要约⼀旦得到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根据这项规定,要约应符合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个或⼀个以上特定的⼈提出。

要约是由要约⼈(Oferer)向受要约⼈(Oferee)发出的。

这⾥所谓特定的⼈是指受要约⼈须为特定⼈,即在要约中应指明受要约⼈的姓名或公司的名称。

此项规定的⽬的是将要约与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区别开来。

要约邀请是向他⼈发出的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发出要约邀请的⼀⽅⼀般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如寄送价⽬表,刊登的普通商业⼴告等等。

(2)要约的内容必须⼗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般应包括拟将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的⽇期和地点以及付款⽅式等,以便⼀旦为对⽅,就⾜以成⽴⼀项有效的合同不致因⽋缺某项重要条件⽽影响合同的有效成⽴。

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货物的名称;明⽰或默⽰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法;明⽰或默⽰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法。

(3)要约⼈在要约中应表明其在对⽅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2要约⽣效的时间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其到达受要约⼈时⽣效。

所谓要约⽣效,是指从此时起,如果受要约⼈对要约作出,要约⼈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目录1.1.简述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的原因。

1.2.简述国际社会进人以多边国际商务公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阶段后的特点。

1.3.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意义。

1.4.简述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发展和转折的主要表现。

1.5.简述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1.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

1.7.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

2.1.简述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弊端。

2.2.广大发展中国家往往对自己的某些经济权力和经济权益作出适度的自我限制,简述其中“度’的内涵。

2.3。

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

2.4.简述《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的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

2.5.简述南北关系是全球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的原因。

2.6.简述国际经济法“有约必守”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2.7.简述“情势变迁”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于国际条约的合理性。

3.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价的构成必备的条件。

3.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3.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接受没有撤销问题只有撤回问题的原因。

3.4.简述根本违反合同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

3.5.简述“减损义务”及法律对此的规定。

3.6.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3.7.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买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及例外。

3.8.简述《2000年通则》中对FCA卖方的交货的规定。

3.9.简述在CFR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

3.10.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3.11.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买方的责任。

3.12.简述不同种类的托收各自的内涵。

3.13.简述信用证的定义及内容。

3.14.简述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00246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00246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三、名词解释题1、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国际重复征税:指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而导致两国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征收相同或者类似性质的税收。

3、国际商业惯例:是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经常并反复使用的、通用的习惯做法或通例,用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和准则。

4、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经贸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它表现为一组字母和简短概念的组合。

四、简答题1、答:汇付指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是否付款取决于进口商(买方)或服务接受方,付款没有保证。

其主要以下三种方式:(1)信汇(Mail Transfer ,M/T)。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3)票汇(Demand Transfer,D/T)。

2、答: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委付才能成立:(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3、答:(1)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之后,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期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必须卖方未交付货物;若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也有一些例外。

(3)若已交付货物,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交货物,否则,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也有一些例外。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11)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11)

第⼆节国际⽀付与结算法律制度 ⼀、国际银⾏⽀付服务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当事⼈之间的钱款通常需要委托银⾏等⾦融机构代为进⾏。

于是,就会在委托⼈(及受益⼈)与⾦融机构之间产⽣⼀种国际⽀付服务关系:⾦融机构为委托⼈(及受益⼈)完成钱款的收付,后者则需要为此⽀付报酬。

国际⽀付服务是国际⾦融服务的⼀种。

所谓国际⾦融服务,是指银⾏等⾦融机构就货币资⾦的国际融通为当事⼈提供的服务。

国际⾦融服务的表现⽅式多种多样,如国际贷款服务、国际融资担保服务以及为债券或股票的跨国发⾏与交易所提供的服务等。

国际⽀付服务可按⽀付⽅式的不同加以分类。

常见的国际⽀付服务有国际汇付服务、国际托收服务以及国际信⽤证服务。

⼆、国际汇付服务 汇付(Remittance),也叫买⽅直接付款,指由买⽅主动把货款汇给卖⽅的⼀种付款⽅式。

⼀般都通过银⾏办理,但严格地说,银⾏并没有介⼊。

因为银⾏只代客办理汇款业务,对货款的收付不承担任何责任。

汇付这种⽅式,往往只在两国关系友好,资信可靠,已建⽴了巩固得密切业务关系的当事⼈之间采⽤。

在具体实践中,汇付有三种不同的做法: 1.订货付现(Cash with Order) ⼜称预付现款,是指卖⽅要求买⽅在订货时即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

这是对卖⽅最为有利的⽀付条件,但对买⽅来说却是风险极⼤的⼀种⽀付⽅式。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采⽤得并不多,⼀般是在卖⽅按照买⽅提出的特殊规格制造出⼝商品时,才使⽤这种付款⽅式。

2.见单付款(Sight Payment) 见单付款是指卖⽅在发运货物之后,将有关装运单据寄交买⽅,买⽅在收到单据后,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通过银⾏汇付给卖⽅。

采⽤这种⽅式,卖⽅的风险较⼤。

如果买⽅在收到单据后拒不付款或拖延付款,卖⽅就会货款落空或遭到利息损失。

因此,除⾮买⽅的资信⼗分可靠,卖⽅是不会采⽤这种⽀付⽅式的。

3.交单付现(Cash against Document) 这是以买⽅付款为卖⽅交单的条件,如买⽅不付款,卖⽅就不把货运单据交给买⽅的付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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