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制度+-+九江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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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制度 - 九江财政九江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财务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直接受益为前提,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步伐,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条:为规范与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奖补范围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建立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村民筹资筹劳的基础上。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环卫公共设施、植树造林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第五条:国有农林场、农垦企业代管的村,实行总、分场管理体制后的分场公益事业建设参照村级公益事业列入奖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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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第六条: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和农民房前屋后非公益性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不属于奖补范围。

第七条:违背村民意愿、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超过村民承受能力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农民零筹资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

三、资金来源

第八条: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村民筹资、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整合的其它资金、财政奖补资金。

1、村民筹资:根据规范的村民议事程序,由项目理事会按照《江西省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办法》规定,村民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30元或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出劳6个标准工日的限额筹集。

2、村集体经济投入:指一事一议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实体为支持项目建设而提供的资金支持。

3、社会捐助:在外工作、经商的家乡人士和关心村级公益事业人员的无偿支持、赞助。

4、整合的其它资金:指从其他渠道争取来的专项资金。

5、财政奖补资金:为鼓励与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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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工作健康发展而设置的专项资金。

四、资金管理

第九条:各项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投入者意愿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各项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必须建立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基础上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第十一条:各项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必须按照“村帐乡代理”的要求全部缴入(或汇入)乡财政所资金专户,由乡财政所(或乡农经站)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十二条: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必须单独设立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不得与其他项目资金或其他经济组织合并、捆绑核算,进行业务往来。

第十三条财政奖补项目的所有资金收入必须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发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收据》。

五、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各项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是在财政奖补项目范围内,超出范围的不得列支。

第十五条:各项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乡级报账制,由乡财政所(或农经站)集中直接支付。其中: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十六条:各项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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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由项目实施方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工程量签单和工程进度表)或施工合同约定或项目验收报告和决算书向项目理事会提出支付申请;,

第二步,项目理事会根据施工进度情况或施工合同约定确认支付意见,并由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签字;

第三步,村委会主任签字,主要是起监督与证明作用;

第四步,财政局国库凭县综改办提供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将奖补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或拨到乡镇财政所专户,财政奖补资金经财政所负责人(或乡镇分管领导)财政所长(或分管乡镇长)签字,由乡财政所(或农经站)按申请表上核准的项目资金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施工方。

第十七条:支付申请表的内容必须符合财政奖补资金规范文本中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财政奖补资金的支付必须是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且纳税人与项目承包人要一致)

六、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各项一事一议项目资金不得为其他支农项目进行配套。

第二十条:各项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与村级财务合并核算。

第二十一条:各县综改办必须对项目资金进行事前核实、事中追踪、事后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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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建立公示制度,每个一事一议项目都须将资金筹集、使用与决算情况向村民予以公示。

七、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实行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总分类帐下以行政村设二级科目,再以每个一事一议项目设三级科目进行核算。

八、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五条每个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对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与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五万元以上项目验收清算时应预留5%-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第二十七条: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杜绝因开展一事一议工作而产生新的债务。

九、其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一年。如上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综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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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九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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