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的悲剧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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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的悲剧读后感
印度的圣雄甘地曾今说过“地球提供的资源足够养活人类,但满足不了人类的贪婪”,的确是这样,一块村民所共有的牧地,村名可以在上面自由放牧,但是在诱人利益的驱动下,每个人都扩大自己的放牧的数量,最后让这块牧地成了不毛之地。这就是一块牧地的悲剧,可是仔细想一下这种“公地的悲剧”为什么会发生,很多人都会归咎于人的素质不高,其实不然,我到觉得这是由于权利在没有任何限制和约束的情况下产生的必然结果。
在看到公地的悲剧这种现象后让我突然想起来一个很著名的“路西法”效应,由美国心理学家、斯坦福大学退休教授菲利普•津巴多通过一个实验提出的,实验把一拨大学生分成两堆人,一边扮作狱警,一边扮作犯人。本来这个实验计划是十五天,但六天后就结束了。结束的原因很简单,局面无法控制了。为什么局面无法控制-----扮成狱警的一方因为有了某种特权,有了很大的暴力性和攻击性,而扮演罪犯的一方性格变的顺从和屈服,这就是所谓的“路西法效应”。简单的来说,在某种特殊的环境下,天使会堕落成魔鬼,好人也会变成坏人。原因就是他们所获得了权利,但是没有什么可以监督和约束他们的权利,他们也不用承担责任和义务。因此这就和公地的悲剧有很多相似之处,因为这是全体村民所共有的牧地,每个人都获得了在上面放牧的权
利,但是放多放少没有任何规章制度规定和约束,他们同样也不用承担责任和义务。所以村民在这种权利的引导下,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每个人都开始不加限制的养越来越多羊,最后草场遭到了灭顶之灾。
像这种公地的悲剧的事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很多的,对我感触最深的就是我国渔民对江河湖海渔业资源的竭泽
而渔。长江是我们国家最大的河流,是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水生野生动物的乐园,也是我国重要的渔业产区,水产品产量占全国内陆产量的60%以上,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渔业资源的消费也日益增加,所以水产品的价格飙升,在这种巨大利益的刺激下,人们开始大规模捕鱼,而且捕捞方法日益翻新,不但是大小都不放过,而且又出现了电鱼、炸鱼、毒鱼等捕捞方式几乎将成片的鱼子鱼孙杀绝捕尽,就这样长江的鱼越捕越少、越捕越小,就使很多长江的很多鱼都已经濒临绝迹,如河豚、中华鲟、白鲟、白鳍豚、江豚、胭脂鱼、银鱼、鲥鱼、等等,就连以前长江里最常见的著名的长江三鲜之一:刀鱼。就在今年2012年最高价格达到每斤八千,被称天价刀鱼。不单单是在长江,现在我过其它的大江、大河、湖泊,因为过度捕捞都出现了这种现状,渔业资源接近灭绝,如:珠江、太湖、洞庭湖、鄱阳湖等等。问题现在不但是存在于内河湖海,现在我国的渤海、东海、南海、黄海的渔业资源也受到了灭顶之灾,中
国的近海几近无鱼可捕,上个世纪50年代的中国四大渔场渤海渔场、舟山渔场、南海沿岸渔场和北部湾渔场已经名不副实,这些渔场所特有的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墨鱼四大渔汛,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一个个消失了。原因就是恐怖的捕鱼方式的变化,上世纪50年代,小型木帆船,摇橹撒网,手工作业;60年代渔船机动化,拖网渔业,拖网有的长达几千米,所有海洋生物一网打尽,国近海海底每年都要被底拖网打扫许多遍,变成空荡荡的海底荒漠;70年代,钢质大型渔船,渔探仪,捕捞能力超过了资源再生能力;80年代,渔轮装备了更先进的助渔助航设备,与此同时,渔汛纷纷消失;90年代,就没鱼可捕了。最后导致的现象就是现在近海都没鱼可捕渔民只有越过国界捕鱼。为什么会出现过度捕捞了?原因就是这些江河湖海渔场是公共资源,就是“公地”,每个渔民都获得了捕鱼的权利,但是由于当时对捕鱼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所以说他们的权利得到了滥用,所以渔民们在利益的诱惑下,就不停地用各种竭泽而渔的方式捕鱼,所以就造成了我国部分渔业资源的灭绝。
可以说我国的渔业资源的竭泽而渔式捕捞就是“公地的悲剧”的一种具体形式,但是很幸运的是我国的这种渔业版的“公地悲剧”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我国的部分渔业资源开始得到了恢复,原因就是我国正在实行的休渔政策,这种政策就是根据水生资源的生长、繁殖季节习性等,避开
其繁殖、幼苗生长时间,给鱼类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设定休渔期和禁渔区,禁止任何人在规定的海域内捉鱼,它对鱼类的生长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这样的政策的实施就对渔民们所拥有的权利有了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和约束,让他按照一定的程序实行,这样就保护了江河湖海的渔业资源的生长和繁殖,从而也就不会有“公地的悲剧”的事情再次发生了。
因此说“公地的悲剧”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原因就是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任何人都有权利使用,但同时又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和约束,从而导致了这种权利被滥用,公共资源被不加限制的超负荷使用,最后对其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所以针对公地的悲剧这种现象,遏制这种现象产生的有效方法就是政府或者集体对“公地”这种公共资源的使用制定相应的约束、监督和惩罚机制,让人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一定义务和责任,这样的话使用公地资源的人的权利就会被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惩罚,从而也就提高了人们的责任感,这样的话权利就不会被滥用,“公地”这种公共资源才能会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也就能防止了“公地的悲剧”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