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引言胎儿是妇女怀孕期间发育中的人类,并具有一定的权益。
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享有生存权、健康权以及受到适当保护的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议题,涉及到生命伦理、医疗伦理和人权等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胎儿民事权益是指胎儿享有的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
胎儿与其母亲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关系,胎儿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
然而,不同国家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胎儿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被视为拥有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而在其他国家,如中国,胎儿的权益主要是通过保护孕妇权益来实现的,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独立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内涵胎儿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生存权胎儿作为正在发育中的人类,享有生存权。
任何对胎儿的伤害都可能对其生存产生威胁,因此应采取措施保护胎儿的生存权。
###2. 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是其民事权益的核心内容。
胎儿在发育过程中如果受到污染、毒害或其他伤害,可能导致其日后生活质量下降。
因此,应保护胎儿的健康权。
###3. 学习权胎儿在成长过程中,应享有接受教育和受到适当培养的权益。
教育和培养是胎儿人格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受到法律保护。
###4. 遗产权胎儿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合法遗产。
胎儿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应享有遗产权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
应立法明确胎儿的权益,并将其纳入民事法律体系中。
这样可以保障胎儿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孕妇权益的保护胎儿的权益主要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来实现。
国家应加强对孕妇权益的保护,包括保障孕妇的生活条件、就业权益、医疗服务等。
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间接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3. 医疗监管和干预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发育,医疗行为对胎儿的影响较大。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是民法领域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胎儿是人类的一种特殊存在,它既不是成年人,也不是儿童,但它的存在是不容忽视的。
因此,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成为受到广泛讨论的议题。
首先,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需要理清上下级关系。
我国民法是一部分设立专章的法典,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这些法律对于胎儿的人格权、生命权、财产权的保护都有明确规定。
此外,在立法上,我国《刑法》和《侵权责任法》也都对胎儿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
在这些法律规定下,人们应当清楚,胎儿权益是属于人的权利范畴,与其他人的权益平等,没有等级之分。
其次,在具体实践中,保护胎儿权益需要考虑胎儿与母亲主体的关系。
胎儿的存在依赖于母体,母体为胎儿提供生命的源泉,同时也承担了胎儿在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养育和抚养。
因此,在保护胎儿权益时,需要兼顾到母体的权利。
母体对于胎儿的保护和照顾,有着天然而深厚的情感。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有时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采取损害胎儿健康的行为。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权衡胎儿利益与母体利益,不能偏袒一方。
再次,胎儿权益的保护应当注重预防措施。
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科技与法律的衔接,既可以提高胎儿权益的保护水平,又可以减少母婴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保护胎儿权益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科技发展,构建预防和遏制不利行为的制度机制,尽量避免胎儿利益受到不利影响。
最后,在胎儿权益保护方面,还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人文精神的培养。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人的尊严和权益,让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胎儿是一种有生命、有尊严的存在,从心底里保护和尊重胎儿。
综上所述,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它的确立有助于保障胎儿的健康与生命,维护人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关系。
而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合理的法律规范下,共同守护胎儿权益,为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体现在对胎儿的生存权的保护上。
《婚姻法》规定:“父母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育,禁止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
这表明了对于未成年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的保护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胎儿的生命健康问题,民法要求父母和相关社会机构应当尽到责任,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保障胎儿在母体内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欺诈、胁迫、拐骗、毒害、虐待、遗弃、剥削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适用于对未出生的胎儿。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都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同时也要求法律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和追究责任。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胎儿人格权、生存权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上。
与此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也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适用和具体落实。
在实际操作中,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胎儿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对于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和处理,维护胎儿权益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都应当共同努力,保护胎儿权益,切实落实法律法规,为胎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切实保护胎儿权益,让他们在母体内健康成长,迎接美好的人生。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大洼县人民法院李红发布时间:2011-07-08 09:05:30摘要:胎儿阶段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也是对未来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保护。
结合我国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相关的案例,认为我国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缺乏对胎儿主体资格的明确规定、缺乏对胎儿健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缺乏对胎儿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缺乏对胎儿受遗赠权益及受赠与权益的规定、胎儿生命权益与母亲的选择权之间存在冲突。
从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英国法律、美国法律几个国家的立法分析了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例及立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从明确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赋予胎儿主体资格、确定胎儿生命权益、确定胎儿享有健康损害赔偿请求权益、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益、规范胎儿的财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权益等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
关键词:胎儿权益民事权益侵权行为请求权胎儿阶段作为任何生命形式发展的必经的阶段,与自然人在其生命发展的进程中是前后相继的两种不同的生命形式,当今世界各国对自然人权益保护比较全面、细致,对未出生者权益的保护则比较个别和零散,对胎儿权益问题进行研究和完善是时代进步的需要。
一、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一)胎儿及其民事权益的法律界定1、胎儿在民法上的含义目前,我国对胎儿的概念尚未做出权威性的解释,而准确界定“胎儿”的概念,则是明确胎儿法律地位、保护胎儿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基础。
有的学者认为“胎儿是处于母体之子宫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发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的存在形态。
也有学者认为“胎儿是指尚在其母体子宫中的胚胎或者尚未出生的胎儿。
”但这两种定义都只是按照生物学和医学上的标准来对胎儿进行定义的,如此定义会将受精卵和胚胎阶段排除在法律所保护的胎儿的范围之外,而受精卵期、胚胎期和胎儿期均是人的生命发展必经的初期阶段,胎儿在这几个阶段的法律地位应该被视为是同等的,排除保护胚胎阶段和受精卵阶段是不科学的。
浅论胎儿利益的民事保护
法
浅论胎儿利益 的民事保护
赵 干 羚
( 方工业大学文法学 院 北
北 京石 景 山 10 4 ) 0 14
摘 要: 胎儿的 民事法律地位与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值 得研 究的问题 , 其不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 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必须 享 有一 定的权益 的法律保护 。对于如何保 护胎 儿的利益尚存 争议 。本文通过各 国立法和学者对胎儿权益保护问题 的探究 ,提
一
别 的保护主义 。 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 , 但是若干例外情 形下视 为有权利能力 。《 国民法典》规定胎 N 继承 ( 德 I- _ 第 12 9 3条 ) ,抚养人被杀时 ( 8 4条)视 为己出生, 可 以 第 4
享 有 继 承权 、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等 。三 是 绝 对 主 义 。即 否认 胎 儿 具 有 民事 权利 能力 。我 国 《 民法 通 则 》未 承 认 胎 儿 具有 民 事权利能力 。我 国 《 继承法 》第 2 条规定 :“ 8 应保留胎儿的 应继承份额 。 胎儿 出生时是死体的 ,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 承办理 。 ”依据这一 规定 ,遗产 分割 时,胎 儿的应 继份额 应 当保留,也就是 说待 胎儿 出生 后才 可以取得 。
出 了对 胎 儿 权 益 保 护 问题 的看 法 。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利益
胎儿是将来 出生 的人 , 胎儿和人是不 同的, 胎儿存在于 母 体之 中, 民事权利始于 出生终于死亡 。 而 那么应 当如何保 护 胎儿 的利益及保护 的依据则是值得探讨的 问题 。
一
、
近代 民法关于胎儿 民事利益 的立法模式
证据来验证胎儿享有 民事权利 能力 。 这种理论基础也 是其他 倾 向于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国家立法思想 的基础。 但是胎儿 的 权利能力性质到底如何 , 论上存在两种主张 : 理 一是为法定 的解除条件说或 限制 的人格说 , 即认为胎儿在 出生前就具有 了了权利能力 。 如果将来为死产时 , 则溯及地丧失权利能力。 二是法定的停止条件说或人格溯及说, 即胎儿于 出生前并未 取得权 ̄ i 力 ,至其完全 出生时,方溯及地取得权利能力 。 I I I ( )人 身 权 延 伸 保 护 说 三 我 国学者提 出人 身权延伸 保护说 即法 律在依法保护 民 事主体人身权的 同时, 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人身法 益 , 给予延伸 的 民法保护 。基本 内容是:第一 ,自然人 在 出生前 和死亡后存 在着与人身权 利密切相 关的先期人 身法 益和延续人身法益 。 第二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互相衔接 ,统 构成 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 民事主体 的人身法益 由两 个 部 分 即 先 期 法 益 和 延 续 法 益 构 成 。 先 期 法 益 与 延 续法 益 在 之间 , 与这两种 法益 紧密 地前 后相 衔接 的是人身权利 。 第三 , 民事主 体人身利益 的完整性和 人身法益与 人身权利 的系 统 性决定 了法律对 民事主体人身 保护必须 以人身权利 的保 护 为基础,向前延伸和 向后延伸 。 笔者 赞同的是人 身权延伸保护说 , 把对胎儿的保护作 为 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衔接起 来, 并非把胎儿一定赋予民事 主 体资格来进行保护,而且保持了权利权利保护 的完整性 。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胎儿权益”这个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胎儿是指受孕后,尚未出生的人类胚胎或胎儿。
虽然胎儿并没有出生,但是他们也有一定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究竟胎儿的民事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民事权益。
所谓“民事权益”,是指个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生命、财产、肉体、名称、荣誉、信用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胎儿作为一个正在怀孕中的人类,自然也拥有一些民事权益。
比如说,胎儿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都属于民事权益的范畴。
那么,胎儿的民事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根据我国法律,胎儿的民事权益主要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保护: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我国法律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行为。
比如说,人们之间的合同、赠与、遗嘱等,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胎儿来说,虽然他们还没有出生,但是他们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
比如说,胎儿的监护人可以为他们签订医疗协议,将来在医疗过程中依据协议地址法律责任。
二、非法侵害的民事救济如果胎儿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
比如说,如果孕妇在怀孕期间遭受了他人故意伤害,导致胎儿受到了伤害,那么胎儿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法侵害的特殊保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法律会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
比如说,在婚姻配偶关系中,妇女在怀孕期间,她的人身权和健康权都得到了特殊的保护。
如果丈夫对孕妇进行家庭暴力或者迫使孕妇流产,那么丈夫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胎儿的民事权益确实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胎儿的民事权益得到了较为完善的保护。
然而,对于胎儿的更完善的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这不仅体现了法制建设的完善,更是对我国社会人文关怀的体现。
要保护好胎儿的民事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和维护。
胎儿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胎儿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研究胎儿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并不充分。
胎儿是未来的、潜在的民事主体,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空白,无疑成为今天法律重新审视的重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的完善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鉴于各国法律对胎儿权益都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在我国《民法典》立法之时,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全面地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
【关键词】胎儿胎儿概念立法现状立法模式民事权利范围当自然人受到侵权时,有权依法针对受损情况提出赔偿请求,这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权利。
而胎儿有别于一般人,胎儿在其孕育于母体时期,还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人,但其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是早期的人,而不是物。
现代社会,由于风险因素的增加,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增加。
在胎儿发育至出生这一阶段,遭遇风险侵害时可否提出诉求请求,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关于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进入诉讼,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身孕多月的妇女一天在散步时,被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到了肚子。
后被诊断为胎膜早破先兆早产,并进行抗炎保胎。
这给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
该女士以此要求肇事者赔偿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医药费、护理费及其父母的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元。
但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在事件发生时,婴儿尚在母体中,能否成为诉讼主体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
最终法院认为当时孩子未出生,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不具有法律的人的身份,她的利益只能通过母亲的名义得到保护,判决被告赔付当事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400元,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从以上案例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空白,不仅给法庭审理案件带来了困难,而且使成千上万的家庭也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和伤痛。
胎儿是自然人发育的必经阶段,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置之不理,这显然有悖于整个社会人权的进步,也有悖于民法以人为本的法律传统。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是指已受精卵在子宫内发育成为胚胎后,直至出生前的人类生命体。
胎儿的保护是一项热门话题,也是国际上的人权问题之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胎儿的保护。
其次,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应该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即禁止任何人对胎儿的生命进行伤害或损害。
其次,要保护胎儿的身体权,即禁止任何人对胎儿的身体进行侵犯或伤害。
此外,还要保护胎儿的人格权和精神权,即禁止任何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伤害胎儿的人格和精神。
第三,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需要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
在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其中包括:禁止实施妊娠终止、禁止实施人工流产、禁止通过药物或手段来干扰或破坏胎儿发育、保障孕妇的权益等许多条款。
此外,我国的《民法典》也对胎儿权益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关于《家庭编》的规定,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应该特别注重对胎儿的保护和关爱。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有效地加强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总之,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人权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必然趋势。
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加强对胎儿的保护和关爱,特别是在实践中,应该更加注重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保护,避免胎儿受到任何伤害或侵犯。
这样才能够让胎儿在母亲的子宫中得到安全及其健康的发展。
从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看胎儿利益保护-精选文档
从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看胎儿利益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之不同立法例的比较一)不同立法例实践胎儿,通常是指在母体内的幼体, 即自受胎之时起至出生完 成之时止为胎儿。
①罗马法认为,虽然胎儿还尚未成为完整的自 然人,但作为潜在的人,其权利能力应从受孕时开始计算, 否则, 其出生之前的那些权利将得不到保存和维护。
有一则法律格言:“胎儿其利益为问题时,视为既已出生”,②也就是说,胎儿终 将出世,直接保护胎儿,即间接保护将来出生的人。
因此,保护 胎儿的意义显得尤为重大。
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概括为以 下三种:1. 总括的保护主义,即只要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时候, 为胎儿已经出生。
《瑞士法典》第 31 条第 2款规定:“子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我国台湾地区 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2. 个别的保护主义,即非例外情况,胎儿无权利能力。
日本民法典》第 886 条规定:“胎儿就继承视为已出生,但不适用 于以死体出生的情形。
”就是说,在财产继承问题上,胎儿有继 承能力,但以胎儿降生时是活体为限。
3. 绝对主义,即认为无论何种情况,胎儿都不具有民事权利 就认 民法典第 7 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 关于其个人利能力。
1964年《苏俄民法典》就采用此立法模式。
③二)我国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为”的字眼就表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没有得到真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胎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的继承权没有的得到肯定, 也就是说胎 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
总之,在我国,胎儿的利益保护仅在财产继承方面有法可依, 但胎儿的其他利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成为疑难症, 比如胎儿受到 不法侵害,能否作为民事主体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等在实际案例频 繁出现,但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解决。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近年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胎儿作为正在孕育中的生命,其权益的保护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而在民法中,胎儿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
本文将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浅析。
在婚姻与家庭关系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维护家庭的和睦。
夫妻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依法承担保护责任。
在该规定中,未成年子女包括胎儿在内,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胎儿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并依法承担保护胎儿权益的责任。
在继承法中,对于由胎儿所受益的继承权益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遗嘱、依法继承的顺序和比例,根据继承人的需要支配。
胎儿在母亲怀孕期间出生时,应当视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其继承份额应当根据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在出生后能够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从而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保健方面,对于胎儿的保护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了胎儿受到损害,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法律体系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这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也让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和关心胎儿的权益保护工作。
未来,我们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工作,为胎儿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你知道吗?胎儿的民事权益其实是个蛮复杂的话题!我们常常会觉得,胎儿不就是还在妈妈肚子里的吗?怎么还会有什么民事权益呢?可是,现实中,胎儿的权益保护问题,早已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一旦涉及到法律,问题可就不简单了!今天咱们就来聊聊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先说说,现在我国的法律对胎儿的保护,虽说并没有明确规定太多,但也并不是完全没有保障。
一般来说,胎儿在母体内的生命,基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比如,胎儿如果因为外部因素导致死亡或受伤,法律上可以追究责任,毕竟这算是一种“生命”的侵害。
就像我们常听到的那种车祸事件,若是司机不小心撞到孕妇,造成胎儿死亡,那伤害就是会被法律追究的,胎儿的“生命权益”是有保障的。
不过,要说具体的民事权益,那就有点复杂了。
毕竟胎儿还没有完全诞生,很多权益其实是建立在母亲的权益上,毕竟,胎儿还得依赖妈妈才能活着嘛。
这个时候,法律也有些“模糊不清”的地方,比如在遗产继承、合同签订等问题上,胎儿的权益就常常被忽视。
很多人可能会问:那胎儿不能自己签合同,不能自己继承遗产,为什么就不算有民事权益呢?法律的保护常常还是要看胎儿是否能够“出生”,毕竟要是胎儿没出生,那这些权益就难以落实。
再说到现实中的一些问题,就更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我们常看到的情况是,胎儿出生前,妈妈如果做了选择,譬如打掉胎儿或者选择剖腹产等,这些行为往往会引发法律争议。
尤其是在一些国家,关于胎儿的权益争议简直能引发一场大风大浪。
在我国,尽管法律已经有一些规定,但胎儿的权益到底能有多少保障,还是很值得讨论的。
比如,万一在怀孕期间,孕妇因为某些原因选择了终止妊娠,这种决定常常会引起社会和法律的关注,大家都在讨论,这究竟是孕妇的“自由”问题,还是胎儿的“权利”问题?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也不能忽略的是,胎儿的权益保护有时还面临“矛盾”的困境。
假设胎儿出生后,如果妈妈无法为胎儿提供合适的养育环境,或者面临一些生活上的困境,法律是否应该介入?有的人认为,胎儿毕竟没有意识、没有感知,很多时候不应过度干预;但也有观点认为,胎儿毕竟是个独立的生命,虽然未出生,但也不该被忽视。
胎儿民事权利保护之探讨
胎儿民事权利保护之探讨【摘要】胎儿的民事权利是否应当得到保护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胎儿权利的保护十分欠缺,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很多无法解决的难题,法官依法判案,却不能切实的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官以维护胎儿权益为出发点判案,却无法律依据,造成司法混乱的局面。
为了切实维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逐渐完善胎儿权利保护的立法,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保护一、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胎儿是否具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确定胎儿法律地位的基础。
1目前,对于胎儿民事权利是否应予以保护的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理论学说:第一、权利能力说。
权利能力说认为,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理论界主要形成三种观点:以瑞士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胎儿在母体中时就具有民事权利;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胎儿在母体中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但是要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和仅享有继承权为条件;我国认为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
从上述内容可知,胎儿取得民事权利的时间对于是否保护胎儿权利具有决定性作用。
第二、生命法益保护说。
法益指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生命法益保护说起源于德国,德国学者Planck认为,生命法益与所有权等绝对权不同,它本身并非权利,而是对生命法益享有权利。
生命法益不是随人的出生而产生的,是每一个生命体在胎儿阶段均具有的,不受妨碍和非法剥夺。
胎儿在母体中,已经是具有人的本质特征的生命体,胎儿利益理所当然属于生命法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人身权延伸保护说是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的,一直备受理论界的关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律保护这一期间的民事权利。
对于胎儿人身权益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利向前的追溯,对于死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属于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一、本文概述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变化,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分析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
我们将从胎儿的法律定义入手,深入剖析胎儿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性,如何平衡其权益与母体权益的冲突,以及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胎儿提供适当的保护。
本文还将对国内外关于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深入研究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我们旨在推动社会对于胎儿权益保护的重视,为构建更加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二、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在讨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时,我们首先需要深入探讨其理论基础。
这一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法学、伦理学、生物学以及医学等多个学科的交叉点上,旨在全面而深入地理解胎儿在法律上的权益和地位。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及到法律人格的问题。
传统上,法律人格通常与出生紧密相关,即个体在出生后才获得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然而,随着医学和生物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胎儿在母体内的生命活动已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引发了关于胎儿是否应享有某种法律地位的讨论。
伦理学在探讨胎儿民事法律地位时,主要关注的是人的尊严和权利。
许多伦理学者认为,即便胎儿在母体内,其作为一个生命的存在也具有固有的尊严和价值,因此应当享有基本的法律保护。
这种观点强调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是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物学和医学的研究表明,胎儿在母体内的生命活动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独立性。
从受精卵开始,胎儿的生命过程就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在母体内的生长和发育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这种连续性使得胎儿在法律上的地位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生物学、医学以及法律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是多学科交叉的结果。
在法学上,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法律人格理论,以适应医学和生物学的发展;在伦理学上,我们应当尊重和保护每一个生命的尊严和价值;在生物学和医学上,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胎儿的生命过程和发展规律,为法律提供科学依据。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胎儿作为人类的一部分,其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也逐渐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胎儿权益的法律属性在研究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之前,首先需要对胎儿的法律属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胎儿作为未出生的人,其权益不同于已出生的人,但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生和死亡为界限。
”这一规定明确了自然人的权利以出生为界限,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其权利不能与已出生的人完全等同。
对胎儿的权益也并非完全没有保护,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即具有受益权,该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二、胎儿权益的民事主体地位民法上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民事主体,即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而胎儿在母体内尚未出生,因此是无行为能力的,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却可以具有受益权,即胎儿在母体内所受益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健康权等。
这种权利是由于胎儿在母体内的特殊地位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胎儿可以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来进行保护。
三、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二是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
1. 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胎儿在母体内的生存和健康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大的保护对象。
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是其基本的人权,在《意见》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胎儿在母体内享有与生存和健康有关的权益。
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胎儿的生存和健康。
”这一规定明确了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胎儿生存和健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 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胎儿在母体内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利益,例如胎儿的遗产继承权等。
在《民法总则》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遗财产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继承。
论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
论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摘要】胎儿作为生命的一部分,在法律体系中应当受到适当的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并以此为中心展开讨论。
在正文中,将介绍法律规定的胎儿权利保护、胎儿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分析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并提出加强胎儿权利保护的建议。
从国际比较视角下对胎儿权利保护进行探讨。
结论部分将总结胎儿权利保护的意义,强调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文章旨在呼吁社会各界关注胎儿权利保护,并为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关键词: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立法背景、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建议、国际比较、意义、法律制度、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胎儿权利的重要性胎儿权利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健康权,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
胎儿是人类群体中最弱势的一部分,他们在母体内无法自我保护,因此需要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
胎儿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保护胎儿权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在医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胎儿权利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因为科学已经证明胎儿拥有独立个体的生命和尊严。
保护胎儿权利不仅是对未来一代的负责,更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
加强对胎儿权利的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责任,更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胎儿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1.2 立法背景胎儿权利的保护在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关乎胎儿的生存与发展,也涉及到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社会发展需求,二是国际法律趋势。
随着人们对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认识不断提高,胎儿权利保护成为社会共识。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并逐渐深入到胎儿这个特殊群体。
立法保护胎儿权利是社会对人权、尊严的维护,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国际社会对胎儿权利保护的重视也促使国内立法跟进。
诸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妇女的权利与生殖健康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胎儿权利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求各国在国内立法中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积极保障胎儿的权利。
胎儿民事权益的立法反思及司法应对
胎儿民事权益的立法反思及司法应对近年来,胎儿权益的保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胎儿作为正在成长的一种特殊存在,在法律上是否享有民事权益,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对胎儿民事权益的立法反思进行探讨,并讨论司法应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一、胎儿民事权益的立法背景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中,胎儿被认为是母体的一部分,没有独立的人格和权益。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胎儿的权益。
关于胎儿权益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胎儿的人格权益,二是胎儿的生命权益。
二、胎儿的人格权益胎儿的人格权益主要包括健康权、生存权和遗传权等。
在现行法律中,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能享受到这些权益。
然而,胎儿在母体内已经开始发展,其健康和生命将会直接受到母体的情况和环境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保护。
针对胎儿的人格权益,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立法。
例如,法国和西班牙等国家将堕胎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即胎儿的人格权益受到保护。
这是因为胎儿在母体内已经形成一定的人格,有权享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在其他国家,对胎儿人格权益的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
三、胎儿的生命权益胎儿的生命权益是相对容易被人们认同的,因为胎儿无论是在母体内还是出生后,都是一个具有生命的个体。
然而,由于胎儿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其生命权益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实际生活中,胎儿的生命权益主要受到堕胎和人工授精等技术的影响。
针对堕胎,各国立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规定。
有些国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堕胎,如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母亲的生命受到威胁等。
而在其他国家,堕胎被视为侵犯胎儿的生命权益,因此禁止堕胎。
对于人工授精等技术,也需要法律上的规范和保障。
例如,对于受精卵的保存和转移等问题,应该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和所有权归属,以保护胎儿权益。
四、司法应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探索面对胎儿民事权益的讨论和争议,司法应该积极参与并给予适当的裁判和维权支持。
首先,司法应该对胎儿的民事权益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一)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一)论文摘要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尚系母体的一部分,当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但是,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
此间的利益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民法均对胎儿的利益设有特殊保护。
我国现行的法律由于采用绝对主义,由于以出生为标准来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医院出生证为准,一方面可能造成法律上的出生与实际出生不一致,因此胎儿的利益特别是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
要解决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就必须从权利能力制度寻求突破。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矛盾之处,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以我国新的民事理论学说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为基础,探讨了民事法律中应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同时探讨了侵犯胎儿民事权益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
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予以保护,这是不成问题的,但在自然人出生前或死亡后其人格权受到了侵害能否得到保护,在理论上不无疑问。
民法理论认为这种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包括向前和向后的延伸保护。
向前延伸是保护胎儿的权益,向后是保护死者的权益。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尚系母体的一部分,当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但是,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
此间,不仅其未来的利益需要保护,而且某些现实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对胎儿的利益设有特殊保护。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成功解决了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
但胎儿权益的保护仅是理论上认可,实践中尚无成功判例。
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研究——以中国大陆案例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研究——以中国大陆案例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胎儿在人类生命起始阶段所占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胎儿作为人类种族的基石,其民事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在中国大陆,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对于胎儿的法律地位及其民事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断完善,但对于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具体实践、机制和效果等方面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研究将以中国大陆为视角,着重探讨现代医学技术背景下,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发展变化,旨在为完善胎儿民事权益保护机制提供参考和建议,同时也为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做出贡献。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的问题:(1)胎儿法律地位的演变分析(2)现代医学技术背景下,胎儿民事权益的涵义及其保护范围(3)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主要形式和实践机制(4)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2.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研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三、预期研究成果和创新点1.预期研究成果本研究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进行详细的探究和解析,形成一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同时,也将为政府机关、学术界和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2.创新点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中国大陆为视角,全面探讨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意义;(2)重点关注现代医学技术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影响和作用,开拓了研究视角和深度;(3)剖析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解决方案,具有一定实践意义和借鉴价值。
四、论文写作计划本研究的论文预计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引言:阐述研究选题背景和意义,提出研究问题和方法;(2)第一章: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理论研究进行概括和分析,构建研究框架和理论背景;(3)第二章: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地位及其演变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胎儿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并不充分。
胎儿是未来的、潜在的民事主体,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空白,无疑成为今天法律重新审视的重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的完善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鉴于各国法律对胎儿权益都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在我国《民法典》立法之时,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全面地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
【关键词】胎儿胎儿概念立法现状立法模式民事权利范围当自然人受到侵权时,有权依法针对受损情况提出赔偿请求,这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权利。
而胎儿有别于一般人,胎儿在其孕育于母体时期,还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人,但其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是早期的人,而不是物。
现代社会,由于风险因素的增加,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增加。
在胎儿发育至出生这一阶段,遭遇风险侵害时可否提出诉求请求,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关于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进入诉讼,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身孕多月的妇女一天在散步时,被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到了肚子。
后被诊断为胎膜早破先兆早产,并进行抗炎保胎。
这给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
该女士以此要求肇事者赔偿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医药费、护理费及其父母的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元。
但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在事件发生时,婴儿尚在母体中,能否成为诉讼主体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
最终法院认为当时孩子未出生,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不具有法律的人的身份,她的利益只能通过母亲的名义得到保护,判决被告赔付当事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400元,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从以上案例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空白,不仅给法庭审理案件带来了困难,而且使成千上万的家庭也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和伤痛。
胎儿是自然人发育的必经阶段,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置之不理,这显然有悖于整个社会人权的进步,也有悖于民法以人为本的法律传统。
由此完善胎儿保护的立法规定显得尤为迫切。
本文借此案例作为引子,探讨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胎儿概念的界定当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不断变化,胎儿权利的保护问题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当胎儿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寻求法律保护的过程中,首先我们要清楚的是胎儿的定义。
法律上所谓的“胎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的定义也不尽一致。
1、胎儿的医学定义。
根据医学辞典解释,胎儿是指受孕12周(也有的认为是8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才是胎儿。
①而在此之前被称为受精卵和胚胎期,医学上把胎儿的发育过程分成三个阶段,即受精卵、胚胎期、胎儿期。
这是生物学和医学关于胎儿的定义。
如果按照这样的概念的界定,则就会使出生胎儿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会使法律在适用时对于胚胎是否为胎儿的界定产生困难。
目前的医学水平对胎儿的发育只能做出大致的判断,如果有些案件中的胎儿正好处于胚胎和胎儿的零界点这一阶段,则那时要不要作为胎儿保护可能就很困难了。
因此笔者认为在民法上我们不能纯粹的接受医学上关于胎儿的界定。
法律界定胎儿的标准应当注重胎儿的社会性,也就是胎儿将来利益的保护。
从各国保护胎儿的立法精神来看,保护胎儿就是保护其出生后应当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使其凭借此权利能够生存等内容。
2、胎儿的学理定义。
我国台湾法学家胡长清关于胎儿的观点,“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此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②也就是说,胎儿是指正在母体中孕育的生命体从受孕的那一刻起,到完全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时为止的个体,包括在母体中生长、发育的全过程。
这一概念得到了诸多学者的认同和引用。
笔者也较为赞同此观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当自受孕之时开始,法律更注重的是胎儿作为生命形式存在,而不能采纳医学上角度的胎儿的概念。
但也有人认为,这一概念在今天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可能存在不能适应非自然生殖发展的问题。
从众多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表明,医学上所谓的两种不同孕育方式所孕育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是具有同等地位。
因此,法律上所指的胎儿也应该包括自然怀胎和非自然生殖条件下怀胎。
笔者也同意这种说法,非自然生殖的基本特征是配子来自亲体或供体,在体外受精后植入受体。
生殖条件下的胎儿的起点应是胚胎被植入母亲的子宫之时。
而自然怀胎的胎儿从受精卵开始为保护的起点,是包括胚胎期和胎儿期。
所以基于这两种不同受孕方式在受孕特征和时间上的不同,法律只有完善补充,如此才能达到对胎儿这一特殊主体保护周全的效果。
因此笔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及通常习惯出发,认为应当从“孕育于母体的生命发展的整个阶段”含义出发使用“胎儿”一词,包括受精期、胚胎期和胎儿期三个阶段,以求周延。
二、我国对胎儿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我国《民法通则》第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按照这一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能从出生时开始起算。
此外《民法通则》第106 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也未明确保护胎儿的利益。
这种立法规定既没有对胎儿利益应否进行保护作出总体规定,也没有对胎儿特定的受抚养利益和胎儿的健康利益作出规定。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涉及胎儿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可谓甚少,可归纳如下:1、我国《继承法》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
《继承法》第28 条对胎儿的继承问题作了特别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虽然该规定涉及了胎儿的权利保护,但却必须是从出生后为活体才有效,这种“留而不给”的现状使其受孕过程中的胎儿如果权利受到了侵害,立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相对薄弱。
尽管承认和保护了胎儿的继承利益,但对胎儿的受遗赠利益也未予以规定。
2、我国刑法等法律对胎儿权利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49 条规定:“对审判时已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此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也有从对孕妇从事劳动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胎儿。
上述法律从表面上看似乎都保护了胎儿的权利,但实际上均是通过保护孕妇来对胎儿利益进行间接的保护。
但是,如果胎儿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就应将二者作为两种不同的主体,分别予以保护,这样胎儿的权益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而不受母体的限制。
法律的不完善使胎儿的生命健康权、受抚养权等具体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法律依据,这对于整个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社会人权的进步,都必将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
三、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模式胎儿权利的法律保护有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
从目前的立法发展趋势和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看,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接受。
(一)各国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模式在近代各国民法的制定中,在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上,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方法各国立法例各不相同,其大致可分为三种:1、总括的保护主义。
又称概括主义,即凡涉及胎儿利益之保护时,将胎儿视为已出生而给予保护。
如《瑞士民法典》第31 条第2 项规定:“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③即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受孕之时,类似的法典还有《匈牙利民法典》、《捷克斯洛伐克法典》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 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这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皆以胎儿活着出生为前提,赋予其权利能力。
区别是前者直接赋予胎儿权利能力,后者“被看作”自然人。
这种立法体例的优点在于对胎儿的保护相当周沿;缺点是动摇了传统民法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信条,使得民法体系内部出现难以协调的矛盾。
2、个别保护主义。
又称个别规定主义,即原则上规定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视为有权利能力。
如《法国民法典》第725 条之规定“尚未受胎者,不得为继承人。
”可推知胎儿有能力继承,第906 条第1 款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但是,仅在胎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予或遗嘱始产生效力。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也有相关规定。
这种立法体例的优点在于对胎儿的权利范围清楚明确,适用比较简单;缺点是由于立法总会因种种原因难免会有所漏洞,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3、绝对主义。
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未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继承法》第2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依照此规定,遗产分割时,胎儿的继承份额应予“保留”,即遗产权利并非由胎儿即时取得,而必须要出生才能开始享有。
我国采用此体例导致在很多对胎儿侵权的案件中,由于立法的空缺,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胎儿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④(二)我国学者在民法典草案中关于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观点由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在我国几乎是空白。
各派学者在民法典草案中对涉及到胎儿的民事权利这一方面内容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民法典草案中: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杨立新等撰写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建议稿》第30 条规定,“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而使胎儿受到损害的,胎儿出生后,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由梁慧星、孙宪忠、尹田、徐海燕、谢鸿飞等组成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三章第14条规定:“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由徐国栋教授等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309 条规定:“胎儿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
人工流产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⑤从上述各学者的建议稿和草案的相比较而言,可谓各有千秋。
笔者认为:梁慧星教授的草案建议,是从总则上来要求对胎儿民事权利进行保护,梁教授建议实行总括保护主义,因为在民法典制定之际,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使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是顺乎人情及民法进步之潮流,是对胎儿真正意义的保护。
对于这一主张,笔者也比较赞同,因为这同时也满足了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到目前为止我国民事立法尚未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有所突破,梁教授在民法典草案中的这一创举突破了传统不保护胎儿利益的观念,也代表了法学界众多学者对保护胎儿权利的呼声。
虽然梁教授只是笼统的建议应采取总括主义,但笔者认为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还是应明确具体到细节。
王利明、徐国栋等教授则是从分则上对胎儿的具体权利保护进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