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版病历书写病程记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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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版病历书写规范
病程记录部分新增内容培训
医务科xx首次病程录,增加病情评估:
新病人入院后,经治医师应对患者全面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情轻重、急缓、营养状况等做出正确的评估,做出正确的诊断,参照疾病诊治标准、规范,以制定出合理、有效、经济的治疗方案,并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预后判断告知患者或者其授权委托人。
日常病程录:
对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应有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的以科室为单位的大查房,参加人员应为全科或全病区医师、护士长及相关人员,重点内容应对患者目前诊断、治疗效果、医疗风险及预后等进行分析,并评价治疗措施是否合理,以利于患者下一步治疗方案的修订。记录方式可以在病程记录中续写,在病程记录居中位置写“科室大查房记录”,也可以在阶段小结的“诊治经过”中记录上述科室大查房相关内容,同时应在病程记录居中位置写明“阶段小结及科室大查房记录”,但阶段小结不可以替代以科室为单位的大查房。”
输血记录:
病人需要输血时,由经治医师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人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医疗风险,与患方签署输血知情同意书。经治医师填写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单,并粘贴在病历中归档。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患者输血情况如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记载有无输血反应,患者在手术中有输血者应在手术记录中注明已输血量等输血执行情况。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术(如骨髓穿刺、腰椎穿刺、胸腔穿刺、腹腔穿刺、各种内窥镜诊疗操作、各种介入诊疗操作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由操作者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操作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
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目录》(2010年版)所列为手术者,仍按照手术管理制度书写相关记录,不应列为有创诊疗操作。
重要的实验室检查结果或辅助检查结果报告单在病人出院前尚未回报时,经治医师须在患者出院前的医患沟通时告知患方,并详细记录患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待检验检查结果回报后,经治医师须将检验检查结果报告单粘贴在病历中。如其结果导致必须改变患者出院诊断、或对患者的后续治疗有影响时,经治医师须在最后一次病程录后按照接收报告的实时日期据实补记修改诊断或修改后续治疗方案的依据以及通知患方的具体情况。同时,经治医师按照第二章修正诊断等相关要求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病案首页等,以利于患者随访及后续治疗。应用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其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如实修改电子文档,以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活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文书须符合卫生部医管司发2012年124号文件内容的相关管理规定:
具备活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在开展活体器官移植手术前,需严格审查程序,认真填写活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文书,并将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意见书、省(区、市)卫生厅(局)活体器官移植加盖公章后的批复回复意见表等医疗文书并入病历归档保存。对管理文书涉及签字的部分均应以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为准。)
关于临床路径:
首次病程录在“诊疗计划”中加入对诊断明确,没有严重的合并症,能够按医疗机构规定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的患者写明入临床路径。临床路径管理记录:
根据原卫生部2009年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经治医师在患者入院完成病情评估后,对满足诊断明确,没有严重的合并症,能够按照医疗机构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等条件的患者应当列入临床路径管理,与患者充分沟通后签署临床路径知情同意书归入
病历档案中保存,并在首次病程录中予以说明。当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①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②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③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的;④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情况。临床路径的变异是指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偏离临床路径程序或在根据临床路径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现象。当出现变异时,经治医师应当及时将变异情况记录在病程录或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简明。经治医师应当与个案管理员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变异原因并制订处理措施,及时向实施小组报告变异原因和处理措施,并与科室相关人员交换意见,提出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做好临床路径实施的记录、临床路径表的填写、患者退出临床路径的记录等,并在患者出院时将实施临床路径的情况记录在病案首页中。
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记录:
根据卫办医发〔2006〕32号文件规定以及苏卫办医〔2010〕91号文件、苏卫医[2006]45号文件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认项目,内容包括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如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医学影像检查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等。只要患者能提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报告单其检查部位正确完整、图像清晰的客观检查胶片、图像资料,原则上有关医院间应相互认可。认可医院的经治医师需对患者提供的被认可医院出具的检查资料进行阅读、分析、诊断,必要时请本院医师会诊并出具会诊报告。医学影像检查、电生理检查中需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项目,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脑血流图、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由于此类检查影响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的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结果符合诊